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國際私法講義-中國的區際司法協助
2018-05-26 16:37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四部分 中國的區際司法協助(★★★★★)
【本部分考點歷年真題統計】2005年——2016年,12年間考過14題,計23分(★★★)1.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途徑
| 區際法律沖突的一般解決途徑 | 沖突法解決途徑 |
| 統一實體法解決途徑 | |
| 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途徑和步驟 |
途徑及步驟設想:分別制定自己的區際沖突法或參照適用各自的國際私法; 制定全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 全國統一的實體法或各地區分別采用相同或類似的實體法。 |
中國區際沖突解決方案:
a.各自的區際沖突法;b.全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c.全國統一實體法
(1)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送達安排——參見“涉外送達”部分
(2)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送達與取證)的安排——參見“涉外送達”部分
(3)最高法《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參見“涉外送達”部分
(4)涉港澳送達——2009年《關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的送達方式——參見“涉外送達”部分
(5)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與執行民事判決(包括勞動爭議案件)的安排
| 送達 | 主體 | 案件范圍 | 文字 | 程序 | 保全措施 |
| 內地 | 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 民事、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勞動爭議 | 蓋章的中文委托書、中文 | 向一地法院申請執行的同時,可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查封。 | 可據被請求方法律,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
| 澳門 | 認可判決申請的法院為中級法院,有權執行的法院為初級法院。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基于書面管轄協議的民商事案件的終審判決 | 管轄法院 | 被申請人在兩地均有財產的 | 申請期限及程序、文字 | 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文件 |
| 內地 | 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財產所在地中院;可選擇其一,但不得同時分別申請。 | 可同時分別申請,兩地法院分別執行判決的總額,不得超過判決確定的數額。 | 申請的期間為二年;依據被申請執行地法律;向內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應為中文或中文譯本(向香港申請則無須中文)。 |
(1)申請書; (2)經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蓋章的判決書副本; (3)原判決法院出具的證明該判決為可執行的終審判決的證明書; (4)身份證明材料。 |
| 香港 | 香港高等法院 |
①可裁定不予認可和執行的理由:管轄協議屬于無效;判決已獲完全履行;執行地法院對該案享有專屬管轄權;未曾出庭的敗訴一方當事人未經合法傳喚或未獲依法律規定的答辯時間;判決是以欺詐方法取得的;就相同請求所作其他判決或仲裁裁決已經為執行地法院所認可或者執行的;違反公共秩序;
②對依據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可以中止認可和執行程序;
③對于不予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可以按照執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實重新起訴。
(7)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 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 管轄法院 | 被申請人在兩地均有財產的 | 申請期限及程序 | 拒絕執行的理由 |
| 內地 | 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中院;二者不同時可選擇其一,但不得同時分別申請。 | 不能同時分別申請,一地法院執行不足部分,可向另一地法院申請。 | 依據被申請執行地法律 | 基本與《紐約公約》第5條相同 |
| 香港(限于港澳辦提供名單內的仲裁機構之裁決) | 香港高等法院 |
| 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 管轄法院 | 被申請人在兩地均有財產的 | 適用范圍 | 拒絕執行理由 |
| 內地 | 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財產所在地中院;二者不同時可選擇其一,但不得同時分別申請。 | 可單獨也可以同時分別申請,仲裁地法院先執行,可向另一地法院就不足部分申請執行。 | 對方的(仲裁機構、仲裁地、仲裁法規)仲裁,三重標準。 | 基本與《紐約公約》第5條相同 |
| 澳門 | 中級法院(認可) |
| “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界定 | 管轄法院 | 期限 | 起訴與認可申請的沖突處理 |
| 臺灣地區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臺灣地區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解筆錄;由臺灣地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出具并經臺灣地區法院核定,與臺灣地區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的調解文書。 |
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受理。 向內地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的,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應當提供財產存在的相關證據。 |
受理認可臺灣民事判決的申請后,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 |
受理認可申請后審結前,對重新起訴不予受理;已受理起訴后審結前申請認可,對于認可的申請不予受理。未申請認可,可直接起訴;作出裁定前,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的,可以裁定準許。 內地法院拒絕認可的,不得再申請認可,但可重新起訴。 |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該判決真實并且已經生效。
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過海峽兩岸調查取證司法互助途徑查明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真實性和是否生效以及當事人得到合法傳喚的證明文件;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就有關事項依職權通過海峽兩岸司法互助途徑向臺灣地區請求調查取證。
(10)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
| “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界定及授權委托書 | 管轄法院 | 期限 | 認可、起訴、審理期限等問題 |
|
有關常設仲裁機構及臨時仲裁庭在臺灣地區按照臺灣地區仲裁規定就有關民商事爭議作出的仲裁裁決,包括仲裁判斷、仲裁和解和仲裁調解。 代理申請授權委托書應履行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但授權委托書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見證下簽署或經中國大陸公證機關公證證明是在中國大陸簽署的除外。 |
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受理。 向內地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的,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應當提供財產存在的相關證據。 |
決定認可的,應自立案起兩個月內作出裁定;拒絕認可或者駁回申請的,應在作出決定前按有關規定自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 受理認可申請后審結前,對同一爭議的起訴不予受理;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爭議起訴的,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作出裁定前,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的,可以裁定準許。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認可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
| 取證 | 聯絡機關、時間 | 委托書 | 文字、證據用途 | 法律 | 費用、拒絕 |
| 內地 | 各高級人民法院;最高院也可出面委托;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否則應說明原因。 | 應提供加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印章的委托書 | 中文或中文譯本;證據只能用于委托書所述的相關訴訟。 | 受托方應根據本轄區法律規定安排取證。請求按特殊方式取證的,如受托方認為不違反本轄區法律則可同意。 | 一般性開支免費,翻譯鑒定、特殊方式取證等非一般性支出不免費;證人拒絕則應書面通知委托方,并退回委托書所附全部材料。 |
| 香港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時間要求同上。 | 應提供加蓋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印章的委托書 |
【例題】中國香港甲公司與內地乙公司簽訂商事合同,并通過電子郵件約定如發生糾紛由香港法院管轄。后因履約糾紛,甲公司將乙公司訴至香港法院并勝訴。判決生效后,甲公司申請人民法院認可和執行該判決。關于該判決在內地的認可與執行,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7-1-39,單選)
A.電子郵件不符合“書面”管轄協議的要求,故該判決不應被認可與執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與財產所在地分處兩個中級人民法院的轄區,甲公司不得同時向這兩個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C.如乙公司在內地與香港均有財產,甲公司不得同時向兩地法院提出申請
D.如甲公司的申請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答案】B
【例題】澳門甲公司與內地乙公司的合同爭議由內地一仲裁機構審理,甲公司最終勝訴。乙公司在廣東、上海和澳門均有財產。基于這些事實,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2010-1-82,多選)
A.甲公司可分別向廣東和上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B.只有國務院港澳辦提供的名單內的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才能被澳門法院認可與執行
C.甲公司分別向內地和澳門法院申請執行的,內地法院應先行執行清償
D.兩地法院執行財產總額不得超過依裁決和法律規定所確定的數額
【答案】CD
相關要點總結:(★★★★★)
1.委托送達或取證的主體
內地委托香港、澳門、臺灣送達(或取證)的主體最低為高級人民法院。澳門委托內地送達或取證的主體為終審法院,香港委托內地送達的主體為高等法院;關于取證,香港指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為聯絡機關。
2.向何種級別的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
港澳臺案件向內地申請認可與執行,一審在內地均須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內地的案件在香港應向高等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在澳門應向中級法院申請認可,由其初級法院執行。
3.港澳案件可否同時向兩個以上的內地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
港澳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不得同時向內地的兩個及以上法院同時申請認可與執行。
4.是否收費
委托送達或取證一般免費,但委托方須承擔法院實際產生之費用(非一般性開支)或委托方所要求的特殊方式送達或取證引起的費用。執行不免費。
5.是否須提交中文文本
向內地法院請求司法協助都應當提交有關文件的中文譯本,但向香港申請認可與執行協議管轄的民事判決不要求提交中文。此外,依據《海牙送達公約》請求送達司法文書,無中文譯本而有英法文譯本的,僅當事人可以拒收。
6.拒絕送達、取證、認可與執行的理由
專屬管轄、依被請求方法律不可訴、開庭日期已過均不能作為拒絕送達取證的理由,但專屬管轄可以作為拒絕認可與執行的理由。
7.不服裁定的救濟
內地: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港澳:根據其法律規定提出上訴
8.被申請人在兩地(港澳及內地)均有財產的,可否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
【獨角獸特別提醒】區際司法協助若干總結
其一,送達取證出高院(內地),認可執行(內地一審)中院管;
中文委托行兩岸(協議管轄在港申請除外),送取(一般)免費執(行)不免。
其二,專屬、不可訴、已過期,拒絕送(達)取(證)不成立;
(兩岸)同時申請屬例外,澳門仲裁港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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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心聲
- 陳永生老師講得灰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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