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法制史講義-中國古代法制史
2018-05-26 18:27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國古代法制史
第一節 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一、立法指導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罰 | “德”的含義 | 敬天,敬祖,保民。 |
| 要求 | 實施德教,用刑寬緩。 | |
| 西周初期的基本政治觀和基本治國方針。西周法律特色是禮刑結合。后來被儒家發揮為“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為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中國傳統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 | ||
| 禮與刑 | 親親父為首(家族范圍),尊尊君為首(社會范圍)。 |
| 吉禮(祭祖之禮);兇禮(喪葬之禮);軍禮(行兵打仗之禮);賓禮(迎賓待客之禮);嘉禮(冠婚之禮)。 | |
| 出禮入刑;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 契約 | 買賣契約 | 質,較長的契券;劑,較短的契券。統一制作;設質人管理 |
| 借貸契約 | 傅,標的和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券上;別,簡札中間寫字,一分為二 | |
| 婚姻 | 原則 |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違背者為淫奔) |
| 六禮 | 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 |
| 七出 | 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 | |
| 三不去 | 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 | |
| 繼承 | 政治身份的繼承,嫡長子繼承制。財產繼承不可考,后世諸子均分。 | |
| 司法制度 | 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大司寇;小司寇。基層:士師、鄉士、遂士。 |
| 獄:刑事案件;訟:民事案件;五聽:辭、色、氣、耳、目。 | |
| 三刺:遇有重大疑難案件依次交群臣、官吏、國人商討,體現明德慎罰。 |
第二節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
一、成文法的公布| 鑄刑書 |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首次公布成文法。 |
| 鑄刑鼎 | 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范宣子所編刑書鑄于鼎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
| 法經 | 魏國李悝所做,系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 |
| 篇目:盜、賊、囚(網)、捕、雜、具(總則)。“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故律始于盜”。雜法中規定六禁:淫、狡、城、嬉、徒、金。 | |
| 《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 |
| 商鞅變法 | 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強調法律的普遍性。 |
| 頒布了《分戶令》和《軍爵律》,富國強兵。 | |
| 貫徹法家主張:以法治國;輕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勵告奸;實行連坐。 | |
| 用法律的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太子犯罪,刑其師傅。 |
第三節 秦代法制
| 秦代法制 | 罪名 | 侵犯財產罪:盜;侵犯人身:賊殺、傷人、斗傷、斗殺。 | ||
| 法官瀆職:見知不舉、不直、縱囚、失刑。 | ||||
| 逋事(已下達征發徭役的命令而逃走不報道)與乏徭(到達服徭役的地點又逃走)。 | ||||
| 刑罰 | 徒刑 | 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 | ||
| 羞辱刑 | 髡、耐、完 | |||
| 經濟刑 | 貲(罰款)、贖 | |||
| 刑法原則 | 1.以身高確定刑事責任能力,六尺五寸以上為成年 | 2.累犯加重 | ||
| 3.區分故意(端)與過失(不端)原則 | 4.盜竊按贓值定罪 | |||
| 5.共同犯罪與集團(5人以上)犯罪加重處罰 | 6.教唆犯加重 | |||
| 7.誣告犯罪:以被誣告人所受的處罰來制裁誣告者。 | ||||
| 司法 | 皇帝掌握最高審判權;廷尉為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 | |||
| 御史大夫與監察御史進行法律監督。地方司法行政合一。 | ||||
第四節 漢代法制
一、肉刑的廢除| 廢除肉刑 | 導火線 | 緹縈上書救父。 |
| 文帝 | 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 | |
| 景帝 |
笞三百改為笞二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頒布《箠令》。 (規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節,以及行刑不得換人等) |
|
| 為結束傳統刑罰制度,建立新的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 | ||
自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后,儒家思想對傳統法制的影響至為深遠。漢代開啟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后世因襲之。
| 漢律儒家化 | 上請 | 漢高祖劉邦七年。后,宣帝、平帝相繼規定。東漢時成為普遍特權,從徒刑二年到死刑均可適用。 |
| 恤刑 | 矜老恤幼,80歲以上,8歲以下,懷孕未產者、老師、侏儒等,,不戴刑具。老人幼童及連坐婦女,除犯大逆不道詔書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監禁。 | |
| 親親得相首匿 | 漢宣帝時確立,來源于儒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論,卑幼首匿尊長的犯罪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首匿卑幼,罪應處死的,可上請皇帝寬貸。 | |
| 春秋決獄 | 董仲舒所創,依據《春秋》等儒家經典著作審理案件,“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對傳統的司法和審判是一種積極的補充,但為司法擅斷提供了依據。 | |
| 秋冬行刑 | 依董仲舒“天人感應”理論所建,除謀反大逆等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執行。唐律“立春后不決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審”制度溯源于此。 |
| 司法機關 | 審判機關 | 承秦制,廷尉為中央司法長官。地方行政長官兼理司法。基層設鄉里組織,負責治安與調解。 |
| 監督機關 | 御史大夫(西漢)、御史中丞(東漢),負責法律監督。武帝后設司隸校尉,監督中央百官與地方司法官吏。又設刺史,專司各地行政與法律監督之職。 |
第五節 魏晉南北朝法制
一、魏晉南北朝時期重要法典及制度比較| 法典 | 立法年代 | 結構變化 | 特色制度 | 歷史意義 |
| 魏律 | 魏明帝 | 18篇;“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 | 八議:來源于《周禮》“八辟”;親(皇帝親戚)、故(皇帝故舊)、賢(有傳統德行與影響的人)、能(有大才能)、功(有大功勛)貴(貴族官僚)、勤(為朝廷勤勞服務)賓(前代皇室宗親)八種人犯罪減免。 | 使中國法典在系統和科學上進了一大步 |
| 晉律 | 西晉泰始三年 | 20篇602條的格局;刑名后增加法例律; |
1.張斐、杜預為之作注,故又稱“張杜律”。 2.準五服制罪:服制依親屬遠近關系分為五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服制確定繼承與贍養等權利義務關系,同時也是親屬相犯時確定刑罰輕重的依據。 |
對刑法分則部分重新編排,體現“刑寬”、“禁簡”。 |
| 北魏律 | 20篇 |
1.官當:《北魏律》與《陳律》共同確立了官當制度,《北魏律》在“法例篇”規定:“每一爵位折抵徒刑2年。”南朝《陳律》規定:凡一官職折抵徒刑,同贖刑結合適用。 2.死刑復奏:北魏太武帝時正式確立,為唐代的死刑三復奏,打下了基礎,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又體現了皇帝對民眾的體恤。 |
采諸家法典之長,經過綜合比較,“取精用宏”。 | |
| 北齊律 | 將刑名與法例律合為名例律一篇,共12篇 | “重罪十條”:①反逆(造反)②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山陵與宮殿)③叛(叛變)④降(投降)⑤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⑥不道(兇殘殺人)⑦不敬(盜用皇室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禮制服喪)⑨不義(殺本府長官與授業老師)⑩內亂(親屬間的亂倫行。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 承先啟后的作用,對封建后世的立法影響深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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