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法講義-刑法總則-犯罪的特殊形態
2018-05-29 11:25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專題七 犯罪的特殊形態
【本講聚焦】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目次】
考點1 犯罪未完成形態概述
考點2 犯罪預備
考點3 犯罪未遂
考點4 犯罪中止
【知識點結構】
【知識點講解】
考點1 犯罪未完成形態概述
一、犯罪未完成形態的概念
犯罪的特殊形態即未完成形態,包括預備形態、中止形態和未遂形態。
二、犯罪既遂的標準
不同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標準:其是法律規定的客觀標準。侵害犯(結果犯)、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行為犯)的既遂標準各不相同。
●為什么說“犯罪是否既遂是一個分則問題”?
三、犯罪未完成形態與犯罪階段的關系
在犯罪預備階段,只能成立犯罪預備或者犯罪中止。在犯罪實行階段,只能成立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
四、犯罪未完成形態與犯罪構成的關系
犯罪未完成和不構成犯罪是兩個概念。是否構成犯罪是定罪問題,犯罪處于何種形態是量刑問題。
考點2 犯罪預備
一、犯罪預備的概念與特征
主觀上為了犯罪→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事實上未能著手實施犯罪
未能著手實施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別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法,將真實犯罪意圖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獨角獸特別提示】籌劃實施恐怖活動的具體辦法、煽動分裂國家是犯意表示嗎?
三、預備犯的刑事責任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考點3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與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實行行為,就是刑法分則規定的那個行為,也就是那個能夠直接造成法益侵害危險的行為。
【辨析】買刀、磨刀、提刀尾隨被害人、刺殺,哪個行為是實行行為?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遂不是沒有發生危害結果,而是沒有達到該罪法定的既遂標準(如殺人未殺死,但致人重傷)。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與不能犯的區別:后者是指絕對不能犯,這種不能犯不構成犯罪。
【學術爭議】絕對不能犯包括兩種:迷信犯和由于發生認識錯誤而不能犯的(如下文的對著驢開槍的)。通說認為兩種情況都是絕對不能犯,不構成犯罪。但是,傳統觀點認為迷信犯不構成犯罪,由于認識錯誤而犯罪未能成功的則構成犯罪未遂。
2018年,應該還是按照通說來認定。
【辨析】甲對著乙開槍,由于沒有瞄準而打空。甲是能犯未遂還是不能犯未遂?如果甲對著一個黑影開槍,他以為是乙,其實是頭驢。此時又如何認定?
【辨析】甲對著乙的被窩開槍,但是打中后未聽見乙的慘叫。他打開被窩才發現,乙并不在被窩里,但被窩里余溫猶在,原來乙因為去上廁所而躲過一劫。甲成立犯罪嗎?
三、未遂犯的刑事責任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真題】甲冒充房主王某與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將王某的住房以220萬元賣給乙,乙首付100萬元給甲,待過戶后再支付剩余的120萬元。辦理過戶手續時,房管局工作人員識破甲的騙局并報警。根據司法解釋,關于甲的刑事責任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年試卷2第5題)
A.以合同詐騙罪220萬元未遂論處,酌情從重處罰
B.以合同詐騙罪100萬元既遂論處,合同詐騙120萬元作為未遂情節加以考慮
C.以合同詐騙罪120萬元未遂論處,合同詐騙100萬元既遂的情節不再單獨處罰
D.以合同詐騙罪100萬元既遂與合同詐騙罪120萬元未遂并罰
【考點】合同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第1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第6條規定:“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司法解釋沒有對合同詐騙罪規定單獨的認定標準。在各省,100萬元以上都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甲的合同詐騙行為中,既遂的數額為100萬元,未遂的數額為120萬元,二者都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因此屬于同一量刑幅度。根據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既遂處罰。因此,只有選項B正確。
附:刑法第224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陷阱點撥】本題不難,但不掌握這個司法解釋卻很難回答正確。本題提示我們:在未來的考試中,要重視司法解釋。考查司法解釋的題目顯著增多是2017年刑法題目的重要變化。這一變化預示著在2018年的考題中,考查司法解釋的題目會顯著增加。
本案的原型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3批指導案例62號:“王新明合同詐騙案”。這再次說明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在以后的考試中將占據重要地位。
【難度系數】**
考點4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與特征
(一)中止的時間性: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
(二)中止的自動性:必須出于本意。
不能將引起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作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
●認定“能而不欲”和“欲而不能”時,“能”是主觀標準還是客觀標準?
【辨析】甲欲去殺乙,走到乙家門口,見乙家正在宴客。他覺得今日不能動手,于是怏怏返回家中。甲是何種犯罪形態?
1.中止動機的倫理性(悔悟、同情等)。雖然自動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動機的倫理性為必要,但如果中止動機具有倫理性,則能肯定自動性。
2.放棄犯意的徹底性。應當是指完全放棄該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不是完全放棄一切犯罪的犯意。★★★
【辨析】A.行為人原本打算強奸婦女,但著手后發現其身上有巨額現金,認為與其強奸不如搶劫,進而使用暴力強取財物的,成立搶劫既遂。還成立強奸中止嗎?
B.甲受雇殺乙,舉槍瞄準后及時發現對方并非乙而放下槍支。乙是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
3.對以下情形是否成立中止,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在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以實施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如果不是基于外部強制而放棄犯罪行為的,就應認定為中止犯。
(1)基于驚愕、恐懼而放棄犯行。
(2)因為嫌棄、厭惡而放棄犯行。
(3)擔心被發覺而放棄犯行。
(4)基于目的物的障礙而放棄犯行。這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財產犯罪時,因為沒有發現當初預想的目的物而放棄犯行的情況。對此應具體分析:行為人沒有盜竊特定財物的意圖,只是想竊取一般財物時,如果因為財物價值不高(達到了刑法上的數額較大)而不竊取的,成立中止犯;行為人意圖竊取特定財物,但不存在特定財物的,即使沒有竊取其他財物,也不成立中止犯(成立未遂犯);打算搶劫巨額現金,但對方只有少量現金,因而不劫取的,不成立中止犯(成立未遂犯)。
(5)發現對方是熟人而放棄犯行。這個“熟人”能否壓制行為人的意志?
(三)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中止行為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自動放棄犯罪行為,二是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四)中止的有效性
在有危害結果發生時,必須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既遂結果發生,才成立中止。
【獨角獸特別提示】犯罪行為不嚴重,本來也不能造成既遂結果,但行為人仍然積極送被害人去醫院的,成立犯罪中止。
二、中止犯的刑事責任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知識點運用】
(1)因為是熟人因此不好意思而放棄搶劫是犯罪未遂嗎?
(2)在去殺人的路上看到秋風掃落葉,痛感“神馬都是浮云”而放棄殺人是犯罪預備嗎?
【提示】犯罪未遂必須是“欲而不能”。
(3)關于犯罪未遂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6年試卷二第53題)
A.甲以殺人故意將郝某推下過街天橋,見郝某十分痛苦,便攔下出租車將郝某送往醫院。但郝某未受致命傷,即便不送醫院也不會死亡。甲屬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攔路搶劫周某。周某說“把刀放下,我給你錢”。乙信以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錢。周某乘乙不備,一腳踢倒乙后逃跑。乙屬于犯罪未遂
C.丙見商場櫥柜展示有幾枚金錠(30萬元/枚),打開玻璃門拿起一枚就跑,其實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錠仍在。丙屬于犯罪未遂
D.丁資助林某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但林某尚未實施相關犯罪活動即被抓獲。丁屬于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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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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