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事訴訟法講義-管轄(2)
2018-05-28 12:27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二節 審判管轄

審判管轄是管轄中的重點,常考的知識點有級別管轄。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一、級別管轄
1.記憶我國刑事訴訟中級別管轄的方法
強記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3類刑事案件;其他案件除考題中明確指出“本案是具有全國或者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質的重大刑事案件”,否則一律答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有:(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2) 恐怖活動案件;(3)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管轄權轉移(下級移送上級)
(1)應當移送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2)可以移送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①重大、復雜案件;②新類型的疑難案件;③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3)移送程序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后,至遲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4)特別說明
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轉移(或者變通),只能由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轉移,而不能由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轉移。也就是說,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但是,在任何情況下,下級法院都無權審判由上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這和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轉移有著重大的區別。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也就是說,在民事訴訟中,管轄權既可以由下向上轉,也可以由上向下轉。而刑事訴訟中,只能由下向上轉。即:民事訴訟中管轄權轉移是上、下雙向的,刑事訴訟中管轄權轉移只能由下向上單向轉。
3.特殊情況移送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又向原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訴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情況層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原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決定將案件移送原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4.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應當依法審判,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訴法《解釋》第12條)
5.級別管轄就高不就低原則。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地區管轄
1.地區管轄的一般原則
(1)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2)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采用了牽連管轄原則,即只要與本次犯罪有關聯的地方都有管轄權。最高法院《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3)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2.指定管轄
(1)管轄權爭議時指定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回避等原因而指定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3)其它原因而指定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其管轄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三、關于在“飛地”內犯罪的管轄
“飛地”內犯罪案件的管轄,其記憶方法是:如果“飛地”能夠飛回中國,則由最先“著落地”法院管轄;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能夠“飛”回來的情況
第一,在中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在中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在國際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中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執行。沒有協定的,由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法院管轄。
2.不能“飛”回來的情況,只有一種,即: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其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1】(2016-2-92)甲、乙(戶籍地均為M省A市)共同運營一條登記注冊于A市的遠洋漁船。某次在公海捕魚時,甲乙二人共謀殺害了與他們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該船回國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從B市起航后,在途經M省C市航行至A市過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將乙捆綁拘禁于船艙。該船于A市靠岸后案發。關于本案管轄,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故意殺人案和非法拘禁案應分別由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審理
B.A市和C市對非法拘禁案有管轄權
C.B市中級法院對故意殺人案有管轄權
D.A市中級法院對故意殺人案有管轄權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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