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民法背多分記憶考點四十七:善意取得(重要!)
2018-08-11 14:35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2018年法考民法背多分記憶
考點四十七:善意取得(重要!)
考點四十七:善意取得(重要!)
《物權法》第106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1.何為無權處分?
什么叫“權”?
此權=權利、處分權,≠所有權
例1:甲把房屋賣給乙,沒有辦理登記,在登記之前,乙把房屋出賣給丙
評:雖然乙沒有獲得所有權,但乙是有權處分,丙不管知情不知情,均能獲得房屋所有權,是繼受取得,而非依善意取得
例2:甲把汽車抵押給乙,沒有辦理登記,甲把汽車出賣給丙
評:甲雖然對汽車享有所有權,但由于辦理了抵押,抵押可以涂銷所有權里面的“處分”權能,因此甲并沒有處分權,因此甲把汽車再賣給丙,構成無權處分,此時,若丙不知情,可以善意取得;若丙知情,則不能善意取得,也不能繼受取得
【總結】在汽車抵押法律關系中,第三人獲得所有權的方式:
①經過乙同意,②未經乙同意,但丙代為清償債務,③丙不知情善意取得
其中①②是繼受取得,③是原始取得
2.何為善意?
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是善意+無重大過失
《物權法解釋一》第十五條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評:無重大過失是新增的話,但其實是廢話,因為如果行為人有重大過失,那肯定不會構成善意,肯定會知情。善意取得上的知情分為現實知情和應當(推定)知情,有個東西,你確實不知道這是別人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推定你知道,或者認為你應當知道
①甲在二手交易市場從乙買到一臺未拆封的正版蘋果8黃金版plus,價格是1000元。甲確實不知道這東西是誰的,確實不知道這東西不是乙,就是很傻很天真認為這東西是乙的,但是司法解釋說,不!!!
司法解釋說:你是買一臺蘋果手機,不是其他牌子手機;是買正版手機,不是盜版手機;是買未拆封的,不是二手貨。你在二手市場能買到這么好的東西,而且才1000塊,你說你不知情,傻瓜才會信!!!你丫的一定知情,貪小便宜,滾蛋,法律不保護你!!!
②甲的房屋上有乙的異議登記,甲私下把房屋賣給丙。
評:丙絕對不可能善意取得。因為丙不可能善意,這個房屋上已經有乙的異議登記了,所以丙買房肯定要看登記簿,看登記簿肯定要看到過乙的名字,丙肯定至少得認為這幢房屋上存在異議登記,有可能是乙的房子,因此事后丙說,我確實不知道這個不是乙的,我不知情,鬼才信!!!
PS:萬一這就是乙惡作劇弄的異議登記呢?那更好辦,壓根用不了善意取得了,丙不管知情不知情,直接構成繼受取得(甲作為真正權利人是有權處分)
根據②這個案例,是否知道什么叫做“異議登記阻礙善意取得”了吧???!!!
【總結】如果登記簿上有異議登記,那么肯定不會發生善意取得:
①異議登記是真的,這個房屋的所有權真是乙的,不是甲的,那么由于丙知情(知道登記簿上有乙的辦理的異議登記,知道這房子有可能是乙的),因此不會善意取得
②異議登記是假的,是惡作劇。那么這個時候,沒必要善意不善意,因為甲是有權處分,丙不是善意取得,而是繼受取得,也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
綜上所述,涉及到異議登記,絕對沒有善意取得!!!
因為要么不可能善意取得,要么是直接繼受取得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第十七條 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例:二手市場買iphone
總的來說,不善意=知情=知道可能不是你≠知道一定不是你
具有知情可能性即可阻礙善意取得!!!
3.支付合理對價
僅需承諾支付對價即可,無需現實支付
①甲把手機借給乙,乙送給丙,丙不是善意取得。
接①,如果此時丙再次賣給丁,丁不知情,則丁可以構成善意取得!!!
why?丙是無權處分!!
【總結】
遺失物具有斷后性,只要該物是遺失物,后續都不能發生善意取得,更不能獲得所有權;但是贈與物不具有斷后性,后續還是可以善意取得,獲得所有權的。
①甲丟了手機,被乙撿到,乙賣給丙賣給丁賣給戊賣給其他ABCDEFG等等,后續全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甲可以在2年內行使遺失物返還請求權
②甲把手機借給乙,乙送給丙,丙賣給丁……
該手機是贈與物,不是遺失物,不具有斷后性,因此從丁開始,可以獲得所有權。如果此后丁再賣給別人,那就是有權處分!
4.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動產需要交付,不動產需要登記
5.考點拓展
善意取得屬于原始取得,但是卻體現著繼受取得的性質,因此屬于異類的、奇葩的原始取得
甲→→→乙→→→丙
出借 處分
①之所以是原始取得,是因為丙獲得手機,跟甲沒關系,不是甲要讓丙獲得手機
②之所以奇葩或者異類,體現繼受取得的性質,是因為乙丙間畢竟要有有效的合同
善意取得物權變動=無權處分合同+交付/登記
【獨角獸特別提醒】沒有合同,狗屁不通。無權處分,沒有效力瑕疵,合同依然有效!!!
《物權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一)轉讓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認定無效;
(二)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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