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事訴訟法講義--第二審程序
2018-05-31 09:15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十五章 第二審程序
考點提示:二審的提起、審判程序以及審理后的處理。在審判程序中:全面審查、分別生效、一并處理。
重點知識結構: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一、上訴、抗訴的主體
(一)享有上訴權的主體
1.在我國,有權對刑事案件提起上訴的人員有自訴人、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經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
2.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但不影響刑事判決、裁定的效力。
3.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只享有向人民檢察院請求對一審法院的判決進行抗訴的權利,但不享有獨立的上訴權。
4.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其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二)抗訴的主體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上訴、抗訴的理由和上訴、抗訴的期限
(一)理由
1.享有上訴權的主體可以因任何理由、甚至無需理由提起上訴。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只有在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確有錯誤,或一審法院的活動違反訴訟程序,并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侵犯,從而可能影響判決、裁定的正確性的時候才可以依法提起二審抗訴。
(二)期限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
2.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
3.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算。
三、上訴、抗訴的方式和程序
(一)方式
1.上訴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同時提供正本和副本。但上訴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后,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2.人民檢察院二審抗訴只能采用提交抗訴書的方式,也就是說只能采用書面方式。
(二)程序
1.上訴的程序
(1)上訴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3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3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3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抗訴的程序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后3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四、上訴和抗訴的撤回
(一)上訴的撤回
1.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2.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3.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二)抗訴的撤回
1.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訴期滿后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2.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五、與上訴、抗訴密切相關的一審判決、裁定的生效日期
(一)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上訴、抗訴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
(二)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第二審裁定書送達上訴人或者抗訴機關之日起生效。
【獨角獸教育溫馨提示】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抗訴要求非常嚴格,對上訴要求則比較靈活,也就是“上訴靈活、抗訴嚴格”的原則:抗訴必須有理由、必須采用書面方式,而且只能通過原審法院提交抗訴書;上訴不需要理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而且既可以通過原審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交上訴狀。
第二節 第二審程序的審判
一、全面審查原則
(一)概念
全面審查原則是指二審法院需要對收到的上訴、抗訴案件從形式和實質兩個方面對第一審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也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
(二)含義
“全面審查”包括:1.事實和法律;2.實體和程序;3.共同犯罪,每個被告人都要審查;4.刑事和附帶民事訴訟。
“全面審查”重點掌握兩類案件:一是共同犯罪案件;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1.事實、法律
第二審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的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即所謂的全面審查。
2.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案件,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構成犯罪的,應當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裁定。
(2)第二審期間,被告人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繼續委托第一審辯護人或者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
3.只上訴附帶民事訴訟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并無不當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部分作出處理;第一審判決的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3)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部分進行再審,并將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審理。
4.只上訴刑事部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附帶民事部分予以糾正。
【獨角獸特別提醒】第二審審理:全面審查、分別生效、一并處理。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體現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僅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時,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一項審判原則。但如果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則不受該原則的限制。
(一)一般規定
1.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3.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6.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7.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二)特殊規定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三、二審案件的審判方式、程序
(一)審判方式
1.不開庭審理
(1)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2)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情形,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2.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2)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4)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雖不屬于上述(1)規定的情形,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
3.出庭檢察院
(1)開庭審理上訴、抗訴的公訴案件,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2)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接到開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二)重點審理的內容
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重點圍繞對第一審判決、裁定有爭議的問題或者有疑問的部分進行。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審理:
1.宣讀第一審判決書,可以只宣讀案由、主要事實、證據名稱和判決主文等;
2.法庭調查應當重點圍繞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以及提交的新的證據等進行;對沒有異議的事實、證據和情節,可以直接確認;
3.對同案審理案件中未上訴的被告人,未被申請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傳喚到庭;
4.被告人犯有數罪的案件,對其中事實清楚且無異議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審時審理;
5.同案審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應當準許。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
四、第二審程序審理后的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改判
1.應當改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可以改判
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三)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對自訴案件和增加訴訟請求等的處理
(一)自訴案件
1.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
2.在第二審程序中,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二)附帶民事訴訟增加獨立訴訟請求等處理
第二審期間,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六、對裁定上訴、抗訴審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后,應當參照以上規定,分別情形,用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
【例1】(2016-2-73)某基層法院就郭某敲詐勒索案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判處郭某有期徒刑4年。對于一審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審法院應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A.未在開庭10日前向郭某送達起訴書副本
B.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理
C.公訴人沒有對被告人進行發問
D.應公開審理但未公開審理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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