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法講義-刑法總則-刑罰種類
2018-05-29 11:37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專題十 刑罰種類
【本講聚焦】
這部分內容相對簡單,掌握法條的規定即可。今年仍然要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內容。《刑法修正案(十)》只有一個犯罪——侮辱國歌罪。考生了解即可。
【目次】
考點1 主刑
考點2 附加刑
考點3 禁止從業規定
【知識點結構】
參見《刑法總則知識體系結構圖》
【知識點講解】
考點1 主刑
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區別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 | |
| 執行機關 | 社區矯正機關 | 公安機關 | 監獄 | 監獄 |
| 刑期 | 3個月至2年,數罪并罰不超過3年 | 1個月至6個月,數罪并罰不超過1年 | 6個月至15年,數罪并罰不超過20年或者25年 | 終身 |
| 是否關押 | 否 | 關押,每月可以回家1-2天 | 關押 | 關押 |
| 待遇 | 同工同酬 | 參加勞動的,酌量發給報酬 | 無償參加勞動 | 無償參加勞動 |
| 是否實行社區矯正 | 是 | 否(緩刑的實行) | 否(緩刑的實行) | 否 |
| 執行前羈押的折抵 | 一日折抵兩日 | 一日折抵一日 | 一日折抵一日 | 不折抵 |
| 是否適用假釋制度 | 否 | 否 | 是(假釋考驗期實行社區矯正) | 是(假釋考驗期實行社區矯正) |
| 最低實際執行刑期 | 不少于1/2 | 不少于1/2 | 不少于1/2 | 不少于13年 |
●管制和緩刑,除了適用社區矯正制度,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禁止令)”
禁止令從何時開始執行?
2011.5.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的主要內容。
二、死刑
(一)禁止條件


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
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審判的時候”包括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不僅僅是法院審理期間。“懷孕的婦女”還包括被實施人工流產、自然流產的婦女。懷孕的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對75周歲以上的人的特別優待: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緩期執行
這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死刑的執行方式。所以,不適用死刑的人,也不能被判處死緩。
(三)死緩的法律后果
(1)執行死刑:在兩年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的,執行死刑,不用等到兩年期滿,但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刑法修正案(九)》新修改條文)
(2)減為無期徒刑: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的,兩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3)減為有期徒刑: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還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以后
減為25年有期徒刑(《修八》第4條)。
(四)限制減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五)最低執行期限
根據司法解釋,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其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
(1)未被限制減刑,緩期執行期滿后無論依法減為無期還是有期徒刑,都不得少于15年(不含兩年考驗期。這是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
(2)人民法院依法限制減刑,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不含兩年考驗期)。
考點2 附加刑
一、附加刑的種類
附加刑有4種: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二、罰金的判處與執行★★★
1.對于貪利性犯罪,一般都會配置罰金刑或者沒收財產刑。現在,一些情節較輕的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也會配置財產刑。
2.必須依法判處財產刑。刑法規定“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判處相應的財產刑。
3.罰金的繳納。罰金應當強制繳納,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刑法修正案(九)》新修改條文)
三、沒收財產的判處與執行★★★
1.沒收財產的對象是犯罪分子個人被執行前所擁有的合法財產。其非法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等早已經被追繳了(這個叫做沒收違法所得)。★★★★★
2.沒收財產必須貫徹人道原則。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3.國家不能與民爭利。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四、罰金與沒收財產的并罰★★★★★
由于二者是不同種類的附加刑,因此必須分開執行,不能合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
第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
【知識點運用】
關于沒收財產,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受賄100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200萬元,甲被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甲被沒收財產的總額至少應為300萬元
B.甲搶劫他人汽車被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該汽車應上繳國庫
C.甲因走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此前所負賭債,經債權人請求應予償還
D.甲搶劫數額巨大,對其可以判處罰金一萬元并處沒收財產
五、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1.政治權利的內容。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2.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問題】你能看出來從何時開始計算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嗎?
六、驅逐出境: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能把香港人驅逐出境嗎?
考點3 禁止從業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
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知識點運用】
(1)關于職業禁止,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年試卷二第9題)
A.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屬于“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
B.行為人違反職業禁止的決定,情節嚴重的,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C.判處有期徒刑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同時決定職業禁止的,在有期徒刑與剝奪政治權利均執行完畢后,才能執行職業禁止
D.職業禁止的期限均為3年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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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心聲
- 陳永生老師講得灰常好~
- 學員dh****1120:陳永生老師講得非常好,感覺能前后將知識點連接,能讓學生形成整體思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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