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理論強化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2)
2018-06-08 10:31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二節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 (一)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 1.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
| 2.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 |
| 3.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 |
| (二)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 | 1.強化中央政府宏觀管理、制度設定職責和必要的執法權 |
| 2.強化省級政府統籌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 | |
| 3.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 |
二、健全依法決策機制
| (一)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 1.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 |
| 2.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 |
| (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 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
| (三)問責制度 |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注意】不是只追究行政首長的責任。 |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 (一)合理配置執法力量 | 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 |
| (二)推進綜合執法 | 1.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 |
| 2.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游、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 | |
|
3.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 【注意】不是所有的領域都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只是有條件的領域。 |
|
| (三)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 | |
| (四)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 | 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 |
| (五)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 |
| (六)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 1.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 |
| 2.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 |
四、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 (一)執法制度 | 1.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 |
| 2.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 |
| 3.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 | |
| 4.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 |
| (二)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 | 1.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 |
| 2.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 |
| (三)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 1.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 |
| 2.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 |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 (一)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 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 |
| (二)制約政府內部權力 | 1.這是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的重點。 |
| 2.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 | |
| 3.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 | |
| 4.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 |
| (三)完善審計制度 | 1.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 |
| 2.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 | |
| 3.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 (一)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 |
| (二)依據權力清單公開政府權力 | 1.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 |
| 2.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 |
| (三)依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 | 1.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
| 2.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公布時,應當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方式、時限等要求和程序,確保社會公眾可以及時便捷地獲知。 | |
| (四)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 1.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公示范圍,依法公開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結果。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行政機關應主動向社會公開。 |
| 2.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社會特定對象的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其提供查詢服務。 | |
| (五)政務公開信息化 | 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 |
第三節 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
| (一)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司法獨立 | 1.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
| 2.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 | |
| 3.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二)支持庭審和裁判 | 1.健全行政機關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出庭應訴、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
| 2.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 | |
| (三)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 | 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
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 (一)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 |
| (二)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 | |
| (三)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目前,刑罰執行權過于分散,不利于統一刑法執行標準。 | |
| (四)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 | |
| (五)完善司法管轄體制 | 1.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
| 2.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 | |
| 3.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 |
| (六)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 1.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只做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 |
| 2.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 | |
| 3.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 |
| 4.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 | |
| 5.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 |
三、推進嚴格司法
| (一)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
| (二)加強和規范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
| (三)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
| (四)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
四、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
| (一)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 |
| (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
| (三)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 |
| (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 |
| (五)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
五、加強人權司法保障
| (一)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 |
| (二)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 |
| (三)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
| (四)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
六、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 (一)健全司法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 1.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
| 2.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 | |
| 3.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 |
| (二)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 | 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 |
| (三)加強人民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 |
|
(四)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注意】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注意】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 |
|
第四節 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一、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
|
(一)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 【注意】從“法制宣傳教育”到“法治宣傳教育”,內涵發生了深刻變化,既包括對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的宣傳,也包括對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實踐活動的宣傳,更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突出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養。 |
| (二)堅持把領導干部帶頭學法、模范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 |
| (三)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列入中小學教學大綱,從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 |
| (四)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宣傳、文化、教育部門和人民團體要在普法教育中發揮職能作用。 |
| (五)健全普法責任制: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各部門行業及社會各單位的普法責任。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講師團建設,加強普法志愿者隊伍建設。 |
| (六)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開展群眾性的法治文化活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 |
二、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
|
(一)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口訣】堅持“統一中原”。 |
| (二)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
| (三)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
| (四)高舉民族大團結旗幟,依法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促進民族關系、宗教關系和諧。 |
三、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
| (一)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范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 |
| (二)發展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 |
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
| (一)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 |
| (二)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
| (三)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 |
| (四)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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