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考新大綱刑事訴訟法變化
1.《規定》第七條特別強調,對于被羈押人符合“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撫養人”等 8 類特殊情形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并及時作出審查、評估決定:
?。ㄒ唬┮蚧加袊乐丶膊?、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適宜繼續羈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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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五)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六)案件事實、情節或者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七)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八)存在其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羈押強制措施不當情形,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做好跟蹤幫教、感化挽救工作,發現對未成年在押人員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依法作出釋放或者變更決定。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
2.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規定》第十八條明確,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危害社會 犯罪、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 10 類社會危險性較大的情形,一般不予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十八條? 經審查、評估,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ㄒ唬┥嫦游:野踩缸?、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
?。ǘ┥嫦庸室鈿⑷?、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暴力犯罪;
(三)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
?。ㄋ模┥嫦又卮筘澪?、賄賂犯罪,或者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
(五)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蜻`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而被逮捕的;
?。ㄆ撸┛赡軞纭卧熳C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ò耍┛赡軐Ρ缓θ?、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ň牛┢髨D自殺或者逃跑的;
?。ㄊ┢渌鐣kU性較大,不宜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不適宜繼續羈押的特殊情形,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
3.《規定》對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的內容、方式進行了細化,明確應當全面審查、評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身體狀況、有無社會 危險性和繼續羈押必要等因素,并特別規定社會調查,量化評估,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測評等可以作為審查判斷是否有繼續羈押必要性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