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憲法講義--國家機構(1)
2018-05-29 14:41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四章 國家機構
一、國家機關概覽(一)中央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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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級以上地方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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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質(zhì)、地位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 | |
| 性質(zhì)、地位 | 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同時也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在國家機構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 | 地方各級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同級國家機關中處于支配和核心的地位。 |
|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jiān)督。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 |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 | |
| 組成 | 全國人大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總數(shù)不超過3000名。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各選舉單位代表名額比例的分配。各少數(shù)民族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1人。 |
地方各級人大由代表組成。縣級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其余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由間接選舉產(chǎn)生。 (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數(shù)額參見選舉法的相關規(guī)定。) |
| 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每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舉產(chǎn)生,不得擔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自十屆全國人大起,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增設了若干專職委員。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shù)民族代表。 | 縣級以上(不含縣級)地方人大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縣級人大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組成人員常委會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
1.鄉(xiāng)級人大不設常委會,但鄉(xiāng)人大設專職的主席、副主席,負責主席團的日常工作,由鄉(xiāng)人大選舉產(chǎn)生,不得擔任行政機關的職務。
2.縣級人大常委會、縣級人民政府不設秘書長。但是要注意縣人大有秘書長。
(三)任期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 | |
| 任期 | 全國人大行使職權的法定期限即每屆任期為5年。在任期屆滿前的2個月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委員2/3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況結束后1年以內(nèi),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 地方各級人大的每屆任期均為5年。 |
| 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5年,但是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2屆。 | 地方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5年。 |
1.1993年憲法修正案把縣級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2.2004年憲法修正案把鄉(xiāng)級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四)會議制度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 | |
| 會議制度 |
1.全國人大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2.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 3.全國人大會議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每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完成的兩個月內(nèi),由上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以后的歷次會議均由本屆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 4.全國人大的會議形式主要有預備會議、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等。 5.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召集預備會議,選舉產(chǎn)生本次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討論本次會議的議程以及其他準備事項。 6.預備會議后,全國人大便由主席團正式主持全體會議。 7.在全體會議期間,根據(jù)需要舉行小組會議,審議和討論有關事項。 8.全體會議一般公開舉行,在必要時經(jīng)主席團和各代表團團長會議決定,可以舉行秘密會議。 9.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委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其他國家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jīng)主席團決定也可以列席會議。 |
1.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人大舉行會議的程序和全國人大的會議程序基本相同。只是提議臨時會議的主體只有1/5以上的本級大代表。 2.鄉(xiāng)級人大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并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鄉(xiāng)級人大的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主席團在閉會期間的工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3.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法院院長、檢察長,鄉(xiāng)級的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經(jīng)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定,可以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
|
全國人大常委會: 1.全體會議:由全體組成人員組成。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 2.委員長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員長會有其職權的界限,不能代替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 |
地方人大常委會: 1.常委會會議:全體組成人員組成,至少每兩個月召集一次。 2.主任會議:由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縣級由主任、副主任)組成,處理常委會日常工作。 |
1.全國人大舉行會議時提案的主體有:兩團(主席團、一個代表團)、兩委(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兩央(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務院)、兩高(最高法、最高檢)、30名以上代表。
2.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案的主體有:兩央、兩高、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委員長會議。
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一定數(shù)額的人大代表(縣級以上10人、鄉(xiāng)級5人)可以向本級人大提出議案。
(五)職權
1.立法權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地方各級人大及常委會 | |
| 憲法 | 全國人大根據(jù)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修改憲法 | 無 |
|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 | ||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 | ||
| 立法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以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的補充和修改。 | 省級人大及常委會、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
(1)選舉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 | |
| 選舉 |
1.全國人大根據(jù)主席團的提名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國家主席、副主席、軍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檢察長。 【注意】人常三主席,法檢選首席。 |
1.縣級以上地方人大有權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本級人民政府的正職、副職、本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但是檢察長需要由上級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 2.鄉(xiāng)級人大有權選舉人大主席、副主席,鄉(xiāng)級政府的正副職。 【注意】需要地方人大選舉的職位有:人常選全體,行政政府職,法檢一把手,檢長還需上常批。 |
1.主席團或一定數(shù)額的人大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以上職務的候選人人選。(一定數(shù)額的人大代表指的是:省級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地級二十人以上;縣級十人以上;鄉(xiāng)級十人以上。)
2.候選人人數(shù):選舉正職可以差額也可以等額;選舉副職(候選人數(shù)應比應選人數(shù)多一人至三人)和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候選人數(shù)應比應選人數(shù)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必須差額。補選可以差額也可以等額。
(2)決定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 | |
| 決定 |
全國人大: 1.根據(jù)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總理的人選; 2.根據(jù)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人員的人選; 3.根據(jù)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軍委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 【注意】席題總,總提其,軍事委員副主席。 |
地方人大常委會: 1.職務撤銷 (1)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職、由其任命的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及法檢職務。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院和檢察院、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大常委會1/5以上的組成人員可以提出撤職案。 (3)撤職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2.在政府、法、檢的正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副職中決定代理人選,但是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 3.根據(jù)政府正職的提名決定本級政府秘書長和工作部門正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4.任免和撤銷法院和檢察院副職及以下的所有司法司法和檢察職務。但是助理審判員和助理檢察員除外。 |
|
全國人大常委會: 1.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jù)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各部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2.在全國人閉會期間,根據(jù)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3.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4.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注意】國家正部級,軍委副主席,法檢去首席。 |
| 全國人大 | 地方人大 | |
| 罷免 |
全國人大有權罷免其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罷免案由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3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并經(jīng)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同意,才能通過。 【注意】 1.人大常委會無罷免權。 2.罷免僅限于全國人大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可總結為口訣:四團十分一,法檢罷首席 |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1/10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2.鄉(xiāng)人大主席團或1/5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副)鄉(xiāng)長、(副)鎮(zhèn)長的罷免案。 【注意】可以向各級人大提出罷免案的主體:一團和人常,代表十分一,鄉(xiāng)是五分一,法檢罷正職,人常政府罷全體。 |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 | |
| 接受辭職 |
1.全國人大會議期間,由全國人大選舉或者決定的人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委員長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確認。(因為這些人員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決定) |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
3.重大事項決定權
(1)預算、決算、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審計工作報告
| 人大 | 人大常委會 | |
| 中央 |
全國人大有權: 1.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2.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3.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議;審查和批準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以及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
全國人大常委會: 1.監(jiān)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 2.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有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在執(zhí)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diào)整方案, 3.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審查和批準國家決算草案,在每年審查和批準決算的同時,還有權聽取和審議國務院提出的審計機關關于上一年度國家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
| 地方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zhí)行情況。 |
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 1.根據(jù)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作部分變更。 2.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 3.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
| 全國人大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 決定戰(zhàn)爭與和平 | 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家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有權決定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 |
|
全國人大常委會規(guī)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的銜級制度。 【注意】銜級制度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規(guī)定。 |
|
1.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 2.勛章分為共和國勛章和友誼勛章。共和國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wèi)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友誼勛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 3.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jīng)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yè)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杰出人士。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稱。國家榮譽稱號的具體名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決定授予時確定。 4.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務院可以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fā)證書。 7.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勛章”。(注意:此時不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8.國家設立國家功勛簿,記載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及其功績。 9.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其獲得者終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規(guī)定被撤銷的除外。 10.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其獲得的勛章、獎章及證書由其繼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沒有繼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11.生前作出突出貢獻符合本法規(guī)定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條件的人士,本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 12.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等行為,繼續(xù)享有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將會嚴重損害國家最高榮譽的聲譽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撤銷其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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