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法講義-刑法分則--侵犯財產罪(3)
2018-05-30 17:56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刑法分則--侵犯財產罪(3)
(5)法律擬制的搶劫3:聚眾“打砸搶”。刑法第289條規定:聚眾“打砸搶”,毀壞公私財物的,對首要分子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表44 搶劫罪的類型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6〕2號):摘錄的部分句句重要,請認真研讀。
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部分用于經營、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非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地鐵,輕軌,輪船,飛機等,不含小型出租車。對于雖不具有商業營運執照,但實際從事旅客運輸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認定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職工的單位班車、接送師生的校車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視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處于運營狀態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也包括攔截運營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但不包括在未運營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員實施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參照各地認定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執行。搶劫數額以實際搶劫到的財物數額為依據。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明確目標,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搶到財物或實際搶得的財物數額不大的,應同時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節,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根據《兩搶意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以行為人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實際使用、消費的部分,雖不計入搶劫數額,但應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通過銀行轉賬或者電子支付、手機銀行等支付平臺獲取搶劫財物的,以行為人實際獲取的財物為搶劫數額。
4.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要注重對行為人是否穿著軍警制服、攜帶槍支、是否出示軍警證件等情節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以為是軍警人員。對于行為人僅穿著類似軍警的服裝或僅以言語宣稱系軍警人員但未攜帶槍支、也未出示軍警證件而實施搶劫的,要結合搶劫地點、時間、暴力或威脅的具體情形,依照常人判斷標準,確定是否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軍警人員利用自身的真實身份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應依法從重處罰。
對于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暴力強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
入戶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在戶內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入戶搶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犯罪,其中部分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對于其余行為人是否以搶劫罪共犯論處,主要看其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幫助。基于一定意思聯絡,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提供幫助或實際成為幫兇的,可以搶劫共犯論處。
A.甲入室盜竊,被主人李某發現并追趕,甲進入李某廚房,拿出菜刀護在自己胸前,對李某說:“你千萬別過來,我膽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搶奪王某的財物,王某讓狼狗追趕乙。乙為脫身,打死了狼狗
C.丙騙取他人財物后,剛準備離開現場,騙局就被識破。被害人追趕丙。走投無路的丙從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對被害人說:“你們再追,我就死在你們面前。”被害人見丙鮮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離現場
D.丁在一網吧里盜竊財物并往外逃跑時,被管理人員顧某發現。丁為阻止顧某的追趕,提起網吧門邊的開水壺,將開水潑在顧某身上,然后逃離現場
(6)搶劫罪的既遂: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即屬搶劫既遂。
(7)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黑吃黑仍然構成搶劫罪。
(8)搶劫罪的一罪與數罪★★★
表45 搶劫罪的罪數
(9)請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兩搶意見》)和搶劫罪司法解釋中關于定罪的細節規定。
2.搶奪罪★★★
【法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考點提示】(1)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本罪雖然是對物使用暴力,但該暴力有可能對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損害。
(3)被害人通常能當場發現犯罪,但來不及反抗。
(4)搶奪罪的定罪量刑
《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規定:
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5)普通搶奪中致人重傷、死亡的認定
前述解釋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重傷的、導致他人自殺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導致他人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6)“飛車搶奪”的認定★★★
前述解釋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法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考點提示】
表46 盜竊罪的認定
表44 搶劫罪的類型
| 類型 | 行為方式 | |
| 普通搶劫(第263條) |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 | |
| 法律擬制型搶劫 | 攜帶兇器搶奪(第267條) | 搶奪 |
| 事后搶劫(第269條) |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 |
| 聚眾“打砸搶”(首要分子)(第289條) | 毀壞公私財物 | |
| 注意規定型搶劫 | 聚眾“打砸搶”(首要分子)(第289條) | 搶走公私財物 |
| 犯意轉化型搶劫(引用的法條應為第263條) | 行為人實施盜竊時,被被害人發覺,行為人進而實施搶劫 | 與普通搶劫的方式相同 |
| 行為人實施搶奪時,被害人對財物不放手,行為人進而實施搶劫 | 與普通搶劫的方式相同 | |
二、關于搶劫犯罪部分加重處罰情節的認定
1.認定“入戶搶劫”,要注重審查行為人“入戶”的目的,將“入戶搶劫”與“在戶內搶劫”區別開來。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戶后實施搶劫,包括入戶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因訪友辦事等原因經戶內人員允許入戶后,臨時起意實施搶劫,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部分用于經營、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非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地鐵,輕軌,輪船,飛機等,不含小型出租車。對于雖不具有商業營運執照,但實際從事旅客運輸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認定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職工的單位班車、接送師生的校車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視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處于運營狀態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也包括攔截運營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但不包括在未運營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員實施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參照各地認定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執行。搶劫數額以實際搶劫到的財物數額為依據。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明確目標,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搶到財物或實際搶得的財物數額不大的,應同時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節,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根據《兩搶意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以行為人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實際使用、消費的部分,雖不計入搶劫數額,但應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通過銀行轉賬或者電子支付、手機銀行等支付平臺獲取搶劫財物的,以行為人實際獲取的財物為搶劫數額。
4.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要注重對行為人是否穿著軍警制服、攜帶槍支、是否出示軍警證件等情節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以為是軍警人員。對于行為人僅穿著類似軍警的服裝或僅以言語宣稱系軍警人員但未攜帶槍支、也未出示軍警證件而實施搶劫的,要結合搶劫地點、時間、暴力或威脅的具體情形,依照常人判斷標準,確定是否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軍警人員利用自身的真實身份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應依法從重處罰。
三、關于轉化型搶劫犯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主要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一般不考察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財物數額明顯低于“數額較大”的標準,又不具有《兩搶意見》第五條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不構成搶劫罪。“當場”是指在盜竊、詐騙、搶奪的現場以及行為人剛離開現場即被他人發現并抓捕的情形。對于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暴力強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
入戶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在戶內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入戶搶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犯罪,其中部分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對于其余行為人是否以搶劫罪共犯論處,主要看其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幫助。基于一定意思聯絡,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提供幫助或實際成為幫兇的,可以搶劫共犯論處。
【獨角獸特別提示】根據本解釋,搶劫信用卡后無論在哪里使用、消費,當場使用、消費還是事后使用、消費,均只構成搶劫罪一罪。
【示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對轉化型搶劫作出了規定,下列哪些選項不能適用該規定?(2008年試卷二第62題)A.甲入室盜竊,被主人李某發現并追趕,甲進入李某廚房,拿出菜刀護在自己胸前,對李某說:“你千萬別過來,我膽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搶奪王某的財物,王某讓狼狗追趕乙。乙為脫身,打死了狼狗
C.丙騙取他人財物后,剛準備離開現場,騙局就被識破。被害人追趕丙。走投無路的丙從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對被害人說:“你們再追,我就死在你們面前。”被害人見丙鮮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離現場
D.丁在一網吧里盜竊財物并往外逃跑時,被管理人員顧某發現。丁為阻止顧某的追趕,提起網吧門邊的開水壺,將開水潑在顧某身上,然后逃離現場
(6)搶劫罪的既遂: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即屬搶劫既遂。
(7)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黑吃黑仍然構成搶劫罪。
(8)搶劫罪的一罪與數罪★★★
表45 搶劫罪的罪數
| 1.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 | 搶劫罪 |
| 2.出于復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而傷害或者殺死被害人后,趁機將其財物拿走的 | 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兩罪并罰 |
| 3.在搶劫行為完成之后,出于滅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殺死被害人的 | 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并罰 |
2.搶奪罪★★★
【法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考點提示】(1)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本罪雖然是對物使用暴力,但該暴力有可能對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損害。
(3)被害人通常能當場發現犯罪,但來不及反抗。
(4)搶奪罪的定罪量刑
《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規定:
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5)普通搶奪中致人重傷、死亡的認定
前述解釋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重傷的、導致他人自殺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導致他人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6)“飛車搶奪”的認定★★★
前述解釋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獨角獸特別提示】普通搶奪和飛車搶奪不同。在普通搶奪中,致人重傷、死亡都只認定為搶奪罪一罪;在飛車搶奪中,被害人沒有受傷也可能構成搶劫罪。
3.盜竊罪★★★★★【法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考點提示】
表46 盜竊罪的認定
| (1)犯罪本質 | 違背被害人意志,以和平方式取得他人占有的財物。 |
| (2)犯罪對象 | 只能是他人的財物。如何解釋在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自己的財物呢? |
| (3)客觀要件 |
以下5種情況均可以構成盜竊罪: A.盜竊財物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 B.數額不夠“較大”,但行為人多次盜竊的。 C.入戶盜竊(不要求次數、數額) D.攜帶兇器盜竊(不要求次數、數額) E.扒竊(不要求次數、數額,也不要求攜帶兇器) 沒有盜竊到財物,但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應認定為盜竊罪(未遂)。 |
| (4)公開盜竊 | 參見知識點運用四。本知識點價值何在? |
| (5)最新(2013年)的司法解釋 |
1)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2)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3)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4)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
| (6)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
構成盜竊罪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盜用”不構成犯罪。 因為誤認而“竊取”如何認定——不構成盜竊罪。得知真相后拒不歸還的可能構成侵占罪。 |
| (7)盜竊罪的既遂標準 | 取得(控制)說。只要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就應認定行為人取得了財物。至于行為人是否最終達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處置該財物的目的,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
| (8)盜竊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 盜竊交通設施、交通工具、電力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通訊設備或者上述設備的重要零部件,盜竊數額較大,同時又足以使這些設備不能正常運轉,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時構成盜竊罪與相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從一重罪論處。 |
| (9)盜竊信用卡又使用的 | 構成盜竊罪,其盜竊數額為盜竊者使用的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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