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事訴訟法講義--刑事證據(jù)(4)
2018-05-31 08:59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三節(jié) 刑事證據(jù)的收集、審查、運用和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
一、被告人供述等言詞證據(jù)的排除(非法)及審查判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采用“問”的方式收集,無論是“訊問”還是“詢問”都要遵守下列共同規(guī)則:第一,“問”的主體是偵查人員問,并且不得少于二人。第二,問的地點,對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被羈押的到看守所問,沒有被羈押的到住處或者指定的地點,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可以口頭傳喚;對證人(被害人),住處、單位、辦案機關、現(xiàn)場、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第三,問的方式,先告知權利和義務,嚴禁采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的方式問。第四,對多個人,分別逐個問。第五,對特殊人的問,未成年人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問聾啞人等應當提供翻譯。第六,結束程序,制作筆錄-核對筆錄-被問的人簽字-問的偵查人員簽字。(一)非法的言詞證據(jù)的定義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是非法的言詞證據(jù)。
(二)非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排除
1.違反了問的基本規(guī)則所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一律排除,包括:
(1)采用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問
(a)采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b)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c)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d)采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①偵查期間,根據(jù)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fā)現(xiàn)等,偵查機關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而更換偵查人員,其他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②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e)采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f)根據(jù)《最高法解釋》第95條的規(guī)定,“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最高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防范刑事冤假錯案機制的意見》)還規(guī)定了兩種情況:第一,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第二, 除情況緊急必須現(xiàn)場訊問以外,在規(guī)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2)問的筆錄沒有經(jīng)過被問的人核對確認的。
(3)應當提供翻譯但沒有提供翻譯的。
另外,證人由于不存在對質及必須具有感知能力,因此,下列證人證言也一律排除:
(1)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的;
(2)處于明顯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狀態(tài),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
(3)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jù)使用,但根據(jù)一般生活經(jīng)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2.違反了問的一般規(guī)則,經(jīng)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1)證人證言
①詢問筆錄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
②詢問地點不符合規(guī)定的;
③詢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證人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
④詢問筆錄反映出在同一時段,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證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①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
②訊問人沒有簽名的;
③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guī)定的。
3.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相同
二、物證、書證的排除(非法)及審查、認定
要點:物證、書證應該使用原件;情況特殊可以使用復制件等。因此,物證、書證的審查判斷認定要圍繞著是否是原件、來源及復制件的制作過程進行。(一)非法物證、書證的定義
采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非法方法收集的物證、書證是非法的物證、書證。
(二)物證、書證的審查
圍繞下列要點審查:(1)審查是否是原件;(2)來源是否合法;(3)復制件制作是否規(guī)范。
(三)物證、書證的認定及非法物證、書證的排除
1.物證-原件-復制品等
(1)據(jù)以定案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的,可以拍攝、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錄像、復制品。
(2)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3)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經(jīng)與原物核對無誤、經(jīng)鑒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為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2.書證-原件-副本等
(1)據(jù)以定案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使用副本、復制件。
(2)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書證的副本、復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3)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經(jīng)與原件核對無誤、經(jīng)鑒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為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3.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4.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經(jīng)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
(1)勘驗、檢查、搜查、提取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對物品的名稱、特征、數(shù)量、質量等注明不詳?shù)模?br /> (2)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未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復制時間,或者無被收集、調取人簽名、蓋章的;
(3)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沒有制作人關于制作過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或者說明中無簽名的;
(4)有其他瑕疵的。
5.對物證、書證的來源、收集程序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該物證、書證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第四節(jié) 申請排除的時間及非法證據(jù)的舉證責任及排除階段
一、非法證據(jù)調查的啟動程序
(一)申請人申請(申請人提供線索或者材料)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jù)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jù)的,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二)法庭主動調查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情形的,應當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三)法院的告知義務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才發(fā)現(xiàn)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二、申請的主體
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舉證責任倒置
(一)檢察院對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在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二)證明方法及規(guī)則
1.證明方法
法庭決定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可以由公訴人通過出示、宣讀訊問筆錄或者其他證據(jù),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提請法庭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等方式,證明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
2.公訴人提交的取證過程合法的說明材料,應當經(jīng)有關偵查人員簽名,并加蓋公章。未經(jīng)有關偵查人員簽名的,不得作為證據(jù)使用。上述說明材料不能單獨作為證明取證過程合法的根據(jù)。
(三)法律后果(排除)
1.法律后果
經(jīng)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情形的,對有關證據(jù)應當予以排除。
2.告知義務
人民法院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后,應當將調查結論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四、非法證據(jù)排除的階段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fā)現(xiàn)有應當排除的證據(jù)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jù)。優(yōu)惠套餐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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