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民事訴訟法講義-特別程序
2018-05-31 10:43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專題十七 特別程序
一、特別程序的特點
1.審判組織:除選民資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外,其他案件實行獨任制;
2.實行一審終審,并且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二、選民資格案件
1.申訴處理前置;
2.起訴人起訴,并且對起訴人無限制;
3.審理中的參與人特殊:起訴人、選民資格本人以及選舉委員會的代表應參加案件的審理。
三、宣告公民失蹤或者死亡案件
(一)程序
1.申請人申請;
2.管轄: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
3.公告是必經程序。
(二)法律后果
1.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取得當事人資格;
(2)變更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經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請變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申請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申請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時另行指定財產代管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為被告起訴,并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撤銷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2)身份關系:第一,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第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3)財產關系:第一,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1.鑒定是必經程序;
2.確定代理人:近親屬作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被申請人沒有近親屬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親屬為代理人。被申請人沒有親屬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經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且愿意擔任代理人的關系密切的朋友為代理人。沒有上述代理人的,由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代理人。
五.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1.發布認領財產的公告,公告期為一年;
2.公告期內有人對財產提出請求,法院應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六、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一)申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共同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出申請。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2.管轄: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3.法定期間: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人民法院對申請的審查及處理
1.裁定不予受理。
《民訴解釋》第357條:(一)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二)不屬于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2.裁定駁回申請。
《民訴解釋》第360條:(一)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三)違背公序良俗的;(四)違反自愿原則的;(五)內容不明確的;(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三)對申請案件的處理(《民訴法》第195條)
1.裁定調解協議有效,當事人可以依據裁定申請執行;
2.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一)申請條件
1.申請主體: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據物權法等法律申請。《民訴解釋》第361條:擔保物權人,包括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
2.管轄: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民訴解釋》第362條:實現票據、倉單、提單等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案件,可以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出質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解釋第363條: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屬于海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二)人民法院對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受理
1.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民訴解釋》第364條)
2.對同一債權既有人保也有物保的處理: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民訴解釋》第365條)
3.對同一財產上設有多個擔保物權的處理: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登記在先的擔保物權尚未實現的,不影響后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民訴解釋》第366條)
(三)人民法院對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民訴解釋》第371條)
1.審查內容:(1)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2)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范圍、被擔保的債權范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3)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2.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查。
(四)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民訴解釋》第372條
1.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2.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3.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可以依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優惠套餐推薦
下一篇: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民事訴訟法講義-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民事裁判
相關新聞
更多>>
熱門文章
- 2025-09-152025法考主觀題準考證10月7-11日
- 2025-09-152025法考客觀題準考證9月3-12日
- 2024-06-192024法考主觀題準考證10月15-1
- 2024-06-192024法考客觀題準考證9月11-20日
- 2024-06-192024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放寬地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理論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三國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行政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商經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民事訴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刑事訴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民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刑法
- 2024-06-192023年法考新大綱變化—民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報名《公告》相關政
- 2024-06-192024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
- 2024-06-192024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將于
- 2024-06-192023年法考客觀題試題(卷二回
- 2024-06-192023年法考客觀題試題(卷二回
- 2024-06-192023年法考客觀題試題(卷一回
更多>>
學員心聲
- 陳永生老師講得灰常好~
- 學員dh****1120:陳永生老師講得非常好,感覺能前后將知識點連接,能讓學生形成整體思維模式。
- 韓老師的課很有吸引力
- 學員dw****1822:韓老師講課非常有吸引力,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舉例生動形象,還指出了很多易錯點。
- 選擇李文濤老師絕對沒錯
- 學員dc****52:李文濤老師善于對知識點進行總結,提煉考點,讓學員更上階段,很多很模糊的考點,李文濤講的清晰多了。李文濤講課很有激情,能很好的調動學員的積極性,幫助學員順利通過考試。
- 楊帆老師是我男神
- 學員dd****1984:楊帆老師授課風格簡潔明快,條理層次超級清晰。對于重點難點以及易混淆的地方,都能深入淺出的解析。
- 許玉霞老師講課真好
- 學員dx****50:許玉霞老師長期從事司法考試培訓課程,經驗豐富,條理性強,通俗易懂,講解透徹,富有激情。
- 蘭燕卓老師講課深入人心
- 學員dh****66:蘭燕卓老師授課不僅明確了每個概念的關鍵詞,而且講明如此規定的原因,同時舉例進行說明,還時不時地將這些概念進行反復串聯,加深學生的學習印象。這不僅是一個教師的教學能力問題,而且還是一個人的高尚品質問題。
- 汪華亮老師棒棒噠
- 學員pa6****31:汪華亮老師是我很中意的,到獨角獸學習就奔著汪老師來的,特別棒!
- 韓祥波老師真負責
- 學員dc****63:韓祥波老師講課很細致很全面,兢兢業業,一絲不茍,尤其知識點很有條理性,便于學員的的第二輪復習,韓老師是個負責任的好老師。
- 李文濤老師,不錯
- 學員dw****62:李文濤老師從事司法考試國際法輔導多年,授課經驗極其豐富,對重點、難點問題分析透徹,應試性、方向性極強,深受廣大學員好評。
- 陳永生老師就是好
- 學員dz1****40:陳永生老師授課幽默,富有激情。其因講課詼諧幽默、知識功底扎實、邏輯結構清晰而備受廣大考生贊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