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考新大綱民法變化
1.增加“未生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違反未生效民事法律行為的責任,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以該合同已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已經批準機關批準或者已依據該合同辦理財產權利的變更登記、移轉登記等為由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增加:職務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且相對人、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所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且相對人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行為
根據法人、非法人組織的舉證,綜合考慮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合同在訂立時是否顯失公平、相關人員是否獲取了不正當利益、合同的履行情況等因素,人民法院能夠認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代理人與相對人存在惡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要求前述人員就合同訂立、履行的過程等相關事實作出陳述或者提供相應的證據。其無正當理由拒絕作出陳述,或者所作陳述不具合理性又不能提供相應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惡意串通的事實成立。
3.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未生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違反未生效民事法律行為的責任(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前的責任、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后的責任不予批準應當承擔遲延報批的責任)
需要辦理批準手續生效的情形:
原則上,不辦理批準手續,不生效。
合同不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義務等義務條款的效力,違反報批義務一方應承擔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生效的,參照上述兩方面理解。
4.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后果
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的具體法律后果(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 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情形下的第三人責任、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不影響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情形下的第三人責任、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不影響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5.合同的解釋(合同解釋的概念、合同解釋的基本規則)
6.代物清償:合同編通則解釋第27條
第一,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不存在影響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協議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
第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債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相應的原債務同時消滅;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以物抵債協議,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債權人選擇請求履行原債務或者以物抵債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以物抵債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或者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制作成調解書,債權人主張財產權利自確認書、調解書生效時發生變動或者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財產權利訂立以物抵債協議的,按無權處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