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行政法講義--公務員法
2018-05-28 14:24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二部分 《公務員法》
一、公務員范圍
重點法條第二條 “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二、職務與級別:職位分類制度
重點法條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三、公務員管理制度
(一)錄用制度重點法條
第21條 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查、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24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32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 公務員錄用(表15) | |
| 公開考試錄用職位 | 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
| 負責機構 |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
| 不能被錄用的人員 |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
| 試用期及處理 |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
1.(2012-2-43)關于公務員錄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縣公安局經市公安局批準,簡化程序錄用一名特殊職位的公務員
B.區財政局錄用一名曾被開除過公職但業務和能力優秀的人為公務員
C.市環保局以新錄用的公務員李某試用期滿不合格為由,決定取消錄用
D.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公務員錄用體檢項目和標準,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答案】C
2.(2014-2-44)王某經過考試成為某縣財政局新錄用的公務員,但因試用期滿不合格被取消錄用。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對王某的試用期限,由某縣財政局確定
B.對王某的取消錄用,應當適用辭退公務員的規定
C.王某不服取消錄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D.對王某的取消錄用,在性質上屬于對王某的不予錄用
【答案】C
(二)考核制度、升降制度
重點法條
第36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47條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83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
真題練習
(2015-2-44)根據《公務員法》規定,下列哪一選項不是公務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A.公道正派 B.忠于職守
C.恪守職業道德 D.參加培訓
【答案】D
(三)獎勵、懲戒制度(***)
重點法條
《公務員法》
第54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58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59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考點歸納
1.對公務員的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其中,降級是降低受處分人的級別;撤職即免去受處分人所擔任的具體職務,而開除則意味著完全剝奪受處分人的公務員身份。
2.處分必須依法定程序作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3.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4.《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
5.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6.《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頒布,迄今成為出題熱點,考生應給予特別關注。
| 公務員處分制度(表16) | |
| 法定依據 |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
| 處分種類 |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
| 處分期限 |
1.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2.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3.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
|
做出與解除 形式 |
1.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2.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
| 處分執行 |
1.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2.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3.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
| 立案調查 |
1.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2.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
| 處分情節 |
1.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2.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
| 解除處分 |
1.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2.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
1.(2010-2-41)關于國家機關公務員處分的做法或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張某受記過處分期間,因表現突出被晉升一檔工資
B.孫某撤職處分被解除后,雖不能恢復原職但應恢復原級別
C.童某受到記大過處分,處分期間為二十四個月
D.田某主動交代違紀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應減輕處分
【答案】D
2.(2017-2-44)某縣工商局科員李某因曠工被給予警告處分。關于李某的處分,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處分決定可以口頭方式通知李某
B.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受處分期間為12個月
D.李某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答案】B
(四)交流制度(***)
重點法條
《公務員法》
第63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第六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查,并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第六十六條 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
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知識要點(表17)
| 交流 | 調任 |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
| 轉任 |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之間的職務變動 | |
| 掛職鍛煉 | 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或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擔任職務(不改變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 |
1.(2014-2-85)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下列哪些選項屬于公務員交流方式?
A.調任 B.轉任
C.掛職鍛煉 D.接受培訓
【答案】ABC
(五)回避制度
重點法條
第68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69條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70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系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凡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長,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任免機關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權限進行審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調整。職務不同的,一般由職務較低一方回避;職務相同的,由任免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公務員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門內無法調整的,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確有困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考點歸納
| 公務員回避制度(表18) | |
| 親屬關系回避 |
1.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同一行政首長,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 2.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 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3.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
| 地域回避 | 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不得在原籍任職 |
| 職務回避 |
1.執行職務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2.涉及與本人有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3.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
1.(2007-2-85)下列哪些情形違反《公務員法》有關回避的規定?
A.張某擔任家鄉所在縣的縣長
B.劉某是工商局局長,其侄擔任工商局人事處科員
C.王某是稅務局工作人員,參加調查一企業涉嫌偷漏稅款案,其妻之弟任該企業的總經理助理
D.李某是公安局局長,其妻在公安局所屬派出所擔任戶籍警察
【答案】ABC
(六)辭職辭退
重點法條
第81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82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第83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84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85條 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考點歸納(表19)
| 公務員主動辭職 | 行政機關將公務員辭退 | ||
| 時間和程序 |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 予以辭退的情形 |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
| 不得辭職 |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
不得辭退 |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
| 領導人員辭去領導職務 |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
程序與待遇 |
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
| 公務交接 |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 ||
A.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
B.領導成員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引咎辭去公職
C.對患病且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D.被辭退的公務員,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答案】CD
(七)申訴控告(***)
重點法條
第90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第91條 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考點歸納
| 公務員的救濟制度(表20) | |
| 救濟方式 | 公務員對于行政機關涉及其權利義務的決定,既不能復議也不能起訴,只能申訴或復核 |
| 處理機關 | 復核是向原處理機關提出,而申訴則是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 |
| 救濟步驟 | 公務員可以先提出復核,復核不服再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直接提出申訴 |
| 申請期限 | 先復核后申訴的,為知道該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復核,復核不服的在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申訴;直接申訴的,自知道該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
| 處理期限 | 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
| 其他事宜 |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
2.申訴是向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是人事管理機關提出;而復核是向決定機關本身提出;
3.公務員既可以先復核再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直接申訴;
4.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真題練習
(2011-2-97)當事人不服下列行為提起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是:
A.某人保局以李某體檢不合格為由取消其公務員錄用資格
B.某公安局以新錄用的公務員孫某試用期不合格為由取消錄用
C.某人保局給予工作人員田某記過處分
D.某財政局對工作人員黃某提出的辭職申請不予批準
【答案】A
(八)聘任制公務員(***)
重點法條
第九十五條 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條 機關聘任公務員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
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工資經費限額內進行。
第九十七條 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簽訂、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十八條 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
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六個月。
聘任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九十九條 機關依據本法和聘任合同對所聘公務員進行管理。
第一百條 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人事爭議仲裁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
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知識要點
| 聘任制公務員(表21) | |
| 聘任條件 | 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
| 聘任方式 | 機關聘任公務員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 |
| 聘任合同 |
1.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 2.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 3.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六個月 |
| 人事管理 |
1.聘任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2.機關依據本法和聘任合同對所聘公務員進行管理 |
| 爭議解決 | 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1.(2013-2-79)孫某為某行政機關的聘任制公務員,雙方簽訂聘任合同。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對孫某的聘任須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程序進行公開招聘
B.該機關應按照《公務員法》和聘任合同對孫某進行管理
C.對孫某的工資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
D.如孫某與該機關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答案】BCD
2.(2017-2-76)根據《公務員法》規定,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下列哪些職位實行聘任制?
A.涉及國家秘密的職位 B.專業性較強的職位
C.輔助性職位 D.機關急需的職位
【答案】BC
優惠套餐推薦
下一篇: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行政法講義--行政處罰的總則部分
相關新聞
更多>>
熱門文章
- 2025-09-152025法考主觀題準考證10月7-11日
- 2025-09-152025法考客觀題準考證9月3-12日
- 2024-06-192024法考主觀題準考證10月15-1
- 2024-06-192024法考客觀題準考證9月11-20日
- 2024-06-192024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放寬地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理論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三國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行政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商經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民事訴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刑事訴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民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綱變化—刑法
- 2024-06-192023年法考新大綱變化—民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報名《公告》相關政
- 2024-06-192024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
- 2024-06-192024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將于
- 2024-06-192023年法考客觀題試題(卷二回
- 2024-06-192023年法考客觀題試題(卷二回
- 2024-06-192023年法考客觀題試題(卷一回
更多>>
學員心聲
- 陳永生老師講得灰常好~
- 學員dh****1120:陳永生老師講得非常好,感覺能前后將知識點連接,能讓學生形成整體思維模式。
- 韓老師的課很有吸引力
- 學員dw****1822:韓老師講課非常有吸引力,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舉例生動形象,還指出了很多易錯點。
- 選擇李文濤老師絕對沒錯
- 學員dc****52:李文濤老師善于對知識點進行總結,提煉考點,讓學員更上階段,很多很模糊的考點,李文濤講的清晰多了。李文濤講課很有激情,能很好的調動學員的積極性,幫助學員順利通過考試。
- 楊帆老師是我男神
- 學員dd****1984:楊帆老師授課風格簡潔明快,條理層次超級清晰。對于重點難點以及易混淆的地方,都能深入淺出的解析。
- 許玉霞老師講課真好
- 學員dx****50:許玉霞老師長期從事司法考試培訓課程,經驗豐富,條理性強,通俗易懂,講解透徹,富有激情。
- 蘭燕卓老師講課深入人心
- 學員dh****66:蘭燕卓老師授課不僅明確了每個概念的關鍵詞,而且講明如此規定的原因,同時舉例進行說明,還時不時地將這些概念進行反復串聯,加深學生的學習印象。這不僅是一個教師的教學能力問題,而且還是一個人的高尚品質問題。
- 汪華亮老師棒棒噠
- 學員pa6****31:汪華亮老師是我很中意的,到獨角獸學習就奔著汪老師來的,特別棒!
- 韓祥波老師真負責
- 學員dc****63:韓祥波老師講課很細致很全面,兢兢業業,一絲不茍,尤其知識點很有條理性,便于學員的的第二輪復習,韓老師是個負責任的好老師。
- 李文濤老師,不錯
- 學員dw****62:李文濤老師從事司法考試國際法輔導多年,授課經驗極其豐富,對重點、難點問題分析透徹,應試性、方向性極強,深受廣大學員好評。
- 陳永生老師就是好
- 學員dz1****40:陳永生老師授課幽默,富有激情。其因講課詼諧幽默、知識功底扎實、邏輯結構清晰而備受廣大考生贊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