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法講義-刑法分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2)
2018-05-30 18:05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9.《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1)《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很多利用網絡進行的犯罪。基本原則是:將網絡視同現實空間。因此,在網絡上組織他人非法集會的,在網絡上設立詐騙網站的,在網絡上傳播虛假信息的,等等,都能構成相應的犯罪——網絡僅僅是一個工具。
(2)第284條之1:A.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成立本罪。
B.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C.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第290條: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成立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4)第302條盜竊、侮辱尸體罪被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5)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6)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7)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二、普通罪名
1.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聚眾淫亂罪、開設賭場罪——參見法條。2.“賭場”的認定。“賭場”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樣的。封閉的房間、深山老林、擺放賭博機的網吧、賭球網站都可以被認定為賭場。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知識點運用1】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學生丙在地方公務員考試中代替自己參加考試。但丙考試成績不佳,甲未能進入復試。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6年試卷二第60題)
A.甲組織他人考試作弊,應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論處
B.乙為他人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應按組織考試作弊罪論處
C.丙考試成績雖不佳,仍構成代替考試罪
D.甲讓丙代替自己參加考試,構成代替考試罪
考點2 妨害司法罪
一、重點罪名
1.第305條 偽證罪★★★【法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
【考點提示】
表51 偽證罪的認定
| 犯罪主體 | 只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
| 犯罪階段 | 僅限于在刑事訴訟中。 |
| 主觀要件 | 法定的目的犯。 |
| 與包庇罪如何區分? | 存在想象競合。 |
【法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考點提示】
表52 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認定
| 發生范圍 | 這兩罪可以發生在所有訴訟中 |
| 二罪區別 |
前者是阻止證人作證或者賄買證人作偽證——通過妨害證人作證的方式妨害司法。 后者是他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通過妨害物證的方式妨害司法,主要是偽造或毀滅物證。 |
| 不純正的身份犯 | 司法工作人員犯這兩罪的,從重處罰。 |
| 妨害作證罪與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界限 | 前者發生在證人出庭作證之前以及訴訟活動過程中;后者是在證人提供證言之后實施的,即因證人在訴訟案件中提供證言而對其施加侵害的行為。 |
| 犯罪嫌疑人本人(本犯)有這兩種行為的★★★★ | 不構成犯罪。理論上認為這種行為缺乏期待可能性。但幫助其實施這種行為的人則具有期待可能性,構成犯罪。行為人唆使、指使本犯,與本犯共同或者自己單獨妨害作證、毀滅、偽造證據的,都構成本罪,而且行為人都是正犯(不是教唆犯、幫助犯),本犯并不與其構成共同犯罪。 |
|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這兩種行為的 |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犯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述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第310條 窩藏、包庇罪★★★
【法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考點提示】
表53 窩藏、包庇罪的認定
| 窩藏、包庇的對象 | “犯罪的人”,即已經實施犯罪的人。這些人包括尚未判決的犯罪嫌疑人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根據第362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定罪處罰。 |
| 窩藏罪 | 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等,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
| 包庇罪 | 是指作假證明,以掩蓋犯罪人的罪行,如假冒證人提供虛假的證人證言。行為人為了使犯罪人逃匿或者不被發現,而自己冒充犯罪人的行為,也構成包庇罪。行為人冒充犯罪人將追捕人員引開的,構成窩藏罪。 |
| 特殊的包庇行為 |
(1)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時,不定包庇罪,定《刑法》第349條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不定包庇罪,定《刑法》第294條第4款的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
| 共犯 | 犯本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
| 本人指使他人窩藏、包庇自己的 | 不定罪。無期待可能性。 |
【法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
【考點提示】(1)本罪主觀要件必須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2)本罪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其本質都一樣——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予以掩飾、隱瞞。
(3)本罪與共同犯罪的界限——事先有無通謀。
(4)本罪也屬于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一種行為即可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了多個行為的,如窩藏后又轉移、銷贓的,也只定一罪,而非數罪。這里的“收購”包括買贓自用。
(5)行為人將自己犯罪所得贓物予以窩藏、轉移或者銷售的,不另定罪。
(6)窩藏、轉移、隱瞞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毒品的,以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罪定罪,不再定本罪。這是本罪的特別法條。★★★
6.第316條 脫逃罪
【法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點提示】(1)本罪的主體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同于破壞監管秩序罪)。正在被行政拘留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被司法機關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已被判處緩刑、已被假釋的罪犯逃脫公安機關的監督的,不構成本罪。
(2)脫逃罪是行為犯,只要脫離監管人員的控制,即為既遂。
(3)如果行為人確實無罪,明顯是被錯誤關押的,其脫逃行為可以不認定為犯罪(但這種行為可是高風險哦)。
二、普通罪名
妨害作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新增了單位犯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破壞監管秩序罪——參見法條。【知識點運用2】
乙醉駕致人死亡。甲受乙指使,冒充證人到公安局去作證,證明案發時開車的人是丙(因為丙不滿16周歲,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應如何認定甲、乙的行為?
考點3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一、重點罪名
第318條、321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考點提示】兩罪的考點都是法定不數罪并罰的和法定數罪并罰的情形。
我國與日本:國境。大陸與香港:邊境。

1.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運送)人重傷、死亡的”,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時過失地造成了被組織(運送)人重傷、死亡。這種情形屬于這兩罪的加重構成,不數罪并罰。
2.在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屬于這兩罪的加重構成,不數罪并罰,不另定妨害公務罪。
3.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中有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這種情形屬于本罪的加重構成,不數罪并罰,不另定為非法拘禁罪。
4.對被組織(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應當數罪并罰。
二、普通罪名
騙取出境證件罪、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偷越國(邊)境罪——參見法條。【知識點運用3】
張某多次運送他人偷越邊境。在某次運送時,張某在海上碰到警方稽查。張某怕船上的一個小孩發出聲音被警方發現,竟然將該小孩掐死藏到船艙里。應如何認定張某的行為?
考點4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重點罪名
1.第326條 倒賣文物罪【法條】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
【考點提示】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
2.第328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認定為本罪一罪。
二、普通罪名
1.故意損毀文物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法條競合。2.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搶劫國有檔案的行為,不認定為本罪。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的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知識點運用4】盜竊屬于國家秘密的國家檔案,同時觸犯竊取國有檔案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應如何認定?二罪之間的關系如何?
考點5 危害公共衛生罪
一、重點罪名
1.第333條 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法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考點提示】因強迫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第335條、336條第1款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
【法條】第335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
第336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
【考點提示】
表54 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的認定
| 醫療事故罪 | 非法行醫罪 | |
| 犯罪主體 | 具有醫務人員執業資格的人 | 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合法執業,不能僅通過資格考試)的人。 |
| 客觀要件 | 醫務人員在醫療中嚴重不負責任。是實害犯(侵害犯),只有造成就診人死亡、傷殘才構成犯罪。 |
無證執業。要求情節嚴重,但不要求造成就診人死亡、傷殘。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呢? 診所本身無合法手續的,也屬于非法行醫。 |
| 主觀要件 | 過失 | 故意 |
二、普通罪名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強迫賣血罪——參見法條。考點6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一、重點罪名
1.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法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考點提示】特殊的犯罪對象。行為方式包括非法獵捕和殺害。
2.第345條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
【法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
【考點提示】盜伐:伐別人的(未經允許);濫伐:伐自己的,或者經過允許伐別人的(但都未經過林業管理部門允許)。盜竊:別人已伐倒的,或者是零星樹木。
盜伐者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普通罪名
污染環境罪(原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罪——參見法條。●請注意“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罪”中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決定罪與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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