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國際公法講義-國際交往法(外交及領事特權與豁免、條約法)(1)
2018-05-26 17:41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四部分 國際交往法——外交及領事特權與豁免、條約法
一、外交及領事特權與豁免(★★★★★)
(一)外交關系與領事關系| 交涉對象 | 職務范圍 | 工作地域范圍 | 特權與豁免 | 數量 | |
| 外交關系 | 接受國中央機構 | 主管全局 | 接受國全境 | 寬 | 彼此只能派遣一個使館 |
| 領事關系 | 接受國相關地方機構 | 側重保護商務、僑民利益 | 協議的轄區 | 窄 | 可協議派遣若干個領館 |
1.使館的等級職務、義務(★★★)
| 使館的等級 | 大使級、公使級、代辦級 |
| 使館的職務 | 代表、保護、談判和交涉、調查和報告、促進 |
| 使館的義務 | 守法、不干涉、用途符合職務、不為私益、洽談公務遵循程序 |
案例分析:2017年俄羅斯外交官、領事官員的悲劇
| 館長 | 大使 | 元首向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級使節,享有最高禮遇。 |
| 公使 | 元首向元首派遣的第二級使節,禮遇稍遜于大使。 | |
| 代辦 | 外交部長向外交部長派遣的使節,與“臨時代辦”不同。 | |
| 一般外交人員亦稱外交官員 | 參贊 | 協助館長處理外交事務的高級別外交官 |
| 武官 | 作為武裝力量代表,處理軍事合作事務的外交官。 | |
| 外交秘書 | 分一、二、三等,按指示辦理外交事務和文書。 | |
| 隨員 | 最低一級的外交官 | |
| 與外交官同一戶口的家屬 | 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與外交官同樣的特權與豁免。 | |
| 其他人員(并非外交官) | 行政技術人員 | 譯員、工程師、行政主管、會計等 |
| 服務人員 | 司機、清潔工、修理工等 | |
| 使館人員的派遣 | 館長、武官、派遣非派遣國國籍者擔任外交官,須經接受國同意,此外的其他人員之派遣無須接受國同意。 | |
|
何時可開始 執行職務 |
使館館長,自“遞交國書”開始執行職務;館長以外的其他使館人員以“到達接收國時”開始執行職務。 | |
| 領事館的等級 | 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領事代理處 |
| 領事館的職務 | 保護、促進、調查報告、發放護照等文件、辦理公證登記等接受國不禁止的行政事務、向本國國民提供協助等 |
| 領事館的義務 | 守法、不干涉、用途符合職務、不為私益、洽談公務遵循程序 |
| 領事官員 | 職業領事:派遣國任命,專職從事領事職務 |
| 名譽領事:非專職,從接受國中的本國僑民或當地的商人或律師中選任,從事某些職務 | |
| 行政技術人員 | 譯員、速記員、辦公室助理員、檔案員等 |
| 服務人員 | 司機、清潔工、修理工、傳達人員 |
| 何時可開始執行職務 | 領館館長,自獲頒“領事證書”開始,其他人員以“到達接收國時” |
案例分析:沈陽總領事館闖館事件;美國凍結俄羅斯駐美使館財產
| 館舍及寓所 | 特權與豁免 |
| 使館館舍及財產 | 使館非經館長允許,接受國人員絕對不得進入使館任何地方;不可推定同意而進入;使館及財產絕不可征用;接受國有保護使館安全與安寧的責任 |
| 領事館館舍及財產 | 非經館長允許,接受國人員不得進入領館專供工作的區域;發生火災等事項時可推定同意而進入;財產必要時可征用,但應給予及時充分有效補償 |
| 特別使團之寓所 | 其寓所不得侵犯,但發生火災時,可推定同意而進入 |
| 外交官員私人寓所 | 非經允許,接受國人員不得進入 |
A.由于官邸處于城市居民區,乙國衛生防疫人員可以立即進入官邸調查處理患者
B.只要患者不是大使本人或其家屬,乙國衛生防疫人員就可以進入官邸進行調查和處理工作
C.如果未得到甲國大使的明確同意,乙國衛生防疫人員不得進入官邸進行調查和處理工作
D.只要甲國大使沒有明確反對,乙國衛生防疫人員就可以進入官邸進行調查和處理工作
【答案】C
6.使領館及其人員的通訊自由、稅收特權、免除查驗、免除作證義務的特權與豁免等
| 主體 | 特權與豁免 | |
|
通訊 自由 |
使館 | 可采用各種通訊方式,但非經接受國同意,不得裝置使用無線電發報機;外交郵袋不得開拆、扣留,在派遣國同意且授權代表在場時,方可開拆;外交信差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或拘禁;(特別外交信差,在將外交郵袋送交收件人后,不再享有豁免權)外交郵袋可以委托商業飛機的機長轉遞,但機長非外交信差 |
| 領館 | 非經接收國同意,不得裝置使用無線電發報機;領事郵袋,有重大理由,在派遣國同意且授權代表在場時,方可開拆;若派遣國拒絕,則郵袋須退回原發送地;領事信差,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監禁 | |
|
稅收 特權 |
使館、 領館 |
免納捐稅、關稅 |
| 外交官員 | 免納捐稅,主要指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直接稅;私人用品,免除一切關稅及類似稅費;與外交人員構成同一戶口的家屬,如系非接受國國民,享有外交人員相同的特權 | |
|
使館行政 技術人員 |
除其最初到任時所輸入的物品外,不能免納關稅及其他課征 與其構成同一戶口的家屬,如系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留者,享有相同的特權 |
|
|
使館服務 人員 |
受雇所得報酬免納捐稅 | |
| 領事官員 | 領事及其同戶家屬免納一切捐稅;領事及其同戶家屬初到任所需物品的消費品,免納關稅 | |
| 領館雇員 | 領事雇員及其家屬免納捐稅;領事雇員免納初到任時的安家物品及個人消費品的關稅 | |
| 免除查驗特權 | 外交官及同戶家屬 | 私人行李免受查驗;但有重大理由推定,有非免稅物品、有接受國法律違禁品時,在外交人員或其代理人在場時,可以檢查 |
| 領事官及同戶家屬 | 私人行李免受查驗,如有重大理由需要查驗,應于領事或其家屬在場時進行 | |
| 其他人員 | 私人行李不能免受海關查驗 | |
| 作證義務的豁免 | 外交官員 | 無作證義務 |
| 領事官員 | 僅就職務行為免除作證義務,但如果拒絕作證東道國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 |
| 其他 | 行動旅行自由;有權使用派遣國的國家標志;接受國對外交郵袋不得予以開拆或扣留,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權 | |
案例分析:巴勒斯坦駐中國大使館外交官犯罪事件
| 刑事管轄豁免 | 外交官員 | 人身絕對不可侵犯,完全的刑事管轄豁免 |
| 領事官員 | 一般享有刑事管轄豁免權,但領事官員犯重罪的可管轄,已作出的判決可執行 | |
| 民事、行政管轄豁免及其例外 | 外交官員之例外 | 1.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參與的私有不動產的物權的訴訟 |
| 2.外交代表私人參與的繼承案件 | ||
| 3.外交代表私人從事商業或專業活動 | ||
| 4.外交代表主動訴訟引起對他主訴之反訴 | ||
| 領事官員之例外 | 1.領事官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訂立的契約之訴訟 | |
| 2.領事官主動訴訟引起的反訴 | ||
| 3.與第三者因車、船或航空器在接受國內的意外事故發生的訴訟 | ||
| 特權的放棄 | 外交官員 | 只有國家才能放棄、個人放棄及反對放棄均屬無效 |
| 領事官員 | 同上 |
A.甲國派遣杰克前,無須先征得乙國同意
B.約翰在履職期間參與販毒活動,乙國司法機關不得對其進行刑事審判與處罰
C.瑪麗不享有外交人員的特權與豁免
D.如杰克因參加斗毆意外死亡,其家屬的特權與豁免自其死亡時終止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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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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