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事訴訟法講義--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
2018-05-31 10:23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十九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
考點提示:本章主要內容:1.審查批捕的特殊規定;2.訊問的特殊規定;3.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4.不公開審理;5.適用簡易程序的特殊規定;6.犯罪記錄封存。
重點知識結構


第一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有方針、原則
一、方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二、原則
(一)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二)保證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
公檢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三)全面調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1.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
2.人民檢察院開展社會調查,可以委托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開展社會調查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名譽,避免向不知情人員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3.提起公訴的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四)分別關押、分案辦理
1.分別關押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2.分案起訴
(五)不公開審理原則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六)快速辦理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快速辦理,減少刑事訴訟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
第二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一、限制適用逮捕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二、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
三、法定代理人等在場
1.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對于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械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2.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3.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
4.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5.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四、附條件不起訴
(一)案件范圍和條件
對于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1.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2.根據具體犯罪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3.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4.具有悔罪表現。
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二)程序
1.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還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2.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的送達
(1)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后,應當制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并在3日以內送達公安機關、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
(2)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3)人民檢察院應當當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告知考驗期限、在考驗期內應當遵守的規定和違反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以及可以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出異議,并制作筆錄附卷。
3.法律后果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4.異議處理
(1)公安機關先復議再復核
公安機關認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有錯誤,要求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應當另行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后的三十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請復核的意見書后,應當交由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應當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2)被害人申訴
被害人不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在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申訴的,由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立案復查。
被害人向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被害人不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在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7日后提出申訴的,由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另行指定檢察人員審查后決定是否立案復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解釋>:“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及考驗期滿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和不起訴的決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關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
【獨角獸特別提醒】公安機關對附條件不起訴的異議程序、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的申訴程序和對不起訴的異議、申訴程序完全相同,只不過被害人不能對附條件不起訴提起自訴。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三)監督考察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四)期限
1.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應當確定考驗期。考驗期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考驗期不計入案件審查起訴期限。
2.考驗期的長短應當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輕重、主觀惡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一貫表現及幫教條件等相適應,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的表現,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圍內適當縮短或者延長。
3.考驗期屆滿,辦案人員應當制作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意見書,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五)遵守的規定
1.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4)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2.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矯治和教育:(1)完成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或者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2)向社區或者公益團體提供公益勞動;(3)不得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的活動;(4)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5)接受相關教育;(6)遵守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以及預防再犯的禁止性規定。
(六)法律后果
1.撤銷附條件不起訴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1)實施新的犯罪的;(2)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4)違反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多次違反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的。
2.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規定的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五、審理
(一)不公開審理
(二)審理
1.人民法院應當在辯護臺靠近旁聽區一側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款規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設置席位。
2.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3.開庭前和休庭時,法庭根據情況,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親屬、代表會見。
4.在法庭上不得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妨礙庭審活動的除外。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5.對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有關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書面材料,法庭應當審查并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上述報告和材料可以作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
6.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法庭應當詢問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補充陳述。
六、犯罪記錄封存
(一)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二)對依法公開審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例1】(2017-2-39)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傷害被取保候審,A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決定對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期限為6個月。關于本案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應釋放小周
B.本案審查起訴期限自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日起中止
C.監督考察期間,如小周經批準遷居B縣繼續上學,改由B縣檢察院負責監督考察
D.監督考察期間,如小周嚴格遵守各項規定,表現優異,可將考察期限縮短為5個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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