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事訴訟法講義-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2)
2018-05-28 12:13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要注意以下常考的知識點:1.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體制以及二者的區別;2.公安機關的性質。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監督關系。人民法院的監督不是通過對具體案件的指導實現的,各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獨立地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對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作出處理意見,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執行;下級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決之前就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匯報。
二、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在人民檢察院內部實行檢察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領導本院工作。
三、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性質上屬于行政機關。他與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不同,由于檢、法依據憲法由同級人大常委會產生并對其負責,檢、法的性質屬于司法機關。公安機關雖然可以行使部分刑事司法職能,但其隸屬于政府,屬于行政機關。公安機關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公安機關還受同級人民政府領導。
【例1】(2017-2-65)某案件經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后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為回應社會關注和保證辦案質量,在案件由高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前,基于我國法院和檢察院的組織體系與上下級關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最高法院可聽取高級法院對該案的匯報并就如何審理提出意見
B.最高法院可召開審判業務會議對該案的實體和程序問題進行討論
C.最高檢察院可聽取省檢察院的匯報并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審查
D.最高檢察院可決定檢察機關在二審程序中如何發表意見
【答案】CD
第二節 訴訟參與人
一、訴訟參與人
(一)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一定權利、負有一定訴訟義務的除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當事人是指與案件的結局有著直接利害關系,對刑事訴訟進程發揮著較大影響作用的訴訟參與人。當事人的特點有:1.處于攻擊與防御地位;2.與本案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3.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除當事人之外,參與訴訟活動并在訴訟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訴訟參與人。特點是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二)所有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
1.刑訴法第9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2.刑訴法第14條第2款(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二、當事人
(一)當事人共有的權利
除享有所有訴訟參與人共有的兩項權利以外,記憶當事人權利的方法是:首先記住各類當事人的共有權利;然后記住各種當事人的特有權利,特有權利又與當事人的特點身份有關。
當事人共有權利包括: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2.控告權;3.申請回避及申請復議;4.參與法庭審理權;5.申訴權;6申請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權利,但是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
(二)特有權利
1.被害人
這里的被害人特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訴權,因為訴訟被檢察院掌握了,但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仍然有協助檢察機關指控犯罪的權利,在訴訟中的作用是指控犯罪。
(1)被害人沒有訴權:起訴、變更訴訟、撤訴、上訴權。
(2)請求抗訴權(一審判決)。
(3)安全保障權(第62條第2款:“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2.自訴人(有訴權)
一般來說,刑事訴訟中的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自訴人在訴訟中執行控訴職能。
(1)自訴人有提起自訴權,如果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為告訴,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根據刑訴法第106條規定,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自訴人對提起的自訴應當承擔證明責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權利都來源于辯護權,包括自我辯護權、委托辯護權、特定情形下的指定辯護權,對第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上訴權。
(2)自訴案件中,被告人特有的兩項權利:反訴權、和解權。
(3)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權。
4.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民事訴訟中的權利都享有,但是只能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享有。
三、其他訴訟參與人
除享有所有訴訟參與人共有的兩項權利以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具體權利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的權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獨立享有與當事人基本相同的權利。所以法定代理人的權利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1.獨立享有與當事人基本相同的權利,也就是說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不需要當事人同意,而且可以違背當事人意志;2.法定代理人的權利和當事人基本相同,直接享有當事人的權利(上訴權、申請回避權和在場權)。另外,具體權利要看這個人是誰的法定代理人。比如:如果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則享有上訴權等,而如果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則不享有上訴權,但是享有申請抗訴權。
(二)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的權利:1.委托人授權的權利;2.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要求回避及申請復議權;3.申請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刑訴法第56條)
(三)辯護人
在辯護與代理一章中詳細介紹。
(四)鑒定人
1.條件
(1)刑事訴訟中的鑒定人必須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鑒定的主體。(2)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3)鑒定人受到專門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更換。(4)與本案無利害關系。
2.權利
(1)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件情況;(2)提供足夠的鑒定材料;(3)提供必要的條件;(4)收取鑒定費用;(5)同一個專門性問題有兩個以上鑒定人鑒定時,可以共同寫出一個鑒定意見,也可以分別寫出各自的鑒定意見;(6)鑒定條件不具備時,有權拒絕鑒定;(7)有權要求補充或者重新鑒定,有權根據鑒定結果重新提出鑒定意見;(8)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第2款的規定,鑒定人享有安全保障權。
3.義務
一般義務有:如實鑒定;知悉的案件情況和隱私應當保密。另外還有:
(1)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出庭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3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五)翻譯人員
翻譯人員在訴訟過程中主要對外國語言、少數民族語言、聾啞手勢、盲文等進行翻譯。翻譯人員在訴訟過程中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了解同翻譯內容有關的案件情況;
2.有權查閱記載其翻譯內容的筆錄,如果筆錄與實際翻譯內容不符,有權要求修改或者補充;
3.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和經濟補償。
(六)證人
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是指憑著感覺通過訴訟外的途徑了解案件情況并向專門機關作出陳述的當事人以外的人。
1.注意刑訴和民訴的區別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感覺器官,才能感知案件情況。單位不能作證人,因為單位本身沒有感覺和知覺,不能感知案件情況,也無法承擔作偽證的責任。但是在民事訴訟中,證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2.證人的條件
對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的理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對該規定正確理解是:在第一個“不能”前面加上“而且”字樣;第二個“不能”前面加“或者”。也就是說,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有達到不能辨別是非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才不能作證人。換句話說,生理上、精神上雖然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還沒有達到不能辨別是非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仍然可以作證人。證人的條件還有:(1)了解案件情況(當事人除外),既包括直接了解,又包括間接了解;(2)提供案件情況;(3)必須通過訴訟外途徑了解案件情況。
3.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是其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這種感知具有親歷性,是不可能由他人替代的;并且出庭接受質證時必須由其本人回答,也是不可替代的;同時,證人作偽證要由其本人負法律責任,這也是不能由他人替代的。證人的不可替代性,必然得出證人作證優先規則。因此,當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通過訴訟外的途徑了解案件情況時,應該優先作為證人,而不能作為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法律工作者參與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或者其他法律工作。
4.關于證人是否需要回避問題
無論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都不需要回避,因為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5.證人以出庭為原則,以不出庭為例外
6.證人不能旁聽本案的審判
7.掌握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1)證人的義務
①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
②出庭義務——可以強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予以訓誡、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院長批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2)證人的權利
①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保障權
第一,請求保護權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第二,特殊案件中的特殊保護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②物質補助權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例2】(2017-2-6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可分為防御性權利和救濟性權利。下列哪些選項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濟性權利?
A.偵查機關訊問時,犯罪嫌疑人有申辯自己無罪的權利
B.對辦案人員人身侮辱的行為,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C.對辦案機關應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犯罪嫌疑人有申訴的權利
D.被告人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重,有提出上訴的權利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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