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考新大綱民事訴訟法變化
1.管轄制度的具體運用: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2)一般地域管轄的確定:
原則--原被告條件相當時(都不自由,都被注銷戶口),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外--原被告條件不相當時(原告自由,被告不自由),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判斷管轄步驟:
第一步確定是否有仲裁協議,第二步判斷是否存在專屬管轄,第三步確認是否存在協議管轄,第四步判斷特殊地域管轄(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2.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共同管轄的管轄法院確定)
共同管轄:一個案件,兩個以上法院有管轄權。如:票據糾紛由被告住所地、票據支付地法院管轄。
選擇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兩個都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3.起訴的條件(積極條件、消極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原則上是發生爭議的法律關系(訴訟標的)的主體。但非法律關系主體可以做當事人的有: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死亡人的近親屬;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而不是要求實體上正確。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4.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簡易程序的特殊規則,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條件和特殊規則。
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通知:可以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訴訟文書。通過簡便方式送達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程序簡化:可當即受理、當時開庭;直接調解(6類);原則上一次開庭;開庭方式簡便: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一審程序必須開庭,沒有任何例外);原則上當庭宣判;
審理期限短:3個月結案;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1個月)。
小額訴訟中的判決和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都是一審終審。
5.上訴案件的審理,上訴案件的調解,第一審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關系。
二審中的調解:
(1)新請求(增加獨立訴訟請求、提起反訴)――調解不成,另行起訴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2)應離未離的離婚案件――調解不成,發回重審(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老請求(漏事、漏人)――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6.上訴的撤回與起訴的撤回(二審撤回上訴與撤回起訴的條件 二審撤回上訴與撤回起訴的法律效果)
(1)在上訴期內上訴人撤回上訴后,不得再次上訴;但判決是否生效需取決于其他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是否上訴。
(2)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撤回上訴,法院裁定準許后,一審判決即生效。
(3)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準許。
7.涉外訴訟程序:一般司法協助和特殊司法協助(我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仲裁裁決在我國的承認和執行)。
8.涉外民事訴訟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 的沖突及其解決(排他性管轄協議、先受理法院規則、不方便法院原則)
涉外專屬管轄:專屬中國法院管轄,排除外國法院管轄權。
(1)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解散、清算,以及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決議的效力等糾紛提起的訴訟
(2)因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審查授予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有關的糾紛提起的訴訟
(3)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9.涉外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的調查取證
涉外送達:國際條約送達、外交途徑送達、使領館送達:對中國國籍的人、訴訟代理人送達(不管代理權限)、國內的獨資企業、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業務代辦人、關聯人送達:法人、其他組織送達(國內)=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送達(外國外)、郵寄送達:3個月+所在國允許、電子送達:確認收悉+所在國不禁止、其他方式:受送達人同意+所在國不禁止、公告送達:60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
涉外取證:按照條約取證、外交途徑取證、其他。
其他:(1)以下任何一項:①委托中國駐外國使領館取證:只針對中國國籍當事人、證人②即時通訊工具取證:雙方當事人同意③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
(2)所在國法律不禁止
10.一般司法協助(條件、內容) 、特殊司法協助
11.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的審理、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的申請(申請條件、管轄法院)審理與判決、遺產管理人的變更
12.委托執行與協助執行、執行和解、執行競合、責令執行與變更執行、終結本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