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行政法講義--行政強制法
2018-05-29 14:57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五部分 行政強制法
一、行政強制的類型與種類
重點法條《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知識要點
1.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2.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表39)
| 差異 | 行政強制措施 | 行政強制執行 | 
| 目的 | 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 | 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 | 
| 手段 | 對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 | 完整的行政決定 | 
| 種類 |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 
| 設定依據 | 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可設定 | 只有法律能夠設定 | 
1.(2012-2-99)某交通局在檢查中發現張某所駕駛貨車無道路運輸證,遂扣留了張某駕駛證和車載貨物,要求張某繳納罰款1萬元。張某拒絕繳納,交通局將車載貨物拍賣抵繳罰款。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扣留駕駛證的行為為行政強制措施
B.扣留車載貨物的行為為行政強制措施
C.拍賣車載貨物的行為為行政強制措施
D.拍賣車載貨物的行為為行政強制執行
【答案】ABD
2.(2013-2-43)李某長期吸毒,多次自費戒毒均未成功。某公安局在一次檢查中發現后,將李某送至強制隔離戒毒所進行強制隔離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屬于下列哪一性質的行為?
A.行政處罰 B.行政強制措施
C.行政強制執行 D.行政許可
【答案】B
3.(2016-2-46)下列哪一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A.審計局封存轉移會計憑證的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資料
B.公安交通執法大隊暫扣酒后駕車的賈某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
C.稅務局扣押某企業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
D.公安機關對醉酒的王某采取約束性措施至酒醒
【答案】B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重點法條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 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考點歸納
1.有權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規范: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規。
| 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表40) | ||
| 法律規范 | 強制措施的創設 | 強制措施的規定 | 
| 法律 | 可創設所有的行政強制措施 | |
| 行政法規 | 除限制人身自由與凍結存款、匯款以外的其他強制措施 | 可對法律設定的強制措施進行具體細化,但不能擴大對象、條件和種類。 | 
| 地方性法規 | 只能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扣押財物的強制措施 | |
| 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 不能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 不能規定行政強制措施 | 
真題練習
1.(2017-2-80) 下列哪些規范無權設定行政強制執行?
A.法律 B.行政法規
C.地方性法規 D.部門規章
【答案】BCD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重點法條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知識要點
|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表41) |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情況緊急的,在實施后24小時內補辦手續 | 
| 2.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 |
| 3.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 | |
| 4.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說明理由、告知權利; | |
| 5.制作現場筆錄 |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通知當事人到場;
(4)制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查封、扣押
重點法條
第二十二條 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第二十三條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考點歸納
查封、扣押的對象是場所、設施和財物。查封、扣押時除應遵守一般程序要求外,須注意的事項可總結為下表:(查封扣押圖)
| 查封扣押程序(表42) | ||
| 實施機關 | 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 | |
| 實施禁止 | 1.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2.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 |
| 程序要求 |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情況緊急的,在實施后24小時內補辦手續; 2.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3.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 4.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說明理由、告知權利 5.制作現場筆錄 | 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 
| 查封扣押時間 | 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
| 物品保管 |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 |
| 后續處理 | (1)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 (3)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 |
| 費用承擔 | (1)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2)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 |
1.(2012-2-80)80.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銷售汽車為由扣押某公司5輛汽車。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執法局實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車的最長期限為90日
C.對扣押車輛,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對扣押車輛進行檢測的費用,由某公司承擔
【答案】ABD
2.(2013-2-80)某工商分局接舉報稱肖某超范圍經營,經現場調查取證初步認定舉報屬實,遂扣押與其經營相關物品,制作扣押財物決定及財物清單。關于扣押程序,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扣押時應當通知肖某到場
B.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肖某和該工商分局分別保存
C.對扣押物品發生的合理保管費用,由肖某承擔
D.該工商分局應當妥善保管扣押的物品
【答案】ABD
3.(2014-2-47)某區公安分局以非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為由,當場扣押孫某雜貨店的煙花爆竹100件。關于此扣押,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A.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該分局后立即向該分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B.扣押時應當制作現場筆錄
C.扣押時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D.扣押應當由某區公安分局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答案】A
4.(2015-2-78)某公安交管局交通大隊民警發現王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未懸掛號牌,遂作出扣押的強制措施。關于扣押應遵守的程序,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由兩名以上交通大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扣押
B.當場告知王某扣押的理由和依據
C.當場向王某交付扣押決定書
D.將三輪車及其車上的物品一并扣押,當場交付扣押清單
【答案】ABC
5.(2016-2-82)某工商局因陳某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扣押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電腦15臺,后作出沒收被扣電腦的決定。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工商局應制作并當場交付扣押決定書和扣押清單
B.因扣押電腦數量較多,作出扣押決定前工商局應告知陳某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C.對扣押的電腦,工商局不得使用
D.因扣押行為系過程性行政行為,陳某不能單獨對扣押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AC
6.(2017-2-48) 某市質監局發現王某開設的超市銷售偽劣商品,遂依據《產品質量法》對發現的偽劣商品實施扣押。關于扣押的實施,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A.因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王某承擔
B.應制作現場筆錄
C.應制作并當場交付扣押決定書和扣押清單
D.不得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財物
【答案】A
(三)凍結
重點法條
第二十九條 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知識要點
| 凍結存款、匯款程序(表43) | |
| 實施機關 | 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 
| 程序要求 |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5)制作現場筆錄; (6)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 
| 實施禁止 | 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 
| 協助義務 |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 
| 凍結時間 | 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 后續處理 | 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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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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