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事訴訟法講義-辯護與代理(3)
2018-05-29 08:56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六、辯護人的權利

辯護人的權利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重點內容。《刑事訴訟法》第36、37、38、39、41、45、47、159、160條及兩高司法解釋相關條文對辯護人的權利作了詳細規定。辯護人的權利可以分為14種。
(一)辯護律師專有:
1.偵查階段了解案件情況權利
(1)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辯護律師并可以依法向辦案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
(2)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4)辦案機關作出移送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提起公訴、延期審理、二審不開庭審理、宣告判決等重大程序性決定的,以及人民檢察院將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2.偵查終結案件移送情況的通知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3.調查取證權、申請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專有,不具備強制性,對不同證人程序不同)
(1)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2)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書面提出有關申請時,辦案機關不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辯護律師口頭提出申請的,辦案機關可以口頭答復。
4.核實證據權
辯護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5.不被監聽權
(1)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2)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并與看守所工作安排和辦案機關偵查工作相協調。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在律師會見室不足的情況下,看守所經辯護律師書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訊問室會見,但應當關閉錄音、監聽設備。
6.保密權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7.申請查閱錄制的庭審過程的錄音、錄像權
律師申請查閱人民法院錄制的庭審過程的錄音、錄像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二)律師辯護人和非律師辯護人都享有,但是非律師辯護人不獨立享有(需要批準)【律師辯護人不需要批準】
1.會見、通信權【非律師辯護人不獨立享有】
(1)會見的手續: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词厮才艜姴坏酶郊悠渌麠l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看守所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臺,采取網上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預約會見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2)時間安排
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并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以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兩名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兩名辯護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辯護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助理人員隨同辯護律師參加會見的,應當出示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
(4)三類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偵查期間應經偵查機關批準,并且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根據最高檢《規則》第45條的規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②有重大社會影響的;③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對特別重大賄賂案件在偵查終結前,偵查機關應當許可辯護律師至少會見一次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不得隨意解釋和擴大三類案件的范圍,限制律師會見。
(5)翻譯人員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譯人員隨同參加的,應當提前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翻譯人員身份證明及其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審查并在3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許可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應當向辯護律師出具許可決定文書,并通知看守所。不許可的,應當向辯護律師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換。
翻譯人員應當持辦案機關許可決定文書和本人身份證明,隨同辯護律師參加會見。
(6)通信權
看守所應當及時傳遞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看守所可以對信件進行必要的檢查,但不得截留、復制、刪改信件,不得向辦案機關提供信件內容,但信件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毀滅證據等情形的除外
2.閱卷權(非律師辯護人不獨立享有)
(1)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除外。
(2)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當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并安排其在3個工作日以內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閱卷的次數和時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閱卷預約平臺。
(3)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案卷材料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將其用于本案辯護、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三)律師辯護人和非律師辯護人平等享有
1.申請向公、檢調取證據權
(1)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2)辯護律師書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但未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查。經審查,認為辯護律師申請調取的證據材料已收集并且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的,應當及時調取。相關證據材料提交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經審查決定不予調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3)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通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書面提出有關申請時,辦案機關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辯護律師口頭提出申請的,辦案機關可以口頭答復。
2.開庭相關情況的通知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3.提出辯護意見權
(1)偵查終結前(律師辯護人)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2)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3)法庭審理階段
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辯護意見。
4.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5.拒絕辯護權
6.上訴權(經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7.其他權利
申訴和控告權、獲得相關的法律文書權、申請回避及復議權、申請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權。
七、辯護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33、35、40、42、46條及兩高司法解釋相關條文對辯護人的義務作了詳細規定。
(一)告知義務
1.委托情況告知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2.不在犯罪現場、不負刑事責任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3.重大事項告知(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二)不得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義務
1.義務及法律后果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2.偵查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辯護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報案、控告、舉報、有關機關的移送,依照偵查管轄分工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報請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上一級偵查機關指定其他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一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不得指定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下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第二節 刑事訴訟中的代理

一、委托人的范圍(哪些人有權委托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5項:“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二、委托代理的時間及告知義務
1.委托代理的時間
(1)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
(2)自訴案件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2.檢察院和法院的告知義務
(1)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
(2)自訴案件: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
三、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一)代理人的范圍和人數,同辯護人
(二)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1.委托人授權的權利【參見第三章相關內容】
2.除委托人授權的權利外,還有下列權利:
①閱卷權
經檢、法許可,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②申請回避及復議權
③律師代理人特有權利
A.律師代理人有調查取證權;
B.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權
四、訴訟代理人的職責
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代理人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
五、代理和辯護有4點相同
1.代理人和辯護人的范圍相同
2.人數相同
3.法院和檢察院承擔的責任相同,3日內告知
4.代理律師和辯護律師的某些權利相同
六、代理和辯護的不同點
1.主要是代理人必須在委托授權的范圍內進行代理,受委托人委托授權的約束;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約束。
2.開始的時間不同
七、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區別
1.兩者之間產生的根據不一樣。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規定和程序產生,訴訟代理人基于委托產生。
2.被代理人的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無、限行為能力的人。
3.父母、有責任的監護單位等;訴訟代理人廣泛,如律師、單位人民團體推薦的人、親友。
4.權限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約束
法定代理人很多權利可以自己獨立行使,如上訴權,被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一審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訴,法定代理人上訴,則二審程序啟動;訴訟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由被代理人進行授權,受被代理人的意志約束,所進行的訴訟代理活動不得違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例1】(2014-2-25)關于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自公訴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B.對因作證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有權獲得補助
C.對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向作出決定的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D.對檢察院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
【答案】D
【例2】(2016-2-26)郭某涉嫌參加恐怖組織罪被逮捕,隨后委托律師姜某擔任辯護人。關于姜某履行辯護職責,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姜某到看守所會見郭某時,可帶1-2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
B.看守所可對姜某與郭某的往來信件進行必要的檢查,但不得截留、復制
C.姜某申請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應書面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D.法庭審理中姜某作無罪辯護的,也可當庭對郭某從輕量刑的問題發表辯護意見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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