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事訴訟法講義--偵查(2)
2018-05-31 08:54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偵查(2)
六、查封、扣押物證、書證(刑訴139-143條)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通常與勘驗、搜查同時進行??垩何镒C、書證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查封、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如果是在勘驗、檢查和搜查中發(fā)現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時,憑勘查證和搜查證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單獨進行扣押,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
2.查封、扣押的范圍僅限于與查明案件有關的具有證據意義的各種物品、文件。對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本案有關,都應先行扣押,然后交有關部門處理。
3.對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持有人及其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時,不影響扣押的進行,但應當在清單上注明。
清單的份數:(1)刑訴法,一式二份,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2)公安機關規(guī)定,一式三份,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3)檢察院規(guī)則,一式四份,一份交給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持有人,一份交被查封、扣押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保管人,一份附卷,一份保存。
4.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偵查機關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損毀或丟棄。
5.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xù)扣押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七、查詢、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2.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但可以要求有關銀行、郵電部門在解凍前通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3.扣押、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
4.對于被扣押、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在扣押、凍結期間權利人申請出售,經審查認為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以及扣押、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可以在案件辦結前依法出售或者變現,所得價款予以凍結,并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八、特殊偵查措施
特殊偵查措施,是指只適用于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異于普通偵查措施而具有高度的秘密性、技術性的偵查措施。具體包括技術偵查、秘密偵查和控制下交付。
(一)技術偵查
1.案件范圍
(1)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交有關機關執(zhí)行。
第一,貪污、賄賂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八章規(guī)定的貪污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二,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jiān)管人、報復陷害等案件。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2.期限
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fā)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xù)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xù)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3.材料的保密運用等
(1)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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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fā)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秘密偵查包括臥底偵查、化裝偵查、誘惑偵查。秘密偵查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和程序:
1.只能是基于查明刑事案件案情的需要,而不能用于查明案情以外的目的。
2.必須基于偵查的必要性。
3.必須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并派有關人員實施。
4.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fā)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三)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是指偵查機關發(fā)現有關線索或者查獲毒品等違禁品,在保密的前提下對毒品等違禁品或者有關人員進行嚴密監(jiān)視、控制,按照犯罪分子事先計劃或者約定好的方向、路線、地點和方法,順其自然,將毒品等違禁品“交付”最終接貨人,是偵查機關能夠發(fā)現和將犯罪分子一網打盡的整個偵查過程。
1.控制下交付只能由公安機關依照規(guī)定實施。
2.控制下交付只適用于涉及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
?。ㄋ模┳C據材料的運用
采取技術偵查、秘密偵查、控制下交付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九、通緝
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都有權決定通緝,但是通緝令只有公安機關才能發(fā)布。通緝的程序和要求:
1.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fā)布通緝令。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時,經檢察長批準,作出通緝決定后,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fā)布通緝令。
2.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qū)以內,可以直接發(fā)布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qū),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fā)布。
3.被通緝的對象必須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經被捕而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緝令中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yè)、身份證號碼、衣著和體貌特征并附被通緝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紋及其他物證的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以外,應當寫明發(fā)案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5.通緝令發(fā)出后,如果發(fā)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fā)通報。通報必須注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6.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后,應當及時布置查緝。
7.被通緝的人已經歸案、死亡,或者通緝原因已經消失而無通緝必要的,發(fā)布通緝令的機關應當立即在原發(fā)布范圍內通知撤銷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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