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民事訴訟法講義-當事人(1)
2018-05-28 12:24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專題五 當事人
一、當事人概述
?。ㄒ唬┊斒氯说拿袷略V訟權利能力
1.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與當事人適格的關系。
| 比較內(nèi)容 |
民事訴訟權利能力 (當事人能力) |
當事人適格(正當當事人) |
| 特點 | 抽象、概括的法律資格 | 具體個案中的法律資格 |
| 與訴訟聯(lián)系 | 不以具體訴訟為基礎 | 以具體民事訴訟為基礎 |
| 與法律的關系 | 無需法律規(guī)定 | 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 |
| 判斷 | 自然人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法人或者組織始于依法設立,終于依法終止 |
1.在變更之訴與給付之訴中,以是否是本案所涉及法律關系的主體或者對該法律關系中的利益是否享有權利或者管理權利作為判斷標準; 2.在確認之訴中,以對確認法律關系存在與否是否具有確認的必要性,即確認利益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的標準。 |
2.未成年人與精神病患者的當事人資格。
3.非實體當事人的情形: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遺產(chǎn)管理人和遺囑執(zhí)行人、死者的近親屬。
?。ǘ┊斒氯说拿袷略V訟行為能力(當事人訴訟能力)
二、原告和被告
?。ㄒ唬┮悦袷路申P系為依據(jù)
?。ǘ┓ㄈ撕托袨槿藛栴}
1.法人和內(nèi)部工作人員:取決于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為執(zhí)行工作任務行為。
2.行為人作為當事人
《民訴解釋》第62條:(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行為人即以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除外;(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行為人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三)法人與分支機構(gòu)問題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gòu),或者雖然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gòu),由法人作為當事人。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由分支機構(gòu)作為當事人。
?。ㄋ模﹦趧贞P系
《民訴解釋》57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提起訴訟的,以接受勞務一方為被告。
?。ㄎ澹┐逦瘯痛迕裥〗M
《民訴解釋》第68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fā)生民事糾紛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chǎn)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蛐侣剤蟮阑蚱渌髌芬鸬拿u權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三、共同訴訟
(一)必要共同訴訟
1.法律規(guī)定的必要共同訴訟的情形
?。?)掛靠關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民訴解釋》第54條)
(2)勞務派遣關系。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為當事人。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為共同被告。(《民訴解釋》第58條)
?。?)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jīng)營者與實際經(jīng)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jīng)營者和實際經(jīng)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民訴解釋》第59條)
?。?)個人合伙與合伙組織?!睹裨V解釋》第60條: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
與《民訴解釋》第52條規(guī)定的合伙組織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相區(qū)別。合伙組織具有三個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組織機構(gòu)和財產(chǎn);第三,不具備法人資格。
?。?)企業(yè)法人分立。以分立后的企業(yè)為共同訴訟人。(《民訴解釋》第63條)
?。?)借用關系。借用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民訴解釋》第65條)
?。?)保證合同關系。(《民訴解釋》第66條)


?。?)監(jiān)護關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jiān)護人為共同被告。(《民訴解釋》第67條)
?。?)繼承遺產(chǎn)關系: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除外。(《民訴解釋》第70條)
?。?0)代理關系:原告起訴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共同被告。(《民訴解釋》第71條)
?。?1)共有財產(chǎn)關系:部分共有權人起訴,其他共有權人為共同訴訟人。(《民訴解釋》第72條)
2.標的的共同
特定身份關系、連帶債權與連帶責任、內(nèi)部不可分合同關系、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共同危險行為
3.必要共同訴訟人的關系
內(nèi)部關系: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jīng)其他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民訴法》第52條)
注意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上訴問題是一個例外。(《民訴解釋》第319條)
4.必要共同訴訟人的參訴方式
?。?)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法院也可以追加其參加訴訟。原告放棄實體權利,可不追加;被告應當追加。(《民訴解釋》第74條)
?。?)二審中追加,根據(jù)自愿原則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發(fā)回重審。(《民訴解釋》第3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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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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