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民法講義--繼承法--繼承法概述
2018-06-01 09:19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繼承法
第一章 繼承法概述
一、繼承的發生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
考點: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死亡推定
(1)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難點)
(2)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
(3)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例題1:【2008-60】王某與李某系夫妻,二人帶女兒外出旅游,發生車禍全部遇難,但無法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兒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時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繼承
D.女兒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王某和李某的遺產
例題2:王某(男)與李某是夫妻,二人帶女兒外出旅游,發生車禍全部遇難,無法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經查,王某還有一個弟弟在世,另無其他親屬。對此,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兒死亡
B.推定李某和女兒先于王某死亡
C.推定李某先于女兒死亡,李某的財產由女兒和王某繼承
D.女兒所繼承的財產再由王某繼承
二、繼承的范圍:遺產
(一)何謂遺產?
1.含義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有價證券以及以財產為履行標的的債權等。此外,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也屬于遺產。但是,承包經營權原則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遺產的特征
(1)時間上的特定性,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2)內容上的總括性,遺產既包括財產權利,也包括財產義務。
(3)范圍上的限定性,遺產是死亡公民的個人財產。
(4)性質上的合法性,遺產是死亡公民遺留的合法財產。
例題: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獲得20萬元賠償金,另外,張某在婚后購買房屋一套,死亡時,留有存款15萬,經查,此部分存款均為婚后的工資所得。問題:哪些是張某的遺產?
(二)是否包括債務
原則上債務不在繼承的范圍內,但是,繼承人獲得遺產,應當在遺產的范圍內首先滿足被繼承人債權人的需要。所有遺產若不能滿足債權人需要,繼承人沒有還債法律義務。
三、繼承權的行使、放棄與喪失
(一)繼承權的行使與放棄
1.資格獲得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只是取得了繼承的資格。
2.繼承權的行使
如果繼承人欲參與遺產的繼承,還須作出接受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人接受繼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開始后至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可以行使繼承權,包括對遺產進行管理、清償債務、收取債權、執行遺贈以及請求分割遺產,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3.繼承權的放棄
(1)放棄的概念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2)放棄的方式
繼承權放棄必須以明示方式作出。《繼承法意見》第49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3)放棄的限制
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必須由本人作出,當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法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他們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繼承權的放棄不是絕對的。《繼承法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放棄的溯及力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二)繼承權的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分既遂未遂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悔改寬恕的除外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四、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一)代位繼承的條件(繼承法第11條)
(1)在法定繼承中
(2)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3)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
【繼承法司法解釋第25條】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繼承法司法解釋第25條】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獨角獸特別提醒】
上述可以代位繼承的人,都是與被繼承人有血親關系的,要么是法律擬制的,要么是有自然血親的。因此,如果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無論是這里的子女是被繼承人親生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還是養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的繼子女均無權代位繼承。之所以如此,源自我國關于擬制血親的規范界定。
關于繼子女,一旦與繼父母形成了撫養關系,根據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在此,擬制的血親只在繼父母子女之間發生,沒有擴及繼父母的其他近親屬。
關于養子女,一旦辦理收養手續,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據此,一旦收養完成,擬制血親的范圍不但在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發生,而且,還擴及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
由此可得出的結論是,子女的繼子女與子女的父母之間,沒有擬制的血親關系,因此不得代位繼承;子女的養子女與子女的父母之間有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因此,可以代位繼承。
例題:王小姐年幼喪母,其父王某又娶妻李某一起生活,李某喪夫,帶自己3歲的女兒李曉與王某一起生活。及至王小姐17歲時,其父親王某去世,三年后王某的父親老王去世。請問,在老王去世后,誰可以代位繼承老王的遺產?
(二)轉繼承
1.轉繼承的概念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本該由該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法律制度。
2.轉繼承的條件
(1)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
(2)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代位繼承轉繼承
本質繼承權的轉移兩次繼承
發生時間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
適用范圍法定繼承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
權利主體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無輩數限制)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無限制)
例題:【2016年-66】熊某與楊某結婚后,楊某與前夫所生之子小強由二人一直撫養,熊某死亡,未立遺囑。熊某去世前楊某孕有一對龍鳳胎,于熊某死后生產,產出時男嬰為死體,女嬰為活體但旋即死亡。關于對熊某遺產的繼承,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楊某、小強均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
B.女嬰死亡后,應當發生法定的代位繼承
C.為男嬰保留的遺產份額由楊某、小強繼承
D.為女嬰保留的遺產份額由楊某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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