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商經講義-企業破產法(5)
2018-05-29 12:25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企業破產法
8.待定債權
或然債權,效力有待確定的債權,申報后說明其待定的狀況。
(1)附條件債權
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否則,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2)附期限債權
(3)訴訟、仲裁未決債權
訴訟仲裁未決債權的分配額,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滿2年不能受領的,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例題】A公司因經營不善,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經申請進入破產還債程序。關于破產債權的申報,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15-3-73)
A.甲對A公司的債權雖未到期,仍可以申報
B.乙對A公司的債權因附有條件,故不能申報
C.丙對A公司的債權雖然訴訟未決,但丙仍可以申報
D.職工丁對A公司的傷殘補助請求權,應予以申報
【答案】AC
【解析】職工債權,不申報。
第二章 破產程序的類型
一、重整程序
申請、受理——置備重整計劃、通過重整計劃并經法院批準——重整程序終結
(一)重整程序的原因與申請
(二)重整程序期間
重整期間是指自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包括重整計劃的制備、通過和批準。
1.重整計劃的制備:
(1)誰管理誰制備
2.重整計劃的通過
(1)分組表決
(2)決議規則
A擔保債權組 B職工債權組 C稅收債權組
D普通債權組 E小額債權組 F出資人組
A.各組:人頭過半+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B.各組都通過
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3.重整計劃的批準
(1)通過后的批準
(2)未通過時的強行批準
【例題】尚友有限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決定依照《破產法》進行重整。關于重整計劃草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3-3-74)
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財產與營業事務時,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B.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時,應按法定的債權分類,分組對該草案進行表決
C.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D.三分之二以上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答案】AB
【解析】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A正確。
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破產法規定的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B正確。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C錯誤。
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D錯誤。
【例題】思瑞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產前,持股20%的股東甲認為如引進戰略投資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機,于是向法院申請重整。關于重整,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17-3-31)
A.如甲申請重整,必須附有乙公司的投資承諾
B.如債權人反對,則思瑞公司不能開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開始重整,則管理人應辭去職務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計劃草案獲得法院批準,重整程序就終止
【答案】D
【解析】依據《破產法》第70條的規定,債務人的出資人申請破產重整的,不需要第三人的投資承諾,A選項錯誤。
依據《破產法》第7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債權人反對,不影響重整程序的啟動,B選項錯誤。
依據《破產法》第73、74條的規定,重整程序開始,管理人不需要辭去職務,而是要履行職責,C選項錯誤。
依據《破產法》第86條第2款的規定,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重整程序終結,D選項錯誤。
【法條】《破產法》第70、71、72、73、74、86條。
二、重整計劃的執行
重整計劃執行階段不屬于重整程序。
三、和解程序
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提出與和解債權人達成了結債務的協議,并經法院認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和解債權人: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一)和解申請與裁定
1.只能由債務人提出,必須提交相關證據,必須提交和解協議草案。
(二)和解協議的成立與生效
1.和解協議的成立
(1)要約:債務人發出要約
(2)承諾:出席會議債權人人頭數過半+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
債權人會議以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形式作出承諾。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2.和解協議的生效
(1)法院認可和解協議,終止和解程序,破產程序終結。
(2)法院不認可和解協議,終止和解程序,宣告破產。
四、和解協議的執行
和解協議執行不屬于和解程序。
五、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清算程序是清理債務人的財產和債務,于破產宣告之后,對全體債權人公平分配的程序。
(一)破產清算的申請與受理
債務人、債權人、清算組申請。
(二)破產宣告
法院對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的事實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認定。
(三)破產財產變價、分配
1.破產清償順序
(1)別除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3)破產清算清償順序:
第一順序:職工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和養老醫療補償金(董監高按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順序:前項之外的社會統籌保險費用和稅款
第三順序:普通破產債權
(四)破產程序終結
連帶責任存續: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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