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法講義-刑法分則--侵犯財產罪(4)
2018-05-30 17:58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知識點運用4】
	  1.搶劫中直接致人死亡的、致人被凍死的、殺害阻止搶劫的路人的,如何認定?
	  2.使用假幣被當場發現,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能否轉化為搶劫罪?
	  3.搶劫金融機構存在未遂嗎?
	  4.甲潛入他人房間欲盜竊,忽見床上坐起一老嫗,哀求其不要拿她的東西。甲不理睬而繼續翻找,拿走一條銀項鏈(價值400元)。關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3年試卷二第60題)
	  A.甲并未采取足以壓制老嫗反抗的方法取得財物,不構成搶劫罪
	  B.如認為區分盜竊罪與搶奪罪的關鍵在于是秘密取得財物還是公然取得財物,則甲的行為屬于搶奪行為;如甲作案時攜帶了兇器,則對甲應以搶劫罪論處
	  C.如采取B選項的觀點,因甲作案時未攜帶兇器,也未秘密竊取財物,又不符合搶奪罪“數額較大”的要件,無法以侵犯財產罪追究甲的刑事責任
	  D.如認為盜竊行為并不限于秘密竊取,則甲的行為屬于入戶盜竊,可按盜竊罪追究甲的刑事責任
	  4.詐騙罪★★★★★
	  【法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考點提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1)詐騙罪的行為模式。1)虛構事實式: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騙人產生錯誤認識→被騙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此時才既遂)。
	  如果被騙人無處分權,騙人者成立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辨析】從精神病人、幼兒處騙取財物的,成立何罪?
	  2)隱瞞真相式:被騙人自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明知其陷入錯誤認識而不告知→被騙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此時才既遂)。
	  3)如何理解“處分”?
	  不要求轉移所有權——轉移占有即可。
	  ●借打電話之機攜機逃走的如何認定?
	  (2)三角詐騙:被騙人不是被害人,但是有權處分財物。
	  【辨析】王某在超市地上撿到李某的存包牌,即持牌向超市工作人員劉某領包。劉某核對了存包牌后,將李某的包交給王某。包及包內物品價值5000元。王某構成何罪?
	  (3)詐騙罪的間接正犯:騙子不出面,騙子欺騙其他人為其行騙。
	  (4)特殊詐騙罪及其定罪
	  詐騙罪與特殊詐騙罪之間是法條競合關系,在適用中采取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
	  這些特殊詐騙罪是:(1)集資詐騙罪;(2)貸款詐騙罪;(3)票據詐騙罪;(4)金融憑證詐騙罪;(5)信用證詐騙罪;(6)信用卡詐騙罪;(7)有價證券詐騙罪;(8)保險詐騙罪;(9)合同詐騙罪;(10)騙取出口退稅罪;(11)使用假幣罪。
	  【學術爭議】傳統觀點認為招搖撞騙罪、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之間是法條競合的關系,同時構成二罪的,應按照特別法優先的原則處理。但這會導致嚴重的罪刑不均衡。現在認為,二者是想象競合的關系,犯招搖撞騙罪、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擇一重罪。這也是《詐騙罪司法解釋》的觀點。
	  (5)本罪的認定★★★
	  1)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否開心地處分。但是二者可能存在競合(見下文)。
	  (6)吃白食問題
	  先有犯意,詐騙罪。后有犯意,騙人免單的,詐騙罪。僅僅潛逃的,民事賴賬。
	  (7)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表47 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 本質區別 | 被害人有無處分行為。很多欺騙行為僅是盜竊的預備行為。 | 
| 常見表現(1) | 調虎離山:謊稱被害人的親人出事,將被害人騙開,趁機盜竊其財物 | 
| 常見表現(2) | 偷梁換柱:謊稱能夠把錢以少變多,然后趁被害人不注意時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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