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行政法講義--國家賠償法
2018-05-29 15:32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九部分 國家賠償法
一、行政賠償范圍(★★★)
重點法條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考點歸納
對行政賠償范圍的識記與判斷同樣應采用與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同樣的邏輯,僅記住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范圍即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行政賠償的范圍(表100) | ||
| 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 | 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 | |
| 侵犯人身權行為 | 侵犯財產權行為 |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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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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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練習
(2015-2-85)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孫某借款,雙方到房管局辦理手續,提交了房產證原件及載明房屋面積100平方米、借款50萬元的房產抵押合同,該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項權證。丁某未還款,法院拍賣房屋,但因房屋面積只有70平方米,孫某遂以該局辦理手續時未盡核實義務造成其15萬元債權無法實現為由,起訴要求認定該局行為違法并賠償損失。對此案,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法院可根據孫某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B.孫某應對房管局的行為造成其損失提供證據
C.法院應對房管局的行為是否合法與行政賠償爭議一并審理和裁判
D.孫某的請求不屬國家賠償范圍
【答案】ACD
二、賠償請求人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一)賠償請求權人
重點法條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承受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
(二)賠償義務機關
重點法條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考點歸納
1.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原則——“誰侵權,誰主體,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2.經行政復議后的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的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是,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3.非訴執行案件的賠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造成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的確認應視侵權行為而有所區別。如果是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執行錯誤造成的侵權,則由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是作為執行依據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錯誤,則應以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真題練習
1.(2006-2-88)經張某申請并繳納了相應費用后,某縣土地局和某鄉政府將一土地(實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準同意由張某建房。某縣土地局和某鄉政府還向張某發放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后市規劃局認定張某建房違法,責令立即停工。張某不聽,繼續施工。市規劃局申請法院將張某所建房屋拆除,張某要求賠償。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某縣土地局、某鄉政府和市規劃局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B.某縣土地局和某鄉政府向張某發放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的行為系超越職權的行為
C.市規劃局有權撤銷張某的規劃許可證
D.對張某繼續施工造成的損失,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BCD
2.(2013-2-7)某區規劃局以一公司未經批準擅自搭建地面工棚為由,限期自行拆除。該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據規劃局的請求,區政府組織人員將違法建筑拆除,并將拆下的鋼板作為建筑垃圾運走。如該公司申請國家賠償,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可以向區規劃局提出賠償請求
B.區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
C.申請國家賠償之前應先申請確認運走鋼板的行為違法
D.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答案】BD
三、行政賠償程序
重點法條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行政賠償的程序一般可分為兩種:一是賠償請求權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二是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程序。
(一)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
重點法條
《國家賠償法》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知識要點
上述程序流程及其要點可歸納為下圖:(表101)


(二)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程序
知識要點
“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請求的程序是指,賠償請求權人在對侵權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過程中,一并要求侵權機關對該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四、刑事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四、根據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人被依法改判無罪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賠償請求人在判決生效前被羈押的,依法有權取得賠償。
知識要點(表102)
| 刑事賠償的范圍 | 國家不賠的范圍 | |
| 人身權侵權案件 | 財產權侵權案件 |
1.受害人自己的過錯; 2.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3.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 4.公民個人的自傷、自殘行為; 5.其他情形。 |
|
1.違法拘留; 2.錯誤逮捕; 3.無罪錯判有罪(如法院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人被依法改判無罪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賠償請求人在判決生效前被羈押的,依法有權取得賠償); 4.暴力行為;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 |
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 2.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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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歸納
1.拘留賠償。對于拘留類案件,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僅限于以下兩類:(1)違法拘留,即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拘留;(2)合法拘留+超期拘留+事后證明無罪。
2.逮捕賠償。“結果歸責”即只要事后證明當事人無罪,國家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3.錯誤判決的賠償:《國家賠償法》僅賠償無罪判有罪,且刑罰已經執行的,并不賠償輕罪重判。
4.需要注意的是,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人被依法改判無罪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賠償請求人在判決生效前被羈押的,依法有權取得賠償。
無罪錯判有罪的國家賠償的范圍可總結為下圖:(表103)


5.不負刑事責任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也就是說,對于上述人員,如果法院判處的是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無論是否已經執行,國家一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判處的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行的,對判決確認后的羈押國家要承擔賠償責任,而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國家不予賠償。
不負刑事責任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賠償的范圍可總結為下圖:(表104)
真題練習
1.(2007-2-50)李某涉嫌盜竊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檢察院批準將其逮捕。法院審理時發現,李某系受人教唆,且是從犯,故判處李某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執行。后李某以自己年齡不滿16周歲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因此撤銷原判,改判李某無罪并解除羈押。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對于李某受到的羈押損失,國家不予賠償
B.對于一審有罪判決至二審無罪判決期間李某受到的羈押損失,國家應當給予賠
C.對于一審判決前李某受到的羈押損失,國家應當給予賠償
D.對于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前李某受到的羈押損失,國家應當給予賠償
【答案】A
2.(2010-2-50)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詐騙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縣檢察院批準逮捕王某。4月10日,縣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二年執行。5月10日,縣公安局根據縣法院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對王某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王某上訴,6月1日,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王某申訴,12月10日,市中級法院再審認定王某行為不構成詐騙,撤銷原判。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因王某被判無罪,國家應當對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間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B.因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C.因王某被判無罪,國家應當對王某在2009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間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D.因王某被判無罪,國家應當對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間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D
五、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重點法條
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知識要點
刑事賠賠償義務機關確認的規則為“后者吸收前者”。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審判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二審改判無罪的,或二審發回重審后改判無罪的,一審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5.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該工作人員的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考點歸納
1.二審改判無罪的賠償義務機關,一審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2.二審發回重審后改判無罪的,一審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確認(表105) | |
| 刑事決定 | 賠償義務機關 |
|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停止追究刑事責任 | 公安機關 |
| 檢察院批捕后,之后又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檢察院起訴后一審法院判決宣告無罪 | 檢察院 |
| 一審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二審改判無罪或發回重審后停止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 | 一審法院 |
| 再審改判無罪的 | 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
真題練習
1.(2012-2-50)縣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盜竊為由將其刑事拘留,并經縣檢察院批準逮捕。縣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訴,市中級法院改判李某無罪。李某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縣檢察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B.李某申請國家賠償前應先申請確認刑事拘留和逮捕行為違法
C.李某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自羈押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D.賠償義務機關可以與李某就賠償方式進行協商
【答案】D
2.(2012-2-83)區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為由將方某刑事拘留,區檢察院批準對方某的逮捕。區法院判處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訴。市中級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區法院重審。區法院重審后,判決方某無罪。判決生效后,方某請求國家賠償。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區檢察院和區法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B.區公安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C.方某應當先向區法院提出賠償請求
D.如區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決定撤銷案件,方某請求國家賠償的,區檢察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答案】AB
3.(2014-2-100)某縣公安局以沈某涉嫌銷售偽劣商品罪為由將其刑事拘留,并經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后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沈某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拒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縣公安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B.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應當書面通知沈某
C.國家應當給予沈某賠償
D.對拒絕賠償,沈某可以向縣檢察院的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復議
【答案】BCD
4.(2015-2-100) 某縣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為由將張某刑事拘留,并經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后縣公安局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案件,張某遂申請國家賠償。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賠償義務機關為縣公安局和縣檢察院
B.張某的賠償請求不屬國家賠償范圍
C.張某當面遞交賠償申請書,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場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D.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張某可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答案】C
六、刑事賠償程序
重點法條
《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并可以進行質證。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二十九條 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組成人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
第三十條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律師、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
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第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
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決定:
(一)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或者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依法予以維持;
(二)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重新決定;
(三)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查清事實后依法重新決定;
(四)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作出決定。
知識要點
刑事賠償的程序按照賠償義務機關的不同,可分為兩種:(1)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看守所和監獄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程序;(2)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程序。
(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看守所和監獄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程序(表106)

(二)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程序(表107)

真題練習
1.(2011-2-45)李某被縣公安局以涉嫌盜竊為由刑事拘留,后被釋放。李某向縣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遭到拒絕,經復議后,向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李某應向賠償委員會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4份
B.縣公安局可以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
C.縣公安局應對李某的損失與刑事拘留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提供證據
D.李某不服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復議一次
【答案】A
2.(2013-2-99)甲市某縣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盜竊罪為由將其刑事拘留,經縣檢察院批準逮捕,縣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訴,甲市中級法院改判無罪。李某被釋放后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李某向甲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的,應書面通知李某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B.李某向甲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前,應當先向甲市檢察院申請復議
C.對李某申請賠償案件,甲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可指定一名審判員審理和作出決定
D.如甲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該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答案】AD
3.(2017-2- 50)某縣公安局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將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審,8月11日檢察院決定批準逮捕方某。2013年5月11日,法院以指控依據不足為由判決方某無罪,方某被釋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請國家賠償。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縣公安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B.賠償義務機關可就賠償方式和數額與方某協商,但不得就賠償項目進行協商
C.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1日取保候審,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D.對方某的賠償金標準應按照2012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答案】C
七、民事與行政案件的賠償
重點法條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
第二條 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罰款或者拘留措施的;
(二)超過法律規定金額采取罰款措施的;
(三)超過法律規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
(四)對同一妨害訴訟的行為重復采取罰款、拘留措施的;
(五)其他違法情形。
第三條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二)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三)明顯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財產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無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擔保債權實現的除外;
(四)在給付特定物之訴中,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違法保全案外人財產的;
(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造成被保全財產毀損、滅失的;
(七)對季節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
(八)對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定動產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關登記機構不予辦理該保全財產的變更登記,造成該保全財產所有權被轉移的;
(九)違法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
(十)其他違法情形。
第四條 違法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范圍先予執行的;
(二)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先予執行的;
(三)其他違法情形。
第五條 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包括以下情形:
(一)執行未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和范圍執行的;
(三)對已經發現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導致被執行財產流失的;
(四)應當恢復執行而不恢復,導致被執行財產流失的;
(五)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的;
(六)違法將案件執行款物執行給其他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
(七)違法對抵押物、質物或者留置物采取執行措施,致使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無法實現的;
(八)對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
(九)對季節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執行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
(十)對執行財產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的,或者應當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而未依法評估,違法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
(十一)其他錯誤情形。
第六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縱他人毆打、虐待等行為,以及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賠償。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二)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標的物錯誤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該標的物錯誤仍予以執行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或者變賣的;
(四)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后果的;
(六)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因多種原因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金額。
第九條 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減輕國家賠償責任。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損失,已經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獲得賠償、補償的,對該部分損失,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六條規定情形,侵犯公民人身權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賠償金。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并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應當按照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損失。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已經依照法定程序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
人民法院違法拍賣,或者變賣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第十四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是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為維系停產停業期間運營所需的基本開支,包括留守職工工資、必須繳納的稅費、水電費、房屋場地租金、設備租金、設備折舊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第十五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賠償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不計算復利。
應當返還的財產屬于金融機構合法存款的,對存款合同存續期間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
應當返還的財產系現金的,比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支付利息。
第十六條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返還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除貸款本金外,還應當支付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
第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承租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使用財產的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予以審查立案。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系因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改變原裁決所致的,由該上一級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賠償的,應當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后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銷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經訴訟程序依法確認不屬于被保全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且無法在相關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中予以補救的;
(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已確認相關行為違法,且無法在相關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中予以補救的;
(五)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其請求與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無關的;
(六)其他情形。
賠償請求人依據前款規定,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賠償的,該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期間不計入賠償請求時效。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應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一)需要向賠償義務機關、有關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國家機關調取案卷或者其他材料的;
(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委托鑒定、評估的。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案件,應當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賠償請求人主張的損害事實是否存在,以及該職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事項一并予以審查。
| 民事、行政案件的賠償范圍 |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 國家賠償責任的減免 | 賠償程序 |
|
1.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 2.違法采取保全措施; 3.違法采取先予執行措施; 4.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 5.人身權的損害賠償 |
1.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2.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標的物錯誤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該標的物錯誤仍予以執行的除外; 3.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或者變賣的; 4.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5.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后果的; 6.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
1.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減輕國家賠償責任;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損失,已經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獲得賠償、補償的,對該部分損失,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
民事、行政案件的賠償程序適用刑事賠償程序 |
真題練習
1.(2017-2-85)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對同一妨害訴訟的行為重復采取罰款措施的,屬于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
B.執行未生效法律文書的,屬于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
C.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D.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后果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ABD
八、國家賠償的方式和標準
重點法條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考點歸納
1.賠償方式。國家賠償的賠償方式是以金錢賠償為主,其他賠償方式為輔,其他方式
具體包含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賠償標準。
(1)人身自由損害的賠償標準。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此處的“上年度”是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做出賠償決定的上年度。如果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原賠償決定,按照做出原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執行。
| 人身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和項目(表108) | ||
| 人身自由損害賠償 | 身體健康和生命權的損害賠償 | |
|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此處的“上年度”是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做出賠償決定的上年度。如果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原賠償決定,按照做出原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執行。 | 身體傷害 | 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
|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 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 | |
| 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 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 |
| 死亡的 |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 |
| 有人身權損害的,后果嚴重的,還可要求國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 ||
(2)財產權的損害賠償標準。國家侵權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損害的,按照以下方式賠償:能夠返還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此處的“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指企業為正常存續而必須付出的費用,如水電費、租金、職工工資等,而經營利潤等可期待性利益,國家不予賠償。
| 財產權損害的賠償范圍(表109) | |
|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 返還財產,返還罰款或罰金、追繳或沒收的金錢時應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 | 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予以賠償,解除凍結的存款或匯款的,應同時支付銀行同期利息 |
|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 | 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給付相應賠償金 |
|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 | 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
| 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 | 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
|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 | 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是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為維系停產停業期間運營所需的基本開支,包括留守職工工資、必須繳納的稅費、水電費、房屋場地租金、設備租金、設備折舊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但營業利潤不屬于賠償范圍) |
|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 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
真題練習
1.(2011-2-83) 2006年9月7日,縣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45萬元,沒收其推土機一臺。楊某不服上訴,12月6日,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交付執行。楊某仍不服,向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2010年9月9日,省高級法院宣告楊某無罪釋放。2011年4月,楊某申請國家賠償。關于本案的賠償范圍和標準,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對楊某被羈押,每日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B.返還45萬罰金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C.如被沒收推土機已被拍賣的,應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及相應的賠償金
D.本案不存在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
【答案】AB
2.(2012-2-100)廖某在監獄服刑,因監獄管理人員放縱被同室服刑人員毆打,致一條腿傷殘。廖某經6個月治療,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申請國家賠償。下列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有:
A.醫療費
B.殘疾生活輔助具費
C.殘疾賠償金
D.廖某扶養的無勞動能力人的生活費
【答案】ABC
3.(2016-2-50)某縣公安局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將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審,8月11日檢察院決定批準逮捕方某。2013年5月11日,法院以指控依據不足為由判決方某無罪,方某被釋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請國家賠償。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縣公安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B.賠償義務機關可就賠償方式和數額與方某協商,但不得就賠償項目進行協商
C.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1日取保候審,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D.對方某的賠償金標準應按照2012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答案】C
九、賠償金的支付
重點法條
第三十七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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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員dc****63:韓祥波老師講課很細致很全面,兢兢業業,一絲不茍,尤其知識點很有條理性,便于學員的的第二輪復習,韓老師是個負責任的好老師。
- 李文濤老師,不錯
- 學員dw****62:李文濤老師從事司法考試國際法輔導多年,授課經驗極其豐富,對重點、難點問題分析透徹,應試性、方向性極強,深受廣大學員好評。
- 陳永生老師就是好
- 學員dz1****40:陳永生老師授課幽默,富有激情。其因講課詼諧幽默、知識功底扎實、邏輯結構清晰而備受廣大考生贊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