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法講義-刑法總則-刑罰的執行及消滅及總則的其他問題
2018-05-30 17:23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專題十二 刑罰的執行及消滅
【本講聚焦】減刑、假釋制度幾乎每年必考,要詳細掌握。追訴時效制度是最近幾年的明星考點,要全面掌握。
考點1 減刑制度
1.減刑的適用條件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2.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3.減刑的程序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4.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知識點運用】
關于減刑,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緩的犯罪分子
B.對一名服刑犯人的減刑不得超過三次,否則有損原判決的權威性
C.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時間可能超過十五年
D.對于被限制減刑的,最低執行時間可以少于20年
【提示】參見法條。
考點2 假釋制度★★★
表26 假釋制度| 目錄 | 內容 | 辨析 |
| 假釋的適用條件 |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
(1)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2)不得假釋的對象必須是犯這些犯罪一罪被判處十年以上的。 (3)犯這些罪一罪被判處死緩的,能否假釋? |
| 假釋的考驗期限★★ |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
(1)如果無期已經減成有期呢? (2)為何是從“之日”起計算? |
|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 |
| 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后果 |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 ●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對計算累犯有用。★★★★★ |
|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 |
刑法第86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
撤銷假釋后,經過的考驗期怎么辦? |
【知識點運用】
(1)在符合“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關于減刑、假釋的分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年試卷2第11題)
A.甲因爆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確有悔改表現,無再犯危險。對甲可以假釋
B.乙因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確有悔改表現,無再犯危險。對乙可優先適用假釋
C.丙犯貪污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拒不交代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贓。丙已服刑20年,確有悔改表現,無再犯危險。對丙可假釋
D.丁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贓。丁雖在服刑中有重大技術革新,成績突出,對其也不得減刑
【解析】選項A:甲因爆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法第81條第2款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因此,對甲不得假釋。選項A錯誤。
選項B:乙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條件。乙因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已達到判決刑期的1/2以上,乙無再犯危險,乙符合假釋的條件。乙既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又符合法定假釋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2016年)第26條第2款規定:“罪犯既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又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可以優先適用假釋。”因此,對乙可優先適用假釋。選項B正確。
選項C:丙犯貪污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拒不交代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贓。前述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第27條規定:“對于生效裁判中有財產性判項,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釋。”因此,丙沒有“悔改表現”,不得假釋。對丙的減刑也要從嚴掌握。選項C錯誤。
選項D:丁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贓。丁在服刑中有重大技術革新,成績突出。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前述司法解釋第5條也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因此,丁的表現屬于重大立功,應當減刑。即使他一直未退贓,也應當減刑。選項D錯誤。
【難度系數】***
(2)關于假釋的撤銷,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5年試卷二第12題)
A.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撤銷假釋,按照先減后并的方法實行并罰
B.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嚴重違反假釋監督管理規定,即使假釋考驗期滿后才被發現,也應撤銷假釋
C.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同種罪未判決的,應撤銷假釋
D.在假釋考驗期滿后,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有他罪未判決的,應撤銷假釋,數罪并罰
考點3 追訴制度
1.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2.追訴期限的延長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注意5年、10年適用于“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10年的”。如果法定最高刑為5年、10年,追訴時效為10年、15年。
【示例1】2000年,甲盜竊3000元。2004年,甲搶劫500元。
【示例2】關于追訴時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年試卷二第10題)
A.《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不再追訴。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不能適用該規定計算危險駕駛罪的追訴時效
B.在共同犯罪中,對主犯與從犯適用不同的法定刑時,應分別計算各自的追訴時效,不得按照主犯適用的法定刑計算從犯的追訴期限
C.追訴時效實際上屬于刑事訴訟的內容,刑事訴訟采取從新原則,故對刑法所規定的追訴時效,不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D.劉某故意殺人后逃往國外18年,在國外因偽造私人印章(在我國不構成犯罪)被通緝時潛回國內。4年后,其殺人案件被公安機關發現。因追訴時效中斷,應追訴劉某故意殺人的罪行
【考點】追訴時效
【解析】選項A:拘役是比有期徒刑還輕的刑罰,當然符合“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選項A錯誤。
選項B:根據責任主義,應當根據各人的法定刑計算各自的追訴時效。選項B正確。
選項C:刑法第12條在實體法上規定了從舊兼從輕原則,但對追訴時效的規定是:“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即按照新法計算追訴時效。1997刑法第88條的規定比原來1979年刑法的規定不利于行為人。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頒布的《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對于行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超過追訴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超過追訴期限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在追訴時效的適用上采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因此,選項C錯誤。
選項D:因為劉某偽造私人印章的行為在我國不構成犯罪,所以劉某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題目并未交代劉某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因此其犯罪行為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根據我國法律,故意殺人罪的追訴時效為20年,劉某被發現時已經是犯罪結束后22年了。因此,劉某不能被追訴。選項D錯誤。
【難度系數】***
【陷阱點撥】刑法雖然規定了追訴時效的計算從新的原則,但由于1997刑法的規定較重,不符合從舊兼從輕的罪刑法定原則,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變更。只有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案件,追訴時效才按照新的刑法進行計算。
【知識點運用】
關于追訴時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5年試卷二第60題)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經過30年,也可能被追訴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萬元用于結婚,2013年7月10日歸還。對乙的追訴期限應從2013年1月10日起計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輕傷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報案,但公安機關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訴丙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D.丁與王某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犯罪。在合同詐騙罪的追訴期屆滿前,王某單獨實施搶奪罪。對丁合同詐騙罪的追訴時效,應從王某犯搶奪罪之日起計算
專題十三 總則的其他問題
【本講聚焦】本部分法條對一些重要的名詞進行了解釋、界定。這些都是易考點。
1.第91條★★★
公共財產包括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獨角獸特別提示】本條的立法精神可以擴大:在他人合法占有下的本人財產,在法律上被視為他人財產。本人盜竊這種財產的,可以成立盜竊罪。
2.第93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1)國家機關人員;(2)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人員;(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注意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第93條第2款的解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和發放;(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和發放;(3)國有土地的經營、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4)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發放;(5)代征、代繳稅款;(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此時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適用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的規定。
3.第94條
刑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4.第99條★★★
刑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本條很重要。在計算各種期限時很有用。注意對第63條的補正解釋(不包括本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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