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項選擇題】
1.某企業違反環保許可,市環境監督局對該企業罰款20萬元。該企業向法院起訴,認為A省政府頒發的《A省環境保護辦法》規定的此類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金額為5萬元。法院認為,該企業違法行為發生時,國務院新修訂的《環保條例》規定最高可罰款金額為100萬元,因此市環境監督局所作出的20萬元罰款金額并無不妥,遂判決該企業敗訴。針對此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法院可以撤銷《A省環境保護辦法》
B法官可以宣布《A省環境保護辦法》無效
C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D新法優于舊法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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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法律淵源的沖突解決辦法。題干涉及的兩個法律文件中,《A省環境保護辦法》是省政府所發布的規章,《環保條例》是國務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規,二者構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系,行政法規的效力要高于地方政府規章,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適用原則,應當優先適用《環保條例》,據此C選項正確。D選項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因為題干中特別強調《環保條例》是新修訂的法律文件,很多同學基于直覺可能會錯選D選項。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這兩個原則的適用前提是兩個沖突的法律文件是同一位階(即制定主體為同一主體),本題中《A省環境保護辦法》和《環保條例》顯然不符合這一前提條件。A和B選項都涉及對違憲審查權限的考查,我國的違憲審查模式為立法機關模式,法院作為司法機關無權對違反上位法的下位法作出撤銷處理或宣布無效,只能向有權機關(立法機關)反映問題并直接根據上位法作出判決。試想一下,在我國的人大政體下,如果法院能夠審查人大立法的合憲性問題,那么就會導致下級審查上級也就是以下犯上的悖論。提醒大家注意,從歷年真題來看,命題人似乎特別“喜歡”賦予法院這一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權力,刻意將美國的司法審查模式與我國的立法審查模式混淆來迷惑大家,這一命題偏好大家需要特別注意。
綜上,本題答案為C。
2.甲公司通過某招聘平臺向社會發布了招聘信息。閆某某投遞了求職簡歷,甲公司認為閆某某不適合招聘崗位,原因為閆某某系XX省人。閆某某認為,甲公司的地域歧視行為違反了《就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并嚴重侵犯了其人格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甲公司向其口頭道歉、登報道歉、支付精神撫慰金6萬余元。最終,法院判令甲公司向閆某某支付精神撫慰金9千元,由甲公司向閆某某口頭道歉并在國家級媒體登報道歉。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哪一項?
A本案判決體現了法的強制作用
B本案判決具有普遍約束力
C閆某某的人格權屬于相對權
D訴訟法律關系屬于第一性法律關系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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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綜合性很強,難度適中,是一道好題。甲公司的地域歧視行為顯然違法,被訴至法院后被判令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撫慰金,這體現了法律對于違法行為的打擊制裁,從法律規范作用的角度講,非常典型的體現了強制作用,A選項正確。延伸說兩句,判決書本身就是一個評價書,因此在做涉及規范作用的考題時,出現判決書就一定會體現法律規范作用中的評價作用,如果是個敗訴判決,那么評價作用和強制作用都將同時體現。B選項錯誤,以適用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以將法律文件劃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兩類。規范性法律文件針對不特定對象,具有普遍約束力,典型如《民法典》《刑法》等。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針對特定對象,僅具有個案效力,典型如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本案的判決書顯然只針對當事人閆某某和甲公司有效,并不約束一般社會公眾,是非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普遍約束力。C選項錯誤,義務主體是否特定是區分絕對權和相對權的關鍵,絕對權也被稱為對世權,義務主體不特定,典型如物權、人身權;相對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人,典型如債權、合同權利。本案中閆某某的人格權屬于人身權,具有絕對性,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是絕對權而非相對權。D選項錯誤,在兩個有關聯的法律關系中,如果其中一個法律關系的存在要以另外一個法律關系的存在為基礎和前提,那么就存在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的區分。可以獨立存在的是第一性法律關系,不能獨立存在的是第二性法律關系,典型如債權和擔保的關系。在做題過程中,常見的判斷技巧有二:調整性法律關系一般是第一性法律關系,與此相關的保護性法律關系一般是第二性法律關系;實體法律關系一般是第一性法律關系,與此相關的訴訟法律關系一般是第二性法律關系。也就是咱們上課時所說的調整一保護二,實體一程序二;因此本題中的訴訟法律關系應當是第二性法律關系。
綜上,本題答案為A選項。
3.法諺有云:“法律的最佳解釋就在于法律本身。”關于該法諺,下列理解正確的是?
A法律之外無解釋
B立法的過程就是法律解釋的過程
C文義解釋是最佳的法律解釋方法
D法律解釋應當具有一定的客觀性
正確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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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于法理學中典型的名人名言類題目,想要做對此類題目,最為重要的就是要學會跳出“諺語”本身來把握其核心主旨意思,避免對法諺作出過于直白或狹隘的理解,這個道理并不復雜,“諺語”之所以能夠口口相傳,歷經時光的檢驗仍被我們所銘記,就在于它本身具有超越于文本之外的啟發性和指導性,“過窄”的理解諺語,恰恰是錯失其精華的表現。法律的最佳解釋就在于法律本身告訴我們,在對法律的解釋過程中,要避免以自己的主觀意思曲解法律,避免以自己的判斷來取代法律的本意,概言之就是,就是要限制(不是消除!)解釋過程中的主觀性和任意性,使解釋者的解釋結果具有必要的客觀性,避免解釋結果的天馬行空和不著邊際。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客觀性之前“一定”的程度限定,也是命題精確性的表現。A選項錯誤,法律解釋是法律制定到法律實施的橋梁,體現了人們對于法律的理解,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沒有法律解釋,就不可能有正常的法律實施,對于人們的法律實踐來說,法律解釋是一個必經環節。B選項錯誤,法律解釋是人們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對法律含義的說明活動,解釋本身在邏輯上也預設了解釋對象的存在,立法的過程就是在創造法律,創造法律解釋的對象,二者無法等同。C選項錯誤,這個選項的迷惑性很強,因為文義解釋是指從法律的字面含義來對法律作出相對直白的解讀,其最大的好處正在于忠實于法律規定本身,似乎與諺語的核心意涵相符合,但該選項實際上卻經不起推敲。法律解釋需要保持一定的客觀性,但這并不意味著解釋過程不受解釋者本人價值立場的影響,解釋結果客觀性的保持是相對的,是對解釋者的一種觀念性提醒,一千個人眼里之所以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就在于這一千個人分別代表一個理解哈姆雷特的立場和角度。對法律解釋活動來說,不同的解釋者基于立場的差異,往往會有不同解釋方法和解釋角度的選擇,為了限制其主觀性,文義解釋具有通常的優先性,但不同的解釋方法之間并不存在固定的位階關系,當文義解釋方法所得出的解釋結果不具有可接受性時,其他解釋角度和解釋方法的選擇就無法避免了。事實上,在法律解釋的過程中,為了應對復雜的案件處理需要,不同的解釋方法往往是綜合交替運用。大家可以反推一下,如果文義解釋是絕對的最佳解釋方法,那么其他的解釋方法又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
我再多說兩句:提醒大家一個法理學的做題技巧,我們在法理學中講授的很多原理,都有其相對性,也就是說在理解這些原理時要有一個所謂“度”的問題,不能不到位,也不能太超過,而要達到一個適中的狀態,把握其核心主旨,避免對原理的極端理解。當然,這個“度”的把握是有難度的,一方面要認真聽課,力求理解到位(準備彈藥),另一方面也需要反復刷題,形成“題感”(找到準星兒),這樣很多看似有迷惑性的選項,就能迎刃而解,一擊制勝了。
綜上,本題答案為D選項。
4.“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 。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制定出良法,就能帶來善治
B良法應當通行天下
C同樣的法律在不同國家會有不同的治理效果
D為保障善治,必須堅持法律中心主義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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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干信息強調了立法工作的重要性,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沒有科學完備的法律體系,全面依法治國的各項工作就沒有能夠展開的法律基礎。但大家要注意,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告訴我們的是良法是善治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善治不僅需要有良法作為規范基礎,也需要人民的真誠擁護和法律的有效實施,正如博爾曼說過的一樣“法律必須要被人們所信仰,否則他將形同虛設”,我們的領導人也有過類似的表述,即“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據此,A選項錯誤。B選項錯誤,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和具體國情,是科學立法的應有之義,也是打造良法的必然要求。因此,不同的國家和民族,基于自身情況的差異,會有不同的法律體系和立法要求。法治思想強調的“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對國外先進的法治經驗可以借鑒但絕不能照搬正體現了這一道理。C選項正確,法律的實施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即使一樣的法律,在不同地區的實施狀況也可能會有非常明顯的差異,C選項看到了法律實施的復雜性,是正確的。D選項錯誤,“法律中心主義”看似強調了法律的重要地位,但卻忽視了法律作用具有局限性這一法理學的基本原理,良好的國家治理并非單純的依法治理,而是要將法律手段和其他手段結合起來進而多管齊下,形成合力。我們強調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統一,強調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結合的原因也正在于此,因此并非在國家治理的任何領域中都要絕對化的強調法律是中心,某些領域(典型如法外空間)恰恰要發揮道德規范等其他社會規范的價值。提醒大家,在理論法的語境下“法律中心論”和“法律萬能論”是可以劃等號的,都是錯誤的理論傾向。
綜上,本題答案為C。
5.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要總結推廣新時代“楓橋經驗”,提升城鄉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堅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并創新刑滿釋放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管理模式。對于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理解,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楓橋經驗核心要義是堅持為了群眾、相信群眾,發動群眾和依靠群眾
B楓橋經驗要求重視法治工作,擴大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范圍
C鄉村屬于熟人社會,更適合楓橋經驗,城鎮屬于陌生人社會,不宜強調楓橋經驗
D推廣楓橋經驗,要重視政府和基層群眾組織的協調,更要強調基層群眾組織的普法責任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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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橋經驗”是我黨針對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經驗總結,也是黨的群眾路線的重要組成部分。“楓橋經驗”的核心主旨就是在基層社會治理中,依靠群眾,服務群眾,通過以調解為核心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手段來維護基層社會的穩定,高效合理的化解基層社會的矛盾。“楓橋經驗”既強調黨組織、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多方主體發揮合力,也針對基層事務復雜性的特點強調法治、德治、自治等多元化治理手段的結合。由上述對“楓橋經驗”的概括性介紹,我們不難得出廣泛調動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是其核心邏輯,因此只要選項中與之匹配的表述,均可以判斷為正確選項,故A選項正確。B選項也是正確的,“楓橋經驗”盡管強調“調解”在糾紛解決中的重要作用,但并不排斥“訴訟”在糾紛解決中的兜底作用,并且“擴大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范圍”本質上也是在強調“群眾參與”這一核心邏輯。C選項明顯錯誤,“楓橋經驗”是針對基層社會治理的經驗總結,基層社會并不存在所謂鄉村和城鎮的截然劃分(試想一下,作為基層治理的重要參與主體之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是既有村委會,又有居委會嗎?),因此將其適用范圍限定在鄉村地區顯然過于狹隘。另外,從政治正確的角度來說,作為黨中央反復提倡和推廣的優秀經驗總結,C選項中“不宜強調楓橋經驗”的表達也顯然是站在了中央政策的對立面,我們一再強調,法治思想的題目是政治題,哪怕基于題感,也能輕松將C選項鎖定。D選項正確,“楓橋經驗”強調主體多元和手段多元,主體多元自然包含政府和基層群眾組織的良性互動,手段多元也不可能排除法治手段參與其中,并且普法本身就是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前提,參與普法也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核心工作內容。
綜上,本題答案為C。
6.憲法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劃分為不同類型,對于憲法分類,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劃分以是否與現實一致為標準
B剛性憲法是難于修改的規范性憲法
C成文憲法都是剛性憲法
D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的劃分,以憲法是否通過立法來實施為標準
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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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難度一般,考查憲法分類這一傳統知識點。A選項錯誤,根據普萊士所提出的標準,成文憲法國家是指存在一部統一憲法典的國家,而不成文憲法國家則是將大多數國家在憲法典中集中規定的憲法規范通過多個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等形式零散式表達。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成文憲法國家同樣有憲法,只是憲法規范并不集中于一部法典而已。根據憲法規定和現實狀況是否一致,可以將憲法分為真實的憲法(社會主義憲法)和虛假的憲法(資本主義憲法),這是由列寧所提出的分類標準。B選項正確,根據憲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是否與普通法律一致,可以將憲法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也是由普萊士提出的分類標準),剛性憲法的效力高,制定修改程序相較于普通法律更為嚴格,柔性憲法的效力與一般法律相同,制定修改程序與普通法律毫無二致。因此剛性憲法是難于修改的規范性憲法。C選項錯誤,一般而言,成文憲法往往是剛性憲法,不成文憲法往往是柔性憲法,但這是一個一般性的規律總結,反例也是存在的,少數某些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可能也是柔性的,比如哥倫比亞,智利等。D選項錯誤,如前所述,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區分的標準在于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而不是是否通過立法來實施。事實上,作為國家運行的基本規則,憲法規范往往都是需要通過立法細化為普通法律來具體實施的。
綜上,本題答案為B。
7.2022年3月11日,全國人大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了“協同立法”制度。關于協同立法,下列說法錯誤的是哪一項?
A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開展區域協同立法
B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開展區域協同立法
C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要加強對地方協同立法的監督和指導
D協同立法有助于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形成全國統一大市場
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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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地方組織法》的最新修改,比較典型地體現了法考中“新增必考”的考試規律。2022年《地方組織法》的修改亮點頗多,其中之一就在于貫徹了地方的“區域協同,一體發展”的理念。這里的“區域協同”主要指一定級別地方的人大和政府在履行立法和行政職能時的積極溝通和有效協作,主要涉及兩個法條:第一是在立法領域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開展協同立法;第二是在行政管理領域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結合地方實際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區劃的區域協同發展工作機制,加強區域合作,并且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需要,可以建立跨部門指揮協調機制。據此我們不難得出結論,立法協同的級別限定為省市兩級(普通的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本沒有立法權),行政協同,無論是區域協同還是部門協同的級別限定為縣級以上(鄉是最低級別的區劃,也沒有工作部門的設置,因此不可能存在跨行政區劃和跨部門的問題)。據此,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C選項正確,地方的協同立法需要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推進,尤其是不能存在違憲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憲法的解釋機關和監督實施機關,理應要加強對地方協同立法的監督和指導工作,并且地方工作受中央的領導和監督也是一般常識,因此C選項不難判斷。D選項正確,協同立法能夠有效增進不同地方的互相協作和有效溝通,增強發展的整體性和協調性,這對于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形成全國統一大市場當然益處多多。并且協同立法是全國人大貫徹黨中央最新發展理念和布局的立法體現,此處給予正面評價也是政治正確的基本要求。
綜上,本題答案為B。
8.關于正當防衛,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宋某持刀攔路搶劫武某,武某系武警退役人員,假裝害怕,乘宋某放松警惕,突然攻擊宋某,致其受傷。武某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B陳某騎摩托車找李某算賬,找到李某,下了摩托車,拿鐵棍追打李某。李某奪路而逃,逃至大路,甩掉陳某,看到陳某停在路邊的摩托車,出于泄憤,將摩托車踹下河,致使價值萬元的摩托車報廢。李某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C甲、乙基于共同傷害的故意,報復周某。甲用刀刺向周某,周某將一旁的乙強拉過來擋在前面,致使乙被刺死。周某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D許某傷害韓某,韓某奮起反抗,導致許某摔倒,頭部撞到桌角,倒地昏迷,嘴角抽搐。見此情景,韓某又掄起小板凳砸向許某頭部,致其死亡。韓某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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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項,正當防衛是指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武某假裝害怕,誘使宋某放松警惕。宋某雖然放松警惕,但是并未放棄搶劫罪的不法侵害。宋某的不法侵害仍然正在進行。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武某有權實施正當防衛。有人可能認為武某不應突然攻擊。實際上,面對不法侵害,防衛人進行制止時,可以突然實施,以便更好地達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在此可以“不講武德”。因此,武某構成正當防衛。A項說法錯誤。
B項,正當防衛的手段,既可以針對不法侵害人的身體,也可以針對不法侵害人的侵害工具或物品。毀壞其工具或物品,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是,能夠起到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效果。例如,甲欲傷害乙,向乙扔磚塊,未砸中乙。甲又拿起自己的花瓶(價值較大),準備砸向乙,乙用腳將甲手里的花瓶踢飛。乙踢飛花瓶,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因此屬于正當防衛。
在本題中,李某毀壞陳某的摩托車,不構成正當防衛。理由是,李某已經甩掉陳某,該摩托車此時不是陳某的侵害工具或物品,陳某并沒有使用摩托車實施不法侵害。此時,李某出于泄憤,毀壞陳某的摩托車,不構成正當防衛,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B項說法正確。
引申:假如案情改為:陳某對李某緊追不舍,距離很近,陳某準備騎上摩托車追趕李某,李某為了防止陳某騎摩托車追趕自己,便將摩托車踹到河里,則李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因為,李某的行為能夠起到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效果。
C項,(1)面對甲的刺殺,周某假如用鐵鍋擋在胸前,抵擋甲的刺殺,周某的這種行為在客觀要件板塊就不是危害行為,直接得出無罪結論。這種無罪結論不需要用后面“違法阻卻事由”板塊的正當防衛來論證。也即,周某的行為雖然在制止不法侵害,但不屬于反擊甲,所以對甲不構成正當防衛。同理,題中,周某用乙來抵擋甲的刺殺,這種行為對甲不構成正當防衛。
(2)周某的行為對乙構成犯罪。第一,乙也在對周某實施不法侵害,周某強拉乙的行為,也是在制止乙的不法侵害,屬于對乙的防衛行為。但是,這種防衛行為導致乙死亡,超出了防衛的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也即,周某制止乙的不法侵害,可以將乙拉倒、打倒,但不能將乙拉來墊背。將乙拉來墊背,不是制止乙的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第二,周某將乙拉來抵擋甲的刺殺,屬于強迫乙為自己“擋子彈”,屬于將乙置于死亡的危險境地,類似于將乙推向火坑,屬于故意殺人行為,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第三,周某不構成緊急避險。為了救自己的命而犧牲他人的命,不構成緊急避險,而屬于避險過當。歸納言之,周某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避險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從寬處罰,具體罪名是故意殺人罪。因此,C項說法正確。
引申:甲的刺殺行為構成打擊錯誤。根據具體符合說,甲對周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甲對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周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甲對乙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定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注意,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周某有傷害故意,便推定或擬制甲對乙有傷害故意,所以對甲只能定故意傷害罪,同時過失致人死亡,因此便定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在此注意,不能認為,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因為甲對周某沒有殺人故意。
D項,正當防衛是指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韓某看到許某已經倒地昏迷,表明韓某知道許某已經結束了不法侵害,且喪失了再次侵害的可能性,此時韓某繼續防衛,屬于事后防衛,而非正當防衛。韓某掄起小板凳砸向許某頭部,致其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D項說法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9.下列哪個行為構成犯罪中止?
A高某欲殺害王某,計劃投毒六次以便致王某中毒死亡,投毒四次后,由于害怕而放棄繼續投毒。但前四次投毒導致王某死亡
B丈夫甲殺害妻子乙,捅了數刀,以為乙死亡,便離開現場。后甲回到現場,發現乙未死,可憐乙,將乙送往醫院搶救成功
C李某欲制造毒品,在化學實驗室制造出80g毒品,后因害怕便將毒品扔進水里
D宋某敲詐勒索王某,要求王某給自己匯款30萬元。后宋某害怕坐牢,便告知王某:“我放棄了,不用打錢了,請放心。”但是,王某基于害怕,仍舊給宋某賬戶匯入30萬元。宋某得知后及時退還
正確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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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項,該案件屬于結果的提前發生,也即以為投毒六次才能致人死亡,實際上投毒四次便導致死亡。對此主要判斷前面的行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如果已經著手實行,則死亡結果屬于既遂結果。高某投毒四次,表明其殺人已經著手,進入實行階段,因此死亡結果屬于既遂結果。高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而非犯罪中止。A項不入選。
B項,甲捅了數刀,以為乙已經死亡,離開現場,此時甲的犯罪行為已經結束,犯意已經消除,表明犯罪已經呈現終局形態,具體而言是犯罪未遂,因為乙實際上未死。一個犯罪只能有一個終局形態,一旦成立犯罪未遂,便排斥犯罪中止。因此,甲的搶救行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只能視為事后悔過行為。B項不入選。
C項,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標準是制造出來毒品。至于制造出來的毒品數量多少、純度高低,都不影響既遂的成立。因此,李某構成制造毒品罪既遂,而非犯罪中止。C項不入選。
D項,當犯罪行為已經實行終了,此時要成立犯罪中止,不僅要求自動放棄犯罪,還要求采取防止措施(中止行為),防止了實害結果發生。例如,甲欲殺乙,將乙捅成重傷,又后悔,放下刀,便離去,乙被鄰居救活。甲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成立犯罪未遂。本題中,宋某的敲詐行為已經終了,要成立犯罪中止,需要采取防止措施,也即防止王某遭受財產損失。宋某采取了防止措施,也即向王某打電話告知。雖然王某仍然打了錢,但宋某及時退還,防止了王某遭受實際的財產損失。因此,宋某構成犯罪中止。注意,在此不能認為“宋某的賬戶收到錢了,因此宋某構成犯罪既遂”,因為宋某此時沒有收錢的意思,沒有非法占有王某錢財的目的。敲詐勒索罪的既遂,要求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非法取得他人財物。D項入選。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10.甲將自己的自行車(價值5000元)出借給乙,并約定“乙如果遺失則按3倍價格賠償”。幾日后丙從乙處偷走該車。甲得知車被偷后,非常開心。丙又得知乙需要3倍價格賠付,便向乙提出“按照5000元價格將車賣給你”。乙迫于無奈便答應照辦。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丙構成盜竊罪既遂
B丙構成盜竊罪中止
C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敲詐勒索罪,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D丙的盜竊行為實際上不違背所有權人甲的意愿,因此不構成盜竊罪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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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項,丙從乙處偷到車,便構成盜竊罪既遂。四個犯罪形態都是終局形態,因此相互之間是排斥關系,而非并存關系。一旦成立既遂,便不可能成立中止。因此,A項說法正確,B項說法錯誤。
C項,敲詐勒索罪的實行行為是恐嚇行為,恐嚇行為的模型是,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丙向乙提出“按照5000元價格將車賣給你”,尚未達到使乙恐懼的程度,因此不屬于恐嚇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C項說法錯誤。
D項,成立盜竊罪,要求盜竊行為違背被害人(占有人)的意愿。如果占有人同意行為人拿走財物,則行為人不構成盜竊罪。但是注意,這里的被害人是指財物的占有人。因為,盜竊罪是指將他人占有的財物非法地轉移占有,不要求將他人所有且占有的財物轉移占有。本題中,丙的盜竊行為的被害人是乙,因為乙是財物的占有人。丙的行為顯然違背了乙的意愿,所以構成盜竊罪。雖然甲是財物的所有權人,但是甲沒有占有財物,所以不是丙的盜竊行為的直接被害人,所以是否違背甲的意愿并不重要。D項說法錯誤。
本題出自張明楷教授的《刑法學》(第六版),第1240頁。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11.甲欲搶劫乙的財物,計劃開槍打死乙,然后取財,不慎擊中路人丙,致丙死亡。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屬于打擊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甲對丙的死亡承擔過失責任
B甲屬于對象錯誤,按照具體符合說,甲對丙的死亡承擔過失責任
C甲屬于偶然防衛,按照防衛認識不要說,甲構成正當防衛
D甲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
正確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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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預定目標是乙,實害對象是丙,甲對丙的死亡持過失心理,因為甲是不慎擊中丙。因此,甲的行為屬于打擊錯誤。甲對乙的身份并未產生認識錯誤,所以不是對象錯誤。
根據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甲對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由于甲的手段是為了搶劫,所以甲構成搶劫罪(過失)致人死亡;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定搶劫罪(過失)致人死亡。
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甲對丙在事實上是過失致人死亡,但擬制為故意殺人罪既遂,由于甲的手段是為了搶劫,所以甲構成搶劫罪(故意)致人死亡;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定搶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A、B項說法均錯誤。A項錯在,“按照法定符合說,甲對丙的死亡承擔過失責任”。B項錯在,“甲屬于對象錯誤”。
C項,偶然防衛,是指客觀上在制止不法侵害,但主觀上沒有認識到自己在制止不法侵害。如果丙正在實施不法侵害,則甲擊中丙屬于偶然防衛。但是,題中丙沒有實施不法侵害,因此甲不屬于偶然防衛。C項說法錯誤。
D項說法正確。具體符合說認為,甲構成搶劫罪(過失)致人死亡。法定符合說認為,甲構成搶劫罪(故意)致人死亡。但二者都同意,甲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
引申總結:搶劫罪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圍:
(1)最初的被害人(財物的主人)。例如,甲搶劫乙,將乙打死。
(2)前來阻止搶劫的人。例如,甲搶劫乙,丙前來阻止,甲打死丙,進而順利搶劫了乙。甲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
(3)打擊錯誤。這是指搶劫的實行行為過失致其他人死亡。本題便是如此。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12.關于轉化型搶劫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盜竊完乙的財物,離開現場,后想到還可以盜竊乙的筆記本電腦,一小時后返回,在乙家單元樓門口碰到了乙,乙抓捕甲,甲為了抗拒抓捕將乙擊昏。甲構成搶劫罪
B甲在公交車上盜竊乙的財物,被發現,甲逃竄下車,乙也追下車。甲為了抗拒抓捕,將乙打成重傷。甲構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C甲在乙家盜竊到珠寶,出門后便被小區保安發現,保安要抓捕甲,甲為了窩藏贓物,對保安實施暴力,但被保安控制住,并扣押了珠寶。甲構成搶劫罪既遂
D甲在行駛的大巴車上盜竊了乙的財物。一小時后,大巴車進入高速公路的服務區,乙發現財物被甲盜竊,要抓捕甲,甲為了抗拒抓捕將乙打成重傷。甲構成搶劫罪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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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項,(1)轉化型搶劫罪要求“當場”使用暴力,也即前面的盜竊行為與后面的暴力行為要具有時間上的緊密聯系性。題中由于相隔一個小時,相隔時間太久,不屬于當場使用暴力,不能轉化搶劫。(2)轉化型搶劫要求盜竊、詐騙、搶奪罪進入著手實行階段才可能轉化搶劫。題中甲第二次盜竊尚處在預備階段,因此不能轉化搶劫。甲的第二次行為構成盜竊罪犯罪預備和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定故意傷害罪,然后與第一次盜竊罪并罰。所以,A項說法錯誤。
B項,(1)轉化型搶劫罪的“當場”是指時間上的當場性,而非空間上的當場性,因此,持續追捕,即使追出一段距離,此時使用暴力,也屬于當場使用暴力。因此,甲轉化為搶劫罪。(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屬于搶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該條件要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暴力。由于甲是下了公交車后實施暴力,因此不構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B項說法錯誤。
C項,甲犯盜竊罪后,剛出門便被發現并使用暴力,構成轉化型搶劫罪。關于轉化型搶劫罪的既遂標準,多數說認為,以前三罪為準,前三罪既遂了,轉化型搶劫罪便既遂;前三罪未遂,則轉化型搶劫罪未遂。少數說認為,只有使用暴力后最終取得財物,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既遂。本題問唯一答案,應以多數說為準,也即甲構成轉化型搶劫罪既遂。C項說法正確。
D項,甲的盜竊行為與暴力行為相隔1小時,相隔太久,不具有時間上的當場性,因此不轉化為搶劫。甲構成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并罰。D項說法錯誤。
引申:假如:大巴車暫時停靠高速公路服務區,有些乘客下車,有些乘客未下車。甲此時在車上搶劫未下車的乘客,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因為,根據司法解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針對的是“正在運營狀態的公共交通工具”。大巴車雖然停靠在服務區,未處于行駛狀態,但處于運營狀態。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13.乙從國有糧庫購買新稻谷若干噸,將新稻谷運送至甲個人經營的米業工廠,欲加工成大米,出米率為70%。甲收到新稻谷后,將陳年大米替代新稻谷加工的大米,交付給乙。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就新稻谷而言,甲構成侵占罪;就交付給乙的陳年大米而言,甲不構成犯罪
B就新稻谷而言,甲構成侵占罪;就交付給乙的陳年大米而言,甲構成詐騙罪
C就新稻谷而言,甲構成盜竊罪;就交付給乙的陳年大米而言,甲不構成犯罪
D就新稻谷而言,甲構成盜竊罪;就交付給乙的陳年大米而言,甲構成詐騙罪
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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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侵占罪的行為結構是,將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財物,變成自己所有。乙將新稻谷交給甲加工,新稻谷便由甲在占有,甲將新稻谷據為己有,屬于將乙所有、自己占有的財物變成自己所有,構成侵占罪。
第二,甲用陳年大米冒充新大米,交付給乙,屬于通過欺騙方式免除返還新大米的義務,屬于詐騙財產性利益,構成詐騙罪。
由于甲的前后兩個犯罪給乙只造成一份財產損失,甲也僅獲得一份好處,因此對前后兩個犯罪不需要并罰。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理,以詐騙罪論處。該結論是張明楷教授的觀點。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326頁。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14.關于醉酒駕駛,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孫某向王某說明自己要參加酒會,向王某借車,王某予以出借。孫某在酒會上喝醉酒,仍然駕車回家。王某成立危險駕駛罪的幫助犯
B劉某晚上跟朋友聚會喝醉酒。聚會結束,劉某坐在車里,打電話讓老婆來接自己,打算讓老婆開車送自己回家。在等老婆的時候,劉某坐在車里覺得太冷,便將發動機打開取暖。劉某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C張某晚上在家和妻子吳某飲酒,吳某突發心臟病,周圍的鄰居朋友都不會駕駛汽車。張某只好開車送吳某去醫院。途中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張某構成危險駕駛罪
D趙某和同事林某一起吃飯,林某喝了酒,趙某未喝酒。飯后趙某開車送林某回家,途中林某執意要開車,于是趙某便停車,雙方交換位置,林某醉酒駕車。趙某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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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項,孫某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實行犯。成立幫助犯,要求幫助行為促進的是正犯的實行行為。這種促進要具有一定的確定性或直接性。當王某出借車輛時,孫某并未醉酒,也并未準備醉酒駕駛,而且,孫某會不會醉酒駕駛并不具有確定性和必然性。因此,王某此時的出借行為不構成幫助犯。A項說法錯誤。
B項,醉酒駕駛型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要求有醉酒駕駛的意圖。劉某坐在車里,僅是用發動機取暖,沒有駕駛車輛的意圖,因此不構成危險駕駛罪。B項說法正確。
C項,張某雖然實施了危險駕駛行為,但是構成緊急避險,也即為了保護更大的法益(吳某的生命),不得已損害了較小法益,也即給道路制造了抽象危險。可能有人認為,張某可以打120。然而,由于吳某突發心臟病,情況緊急,不能強迫張某必須選擇120。此時哪種救助措施更迅速便應采取哪種措施。C項說法錯誤。
D項,林某構成醉酒駕駛型危險駕駛罪,是實行犯。趙某為林某的醉酒駕駛提供車輛,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幫助犯。可能有人認為,林某執意要開車,趙某也沒辦法。然而,這是從人情世故的角度考慮問題。站在刑法的角度,趙某有機會不提供車輛給林某。D項說法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15.關于食品犯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錢某從山林間拾得許多蘑菇,明知是毒蘑菇還賣給他人,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B李某欲殺害妻子,在雞湯中加入毒藥,妻子中毒死亡。李某除構成故意殺人罪以外,還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C有證據證明趙某在生產食品時加入了非食品原料,但檢測部門未檢測出有毒、有害物質。趙某仍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D孫某用工業甲醇兌水,冒充白酒出售,導致數人中毒。孫某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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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食品包括未經加工的原始食材,例如打撈有毒的魚并出售。因此,錢某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A項說法正確。
B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選擇性罪名,可以分解出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這里的“生產”要求具有銷售的目的,也即帶著銷售目的而生產。單純為了自用或其他用途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不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李某不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僅構成故意殺人罪。B項說法錯誤。
C項,根據法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雖然趙某摻入了非食品原料,但是未能檢測出有毒、有害物質,因此不屬于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所以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項說法錯誤。
D項,孫某用工業甲醇冒充白酒出售,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該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不是對立排斥關系,而是可以想象競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抽象危險犯),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具體危險犯。孫某的行為導致數人中毒,表明已經對公眾產生了實害結果,因此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兩罪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D項說法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16.關于洗錢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刑法》對洗錢罪的原規定是“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明知”。這表明,洗錢罪可以由過失構成
B詐騙罪、盜竊罪等財產犯罪的行為人,實施自洗錢行為,不可能構成洗錢罪
C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未經審判確定有罪,不得審判洗錢罪
D上游犯罪超過追訴時效,洗錢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可以追究洗錢罪的刑事責任
正確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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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項,洗錢罪是故意犯罪,要求明知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刪除“明知”并不能改變這一結論。實際上,大多數故意犯罪的條文中并沒有“明知”的表述。A項說法錯誤。
B項,(1)《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規定,上游犯罪的行為人自己為自己洗錢,也構成洗錢罪。(2)雖然洗錢罪的條文在描述上游犯罪時,沒有“財產犯罪”的字眼,但并不意味著財產犯罪不能成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例如,上游犯罪有金融詐騙罪,該罪本質上是財產犯罪。又如,上游犯罪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其中包括該組織實施的各種犯罪,例如,該組織實施的財產犯罪。這種財產犯罪也能成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行為人自己對這種財產犯罪的犯罪所得進行洗錢,構成洗錢罪。B項說法錯誤。
C項,(1)洗錢罪的成立,應當以上游犯罪的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2)上游犯罪的犯罪事實已經查證屬實,但對上游犯罪在程序上尚未審判的,不影響對洗錢罪的審判。因此,C項說法錯誤。
引申總結:(1)上游犯罪的犯罪事實已經查證屬實,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2)上游犯罪的犯罪事實已經查證屬實,但罪名認定為其他罪名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D項,上游犯罪的追訴時效與洗錢罪的追訴時效互不干擾,各算各的賬。D項說法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17.張某是甲工廠的領導,指示下屬梁某“想辦法”從乙工廠的技術人員田某處獲取乙工廠的技術秘密。梁某給田某30萬元,田某拒絕提供技術秘密。梁某拿出電鋸威脅田某,不答應便用電鋸鋸死田某。田某被迫說出技術秘密。梁某給了田某30萬元,田某收下。后甲工廠利用該技術秘密制作產品,銷量大增。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梁某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直接正犯
B張某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教唆犯
C田某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脅從犯
D田某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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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項,根據刑法第219條,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張某是教唆犯,梁某是直接正犯。AB項說法正確。
C項,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如果行為人身體完全被強制或意志自由完全被剝奪,則不構成脅從犯,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可以成立緊急避險。梁某拿出電鋸威脅田某,不答應便用電鋸鋸死田某。田某已經被壓制了反抗,意志自由完全被剝奪,因此不構成脅從犯,并且構成緊急避險,因為田某為了保護較大法益(自己的生命),不得已損害了較小法益(乙工廠的技術秘密)。C項說法錯誤。
D項,梁某、張某的手段既包含賄賂,也包含脅迫,也即這兩種手段不是對立排斥關系,可以并存。不能因為存在脅迫,便否定賄賂手段。因此,二人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田某收了錢,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這種受賄屬于事后型受賄,也即在提供了技術秘密后,田某收錢,屬于收取對價(不正當報酬)。D項說法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18.司某晚上下班開車回家進入地下車庫,在拐彎處將醉酒臥地的邊某碾壓致死,公安機關對司某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偵查。經查,碾壓邊某的地方屬于司機的視野盲區,公安機關認為該案屬于意外事件,于是撤銷案件。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邊某的近親屬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
B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宗旨和目的
C偵查機關可以進行偵查實驗,應當對實驗過程錄音錄像
D偵查機關應當將撤銷案件的決定告知邊某近親屬
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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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項,解題關鍵詞是“近親屬”“自訴”。邊某死亡,公安機關對司某撤銷案件,邊某的近親屬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自訴(第三類自訴:公訴轉自訴)的方式尋求救濟,A正確。
B項,解題關鍵詞是“符合”“《刑訴法》第十六條”。《刑訴法》第十六條是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主要包括“顯時特告死”幾種情形。這幾種情形有一個共同的潛臺詞,即“不是好人但算了”。申言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違法犯罪事實,只是因“顯著輕微、超過時效、特赦免刑、沒有告訴、已經死亡”等原因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犯罪事實,是個“好人”,對其當然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于《刑訴法》第十六條調整。本案中,司某駕車碾壓邊某的事實被定性為意外事件,司某沒有違法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與《刑訴法》第十六條無關,B錯誤。
C項,解題關鍵詞是“可以”“偵查實驗”“應當”“錄音錄像”。為了查清司某在駕車時可否看到躺在地上的邊某,必要時可以進行偵查實驗。進行偵查實驗,應當全程錄音錄像,C正確。
D項,解題關鍵詞是“應當”“邊某近親屬”。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后,應當告知司某和邊某,但鑒于邊某已經死亡,為了方便被害人一方需求救濟,公安機關應當將撤銷案件的決定告知邊某近親屬,D正確。多說一句,假設邊某沒有死亡,公安機關只需將撤銷案件的決定告知司某和邊某,無需告知邊某近親屬。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19.宮某因綁架殺人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下列關于法律援助的說法正確的是?
A若宮某沒有委托辯護人,也表示不需要法律援助,公安機關可不為其通知法律援助
B值班律師可應宮某申請或主動為其提供法律咨詢
C值班律師可在為宮某提供法律咨詢后簽訂合同轉為辯護人
D如為宮某提供法律援助辯護人,該辯護人需要具備三年以上相關執業經歷
正確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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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綜合考查法律援助制度。
A項,解題關鍵詞是“可不”“法律援助”。宮某涉嫌綁架殺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盲精未,無死缺)的對象,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司法局為宮某提供法援辯護人,A錯誤。
B項,解題關鍵詞是“申請”“主動”“法律咨詢”。對于符合值班律師介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請會見值班律師。值班律師若要主動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經過辦案機關的許可。B說值班律師可“主動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缺少了“經辦案機關允許”,錯誤。
C項,解題關鍵詞是“轉為辯護人”。值班律師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新發展,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務。若值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后可以接受委托轉為辯護人,可能有些值班律師在會見時會盡力說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自己,如此一來,公益法律服務變成了案源拓展活動,這與設計值班律師制度的初衷相悖。因此,值班律師會見宮某,不可接受委托成為其辯護人,C錯誤。
D項,解題關鍵詞是“三年以上”“相關執業經歷”。為了保證有效辯護,在法律援助中,對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應當由具有一定刑辯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根據《法律援助法》的規定,要求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執業經歷,D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20.甲涉嫌盜竊和詐騙,某縣法院經過審理,一審判甲犯盜竊罪,處5年有期徒刑;犯詐騙罪,處5年有期徒刑,決定合并執行8年有期徒刑。甲不服上訴,某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某縣法院經過審理,對甲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對盜竊罪未予認定。某縣檢察院認為判決確有錯誤,提起抗訴,某市中級法院開庭進行審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某市中級法院可以改判甲犯盜竊罪和詐騙罪,但決定合并執行的刑罰不能超過8年有期徒刑
B某市中級法院可以改判甲犯盜竊罪和詐騙罪,但決定合并執行的刑罰不能超過6年有期徒刑
C某縣檢察院抗訴,某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若改判甲犯盜竊罪,對該罪的量刑不能超過5年
D某縣檢察院抗訴,某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若改判甲犯詐騙罪,對該罪的量刑不能超過6年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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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理解和應用。
AB項,其一,從定罪看,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因此,某縣法院認定甲犯詐騙罪,對盜竊罪未予認定的,某市中級法院經過全面審查,若能夠查清盜竊事實,可以改判甲犯盜竊罪和詐騙罪。其二,從程序看,某市中級法院曾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過,某縣法院作出判決后,某縣檢察院抗訴,某市中級法院認為某縣法院一審認定事實不清的,不可再將案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只能改判。其三,從量刑看,某縣法院一審判決甲8年有期徒刑,甲上訴,某市中級法院二審,甲應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保護,即最終獲刑不得超過8年。某市中級法院二審后將案件發回某縣法院重審,某縣法院判甲6年,某縣檢察院抗訴,某市中級法院再次二審。此時,甲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保護,某市中級法院可以加重甲的刑罰,即可判甲重于6年。申言之,鑒于檢察院認為一審判6年有錯,某市中級法院二審可以對甲改判重于6年有期徒刑。又鑒于甲被某縣法院第一次判8年后上訴,甲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保護,某市中級法院二審不可以對甲改判重于8年有期徒刑。簡言之,某市中級法院經過二審,可以對甲判處重于6年但不得重于8年的有期徒刑。是故,A對,B錯。
CD項,某縣檢察院抗訴,甲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保護,不論定甲何罪,量刑上均可超過某縣法院對甲判處的6年有期徒刑,因此C說“量刑不能超過5年”、D說“量刑不能超過6年”均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21.孫某與唐某因故意殺害他人被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時,唐某提出法律援助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孫某未提出法律援助請求。之后唐某又委托律師華某擔任自己的辯護人。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后,執行死刑前,法院發現孫某還涉嫌其他犯罪,于是裁定停止死刑執行。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唐某死刑后,華某不能再為唐某進行辯護
B唐某自行委托律師后,應停止對其提供法律援助
C確認孫某實施了其他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應裁定繼續執行死刑
D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孫某死刑案件,孫某申請法律援助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在核準死刑并簽發死刑執行命令后,通知原審法院為孫某指派法律援助律師
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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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死刑復核程序中的辯護權保障問題。
A項,辯護權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唐某死刑,華某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辯護意見。此外,華某也可以接受唐某委托,代為向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A項說華某不能再為唐某進行辯護是錯誤的。
B項,法律援助辯護的存在是以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為前提的,若唐某自己委托律師后,法律援助辯護人應退出訴訟程序,B項正確。
C項,若孫某還實施了其他犯罪,雖然孫某死不足惜,但可能還有同案犯沒有落網,可能還有被害人未被發現,可能還有巨額贓款有待追繳,基于司法公正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核準死刑,將案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C項說最高人民法院應裁定繼續執行死刑是錯誤的。
D項,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時,若孫某申請法律援助,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師。D項存在兩處錯誤:一是時間錯誤,應在“復核死刑案件時”,不是“核準死刑并簽發死刑執行命令后”;二是指派單位錯誤,應當“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不是“通知原審法院為孫某指派”。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22.小王和小李均系未成年人,涉嫌共同搶劫犯罪。小李在審查起訴階段被酌定不起訴,小王被提起公訴后,法院決定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法院隨后由兩名審判員和一名人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關于本案審判程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小王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有關小王從小父母離異,缺失家庭教育的材料,可以作為本案定案根據
B小王若無法提供保證人,法院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小王的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小王接受社會觀護
C本案人民陪審員可從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關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陪審員中直接指定
D小李可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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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項,解題關鍵詞是“父母離異”“缺失家庭教育”“定案根據”。辯護人提交的小王家庭情況的材料與小王是否實施犯罪沒有關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更不能成為定案根據,只能作為法官的辦案參考,A錯誤。
B項,解題關鍵詞是“無法提供”“合適成年人”“必要時”“社會觀護”。審判階段,被取保候審的未成年被告人若無法提供保證人,法院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小王接受社會觀護,即由專門觀護組織在訴訟期間對小王輔導、監督、觀察、矯正、保護、管束,以達到改善行為、預防再犯、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目的,B正確。
C項,解題關鍵詞是“陪審員”“直接指定”。審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中的陪審員,可以從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關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陪審員名單中選取,但應當“隨機抽取”,不可“直接指定”,C錯誤。
D項,解題關鍵詞是“小李”“證人”。證人是指在訴訟外,了解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本題中,小李、小王共同搶劫,雖然小李被檢察院酌定不起訴,但小李仍然實施了搶劫行為,與小王系同案犯罪嫌疑人。小李具有當事人身份,不可作為證人,D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23.葉某持刀當街砍人,群眾報警,某縣公安機關將葉某抓獲,經過鑒定發現葉某系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可以強制醫療。某縣公安機關將葉某移交某縣檢察院,某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葉某符合強制醫療條件,遂向某縣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某縣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葉某指派辯護人
B某縣公安機關應當對葉某撤銷案件
C某縣檢察院應當將案件移送某市檢察院,由某市檢察院向某市中級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
D某縣檢察院可以對葉某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正確答案:B
文字解析
A項,解題關鍵詞是“辯護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只有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才能委托或者被法援機構指派辯護人。精神病強制醫療程序中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委托或者被法援機構指派訴訟代理人。因此,A說為葉某指派辯護人是錯誤的。
B項,解題關鍵詞是“撤銷案件”。葉某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屬于《刑訴法》第16條第6項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應當對葉某撤銷案件,B正確。
C項,解題關鍵詞是“移送某市檢察院”“向某市中級法院提出”。基層法院即可審理強制醫療程序,某縣檢察院可以向某縣法院申請強制醫療,無需移送某市檢察院,C錯誤。
D項,解題關鍵詞是“某縣檢察院”“約束措施”。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檢察院和法院無權采取。因此,D說某縣檢察院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24.家住A市的黃某在B市出差,后乘坐由B市始發開往D市的高鐵。黃某在車開出后盜竊其他旅客的財物,得手后在下一站C市高鐵站下車,后乘坐長途大巴回到A市。偵查人員最終在A市黃某家中將其抓獲。請問對本案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是?
A負責該高鐵乘務的鐵路公安機關對應的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BC市高鐵站所在地負責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CA市的人民法院
DB市的人民法院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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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在高鐵運行中實施盜竊,但并未在列車運行途中被抓獲,其行為屬于負責該列車乘務的鐵路公安偵辦,未來自然應由該公安機關對應的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審判,顯然,A項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25.王某擔任某刑事案件一審法院合議庭中的審判員,小林是書記員。一審作出判決后,被告人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將案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此時,王某已成為一審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委員。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A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小林不能再擔任本案書記員
B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后,若案件上審判委員會討論,王某可以參與該案的討論
C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后,若案件上審判委員會討論,王某可以參與該案的討論,但不能參加表決
D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應當開庭審理
正確答案:D
文字解析
A項,解題關鍵詞是“小林”“書記員”。合議庭由三至七名審判員或者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書記員在合議庭中負責記錄,不是合議庭組成人員。本題中,案件由二審法院發回一審法院重審的,一審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小林作為書記員,仍可繼續參加本案的審理記錄工作,A說“小林不能再擔任本案書記員”錯誤。
BC項,解題關鍵詞是“王某”“參與”“討論”。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本題中,王某曾審理過該案,案件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王某不得再擔任本案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也不能再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也屬于審判活動的一部分,王某作為一審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委員,不得參與該案的討論,更不能參加表決。是故,BC錯誤。
D項,解題關鍵詞是“一審”“應當開庭”。在我國刑事審判活動中,除了少數特別程序(如財產沒收程序、精神病強制醫療程序等)外,第一審程序必須開庭審理,第二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本題中,案件被二審法院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一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D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26.甲乙兩國因沿海資源開發發生爭端,找丙國總統居中斡旋。甲國為解決爭端,封鎖了乙國的海域。根據相關國際法規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乙兩國元首去丙國之前,可以通過網絡進行秘密談判
B丙國總統可以在談判前設宴并提出解決方案
C丙國總統可以主持談判
D甲國的封鎖行為符合國際法的規定
正確答案:A
文字解析
選項A正確。爭端在甲國和乙國之間發生,人家兩個當然可以自己談判協商啊。你管他是不是秘密的,是不是網絡,是不是提前呢(去丙國前)……再說了,提前談和斡旋沒有沖突嘛。
選項B錯誤。大家一定要注意區別斡旋和調停的區別,斡旋是第三方不實質介入談判,包括不參與談判,不提出方案。調停是第三方實質介入談判,包括參與談判,或者提出方案。換句話說,斡旋中第三方只負責拉人,組局,不介入爭端解決的實質問題。調停則是第三方介入到爭端解決的實質問題中。B項中丙國總統的設宴行為還屬于斡旋,但是提出解決方案就過界了,超越了斡旋的范疇,所以是錯誤的。
選項C錯誤。參見B項解析,斡旋是不參與談判的。
選項D錯誤。平時封鎖作為爭端解決方法,只能由安理會決定,當事國無權采取此類措施。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27.甲國國際法學者約翰意圖參選聯合國國際法院法官,乙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堅決反對。根據相關國際法規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如約翰成功當選,則在涉及甲國的案件中(一般)不需要回避
B由于乙國的反對,約翰不可能當選為國際法院的法官
C國際法院法官人選可以由各國駐聯合國代表團提名
D約翰需要在安理會和大會都經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能當選國際法院法官
正確答案:A
文字解析
選項A正確。國際法院法官對于涉及其國籍國的案件通常不適用回避,除非就任前曾經參與該案件。本題沒有說明是否參與的問題,所以不需要回避。最完整的表述是加上“一般”不需要回避,但是不加也可以認為正確。
選項B錯誤。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國際法院法官的人選沒有否決權。這個點屬于安理會選舉規則中的特殊規定,已經多次強調過。如果有否決權的話,俄羅斯同意的美國都反對;美國同意的俄羅斯都反對,那國際法院就不用開了。
選項C錯誤。這是《國際法院規約》第四條的規定,屬于超綱內容,但由于本題是單選,基本不影響整體判斷。根據上述公約,“國際法院法官應該從常設公斷(仲裁)法院各國團體所提名單之內選舉產生”。以上文字來自于聯合國官方網站內容,雖然拗口,但也沒辦法。
另外注意,要是各國駐聯合國代表團都有權利提名的話,一下好幾百個,也有點夸張了。
選項D錯誤。國際法院的法官必須在大會和安理會都獲得絕對多數才可以當選。也就是大會和安理會分別獨立選舉,都是絕對多數才可以。
大家注意,這個“絕對多數”是司法部教材的用詞,具體多少并沒有具體明確。就算是分別按照大會和安理會關于重要事項的通過規則,也不對。因為安理會通過決議的基本票數是9票,不是三分之二。
本題有一定難度,C項的內容連司法部教材也沒有涉及,但A項明顯正確,又是單選題。所以不影響大家選擇。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28.甲乙兩國因邊界沖突發生戰爭,丙國宣布中立。根據相關國際法規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乙國不得沒收甲國戰俘的金錢及貴重物品
B甲國駐乙國大使館外交人員自宣戰之日起不受外交保護
C為節省運輸時間,甲國可以利用丙國領土運輸軍需品
D乙國可以在甲國駐乙國使館關閉后沒收其財產
正確答案:A
文字解析
選項A正確。戰俘應保有其被俘時享有的民事權利,其物品,除了軍事文件和軍事裝備外,其余自用物品一律歸戰俘個人所有,戰俘的金錢和貴重物品可以由拘留國保存,但不得沒收。
選項B錯誤。戰爭開始,外交和領事關系斷絕,但外交人員的特權與豁免不受影響。
選項C錯誤。丙國屬于戰時中立國,有防止交戰雙方利用自身領土進行戰爭行為的義務。其實理解起來很簡單, 你都中立了。怎么還能讓其中一方通過你進行戰爭輔助行為呢?
選項D錯誤。戰爭開始后,外交和領事關系一般自動斷絕,交戰國關閉其在敵國的使領館,但接受國有義務尊重館舍的財產和檔案安全。對于使館的財產和檔案,不得沒收。注意關閉也不行啊,那也是人家的財產啊。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29.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這體現了哪項行政法基本原則?
A比例原則
B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C考慮相關因素原則
D公眾參與原則
正確答案:A
文字解析
比例原則有三方面的要求,這三個內涵是分層次的遞進關系:
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
第二,適當性。是指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為法律所必需,結果與措施和手段之間存在著正當性。
第三,損害最小。是指行政機關在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采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機關能用輕微的方式實現行政目的,就不能選擇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通俗地說,能不侵害就不侵害,能少侵害就少侵害。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其實這就是比例原則的體現,A選項正確,BCD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A。
30.區文化和旅游局招錄1名一級主任科員,對此,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并對報考者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B公務員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被取消錄用,可以提起訴訟
C招錄的公務員要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D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招錄工作
正確答案:C
文字解析
(1)招錄機關當然要對當事人報考材料進行審查,但是材料的真實性怎么可能由行政機關負責呢,只能是考生自己負責啊,A選項錯誤。
(2)試用期內取消錄用的公務員,已經具有了公務員的身份,按照“內外看身份”的邏輯,取消錄用屬于不予受案的內部行為,他只能申請內部的申訴或復核,無權提起行政訴訟。故選項B是錯誤的。
(3)C選項是根正苗紅的正確,用常識即可輕松判斷。
(4)根據《公務員法》第24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我們通常說公務員考試分為“國考”和“省考”,其實,就是根據這個法條來的,國家公務員考試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公務員考試,哪怕是縣土地局的二級科員,也一般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除此以外,在特殊地域和特殊時間內,也會存在特別授權的“市考”,比如深圳市。但為了考試的公平公正,公務員考試的最低層次組織者,也就到了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了,不可能存在區縣鄉級的部門,比如本題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的“縣考”、“區考”和“鄉考”,D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C。
31.區財政局二級主任科員王某工作年限滿30年,針對王某提前退休的申請,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王某的提前退休申請要經過任免機關批準
B王某不能按照公務員退休待遇領取退休金
C王某提前退休的申請應當不能通過
D王某退休后3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任職
正確答案:A
文字解析
(1)公務員工作年限滿30年,或者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A選項正確,C選項錯誤。
(2)公務員退休(包括提前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所以,B選項錯誤。
(3)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2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本題中,王某為二級主任科員,不屬于行政機關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情況,所以,王某在離職2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任職,而非3年。所以,D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A。
32.生態環境局局長王某因截留征收的排污費被給予記大過的處分,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不再享有參加培訓的權利
B處分自作出之日生效
C18個月后王某處分自動解除
D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王某級別
正確答案:B
文字解析
(1)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但沒有法律條文限制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參加培訓,懲罰要和教育相結合,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接受培訓有利于違法違紀公務員提高思想覺悟,不僅不應該被禁止,反而要被鼓勵,所以,A選項錯誤。
(2)與對外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行政處罰不同,公務員內部更強調服從和效率,所以,處分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而非送達之日起,所以,B選項正確。
(3)《公務員法》第65條規定,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所以,記大過的處分期限為18個月,但是要解除處分還需要有前提條件“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所以,C選項前提表述不充分,錯誤。
(4)處分種類中的警告、記過和記大過為聲譽罰,不影響其現有的職務、職級、級別和工資,D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33.甲縣自然資源局因財政科科員李某履職問題,對其予以誡勉,關于誡勉的后果和性質,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誡勉的性質是公務員行政處分
B誡勉是甲縣自然資源局對公務員的監督
C李某在12個月內不得漲工資
D誡勉屬于甲縣自然資源局依《公務員法》對李某的組織調動和安排
正確答案:B
文字解析
表面上,本題屬于偏題,因為誡勉是老師在課堂上極少提及的制度,《公務員法》也只在第57條浮光掠影地提及了一下,“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對公務員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但是,本題即使不是在行政機關工作的同學,憑借樸素常識和對《公務員法》常規考點的了解,也能解答出來,這就是我們總說的“偏題往往不是難題”。
(1)誡勉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干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干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并組織跟蹤考核的制度。對于如此精確的概念,考生大都不可能知道。但誡勉的詞匯含義,考生憑借常識應該能夠大致猜測到是“告誡和勉勵”的意思,既然都有勉勵的意思,怎么可能屬于公務員的處分制度呢?所以,A選項錯誤。
同時,我們一再強調,公務員處分種類是封閉的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除了這六種,任命題人如何“舌燦蓮花”,守住本心,都不可能是公務員處分種類。
(2)誡勉是領導和公務員談談話“告誡和勉勵”一下,當然是組織對公務員的監督,所以,B選項正確。
(3)只有屬于公務員處分制度,在處分期間,公務員才不能漲工資,而且還有例外情形,最輕程度的處分--警告,在處分期間可以漲工資。考生比較下,“告誡和勉勵”和警告哪個分量更重,更“兇殘”些?應該不難發現吧,是警告。既然警告都可以漲工資,溫和許多的誡勉怎么可能不能漲工資呢?C選項錯誤。
(4)誡勉只是“告誡和勉勵”,本身不涉及公務員工作職務的調動和重新安排,D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34.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聯合制定的規章《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應當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
B該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規范
C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的部門首長共同署名公布
D應當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備案
正確答案:C
文字解析
(1)既然《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聯合制定的規章,則應當列入兩個部門的立法計劃,而非國務院立法計劃,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的是國務院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所以,A選項錯誤。A選項錯誤率較高,是因為考生沒有仔細思考,“誰家孩子誰抱走”,國務院部門規章自然列入的是國務院部門的立法計劃,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自然列入的是國務院的立法計劃,只要明白了不同文件對應的制定主體,即可判斷出A的錯誤性。
(2)《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這就意味著,只有沒有上位法(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的情況下,部門規章才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規范,B選項遺漏了這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表述錯誤。
(3)部門聯合規章由聯合制定的部門首長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辦機關的命令序號。C項中,該規章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聯合制定,所以由兩個部門的領導共同署名公布。所以,C項正確。
(4)規章是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報請備案,其實也是一種“誰家孩子誰抱走”的邏輯,誰的規章,就由自己下屬的法制機構負責報備,比如,山西省政府的規章由山西省政府法制機構(山西省司法廳)報備,太原市政府規章由太原市政府法制機構(太原市司法局)報備,教育部規章由教育部法制機構(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報備。國務院法制機構(司法部)是服務于國務院的,給國務院“跑腿”,怎么可能出現國務院法制機構(司法部)負責太原市政府規章的報備事宜的荒唐情況呢?所以,D選項說法是不正確的。
綜上,本題答案為C。
35.2021年4月21日,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該條例,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為授權立法
B該條例實施后需要作出補充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提出條例解釋要求
C該條例應當簽署總理令公布
D因該條例屬于修訂,不適用《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正確答案:B
文字解析
(1)授權立法的含義是全國人大將本屬于全國人大“法律”所規制的事項,暫時授權給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加以規制,《立法法》第12條規定了國務院的授權立法:“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從內容上很難判斷一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自有權力的立法,還是授權立法,但看文件名稱,就容易判斷了,國務院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因為只是臨時的被授權一段時間,探索立法經驗,所以名稱為“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而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只是普通的行政法規,并非授權立法,A選項錯誤。
(2)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出補充規定的,由國務院解釋。國務院各部門和省級政府可以向國務院提出行政法規解釋要求。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擬訂行政法規解釋草案,報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B選項正確。
(3)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對行政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對行政法規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注意,簽署的是“國務院令”,而非總理令。為什么全國人大的法律可以是以國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而行政法規不能以總理令的形式公布呢?這是因為,根據憲法,國家主席是國家機構,而國務院總理并不是國家機構,國務院才是國家機構,所以,只能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公布。據此,C選項錯誤。
(4)《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38條規定,“行政法規的修改、廢止程序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背后的法理很簡單,對于行政法規的修改,本質上也是一種“廢舊立新”的立法過程,所以,自然應當適用《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D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36.甲公司獲得《建工規劃許可證》后,小區業主因采光問題向市規劃與自然資源局投訴,該局調查后發現甲公司在獲得許可時存在欺騙行為,遂撤銷許可。甲公司起訴,法院依職權勘驗現場形成勘驗筆錄,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甲公司應就不存在欺騙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B撤銷后1年內甲公司不得再申請許可
C法庭應當出示勘驗筆錄,可說明情況并聽取當事人意見
D只有作出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撤銷
正確答案:C
文字解析
(1)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為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但原告在特定的情況下對特定事項也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第一,原告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的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第二,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第三,在行政賠償、補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本案甲公司應當證明市規劃與自然資源局撤銷了自己的許可,也就是證明符合起訴條件,但撤銷行為是否合法,法律依據為何?事實依據是否為欺騙?程序是否合法?這些內容均為被告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故A項錯誤。
(2)甲公司通過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若取得的許可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禁止3年內申請該許可,而不是“1年”。但如果在審查過程中就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也就是申請人“未遂”,應當禁止1年內再次申請該許可。既遂3年禁止,未遂1年禁止。故B項錯誤。
(3)根據《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由申請調取證據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出示,并由當事人質證。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調取該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聽取當事人意見。”依職權調取的證據,出示、說明、聽取意見,但是不質證,而依申請調取的證據,應當由當事人質證,本題為法院依職權勘驗現場形成勘驗筆錄,所以,C選項表述的“法庭應當出示勘驗筆錄,可說明情況并聽取當事人意見”內容正確。
(4)有權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包括:行政行為決定機關、決定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法院和被越權機關,D選項表述過于絕對,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C。
37.關于行政許可的撤銷與注銷,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
A二者均為裁量行政行為
B二者均屬于可訴性行政行為
C二者均為依申請行政行為
D二者均屬于行政處罰
正確答案:B
文字解析
(1)行政行為根據法律約束是否嚴格,可以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裁量行政行為。如果法律規范對行政機關限制得很寬松,讓行政機關具有很大的選擇空間,就是裁量行政行為。撤銷和注銷的條件均由法律嚴格規定,屬于羈束行政行為,符合條件均應注銷和撤銷,比如,律師王某死亡,則司法局必須將其律師證注銷,否則,司法局就會違法;張某行賄獲得的駕駛證,交管局必須將其撤銷,否則,交管局就會違法,沒有任何的裁量空間,所以,A選項表述錯誤。
(2)《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以及相應的不作為,或者行政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變更、延續、撤回、注銷、撤銷等事項作出的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及其相應的不作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撤銷和注銷都屬于對于當事人權利義務構成影響的、獨立的、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比如,律師王某并未死亡,司法局卻將其律師證注銷,王某不能起訴嗎?這顯然是說不通的。所以,B項表述正確。
(3)根據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啟動具體行政行為程序的條件,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也可以依據職權撤銷和注銷具體行政行為。比如,在核查中,交管局發現王某的駕駛證是以行賄方式取得的,此時,交管局自然可以主動將其駕駛證撤銷,不需要根據當事人申請,這種情況的撤銷是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當然也存在依申請的撤銷,比如,發生交通事故后,根據受害人的舉報和申請,交管局撤銷王某以行賄方式獲得的駕駛證。注銷也存在類似的道理,所以,C選項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
(4)撤銷屬于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并不是處罰,比如,撤銷王某以行賄方式獲得的駕駛證,因為該許可證從一開始就不該屬于當事人,行政機關只是拿走了一個并不合法屬于當事人的許可證,所以,并沒有給當事人增加任何新的負擔或減損新的權益。同理,注銷也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懲戒性,律師王某死亡,司法局將其律師證注銷,王某并不存在違法行為,怎么可能注銷是對其行為的譴責和制裁呢?所以,D選項表述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38.澳大利亞人湯姆在中國毆打他人,區公安局對其作出罰款200元、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決定,湯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對此,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本案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
B區公安局可以附加限期出境的處罰
C湯姆可以委托外籍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D《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對外國人作出特殊規定
正確答案:B
文字解析
(1)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屬于“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當由中院管轄,A選項錯誤。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專門針對外國人規定的處罰類型,對于中國人除了通過拘留、罰款之類的傳統處罰來產生對違法行為人的威懾,還有感化和教育外,也沒有更好地避免他再做違法行為的手段了,但對外國人就不同了,在懲罰后,可以直接讓他遠離我們的土地,避免再次破壞我們安穩美好的生活秩序。可見,B選項正確。
其實,D選項和B選項存在一定邏輯上的互斥關系,只要知道B選項的制度,那么D選項就表述絕對了,我們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是對外國人專門留有一手呢嗎?可見,D選項錯誤。
(3)《行政訴訟法》第100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機構的律師。”本條內容考查很偏,涉外訴訟法的行政法題目以前從未考查,但本題要做對并不難,一則可以借助刑訴和民訴的類似規定;二則可以依賴生活常識,怎么可能允許外國人在中國做律師,那不是搶我們中國律師的生意啊,我們考試這么難,怎么可能讓你們來搶飯碗。C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39.縣公安局以張某毆打他人并致輕傷為由,決定對張某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200元,張某不服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維持處罰決定。張某向法院起訴。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張某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為90日
B縣公安局對張某作出治安處罰期限為90日
C本案被告為縣政府
D張某申請行政復議時可向縣公安局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正確答案:D
文字解析
(1)行政復議申請期為60日而非90日,所以,A選項錯誤。
(2)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所以,B選項錯誤。
(3)“復議改變,單獨告;復議維持,共同告;復議不作為,擇一告”,本案屬于復議維持的情況,被告應當是縣公安局和縣政府,C選項錯誤。
(4)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所以,D選項正確。除此以外,考生應當注意申請暫緩拘留執行,并不意味著行政機關一定會同意暫緩,暫緩拘留執行還需要考慮其他構成條件。
綜上,本題答案為D。
[設題陷阱與常見錯誤分析]本題很多同學會在B選項上判斷錯誤,認為應當適用《行政處罰法》90日的處罰時效。《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于治安處罰的作出時效規定為30+30日,而《行政處罰法》的處罰時效規定為:“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論是從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理出發,還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除外規定,均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時效。
40.廖某因房屋在城區規劃范圍內被征收,廖某以郵寄平信的方式向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申請公開涉及項目地塊的控制性規劃,該局以廖某所申請信息不存在為由拒絕,廖某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受理了本案,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收到申請的日期為該局信件簽收日
B廖某需對申請信息的存在承擔證明責任
C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有權要求廖某對申請的信息與自身特殊需要作出說明
D如果廖某對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的答復不服,可以向市政府申請復議
正確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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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①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②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③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A選項中,平信是無需簽收的,行政機關會在收到申請當日與申請人確認收到,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所以,A項錯誤。
(2)根據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應當由被告承擔,法院應審查被告是否已經盡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檢索義務,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并舉證證明已盡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檢索義務的,法院不支持被告有關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張。而原告廖某只需證明曾經向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申請公開過該信息即可,所以,B選項錯誤。
(3)2019年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申請資格中體現了“一松一緊”的特點,“一松”表現在取消了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應當與“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的要求,所以,C選項錯誤。
(4)廖某對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的答復不服,既可以向市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省自然資源與規劃廳申請復議,所以,D選項正確。
綜上,本題答案為D。
41.潘某向縣財政局就2021年縣退耕還林補貼信息申請公開,經縣政府批準后,縣財政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了不予公開的決定,潘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
A本案管轄法院為縣人民法院
B法院應當通知縣政府參加訴訟
C潘某應當就其與申請信息具有利害關系舉證
D潘某不能口頭申請信息公開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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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的確定是級別管轄的做題前提。第一步,確定被告。對于經批準行為,2018年《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了“訴訟看名義”的被告確立標準,即“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本題中,“經縣政府批準后,縣財政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了不予公開的決定”,這說明對外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是縣財政局,所以本案的被告應當是縣財政局。第二步,級別管轄。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為被告管轄法院才是中級人民法院,“政府”只包括一般權限政府,也就是縣級政府、市級政府和省級政府三類,不包括地方政府的職能部門,如省公安廳、市司法局等。縣財政局等為被告時,由基層法院(也就是區縣法院)管轄。第三步,地域管轄,本題不涉及特別地域管轄情形,應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就是縣財政局所在地法院。綜上,本案應當由縣財政局所在地的基層法院,也就是縣法院管轄,所以,A選項正確。
(2)B選項雖然沒有指明法院通知縣政府以何種角色參加訴訟,但是,仔細一想,縣政府任何訴訟當事人的角色都無法承擔,所以,B選項錯誤,具體來看,第一,縣政府不可能成為行政訴訟案件的原告,這極容易確定。第二,如A選項所分析的,本案被告為縣財政局,所以,縣政府也不能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第三,縣政府可否作為第三人參加呢?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型的第三人參與行政訴訟,只有四種情況:共同行為告漏了,假共同行為和多個機關作出相互矛盾的行為但為非被告的主體、復議改變時的原機關。縣政府并不屬于以上四種情形,所以,法院也不能通知縣政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既然縣政府啥都做不了,那么,B項就是錯誤的。
(3)2019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取消了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應當與“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的要求,潘某也不需要就其申請信息具有利害關系舉證,所以,C選項錯誤。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見,D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A。
42.馬某不服大學對其職稱處理決定向市教育局投訴,市教育局提出初步意見后報請市政府審閱。馬某了解該初步意見內容后,對初步意見不服向法院起訴。對此,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因初步意見為過程性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B因初步意見涉及大學內部事務,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C因初步意見為基于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D因初步意見是對馬某的復核意見,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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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初步意見是過程性行為,不是故事的開頭,也不是故事的結尾,而是故事講了一半的“且聽下回分解”。只有通過市政府一錘定音,最終在轉化為影響權利義務的行為后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在目前不前不后的狀態下,并沒有對馬某權利義務產生必然化的影響,所以,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所以,A選項正確。
(2)該初步意見不可訴的主要原因還不是涉及內部事務的處理,而是處理結果還沒有一錘定音的出來呢。目前,怎么處理都不知道呢,有沒有涉及到外部事務還都不知道呢。如果是市教育局提出初步意見后報請市政府審閱后,市政府的終局化答復是:這是內部事務,市政府我管不著,到這時候再說是涉及內部事務才能成立。所以,B選項錯誤。
(3)其實,CD和B有類似的毛病,上級機關市政府處理決定沒有作出,不知道其具體內容前都不好對其行為性質作出蓋棺定論的判斷。比如,C選項市政府會怎么決定,目前誰都不知道,市政府是監督、督促大學整改呢,還是鼓勵、維持大學的行為呢?目前都不知道,所以,C選項錯誤。D選項也一樣的道理,上級機關市政府的結論都沒出來呢,怎么能說是復核意見呢?
綜上,本題答案為A。
43.某市政府發布文件,要求本市人員超過200人以上的企業每年繳納1萬元的環境整治費,由環境生態部門收取。甲企業對環境生態局收取的1萬元環境整治費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該文件是具體行政行為
B甲企業可以直接對該文件提起行政訴訟
C環境整治費性質為行政處罰
D甲企業可以環境生態局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正確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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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規范性文件又稱為抽象行政行為,它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在于行為的約束對象是否確定,該文件的約束對象“本市人員超過200人以上的企業”,而且是反復適用的“每年”均需要交費,即使市政府能夠確定今年本市有哪些符合標準的企業,明年、后年呢?畢竟商業是瞬息萬變的。所以,該文件屬于約束對象無法確定的抽象行政行為,A選項錯誤。
(2)當事人不能夠直接起訴抽象行政行為,必須附帶性地起訴,也就是,在起訴具體行政行為時(本題表現為環境生態局收取甲企業1萬元環境整治費),一并要求法院審查該文件,所以,B選項錯誤。
(3)行政處罰的作出一定以當事人違法為前提,如果當事人都不存在違法行為,何須通過處罰予以懲戒呢?本題,只要是規模較大的企業,均要征收環境整治費,并不存在對違法行為的懲戒,所以,征收環境整治費的性質是行政征收,而非行政處罰,所以,C選項錯誤。
(4)甲企業起訴的對象是環境生態局收取1萬元環境整治費的行為,根據“誰行為,誰被告”的邏輯,本題被告是環境生態局,D選項正確。
綜上,本題答案為D。
44.徐某的丈夫在私立醫院花費10萬元后去世,徐某申請甲省乙縣社會醫療保險事業局給予辦理新農合醫療費用報銷,該局以乙縣政府制定的《新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的私立醫院費用不能報銷為由不予報銷。由于甲省政府《甲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暫行管理規定》并未制定私立醫院的報銷限制,徐某對不予報銷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并一并請求法院審查乙縣政府的《管理辦法》,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徐某沒有原告的資格
B應該以乙縣政府為被告
C法院不能以《管理辦法》確認不予報銷是合法行為
D法院應確認《管理辦法》違法并予以撤銷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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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根據最高法公布的“行政訴訟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中的“徐云英訴山東省五蓮縣社會醫療保險事業處不予報銷醫療費用案”改編。
(1)如果徐某的丈夫沒有死亡,徐某只具有事實上的利害關系,對于不予報銷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在本案中徐某的丈夫死亡,其作為妻子可以像繼承財產一樣,繼受丈夫的原告資格,故徐某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A選項錯誤。
(2)本案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報銷”是由乙縣社會醫療保險事業局作出的,“誰行為,誰被告”,本案被告自然是乙縣社會醫療保險事業局,B選項錯誤。注意,是具體行政行為決定被告,而不是附帶性審查的文件來決定被告,縣公安局根據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罰款王某500元,難不成王某要以全國人大作為被告嗎?
(3)既然題干交代了乙縣政府《管理辦法》限制了徐某對私立醫院醫療費的報銷范圍,違反了上位法甲省政府的《甲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暫行管理規定》,法院自然不能拿一個違法的文件來認定以它為依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報銷行為)合法,C選項正確。
(4)法官只是有權在具體個案當中不予適用,而不能直接宣告文件無效或撤銷,中國的法院是沒有直接的違憲違法審查權的,在我國憲法中,撤銷和改變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權力主體為人大和上級政府。可見,D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C。
45.甲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和省交通廳聯合下發《甲省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定了以市場為導向,科學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甲省乙市交通局對達瑞公司的停車場核定征收標準為停車后前半小時為1.2元,半小時至三小時為2.4元/小時,三小時后為4元/小時,達瑞公司對征收標準不服,提起訴訟,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達瑞公司可以直接就《實施意見》提起訴訟
B達瑞公司可以在起訴征收標準時,一并請求法院對《實施意見》進行審查
C法院審理本案應當依據《實施意見》
D法院審理本案應當參照《實施意見》
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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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其中的“一并”就意味著當事人不能直接起訴抽象行政行為,而只能間接地對其提出審查要求。當事人正確的做法是:先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同時要求法院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附帶性審查,所以A項錯誤,
(2)B選項一并審查《實施意見》的附帶性審查方式正確,除此以外,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附帶性審查還需要同時滿足以下要件:第一,允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附帶性審查的只有其他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除外),《實施意見》的制定者為甲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和省交通廳,均無權制定規章,只能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該要件滿足。一定要注意省政府有權制定規章,而省住建廳等不是省政府,是省政府下屬的部門。第二,附帶性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必須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本題中的《實施意見》是市交通局對達瑞公司的停車場核定征收標準的法律依據,該要件也滿足。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并請求法院對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該要件也滿足。綜合來看,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附帶性審查所需要的4大構成要件B項均滿足,故B項正確。
(3)如前所述,《實施意見》的制定者為甲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和省交通廳,均無權制定規章,《實施意見》的性質為其他規范性文件。同時,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規章。本案中,《實施意見》屬于其他規范性文件,法院認為合法,可以選擇適用;既不是依據,也不是參照。C項、D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46.李某向市國土局申請公開其房屋所在區域1997年進行征收的相關政府信息,但市國土局超過法定期限未予公開,李某不服提起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如果雙方協商舉證期限的,法院應當適用其協商的期限
B法院可以短信送達裁判文書
C法院可以電話傳喚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
D本案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內審結
正確答案:C
文字解析
(1)根據《行政訴訟司法解釋》第104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15日。雖然,行政訴訟的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但需法院準許并且不得超過15日。所以,A項錯誤。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法院可以用口頭通知、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舉證通知、開庭通知等其他訴訟文書可以通過短信進行送達,但裁判文書不可以,所以,B項錯誤,C選項正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可否口頭送達裁判文書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不同之處,《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1條第1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之所以會存在差異是因為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制定時間晚,2022年才制定的,立法理念更先進,更有利于權利保障。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所以,D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C。
47.李某向民政局申請撫恤金遭拒,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李某申請先予執行,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
A法院可以主動作出先予執行裁定
B如果法院作出先予執行裁定,民政局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C李某申請先予執行,應提供擔保
D李某的先予執行申請,不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范圍
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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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我們將這種先予執行稱為“可憐的人,申請可憐的錢”。李某的先予執行申請,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范圍,所以,D選項錯誤。
(2)“可憐的人,申請可憐的錢”,必須得當事人申請,法院不能主動作出裁定,所以,A選項錯誤。
(3)由于是“可憐的人,申請可憐的錢”,當事人生活困難,所以,法律沒有要求該種先予執行的申請人提供擔保,C選項錯誤。
(4)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此處的復議不是行政復議,而是司法復議。行政復議是“民告官”,所以申請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司法復議是訴訟參與人對法院的某項裁定或決定不服,而要求法院予以糾正其錯誤的救濟制度,申請者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所以,B選項正確。
綜上,本題答案為B。
48.甲公司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頒發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證書,省自然資源廳受理申請后一直未作出答復。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省自然資源廳履行頒發資質證書的法定職責。案件審理期間,省自然資源廳向甲公司頒發了資質證書,甲公司堅持不撤訴。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省自然資源廳可以依照行政法規的規定收取辦理許可的費用
B甲公司的起訴期限是省自然資源廳受理申請之日起的6個月
C訴訟中省自然資源廳頒發資質證書需要經法院準許
D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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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許可法》第58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題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對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檢查做例外的收費規定。所以,A項正確。
(2)根據《行政訴訟司法解釋》第6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可見,甲公司的起訴期限的起點是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而非受理申請之日。所以,B項錯誤。
對于消極不作為的起訴期,首先需要給出一個時間來推定行政機關默示拒絕的成立,在履行期限屆滿后,也就是擬定不作為成立之日,才是不作為作出之日,也就是行政訴訟6個月起訴期的起點。對于本題,當事人的起訴期具體應該如何計算呢?第一,由于《行政許可法》就行政機關作出許可決定規定了特別期限(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所以,甲公司首先需要等20+10日,也就是等待30日行政機關履行職責,30日屆滿后,省自然資源廳如果沒有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當事人即可從31日開始的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3)省自然資源廳和法院同屬于國家機關,并不是上下級關系,所以,行政機關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不需要經過法院批準。特別是行政機關在各自領域之內比法院更具有專業判斷能力,他更懂得如何去糾正自己的錯誤。所以,C選項錯誤。
不過,畢竟訴訟程序是法院的“地盤”,行政機關還是需要給法院些“面子”的,在行政行為改變后,行政機關總得跟法院打個招呼吧,不然法院多被動啊。對此,《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81條第1款規定為,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4)只有在確定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的基礎上,法院才能作出對應的判決,本題中,被訴行為是否合法,題干并沒有具體交代,所以,法院應如何判決是無法判斷的,D選項錯誤。
本題雖然省自然資源廳向甲公司頒發了資質證書,但從法院的角度,甲公司并不一定具有獲得許可證的資格條件,如果甲公司具有獲得許可證的條件,說明當初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在原告不撤訴的前提下,由于當事人已經從行政機關手中獲得了許可證,法院再判決被告履行職責已無意義,應當確認不作為違法;但如果法院認為甲公司不具有獲得許可證的條件,說明當初的行政不作為行為是合法的,此時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但如前所述,從法院的角度,不作為合法、違法的信息沒有告知的情況下,我們是沒辦法判斷應該如何判決的。
綜上,本題答案為A。
49.孫某和孫小某為父子關系,孫某為某房屋的戶主,市政府決定征收包括該房屋在內的土地用于修建市政廣場,孫某和市政府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孫小某以自己不知情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該協議無效,下列哪個選項是錯誤的?
A如果該協議約定了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則該約定無效
B法院應當對該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C該行政協議無效的原因在一審判決前消除的,法院可以確認行政協議有效
D法院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確認行政協議無效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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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民事訴訟相同,行政協議案件級別管轄不能協商,地域管轄中的專屬管轄也不能協商,只能協商專屬管轄外的其他地域管轄的情形,本題是房屋征收的不動產案件,屬于專屬管轄的情形,所以,A選項正確。
(2)根據《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對被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定職權、是否濫用職權、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顯不當、是否履行相應法定職責進行合法性審查。”所以,B選項正確。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被告違約,也就是認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的,法院除了審查行政協議的合法性外,還應當針對其訴訟請求,對被告是否具有相應義務或者履行相應義務等進行審查。
(3)根據《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3款規定:“行政協議無效的原因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行政協議有效。”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而非判決前,所以,C選項錯誤。
(4)根據《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1、2款規定:“行政協議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行政協議無效。
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確認行政協議無效。”行政協議具有“行政性”和“協議性”雙重屬性,所以,行政協議無效的理由可以是行政法規則中的“沒有行政主體資格”,“沒有法律依據”等,也可以是民法規則中的“違反公序良俗”等,所以,D選項正確。
綜上,本題答案為C。
50.何某因盜竊罪入獄,2020年2月12日與同監室的其他服刑人員發生肢體沖突,導致右眼受傷,2021年3月15日出獄后,進行了右眼的傷情鑒定,2021年6月25日,申請國家賠償,以下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何某申請國家賠償超過時效
B如果要申請國家賠償,應當先向監獄管理機關申請
C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可以進行行政賠償訴訟
D傷情鑒定費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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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需要明白,本題是司法賠償的題目,而不是行政賠償的題目,這是做題目的起點,從題干信息中“因盜竊罪入獄”“服刑人員”等字眼均可以發現屬于刑事司法行為,而不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明白這一點后,C選項很容易發現其錯誤,司法賠償是不可能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所以,C選項錯誤。
(2)《國家賠償法》第39條對國家賠償的時效規定為,“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本題中即使從被侵權之日2020年2月12日起計算,2021年6月25日也沒有超出國家賠償時效,而且要考慮到“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所以,何某申請國家賠償的起點為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也就是2021年3月15日出獄后的2年,那就更沒有超出2年的時效了,所以,A選項錯誤。
(3)何某是在監獄服刑期間被毆打致傷的,所以,如果何某認為監獄管理機關存在唆使或放縱他人毆打行為,是有資格申請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監獄管理機關。然后,在司法賠償程序中,不管賠償義務機關是法院,還是檢察院,還是公安局,抑或是本題的監獄管理部門,司法賠償的第一步均應該是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先行處理程序,所以,B選項表達的應當先向監獄管理機關申請的表述是正確的。
(4)從邏輯上,首先應當確定賠不賠,才能夠確定賠多少、賠什么?根據本題題干表述何某“與同監室的其他服刑人員發生肢體沖突”,沒有表達國家機關存在唆使他人毆打、放縱他人毆打的違法行為,那么,國家是不需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何某應該找其他服刑人員追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既然國家賠償都不需要賠償了,還需要討論是否賠償鑒定費的問題嗎?這個題目命題人使用了“指東打西”的命題技巧,D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