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憲法講義--國家機構(2)
2018-05-29 14:46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國家機構(2)
(5)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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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現行憲法,特赦的“決定權”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是全國人大。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 3.我國1954年憲法曾規定大赦與特赦兩種赦免形式,但從未有過大赦的實踐。1975年憲法沒有規定赦免,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均只規定了特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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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緊急狀態,其決定機關和宣布機關是不同的,決定機關是國家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而宣布機關是國家主席。 2.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部分地區實施緊急狀態,由國務院作出決定并宣布。 【注意】人常全部緊,部分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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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動員分為全國總動員和局部動員。 2.動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3.動員令由國家主席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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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2.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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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同外國締結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2.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
4.監督權
(1)改變或者撤銷規范性文件(參見《法理學》中“法的淵源”一節)
(2)質詢
| 全國人大 | 地方人大 | 人大常委會 | |
| 提出主體 | 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 | 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 | 全人常組成人員10人以上、省級5人以上、縣級3人以上 |
| 質詢對象 | 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 | 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法院、檢察院 | 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法院、檢察院 |
| 答復 |
1.質詢可以口頭答復,也可以書面答復??陬^答復時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到會答復,書面答復的必須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 2.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質詢案,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注意不是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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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定問題的調查(見下文。)
(六)專門委員會
1.常設性專門委員會
| 全國人大 | 地方人大 | |
| 性質和地位 | 全國人大的輔助性的工作機構,其任務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擬訂有關議案。各專門委員會在討論其所屬的專門問題之后,雖然也作出決議,但這種決議必須經過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之后,才具有國家權力機關所作的決定的效力。 | 縣級以上人大可以設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
| 設置 | 全國人大設有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共9個專門委員會。 | 省級、市州級人大可以設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縣級人大可以設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
| 組成和任期 | 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由大會表決決定。在人大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根據需要為各委員會任命一定數量的非全國人大代表的專家作委員會的顧問,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的任期相同,即5年。 |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
| 職權 |
專門委員會的職權就是提出議案、審議議案、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應當重點注意: (1)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還可以對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議自治區報請批準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2)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專門委員會就有關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員會提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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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鄉級人大不設專門委員會。
2.人大常委會無權任免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
(2)臨時性委員會: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 全國人大 | 縣級以上人大 | 人大常委會 | |
| 提出主體 | 主席團、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 | 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 |
| 組成 |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 其組成人員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從本級常委會組成人員或者人大代表中提名。 | |
| 其他 |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 ||
(3)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 設置 |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和鄉級人大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
| 組成 |
(1)縣級以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注意:是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是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2)鄉級每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行使職權至本屆人大任期屆滿為止。 |
| 職責 |
(1)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級人大主席團報告。 (2)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級人大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
| 會議期間的活動 |
(1)出席人大會議,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請假。 (2)參加人大的各種會議。參加本級人大表決。 (3)有權提出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4)參加本級人大的各項選舉??蓪斢扇舜筮x舉的人員的候選人提出意見。 (5)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h級以上的人大代表參加表決通過本級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 (6)代表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回答詢問。 (7)提出質詢案、罷免案、提議組織調查委員會。 (8)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
| 閉會期間的活動 |
(1)鄉人大主席團、縣級以上的常委會組織本級人大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會受上一級常委會的委托,組織本級人大選舉產生的上級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 (2)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 (3)縣級以上的各級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常委會協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h級以上的各級代表,可以參加下級代表的代表小組活動。 (4)縣級以上的代表根據本級常委會的安排,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鄉級代表根據本級人大主席團的安排,對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代表視察時,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5)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6)縣級以上的各級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常委會會議、本級專門委員會會議,參加本級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鄉級代表參加本級人大主席團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并可以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會議。 |
| 執行職務的保障 |
在各項保障措施中,重點注意: 1.言論免責:代表在人大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2.人身受特別保護: (1)縣級以上的各級代表,非經本級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非經本級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主席團或者常委會報告。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主席團或者產給回許可。 (2)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
(一)性質和地位
| 國務院 | 地方人民政府 | |
| 性質地位 |
1.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2.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常委會負責和報告工作。 |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從屬于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向它負責,受它監督。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還要服從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和報告工作,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 |
| 國務院 | 地方人民政府 | |
| 組成 |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行政正副職、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縣級政府別由行政正副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鄉級人民政府由行政正副職組成。 |
| 任期 | 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5年。 |
| 領導體制 | 總理負責制。 | 首長負責制。 |
| 國務院 | 地方人民政府 | |
| 全體會議 |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 縣級以上政府全體會議由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成員組成。 |
| 常務會議 |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每周召開一次。 | 省級、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常務會議由政府正副職、秘書長組成??h級政府常務會議由政府正副職組成。 |
(四)工作部門
| 國務院 | 地方人民政府 | |
| 設、撤、并程序 |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2.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撤、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
| 組成 | 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至四人。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五至十人。 | 各廳、局、委員會、科分別設廳長、局長、主任、科長,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職。 |
(五)審計機關
| 國務院 | 地方人民政府 | |
| 審計機關 |
1.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2.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
1.國務院審計機關監督的對象:財政收支+財務收支。
2.國務院審計機關獨立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一定要注意“其他”二字。
(六)派出機關
| 區公所 | 行政公署 | 街道辦事處 | |
| 設立機關 | 縣、自治縣政府 | 省、自治區政府 | 不設區、市轄區政府 |
| 批準機關 |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 | 國務院 | 上一級政府 |
三、國家主席
(一)性質、地位、組成、任期、任職條件
| 性質、地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我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內對外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憲法規定的國家主席職權。1954年憲法規定,國家主席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同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均未設置國家主 席。1982年憲法恢復了國家主席的設置。 |
| 組成 | 由主席和副主席組成。國家副主席的職責主要是協助國家主席工作。副主席可以受國家主席的委托,代替執行主席的一部分職權,如代替主席接受外國使節等。副主席受托行使國家主席職權時,具有與國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 |
| 任期 | 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 任職條件 |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年滿45周歲。 |
|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
1.法律在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后,由國家主席予以頒布施行。 2.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動員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等。 |
| 人事權 |
1.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經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確定人選后,由國家主席宣布其任職或免職。 2.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派出或召回駐外大使。 |
| 外交權 |
1.國家主席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接受外國使節的儀式也叫遞交國書儀式。 2.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宣布批準或廢除條約和重要協定。 |
| 榮典權 |
1.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向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證書。 2.國家主席進行國事活動時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勛章”。 |
1.國家主席只有一項職權可以自行作出: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在進行國事活動時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勛章”。
2.國家主席的人事任免權僅限于國務院的組成人員和駐外全權代表。
(三)缺位補救
| 主席缺位 | 副主席繼任。 |
| 副主席缺位 | 全國人大補選。 |
| 同時缺位 | 由全國人大進行補選;補選之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暫時代理國家主席的職位。 |
四、中央軍事委員會
| 性質和地位 |
1.1954年憲法規定,國家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 2.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在取消國家主席設置的情況下,改由中共中央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 3.現行憲法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作為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4.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大及常委會負責。 |
| 組成和任期 |
1.由主席、副主席、委員構成。 2.任期5年。 |
| 領導體制 |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有權對中央軍事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最后決策。 |
1.軍委主席沒有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的限制。
2.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不含秘書長。
3.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主席對全國人大及常委會負責,不報告工作。國務院和兩高都是整個機關對全國人大及常委會負責且要報告工作。
五、司法機關
關于法院、檢察院的性質、地位、組織體系與領導制度參見訴訟法和《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部分,在這里重點掌握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
| 分工負責 | 分工負責是前提。所謂的分工負責,是指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的責任,依照法定程序,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既不越權代辦和干涉,也不互相推諉和不履行職責。具體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的分工體現為: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依法執行判決,除了由人民檢察院依法自行偵查的案件外;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抗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
| 互相配合 | 互相配合是基于三機關在工作目的的一致性?;ハ嗯浜鲜侵溉龣C關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依法辦理刑事案件。在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上,公安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完成自己的職責及時移交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完成自己的職責后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審判,公安機關執行經人民法院審判需要執行的刑罰。三機關的具體配合還體現在,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
| 互相制約 | 互相制約是監督原則的體現,也是國家權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障。所謂互相制約,是指三機關在分工配合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互相監督,防止錯案的發生,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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