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民法講義--侵權責任法-多數人侵權
2018-06-01 08:57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三、教唆、幫助的共同侵權行為
【侵權第9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例題:趙某在公共汽車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員而與之發生口角,售票員在趙某下車之后指著他大嘁:“打小偷!”趙某因此被數名行人撲倒在地致傷。對此應由誰承擔責任?
A.售票員B.公交公司
C.售票員和動手的行人D.公交公司和動手的行人
【民通第133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獨角獸特別提醒】
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教唆者、幫助者的存在與否具有決定意義。
四、共同危險行為
(一)典型的共同危險行為
【第10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1.構成要件:共同或相繼實施;都有危險性;加害人不確定;結果的同一性。
2.免責事由:證明責任人。
3.責任承擔:連帶
例題:曹操、孫權與劉備共獵于山野,至獵區,劉前往野草叢中驅趕山雀。雀起、曹孫兩箭齊發,一箭擊中劉之右臂。曹孫所用弓箭相同,故爭執不下。問:本案侵權責任如何?
(二)和共同危險相似的行為: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責任(侵權法第87條)
《侵權責任法》第87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例題:重慶煙灰缸案
★(三)兩者比較
1.責任人行為性質不同
2.承擔的責任方式不同:連帶;分擔
3.賠償與補償
4.免責事由:證明責任人;證明非己所為。
例題:【2016-24】張小飛邀請關小羽來家中做客,關小羽進入張小飛所住小區后,突然從小區的高樓內拋出一塊硯臺,將關小羽砸傷。關于砸傷關小羽的責任承擔,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張小飛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B.頂層業主通過證明當日家中無人,可以免責
C.小區物業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D.如查明硯臺系從10層拋出,10層以上業主仍應承擔補充責任
第三節 侵權法中規定的各種侵權
一、網絡侵權(侵權法36條)
(一)責任主體: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
(二)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
(三)責任方式:連帶責任
1.提示規則:接到被侵權人通知后,未及時采取措施,就擴大的部分,連帶。
2.明知規則:知道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連帶。
例題:【2011-24】甲到乙醫院做隆鼻手術效果很好。乙為了宣傳,分別在美容前后對甲的鼻子進行拍照(僅見鼻子和嘴部),未經甲同意將照片發布到丙網站的廣告中,介紹該照片時使用甲的真實姓名。丙網站在收到甲的異議后立即作了刪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乙醫院和丙網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B.乙醫院和丙網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權,應承擔按份賠償責任
C.乙醫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權
D.乙醫院和丙網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權和肖像權,但丙網站可免于承擔賠償責任
(四)網絡侵犯人身權司法解釋重點條文
1.糾紛管轄法院
【第2條】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2.有效的通知
【第5條】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侵權人以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
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絕佳命題點:兩個連帶責任與一個無效協議
【第14條】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5條】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安全保障義務(侵權法第37條)
1.特征
(1)性質:不作為侵權,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積極的作為義務
(2)歸責原則:過錯責任
(3)責任主體: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公共活動的組織者
(4)受保護主體:不以與義務人有交易關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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