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民事訴訟法講義-民事訴訟證據(1)
2018-05-29 15:35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專題七 民事訴訟證據
一、民事證據概述
(一)證據與證據材料
1.民事證據,即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資料。而證據材料是指當事人收集并提供給法院以及法院調查收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2.證明標準
(1)一般證明標準:高度可能性(《民訴解釋》第108條)
(2)提高的證明標準: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贈與事實的證明,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民訴解釋》第109條)
(二)證據特征
1.客觀性
2.關聯性
3.合法性
第一,形式合法;
第二,收集手段合法。《民訴解釋》第106條的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三,證據材料轉化為證據合法——質證,但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的證據除外。
二、民事證據的種類
(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
1.書證
(1)概念
書證的本質在于以物質載體中記載的文字、符號、圖案所反映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
(2)書證的提交
當事人提交書證應當以提交原件為原則。《民訴解釋》第11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書證提出命令及后果
《民訴解釋》第112條: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4)毀滅書證的法律后果
《民訴解釋》第113條: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2.物證:以物品的特征證明案件事實
3.視聽資料
(1)視聽資料包括錄音和影像資料。
(2)書證與視聽資料的區別
書證與視聽資料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均以所載明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其核心區別在于,書證的內容因已經固定于一定的物質載體之上,具有直觀性,因此,書證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視聽資料的內容則存儲于特定的儀器之中,不具有直觀性,因此,較為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發現。
4.電子數據
(1)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2)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3)與視聽資料:第一、視聽資料受眾門檻低,一般人即可錄制、播放;而電子數據在收集、審查上往往需要借助專業機構;第二、視聽資料具有形象性;而電子數據具有抽象性,在閱讀和理解上需要專業人士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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