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講義—基本概念及原理
2018-05-26 18:33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第一章 基本概念及原理
第一節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的概念 | 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 |
| 近代司法最初是一個政治學或法學概念,喬治•勞森提出了政府職能的三重劃分:立法、司法、執行。 | ||
| 受洛克的影響,孟德斯鳩第一次全面論述司法問題。司法權就是懲罰犯罪和裁決私人訟爭的權力,主張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 | ||
| 我國古代在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下,行政與司法不分。 | ||
| 從日本引進“司法”一詞。清末的司法權就是指審判權,檢察廳雖附設于大理院或同級審判廳,但受專門負責司法行政的法部領導。 | ||
| 1947年的《中華民國憲法》體現了“司法獨立”原則的基本內容。 | ||
| 按照我國現行憲法,法院和檢察院共同構成了我國的司法機關。 | ||
| 司法區別于行政的特點 | 獨立性 |
1.在組織技術上,司法機關只服從法律,不受上級機關、行政機關的干涉 2.司法機關在審判活動中所發表的言論、所做的一切行為不被追究法律責任,司法的獨立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
| 被動性 | 法律適用的慣常機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啟動離不開權利人或特定機構的請求或訴求,但司法者從來都不能主動發動一個訴訟。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是主動實施的。 | |
| 交涉性 | 司法者所做的裁判,必須是在受判決直接影響的有關各方參與下,通過提出證據并進行理性說服和辯論,以此為基礎促進裁判的制作。行政管理者通過單方面調查取證而形成決定。 | |
| 程序性 | 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法規定。法定程序是保證司法機關正確、合法、及時地適用法律的前提,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證。 | |
| 普遍性 |
1.司法的過程是運用法律解決個案糾紛,將法律適用于個案的過程。案件的司法解決意味著個別性事件獲得普遍性,普遍性在個案中得以實現。 2.在現代社會中,司法是最具普適性的糾紛解決方式。 |
|
| 終極性 | 法律適用是解決糾紛、處理沖突的最后環節,法律適用結果是最終性的決定。 | |
| 直接功能 | 解決糾紛、懲罰犯罪 | 解決糾紛是司法制度的普遍特征,它是司法制度產生的基礎、運作的主要內容和直接任務,也是其他功能發揮的先決條件。 |
| 間接功能 | 人權保障 | 在法治國家中,司法權力是維護人權的堅強后盾,司法程序是人們依法、理性維護基本途徑,司法機關是保障人權的責任主體,保障人權是司法機關的重要職責。 |
| 調整社會關系 | 司法制度的調整社會關系功能是通過司法機關和司法組織的各項司法活動發揮出來的。我國司法制度的調整社會關系功能主要是通過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來實現的。在法治社會里,只要公民的權利受到侵犯,就應允許該公民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這是司法最終解決原則的基本要求。 | |
| 解釋、補充法律 | 法律具有滯后性。法官在司法過程中不應當機械地適用法律,而應根據社會生活的變化,對法律進行正確完整的闡釋。法官自由裁量應力求達到合法與合理高度的統一,盡可能減少法律使用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防止司法擅斷與專橫。 | |
| 形成公共政策 | 司法對法律與政策沒有規范的問題妥善處理,符合法律與政策精神,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愿望,有利于裁判結果促進相關法律、政策逐步形成。 |
| 在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司法制度僅指審判制度 |
| 在我國,所謂司法制度除審判制度和檢察制度外,還應包括律師制度、公證制度等 |
|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主要由以下四個方面的體系構成: (1)司法規范體系。(2)司法組織體系。(3)司法制度體系。(4)司法人員管理體系。 |
| 合法性 | 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辦事,做到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 |
| 中立性 | 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關聯性,不得歧視或者偏袒任何一方。 |
| 公開性 | 立案、庭審公開、審判結果、裁判文書和執行過程公開。 |
| 平等性 | 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法院平等地保護當事人權利。 |
| 參與性 | 當事人充分的參與到糾紛的解決過程中。 |
| 正確性 | 司法結果要在事實和適用法律兩個方面正確。 |
| 廉潔性 | 恪守司法廉潔,是司法公正與司法公信的基石。 |
| 內容 | 司法的時間效率;司法資源的利用效率;司法活動的成本效率。 |
| 原則 | 公正優先,兼顧效率。 |
| 提高司法效率的措施 | 實行立審分離,繁簡分流,改進簡易程序。 |
| 強化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作用,完善獨立審判制度,提高審判的質量和效率。 | |
| 強化審限意識,嚴格禁止超審限審理案件。 | |
| 加強對訴訟調解工作的指導,提高訴訟調解水平。 | |
| 加強審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 | |
| 努力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不斷提高法官素質。 |
|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 健全“四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體制。 |
| 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 | |
| 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 | |
| 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 | |
| 完善司法管轄體制 | 最高人民法院設巡回法庭。 |
| 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檢察院。 | |
| 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 | |
| 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
|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 |
| 完善審級制度。 | |
|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改革。 | |
| 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 |
| 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 健全司法機關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 |
| 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 |
| 加強人民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 |
| 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 | 將司法考試制度改革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考試內容,將法律職業立場、倫理、技能納入考試范圍。 |
| 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對職前培訓實行統一管理,著力提高法律職業人員法律信仰、職業操守和職業技能。 |
第二節 法律職業道德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則
| 概念 | 指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職業人員在進行法律職業活動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符合法律職業要求的心理意識、行為準則和行為規范的綜合。 |
| 特點 | 職業性:與法律職業實踐活動緊密相連,反映著法律職業活動對從業人員行為的道德要求。 |
| 實踐性:法律職業行為過程,就是法律職業實踐過程。法律職業道德調整法律職業關系,對從業人員的法律職業活動的具體行為進行規范。 | |
| 正式性:法律職業道德的表現形式較為正式,除了一般職業道德的規章制度、工作守則、服務公約、勞動規程、行為須知等表現形式以外,還通過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形式表現出來 | |
| 更高性:法律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規范,在社會中負有分配社會資源、維持社會秩序、解決社會沖突、實現社會正義的功能,因而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具有更高的道德水準,要求較為明確,法律職業道德的約束力和強制力也更為明顯。 | |
| 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 | 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
|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 |
| 嚴明紀律,保守秘密。 | |
| 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 |
| 恪盡職守,勤勉盡責。 | |
| 清正廉潔,遵紀守法。 |
第二章 審判制度與法官職業道德
第一節 審判制度的基本原則與主要審判制度
一、審判制度的基本原則| 審判獨立原則 | 我國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均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審判獨立包括外部獨立與內部獨立兩重含義。外部獨立是指法院獨立依法行使審判權,不受各種社會力量的法外干預。內部獨立是指法官在執行審判職務過程中應獨立于其同事和上級法院法官。 |
| 不告不理原則 | 未經控訴一方提起控訴,法院不得自行主動對案件進行裁判的一項審判基本原則。具體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不得啟動審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訴是法院啟動審判程序的先決條件;二是法院審判的范圍應與原告起訴的范圍相一致,法院不得對原告未提出訴訟請求的事項進行審判。 |
| 直接言詞原則 |
直接原則也稱直接審理原則,要求參加審判的法官必須親自參加證據審查,聆聽法庭辯論。這一原則強調審理法官與判決法官的一體化。 言詞原則也稱言詞審理原則,要求當事人等在法庭上須用言詞形式開展質證與辯論。這一原則是公開原則、辯論原則和直接原則實施的必要條件。 直接言詞原則反映了我國訴訟活動的親歷性。 |
| 及時審判原則 |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而且應盡量做到快速結案。審判及時是現代審判活動的重要特征,體現了國家、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在時間上的期望與要求。 |
| 保護人權原則 | 司法活動必須尊重和保護人權。 |
我國的審判制度主要有:兩審終審制度、審判公開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審判監督制度。重點掌握人民陪審員制度。
| 選任條件 |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28周歲的公民,原則上都具備擔任人民陪審員的資格。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但是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
|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者被開除公職的,以及不能正確理解和表達意思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 |
| 選任程序 | 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每五年從符合條件的當地選民(或者當地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制作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冊,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 |
| 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征求候選人意見,從審核過的名單中隨機抽選不低于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3—5倍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建立人民陪審員名冊,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 |
| 對于可以實行陪審制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時告知當事人有申請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的權利。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 | |
| 參審范圍 | 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
| 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當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
第二節 審判機關
一、特殊法院審判機關的設置及職能在訴訟法中有詳細的闡述,這里講述特殊的法院: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
(一)軍事法院
| 設置 | 我國軍事法院為三級設置。 |
| 職權 | 審判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案件。 |
| 體制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負責,其他各級軍事法院對本級政治機關負責。 |
| 各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監督,下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軍事法院監督。 | |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
| 海事法院 | 1.海事法院設在寧波、廣州、上海、武漢、青島、天津、大連、海口、廈門、北海等地,其地位相當于中級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在各大港口設立派出法庭。 |
| 2.受理海事侵權糾紛案件、海商合同糾紛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和海事執行案件。 | |
| 3.海事案件的審級為“三級兩審終審制”。 |
| 知識產權法院 | 知識產權法院設在北京、上海、廣州。 |
| 知識產權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 | |
| 知識產權法院院長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知識產權法院院長提請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 |
| 知識產權法院對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
| 設置 | 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巡回法庭的請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設在深圳市)、第二巡回法庭(設在沈陽市)、第三巡回法庭(設在重慶市)、第四巡回法庭(設在西安市)、第五巡回法庭(設在南京市)和第六巡回法庭(設在鄭州市)。 |
| 職責 | 巡回法庭相當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在審級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決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均為終審判決。 |
| 意義 |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有利于審判機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有利于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干擾,保證案件審判更加公平公正;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審理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 |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有獨任庭、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三種。這里重點講述審判委員會。
| 性質地位 | 人民法院內部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為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
| 組成人員任免 |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
| 職責 | 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下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疑難、復雜、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擬判處死刑的;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檢察院抗訴的;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 |
| 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之后,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 |
| 工作程序 |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并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院長因故不能參加時,可委托一名副院長主持。審判委員會會議必須由超過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舉行。 |
|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應當在合議庭審理的基礎上進行,并且應當充分聽取合議庭成員關于審理和評議情況的說明。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如果有意見分歧,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審判委員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審判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人筆錄。 | |
| 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的判決書和裁定書,應當以審理該案件的合議庭成員的名義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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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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