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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客觀題試題(卷二回憶版 單選部分)

2021-11-08 16:26 點擊:次 【字號:


一、單項選擇題
1.甲地的張三,有塊石頭價值10萬,交給乙地的李四去參加展覽,展覽地在丙地,后來李四在丙地將該石頭以20萬賣給了王五,李四之后告訴張三該石頭賣了15萬,并將15萬元交給張三,張三欣然接受。之后張三偶然得知真相,于是向法院起訴李四支付多余的5萬元,問本案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A甲地法院和乙地法院
B乙地法院
C丙地法院
D丙地法院和乙地法院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本題張三將石頭交給李四參加展覽,張三和李四之間實際存在合同關系,屬于合同糾紛。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首先被告李四住所地為乙地,其次關于合同履行地的判斷,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履行地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以接收貨幣方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沒有約定履行地,原告張三起訴李四支付多余的5萬元,是請求李四向其支付貨幣,故應當由接受貨幣方張三住所地(即甲地)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乙地法院以及合同履行地甲地法院管轄,本題答案為A。
 
2.劉某工商登記注冊個體餐館,命名為“劉大廚私房菜”,與張某協議由張某實際經營餐館。張某在經營中因供貨質量問題與供應商甲發生爭執,擬提起訴訟,誰為本案適格原告?
A劉某為原告
B張某為原告
C“劉大廚私房菜”為原告
D劉某和張某為共同原告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本題考查個體工商戶的當事人地位。看到個體工商戶首先找字號,有字號的直接以字號為當事人,注明經營者信息即可;沒有字號的,以經營者為當事人,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本案是個體工商戶,首先找字號,該個體餐館有字號“劉大廚私房菜”,即直接以字號為當事人。故本案應當以“劉大廚私房菜”為原告,注明經營者信息即可,故本題答案為C。
 
3.甲公司和某村簽訂了服務合同,用飛機低空飛行為該村噴灑農藥,每次飛行都會途徑李某的養雞場,三個月后,李某向吳某履行合同時發現雞的重量低于合同要求,認為是甲公司的飛機低空飛行產生的噪音導致雞食欲下降進而影響了雞的生長,遂向法院起訴甲公司,請分析本案證明責任分配?
A李某應當對飛機噪音與雞有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
B甲公司應當對飛機噪音與雞沒有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
C李某應當對甲公司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D甲公司應當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本案考查侵權糾紛證明責任的分配。首先需要對糾紛的性質予以確定,本案何某起訴甲公司,認為其飛機噪音影響了雞的生長,導致其遭受損失,屬于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環境污染案件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故被告是否有過錯不是證明對象;同時環境污染案件因果關系倒置,故應當由原告對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承擔證明責任,由被告對免責事由以及無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據此分析選項:關于因果關系,由于環境污染案件中應當由被告對沒有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故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關于過錯,環境污染案件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故被告甲公司是否有過錯與案件無關,不是證明對象,故無需證據證明,無需當事人對其承擔證明責任,故C、D選項都是錯誤的。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4.日本人金某起訴日本A公司(該公司股東為中國人伊某),日本法院作出判決后,金某向中國某區人民法院起訴伊某,并向法院提供了日本法院的判決書作為證據(該判決書未經中國法院承認、執行)。關于該判決書的說法正確的是?
A該判決書是書證
B該判決書是鑒定意見
C該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屬于免證事實
D該判決書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本題考點是外國法院的判決書在訴訟中的性質問題。首先只有我國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免證事實,故日本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是免證事實,C選項錯誤。當然,鑒定意見是鑒定人對案件審理中的專業問題進行分析后給出的判斷意見,日本法院判決書不是鑒定意見,B選項當然錯誤。金某向法院提交這份判決書顯然是希望通過這份判決書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應當作為書證向法院提供,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境外形成的公文書證要經過相應的認證程序,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2019修正)》第16條: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國與該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中國領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應當經過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國與該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故日本法院的判決書屬于在中國領域外形成的公文書證,應當經過認證手續后方能作為證據使用,該判決書未經相應認證手續,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為證據使用,D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
 
5.甲公司起訴乙公司請求解除合同,同時追究乙公司的違約責任,在一審開庭時,甲主張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如果法院實在不能確認合同無效就解除合同同時追究乙公司的違約責任。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要求甲公司明確訴訟請求
B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因為兩個訴訟請求矛盾
C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訴,因為是兩個獨立的訴訟請求
D法院對兩個訴訟請求應當按順序審理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本題考查起訴條件中“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這一要求。訴訟請求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實體權利主張,是法院審理的對象,所以只有在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具體的前提下,法院才能進行針對性審理后作出支持與否的判決。本案中甲公司提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如果不能確認合同無效就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公司違約責任”這一訴訟請求并不明確,故法院應當要求甲公司明確其訴訟請求到底是確認合同無效,還是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公司違約責任,否則沒有明確的審理對象,法院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故A選項正確,B、D選項錯誤。C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如果法院一方面對甲公司請求乙公司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公司的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另一方面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訴乙公司請求確認合同無效,那么甲公司另行起訴乙公司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就構成了重復起訴。因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后訴與前訴當事人相同;后訴與前訴訴訟標的相同;后訴與前訴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在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的。在前訴(解除合同,追究違約責任)訴訟過程中,甲公司提起的后訴(確認合同無效)在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解除合同顯然包含確認合同有效,后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6.A公司和B銷售公司簽訂買賣合同,B公司一直沒有發貨,A向甲市乙區法院起訴B公司要求履行合同。法院經過審理后查明是B公司的供貨商C公司由于疫情原因停工,故B公司無法發貨。遂判決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三個月后,A公司發現C公司已經全面復工,但B公司仍未履行合同,A公司可以如何處理?
A可以向甲市中院提起上訴
B可以再次起訴B公司履行合同
C可以向甲市中院申請再審
D可以向乙區法院申請再審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本題可以直接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8條規定“裁判發生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解答。因為法院作出的判決僅僅是對判決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的狀態進行判斷,法官沒有先知先決的能力,不可能對判決之后可能出現的新的事實作出預測,故在判決生效后出現新的事實應當允許當事人再次起訴,法院將其作為新的案件受理。所以本題中法院基于疫情期間供貨商C公司停工導致B公司無法發貨這一事實駁回了A的訴訟請求。疫情結束后,C公司全面復工則為判決生效后發生的新的事實,故A可以將其作為新的事實重新起訴,法院應當受理,本題B選項正確。A選項中上訴的的對象是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本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故不能上訴,A選項錯誤。C和D選項中,申請再審的理由是原生效判決“確有錯誤”,而原審法院基于判決前的事實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何來原判決“確有錯誤”這一說呢?故不能因為出現新的事實就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推翻原生效判決。(同學,試想一下,假如你是法官,你基于當時的事實作出了判決,后來因為出現新的事實而啟動再審程序將你當時的判決推翻,你是不是一肚子火!)
 
7.張某向安某借款10萬,趙某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后張某拒不歸還借款,安某以張某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安某起訴趙某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法院受理后,發現張某已經因為集資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法院應當裁定訴訟中止,等待刑事案件處理結果
B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等待刑事案件處理結果
C法院可以根據安某的申請追加張某為共同被告
D法院可以根據安某的申請追加張某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本案考查訴訟障礙和當事人訴訟地位這兩個考點。C、D選項涉及張某的訴訟地位,在連帶保證合同中,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承擔責任,以債務人為被告;債權人主張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以保證人為被告;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和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將其列為共同被告。故如果債權人安某主張債務人張某承擔責任的,張某應當以共同被告身份參加訴訟,而不是無獨三,故選項C正確,D錯誤。A選項考查訴訟障礙,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需要以另一案的審結結果為依據,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法院應當裁定訴訟中止。張某起訴趙某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張某因為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張某集資詐騙案的審理結果與本案無關,故張某集資詐騙案尚未審結并不影響本案的繼續審理,本案無需訴訟中止,A選項表述錯誤。關于B選項的判斷,首先根據前述對A選項的判斷,我們知道張某因為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并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故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故B選項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表述錯誤;其次從起訴條件的角度來說,原告的起訴只要滿足原告適格,被告明確,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具體,屬于法院主管和管轄即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雖然趙某被刑事拘留,但被告是明確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不能駁回起訴,B選項錯誤。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8.甲公司與乙公司關于某商鋪所有權問題發生爭議,法院判決生效后,丙公司認為該判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向作出該生效判決的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求改變原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決中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偽造的,但丙無法證明原判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依法改變原判決中錯誤部分
B依法支持丙公司的訴訟請求
C依法駁回丙公司的訴訟請求
D依法撤銷原判決中錯誤部分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本題屬于簡單問題,考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結果。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00條,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2)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3)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其原理在于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第三人提出了兩項遞進的訴訟請求:一是認為原判決錯誤,請求撤銷原錯誤判決;二是提出自己的權利主張。故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其兩項請求均成立的,應當依法改判(即撤銷原判決,同時對第三人權利主張予以支持);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雖然錯誤,但第三人的權利主張亦不成立或者第三人并沒有提出權利主張,則應當撤銷原判(撤銷原判決,但對第三人權利主張不予支持);當然,第三人的兩項請求都不成立,則駁回其訴訟請求。舉例說明:張三起訴李四爭議房屋所有權,法院判決房屋歸張三所有,判決生效后,王五認為原判決錯誤,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改判房屋歸自己所有。法院經過審理后,有可能存在如下三種情形,分別處理:(1)王五的訴訟請求成立(房屋確實不是張三的,而是王五的)———改判房屋歸王五所有;(2)原判錯誤,但王五的訴訟請求亦不成立(房屋判給張三確實判錯了,但該房屋也不是王五的)———撤銷原錯誤判決即可,但不能改判房屋歸王五所有;(3)原判正確(房子確實是張三的)———駁回王五訴訟請求。結合本題,甲乙關于商鋪所有權的判決生效后,丙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中的證據系偽造,即原判決錯誤,應予撤銷;但丙亦無法證明自己的權利主張,故對其權利主張部分不能支持。故法院應當撤銷原判決錯誤部分,但對丙的權利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本題答案為D。
 
9.A區甲起訴B區乙,C區法院判決甲勝訴,甲申請C區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甲與乙達成和解協議,法院中止執行,但和解協議部分履行后甲與乙產生爭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可就和解協議向C區法院起訴
B甲可就和解協議向B區法院起訴
C甲可就和解協議向C區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D因和解協議已部分履行,因此甲不能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本題考查執行和解。在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法院裁定執行終結;義務人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權利人可以選擇申請恢復對原判決的執行,也可以選擇就和解協議起訴。故本案中和解協議部分履行后甲和乙產生糾紛,此時和解協議并未完全履行,權利人甲可以申請恢復對原判決的執行,也可以選擇就和解協議起訴。關于恢復執行的問題,甲可以申請恢復執行,所以D選項錯誤,但值得注意的是恢復的是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和解協議不能作為執行根據,所以C選項錯誤。關于就和解協議起訴,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呢?我們經常總結,在執行和解中有三種訴訟:一是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法院裁定執行終結,但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造成損失的,可以另行起訴賠償;二是義務人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權利人可以選擇就和解協議起訴;三是當事人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撤銷和解協議。以上執行和解中的三種訴訟均由執行法院管轄。故甲可以就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即C區法院起訴,所以本題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10.鄧某有一副名畫,張某欲出價100萬購買,鄧某與張某素有恩怨,拒絕出售。張某找到吳某,讓吳某向鄧某購買。吳某和鄧某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吳某出價100萬,鄧某將畫賣給吳某。后鄧某得知真相,拒絕履行合同。吳某向法院起訴鄧某,法院判決鄧某向吳某交付這幅畫。鄧某拒不履行,吳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鄧某遂將這幅畫撕毀,表示愿意退還吳某100萬,吳某表示根據合同約定,鄧某應當退還100萬并賠償違約金50萬,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A法院應當裁定執行中止
B法院應當裁定執行終結
C法院應當裁定鄧某向吳某賠償100萬
D法院應當裁定鄧某向吳某賠償150萬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本題考查執行特定物。法院生效判決鄧某將這幅名畫交付給吳某,吳某申請執行,執行中鄧某將這幅明畫撕毀,涉及到對特定物的執行。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執行標的為特定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或者滅失的,當事人可以協議折價賠償,當事人無法就折價賠償問題達成協議的,法院裁定執行終結,當事人可以就折價賠償問題另行起訴。對該規定我們可以分為這么幾個層面理解:(1)執行應當嚴格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故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執行標的物的,應當執行原物。(2)如果原物毀損或者滅失,則涉及折價賠償問題,此時到底折價幾何,屬于實體權利義務糾紛,執行程序不解決實體爭議,故執行法院不能直接折價,折價賠償糾紛解決途徑有二:一是協議,二是訴訟。首先,當事人可以就折價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其次,如果無法達成協議的,一方面原物已經毀損、滅失,無法繼續執行,故應當裁定執行終結,同時申請人可以就折價賠償問題提起訴訟。具體分析本案,法院判決鄧某將這幅字畫交給吳某,吳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特定物,應當執行原物;但鄧某將字畫撕毀,故涉及折價賠償問題,鄧某和吳某可以達成協議,協議不成的,應當裁定執行終結,同時申請人吳某可以就折價賠償問題起訴。題目表述“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故法院應當裁定執行終結,吳某可以就折價賠償問題起訴鄧某。所以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同時執行不解決糾紛,故不能直接就折價賠償問題作出裁定,而應當由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故C、D選項錯誤。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11.王某與勝達公司訂立了商品房購房合同,購買位于甲市的房屋,后勝達公司拒絕交付房屋,王某根據仲裁條款向設立在乙市的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交付房屋,仲裁過程中,王某提出案件法律關系清楚,且自己結婚在即,申請先予執行,關于本案先予執行正確的是?
A王某無權申請先予執行
B王某應向乙市仲裁委申請先予執行,由仲裁委提交法院
C王某應向甲縣基層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D王某應向乙市基層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仲裁中存在保全制度,但并不存在先予執行制度,故在仲裁中當事人不能申請先予執行,故本題A選項正確,其余選項錯誤。本題答案為A。
 
(2020-2-12)(單選選擇題)12.甲市A區的張某與乙市B區的王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丙市C區的房屋租賃給張某,同時約定因為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市的某仲裁委員會仲裁,現在張某拒不支付租金,王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張某向王某支付租金10萬元。后張某向甲市中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法院認為理由成立,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此時王某可以何種方式救濟?
A向C區法院起訴
B重新向甲市仲裁委申請仲裁
C向甲市中院申訴,中院院長提交審委會決定對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再審
D向省檢察院申請對該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提出抗訴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本題考查撤銷仲裁裁決的救濟。根據《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被撤銷或者不予執行后當事人可以起訴或者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其原理在于當事人雖然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了糾紛,但是該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或者不予執行,此時當事人需要尋求一種方式解決原來的糾紛。同時因為該糾紛已經經過了仲裁委的實體裁決,故原仲裁協議已經失效,所以當事人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解決糾紛,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當事人選擇通過訴訟方式重新解決糾紛,本案屬于不動產租賃合同糾紛,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C區法院專屬管轄,故A選項正確;如果當事人選擇以仲裁方式重新解決糾紛,需要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才能申請仲裁,故B選項中表述重新申請仲裁錯誤。當然,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適用再審制度,故C選項和D選項表述對該裁定啟動再審是錯誤的。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2020-2-13)(單選選擇題)13.鴻訊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主要從事精密儀器維修,公司股東5人,其中趙某現金出資200萬元,占股40%,首期40萬元出資已繳納,余款160萬元,按章程約定于2022年8月份之前繳清。辛某出資20萬元,占股4%。2018年12月,經5位股東一致同意約定:辛某任維修部總監,年薪90萬元,但自愿不參加公司分紅。到2019年底,公司共有300萬元可分配利潤,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辛某與其他股東的約定剝奪了辛某的利潤分配權,故應無效
B辛某可向公司主張支付當年的90萬元薪酬
C就該300萬元利潤趙某可向公司主張分取120萬元
D就該300萬元利潤辛某可向公司主張分取12萬元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其中趙某現金出資200萬元,占股40%,首期40萬元出資已繳納,余款160萬元,按章程約定于2022年8月份之前繳清”→①趙某的認繳出資比例是40%,實繳出資比例是8%。②余款約定了出資期限,期限內,趙某享有期限利益,若無特殊情況,不會加速到期。
“辛某出資20萬元,占股4%”→辛某的認繳出資比例為4%。
“經5位股東一致同意約定:辛某任維修部總監,年薪90萬元,但自愿不參加公司分紅”→全體股東約定了分紅方案:辛某以高薪代替分紅,該約定基于全體股東的意思自治,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規范,是有效的。
A、B項,鴻訊公司的全體股東約定“辛某任維修部總監,年薪90萬元,但自愿不參加公司分紅”,屬于以高薪代替分紅的策略和安排,體現了全體股東包括辛某本人在內的共同意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所以本案中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辛某以高薪代替分紅的約定為有效約定,應該遵照執行,A項錯誤,B項正確。
C項,趙某占股40%,辛某占股4%為各自對公司的認繳出資比例,股東分紅的參照比例原則為“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實繳”。C項中表述的“趙某分取300萬元利潤中的120萬元”,是按認繳出資比例進行的測算,一方面本案中有各股東的約定方案應該遵照,另一方面,即使各股東沒有約定方案,趙某的利潤分配應該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而非認繳出資比例,趙某并未繳足出資,故實繳比例并非40%,所以C項錯誤。
D項,辛某的分紅方案已經通過全體股東作出了約定,即以高薪代分紅。所以辛某按此約定方案享受權利。D項的12萬元,實際是按照辛某的認繳出資比例進行測算所得到的結果,所以D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2020-2-14)(單選選擇題)14.李某獨資設立甲公司,甲公司經營狀況不好,李某還雪上加霜,將甲公司的全部資產投入李某夫人的一個項目中。乙公司對甲公司有200萬元的貨款到期索要時,甲公司無力清償。乙公司發現李某的所作所為,遂將李某告上法庭,關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確的是?
A法院應該依職權變更甲公司為被告
B法院應依職權把甲公司列為第三人
C法院應當依職權把甲公司追加為共同被告
D法院應向乙公司釋明,告知其追加甲公司為共同被告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李某將甲公司的全部資產投資于李某夫人的一個項目中……甲公司無力清償”→股東李某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李某應對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李某對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是以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債合法存在,且甲公司不能清償為基礎的。如果乙公司只是將李某作為被告,法院需將此情況對乙公司釋明,告知其追加甲公司為共同被告。甲公司不能清償對乙公司的債務這一事實不清,則李某對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這一事實如同無源之水,無根之木,無法進行審理或判決,如果乙公司拒絕追加,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所以C項錯誤,D項正確。A項,李某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債權人乙公司的合法權益,應對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所以把李某作為被告并未錯誤,法院不應該“變更”當事人,A項錯誤。
B項,甲公司是應當對乙公司承擔責任的直接債務人,在本案中應該是被告而非第三人,B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D。
 
(2020-2-15)(單選選擇題)15.張某是泉嘉公司的股東,持股20%。2019年10月,張某向何某借款30萬元,借期三個月,為擔保還款,張某與何某簽訂協議,約定將張某在泉嘉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何某,但雙方并未辦理股權變更手續。2020年1月,張某將股權賣給了不知情的榮某并辦理了變更登記,但榮某僅支付了第一期轉讓款10萬元,余款尚未支付。此時,張某欠何某的債務已逾期。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榮某自付清全部股權轉讓款之日,才能取得泉嘉的股東資格
B張某與何某之間關于以股權轉讓擔保借款的約定有效
C榮某自股權變更登記完成時,才能取得泉嘉公司的股東資格
D何某自借款到期日起有權要求泉嘉公司將其登記為股東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張某向何某借款30萬元,……為擔保還款,張某與何某簽訂協議,約定將張某在泉嘉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何某,但雙方并未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張某與何某的股權轉讓協議本質為“讓與擔保”,作為非典型的擔保類型,此協議有效。但股權轉讓中,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的標志是公司的股東名冊變更,本案中“未辦理股權變更手續”,所以何某未取得公司的股東資格。
“2020年1月,張某將股權賣給了不知情的榮某并辦理了變更登記”→張某將股權轉讓給榮某,辦理完畢了變更手續,榮某取得該股權。
“榮某僅支付了第一期轉讓款10萬元,余款尚未支付”→①“余款尚未支付”是合同履行層面的問題,不會影響榮某已經取得的股權和股東資格;②“余款尚未支付”即使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張某也不能因此直接解除合同。張某和榮某的股權轉讓合同買賣的標的物是股權,具有與以消費為目的的一般買賣不同的特點。公司的股東名冊及商事登記已經變更,榮某已經取得股東資格,從維護交易安全以及維護其他股東信賴和人合性保護的角度,張某可以向榮某主張剩余價款及違約責任,但不能因此直接解除合同。
A、C項,張某與榮某建立股權轉讓關系,轉讓過程中有四個關鍵節點:①雙方基于合意簽署轉讓合同;②榮某按約定付款;③泉嘉公司的股東名冊及其他資料變更;④泉嘉公司變更登記。自泉嘉公司的股東名冊變更時起,受讓人榮某取得了公司的股東資格,可以依股東名冊的記載行使股東權利,未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所以全額付款及公司變更登記均不是股東取得股東資格的法定條件或唯一條件,A、C兩項錯誤。
B項,張某與何某之間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為借款,二為股權轉讓。股權轉讓的本質是讓與擔保,此約定符合雙方的意愿,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會因為有隱藏的意義而無效,所以該約定有效,B項正確。D項,張某和榮某的股權轉讓關系已經塵埃落定,榮某已經取得股權成為泉嘉公司的股東。張某與何某之間的股權轉讓(讓與擔保)協議已經在事實上無法履行,且泉嘉公司從未為何某辦理過變更手續,所以何某并未取得泉嘉公司的股東身份,無權要求泉嘉公司將其登記為股東,D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2020-2-16)(單選選擇題)16.華風公司設立于2016年,股東甲向公司實繳出資1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0%。甲投資設立了清風公司(自然人獨資),在甲將1000萬元出資轉入華風公司賬戶后的第五天,甲指令華風公司與清風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將該1000萬元以預付工程款的名義,匯入清風公司的賬戶。但清風公司并沒有建設工程的相關業務或資質,該《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并未實際履行。2019年5月,華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欠乙2000萬元債務無力清償。關于本案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本題答對了
A華風公司已解散,故無需再向乙承擔責任
B甲應在1000萬元本息范圍內向乙承擔責任
C甲應以其全部財產向乙承擔責任
D甲已經向華風公司實繳出資,故無需向乙承擔責任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華風公司設立于2016年,股東甲向公司實繳出資1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0%”→甲完成了對華風公司的全部實繳出資,出資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甲投資設立了清風公司(自然人獨資)”→清風公司是甲投資的一人公司。清風公司是甲能控制的“地盤”。
“甲指令華風公司與清風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將該1000萬元以預付工程款的名義,匯入清風公司的賬戶。但清風公司并沒有建設工程的相關業務或資質,該《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假合同”,甲的目的是將其出資的1000萬元非法轉出至自己的“地盤”,認定甲實施了抽逃出資行為。
“2019年5月,華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欠乙2000萬元債務無力清償”→“吊銷”≠“注銷”,吊銷執照只是公司解散的一種方式,接下來公司應該依法清算,清理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后,辦理注銷進而終結生命。
A項,公司“死亡三部曲”:解散→清算→注銷。華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處于解散的環節,接下來應該依法清算,對債權債務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后,通過注銷宣誓“生命”的滅失,結束一切法律關系。企業吊銷≠注銷,不能說解散后就不用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否則,公司一旦有風吹草動,股東就可以借解散公司逃避債務了,A項錯誤。
B項,甲通過虛構的債權債務關系實施了對公司的抽逃出資行為,所以在抽逃的1000萬元的本息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乙的債權額為2000萬元,覆蓋了甲抽逃出資的額度,故B項正確。
C項,乙是華風公司的債權人,甲之所以對乙承擔責任,是因為甲對華風公司有抽逃出資,損害了華風公司的責任財產,所以乙的債權在得不到清償的情況下有權向甲主張責任,但此責任的本質是乙替華風公司向甲“討債”,故責任限定在甲抽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并非甲對乙承擔連帶責任,C項表述的含義是甲對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錯誤。
D項,甲確實曾經向華風公司足額實繳出資,但是隨著甲實施了抽逃出資行為,曾經的足額出資就真的成了“曾經”,甲不能用曾經的合法行為來對抗現今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的責任,D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2020-2-17)(單選選擇題)17.甲持有乙公司5%的股權,丙是乙公司的股東同時擔任公司董事。乙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不能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公司章程未登記。2019年1月,甲將股權轉讓給丙后,公司經營立即變好,覺察異樣,擔心自己作為股東期間被丙“套路”,欲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下列有關說法正確的是?
A甲有權向公司書面申請查閱其作為股東期間的公司賬簿
B甲有權向公司書面申請查閱并復制公司的會計賬簿
C公司可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拒絕甲的查閱請求
D甲不再是公司股東,無權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甲持有乙公司5%的股權,丙是乙公司的股東同時擔任公司董事”→甲和丙是乙公司的股東,丙擔任了董事。甲雖然是小股東,但其查賬等應有的股東權利不能因持股比例低而被剝奪。
“乙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不能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公司章程未登記”→①公司章程需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但未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登記并不是生效要件;②股東的知情權是股東身份固有的權利,不能被公司章程的約定實質剝奪,所以此項章程內容因違法而無效。
“2019年1月,甲將股權轉讓給丙后,公司經營立即變好,……欲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甲作為原股東,有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有權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A、D項,甲作為“原股東”,有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有權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所以A項正確,D項錯誤。
B項,有限公司股東對于財務賬簿的知情權需要“三看”:一看身份[有限公司(原)股東];二看要求(書面+查閱);三看目的(正當)。財務會計賬簿涉及了公司的核心秘密,縱使是有限公司的股東也只能查閱不能復制,B項錯誤。
C項,股東知情權是股東身份固有權利,不可剝奪不可打折。公司章程的規定,禁止了股東甲查閱會計賬簿的權利,實質剝奪了股東的知情權,因違法而無效,C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A。
 
(2020-2-18)(單選選擇題)18.甲和乙共同出資設立了大斧頭公司,甲出資80%,擔任公司總經理,乙出資20%,擔任監事。甲的兒子小甲獨資設立了小榔頭公司。甲促成并代表大斧頭公司與小榔頭公司達成了一購銷合同,高價購入一批過時原料,造成了大斧頭公司的巨額損失。乙看出其中的端倪,欲采取措施。下列有關乙采取的措施正確的是?
A乙有權向法院主張強制解散大斧頭公司
B乙有權依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義向甲提起訴訟,要求其對大斧頭公司履行賠償責任
C如果甲將與小榔頭公司的關系向大斧頭公司披露過,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D如果購銷合同經過了大斧頭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則甲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甲的兒子小甲獨資設立了小榔頭公司”→小榔頭公司與甲有關聯關系。
“甲促成……造成了大斧頭公司的巨額損失”→甲通過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了大斧頭公司的權益,應承擔對大斧頭公司的賠償責任,可因此激活股東代位訴訟。
A項,強制解散適用的前提是公司陷入“管理僵局”,即連續2年以上沒有召開股東會,連續2年以上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董事長期沖突等情形。本案中,大榔頭公司的經營管理是正常的秩序,并沒有管理僵局,不適用強制解散的制度,A項錯誤。
B項,甲作為大股東和總經理,執行職務時未能盡忠職守,通過關聯交易損害了大斧頭公司的合法權益,應對大斧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大斧頭公司無力追究時,股東可依法提起代位訴訟。乙作為大斧頭公司的其他股東,在無法推動公司自行起訴的前提下,有權提起代位訴訟,要求甲對大斧頭公司履行賠償責任,B項正確
C、D項,甲通過關聯交易損害了大斧頭公司的合法權益,就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甲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第1條)。不能說“我提前告訴你了,你同意了,我就可以隨便欺負你,且欺負你了還不用賠啊”。否則公平正義何在?C、D兩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2020-2-19)(單選選擇題)19.花襪子公司由9個股東出資組成,其中甲持股5%,乙持股45%,乙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增資需全體股東一致同意。2020年3月,甲公司召開股東會討論增資事宜,沒有通知甲。股東會決議中由乙代甲簽字,最終以代表95%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作出了增資的決議。甲知道后憤怒不已,且堅決不同意增資。下列有關說法正確的是?
A該股東會決議可撤銷
B該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C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增資的表決事項無效
D甲有權主張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其股權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增資需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增資作為“七件大事”之一,需股東會特別決議,即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作出決議。“以上”意味著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授權,本案中章程規定為由股東一致同意表決增資事宜,是有效的。
“花襪子公司召開股東會討論增資事宜,沒有通知甲。股東會決議中由乙代甲簽字,最終以代表95%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作出了增資的決議”→①沒有通知甲,說明會議的召集程序違法;②乙代甲簽字無效,沒有體現甲真實的意思表示;③章程規定增資事宜的表決需代表100%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本案中只有代表95%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同意的票數不符合章程的規定,該決議不成立。
A、B項,公司的決議效力瑕疵分三種,即不成立、無效、可撤銷,各自有法定的適用情形:①公司的股東會“沒開會、沒表決、人不夠、票不夠”等情形→不成立;②內容違法、違規→無效;③決議的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或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法規或公示章程→可撤銷。本案中的增資決議,按照公司章程需要由代表100%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本案中只有代表95%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表決結果不符合章程規定的比例,該決議不成立,所以A項錯誤,B項正確。
C項,“七件大事”特別決議,即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兩改(改章程、改形式)需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作出股東會決議。這里的“以上”是《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授權,即在2/3的法定底線以上,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自治性約定,本案中,公司章程約定為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合法有效,C項錯誤。
D項,股東回購請求權的前提是:有決議+有法定情形(連續5年盈利不分紅,合并分立轉財產,屆滿續命改章程)+有異議。本案中的股東會決議涉及的是增資的情形,沒有涉及回購適用的法定情形,所以甲主張回購的請求不能支持,D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2020-2-20)(單選選擇題)20.2020年9月甲公司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法院受理后,甲公司認為自己尚有一線生機,遂向法院申請重整,法院裁定重整。管理人向戰略投資者乙公司籌措資金1億元以繼續經營。乙公司同意借款但要求甲公司用廠房提供抵押,但該廠房已經抵押給工商銀行。管理人遂用其對丙公司的應收賬款的債權為乙公司辦理了質押。如果甲公司重整失敗,丁公司持生效判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乙公司的質押權失效
B乙公司的債權優先于甲公司的普通債權受償
C乙公司的債權優先于工商銀行的貸款受償
D如果管理人確認丁公司的判決書是丁公司和甲公司惡意通過訴訟虛構債權債務的,可以不予確認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管理人向戰略投資者乙公司籌措資金1億元以繼續經營”→乙公司提供的借款為新借款。
“但該廠房已經抵押給工商銀行”→工商銀行的債權屬于成立在前的抵押債權。
“管理人遂用其對丙公司的應收賬款的債權為乙公司辦理了質押”→甲公司重整失敗后,乙公司的債權有雙保險:①新借款屬于共益債務,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但不能比之前設定的抵押債權優先受償;②質押權依舊有效。
A項,甲公司在重整期間借款,且為新借款提供質押擔保,此質押權無論甲公司重整成功還是失敗都是有效的。畢竟甲公司在重整期間,債權人借款給甲公司已經承擔了莫大的風險,如果設定的擔保再因重整失敗而作廢,誰還借款給重整中的公司啊?所以A項錯誤。
B項,乙公司的債權有“雙保險”:①乙公司的債權實在甲公司重整期間產生的新借款,甲公司重整失敗后,其定性為共益債務,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②乙公司的債權設定了質押權,就此質押的應收賬款變現或轉讓的價款,乙公司享有的相應的優先權,B項正確。
C項,工商銀行的貸款設立了抵押,且先于乙公司的新借款發生,故乙公司的新借款不能優先于銀行的抵押債權,C項錯誤。
D項,原則來說,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管理人應當予以確認。管理人認為債權人據以申報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錯誤,或者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通過訴訟、仲裁或者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力公證文書的形式虛構債權債務的,應當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消滅對應的法律文書,重新確定債權,而不是直接不確認,D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2020-2-21)(單選選擇題)21.誠益公司用一張銀行承兌匯票來支付與劉偉的合同款項,甲銀行已經承兌。但票據上沒有將劉偉寫為被背書人。劉偉用此票據買紅酒,紅酒公司擔心拿不到錢,劉偉就找了自己的好朋友張三作為此票據的保證人,但沒寫明被保證人,紅酒公司在被背書人欄中填了自己的名字并蓋章。紅酒公司向甲銀行提示付款時被拒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劉尾對紅酒公司無任何法律責任
B紅酒公司應先向誠益公司主張追索權
C雖沒寫明被保證人,張三仍需承擔保證責任
D紅酒公司可以向甲銀行主張追索權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誠益公司用一張銀行承兌匯票來支付與劉偉的合同款項,甲銀行已經承兌。但票據上沒有將劉偉寫為被背書人”→甲銀行是承兌人,承擔第一順位的付款義務;劉偉沒在票據上簽章,并非票據當事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作為合同當事人,應承擔合同義務。
“張三作為此票據的保證人,但沒寫明被保證人”→沒寫被保證人不影響保證的成立,推定承兌人甲銀行為被保證人。
“紅酒公司在被背書人欄中填了自己的名字并蓋章”→票據的流轉關系為誠益公司→紅酒公司。
“紅酒公司向甲銀行提示付款時被拒絕”→紅酒公司失去了付款請求權,可以向除了甲銀行之外的其他義務人行使追索權,追究連帶責任。即針對誠益公司和張三,按照“可選擇、可變更”的原則行使追索權。
A項,票據屬于文義證券,主張票據權利或承擔票據責任都必須基于票據上的相關記載。劉偉沒有在票據上簽章,不是票據當事人,無需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劉偉和紅酒公司之間畢竟存在買賣合同,所以劉偉需就此合同承擔合同義務和責任,A項表述為劉偉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是錯誤的。
B、D項,追索權是二次性的救濟權利,紅酒公司行使付款請求權被甲銀行拒絕,就可以向其他票據義務人主張追索權。①追索對象是“其他義務人”,即排除了付款請求權的對象(承兌人或付款人),即本案中的甲銀行。因為第一次找過甲銀行,被拒絕才行使追索權的,行使追索權再找甲銀行一次毫無意義!②追索權的行使原則是“可選擇、可變更”,主張連帶責任。紅酒公司有權對誠益公司和張三行使追索權,無前后順序,B項“應”字鎖定了追索的順序,限制了紅酒公司的選擇權是錯誤的;D項將甲銀行列為被追索對象是錯誤的。
C項,實施票據保證時,如果沒寫明被保證人不影響保證的成立,法律推定票據的第一責任人為被保證人:①已經承兌的匯票,推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②未經承兌的匯票,推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本案中,張三實施保證行為時,雖然沒寫明被保證人,保證行為依舊成立,張三應承擔保證責任,C項正確。
綜上,本題答案為C。
 
(2020-2-22)(單選選擇題)22.百航股份公司(以下簡稱百航公司)為上市公司,為解決A項目的資金缺口,百航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通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募集資金1億元,聘嘉德公司為債券受托管理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債券持有人會議不能決議解除對嘉德證券公司的聘請
B若百航公司到期不能兌付債券本息,則嘉德證券公司可接受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起訴
C若百航公司改變所募集資金的用途,則嘉德證券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起訴
D百航公司可將所募集的資金,部分用于A項目帶來的虧損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募集資金1億元,聘嘉德公司為債券受托管理人”→債券受托管理人,由發行人聘請,為了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利益服務,如果不稱職,債券持有人會議有權變更債券受托管理人。
A項,債券受托管理人雖然是發行人為債券持有人聘請的,但其畢竟是為了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而服務,如果債券持有人會議發現受托管理人不能履行對債券持有人忠誠、勤勉義務的,可以決議變更債券受托管理人,A項錯誤。
B項,若百航公司到期不能兌付債券本息,直接損害了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債券受托管理人作為為全體債券持有人服務的機構,有權受全體或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代位訴訟,B項正確。
C項,債券持有人購買債券時對所募集的資金用途和風險進行了評估,如果發行人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則需要債券持有人會議重新評估,需要經過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如果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可責令改正+罰款;對負責人可警告+罰款。所以對改變資金用途主要通過行政責任來追究,且恢復原狀后對債券持有人沒有實質損害,債券持有人無需提起訴訟,也不用債券受托管理人提起代位訴訟,C項錯誤。
D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主要用于企業運營的需要,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否則會出現發行人“拆東墻補西墻”的現象,容易誘發系統性風險,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D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2020-2-23)(單選選擇題)23.2017年2月,張某56歲,為自己向甲、乙、丙三家保險公司投保重疾險,為了避免被強制體檢,投保時,張某謊稱自己54歲。在向丙公司投保時,未將其已經向甲、乙兩公司投保的情況告知丙公司。2020年4月,張某罹患癌癥,向三家保險公司理賠,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因為張某隱瞞了年齡,三家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予賠償
B張某對丙公司隱瞞了已經向甲、乙兩家公司投保的事實,丙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予賠償
C三家保險公司應分別對張某賠償保險金
D三家保險公司應按比例對張某賠償保險金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2017年2月,張某56歲,為自己向甲、乙、丙三家保險公司投保重疾險,為了避免被強制體檢,投保時,張某謊稱自己54歲”→①重疾險、意外險、壽險等人身保險可以重復投保;②張某虛報了年齡,處理流程是還原真實年齡→對比真實年齡是否符合承保條件→符合的,合同不能解除,但雙方可以就保費和賠償金重新約定;不符合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需滿足法定條件(知情30日+合同成立2年內+主觀善意)。
“在向丙公司投保時,未將其已經向甲、乙投保的情況告知丙公司”→基于誠信原則,張某向丙公司投保時,保險公司如果問及個人在先投保的情況,張某應如實告知。但張某投保的重疾險,奉行“多買多賠”的基本原則,各家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彼此不會相互干擾,所以即使張某未將其與甲、乙兩公司的保險關系告知丙公司,也不影響丙公司決定是否承保及保險責任承擔,丙公司不能因此解除保險合同。
“2017年2月……投保重疾險,2020年4月,張某罹患癌癥,向三家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合同成立超過了2年,即使張某有虛報年齡的事實,保險公司也不能再因此解除保險合同。
A項,張某雖然虛報了保險年齡,但該合同成立于2017年2月,2020年保險事故發生,已經超過2年,保險公司已經不能因投保人虛報年齡而解除該保險合同,A項錯誤。
B項,意外險、壽險、重大疾病保險等人身保險中,保險標的為人的生命和健康,人的生命健康是無法用金錢和貨幣衡量的,一旦發生損失也無法用貨幣進行評價。所以,如果投保人為同一個被保險人購買了多份意外險、壽險、重大疾病保險,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以后,可以獲得多份保險的保險金。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可能會問及個人投保情況,投保人應按照要求如實告知。但是各家保險公司單獨理賠,彼此不會相互干擾,即使張某未將其與甲、乙兩公司的保險關系告知丙公司,也不影響丙公司決定是否承保及保險責任承擔,丙公司不能因此解除保險合同。且就算張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導致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也應該在合同成立2年內,本案中的保險合同已經超過2年,丙公司也不能再解除保險合同,B項錯誤。
C項,人的生命和健康價值無限大,一旦發生損害,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和評價,所以,一個人可以重復投保多份人身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以向不同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各家保險公司分別賠償,彼此間不會相互干擾,C項正確。
D項,財產保險中,才有真正的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2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占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D項混淆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理賠規則。人身保險的原則是“多買多賠”,財產保險的原則是“損失填平”,D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C。
 
(2020-2-24)(單選選擇題)24.某醫院2010年為本院的救護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并贈送附加險“平安出行”,附加險對于救護車出現車禍事故的費用在第三者責任險之外可以理賠。2011年,甲駕駛救護車由于自己操作失誤撞到護欄,導致當時車上病人丁骨折,花去醫療費2萬元。2015年,醫院的工作人員無意間發現了附加險保單,于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保險公司可以因已過理賠時效而拒賠
B保險公司可以因“平安出行”未繳納費用為由而拒賠
C保險公司可以因丁的傷害是由甲故意造成為由而拒賠
D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應以第三者責任險的主險進行理賠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并贈送附加險‘平安出行’”→①“贈送”說明合同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為投保人不用為此保險法合同繳納保險費,但不會因此影響保險合同效力和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②“附加險”是要在購買主險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投保的,但生效后的主險和附加險是相互獨立的,附加險的保費、期限、理賠都是獨立進行的。
“2011年,甲駕駛救護車由于自己操作失誤撞到護欄,……2015年,……于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本案中的保險并非人壽險,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已經超過了此時效;②此事故是甲的過失造成的,甲并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是“故意”造成的保險事故,不屬于“人為釀禍”而致使保險公司免責的情形。
A項,非人壽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與《民法典》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統一),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案中被保險人知道事故發生的時間是2011年,理賠的時間是2015年,超過了3年的訴訟時效,保險公司可以因此賠付,A項正確。
B項,附加險“平安出行”雙方約定的是“贈送”,即投保人無需為此繳納保費,但合同生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應該依法理賠,不能因投保人未繳費而拒賠,B項錯誤。
C項,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人為釀禍”時保險公司免責,即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案中,甲并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且車禍并非甲“故意”造成,不符合保險公司免責的適用情形,所以C項中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合法,C項錯誤。
D項,附加險帶有“附加”兩字,說明其是依托主險而存在的,不能脫離主險而單獨購買。但是生效后的主險和附加險在履行過程中是獨立的,發生對應的保險事故理賠也是獨立的,發生附加險的保險事故,按附加險的合同約定單獨理賠,D項抹殺了附加險的價值和存在的必要,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A。
 
(2020-2-25)(單選選擇題)25.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30萬元到期不還,乙公司多次催要無果。乙公司登錄“企查查”下載甲公司的不良涉訴信息私下發送給甲公司的幾家合作伙伴,導致行業內各企業對甲公司的評價降低,甲公司頻頻收到合作伙伴的解約通知。經查,乙公司在“企查查”下載的信息實為2016年的信息,“企查查”的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將其登記為2018年信息。對于乙公司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該行為屬于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
B該行為屬于混淆行為
C該行為屬于虛假宣傳
D該行為屬于不正當使用公共數據的行為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乙公司登錄‘企查查’下載甲公司的不良涉訴信息私下發送給甲公司的幾家合作伙伴……甲公司頻頻收到合作伙伴的解約通知”→乙公司通過公共渠道查到甲公司的商業信息,可以自用,作為自己運營的判斷依據,但是惡意通知甲公司的合作伙伴,就超出了誠信的范圍,有了不正當的性質。
“乙公司在‘企查查’下載的信息實為2016年的信息,‘企查查’的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將其登記為2018年信息”→企查查出現了失誤,產生了烏龍事件,因此給甲公司造成的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原型來自(2019)浙8601民初1594號判決書,螞蟻微貸和蘇州朗動(企查查)有關商業詆毀糾紛。
A項,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核心表現是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了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比如,①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②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③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本案中乙公司并不存在此類情形,故A項錯誤。
B項,混淆行為的核心是“搭便車、傍名牌”,在各方面偽裝自己以使自己的特征與其他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或服務極其相像,達到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的效果。本案中,乙公司并沒有將自己偽裝成跟甲公司相像,沒有混淆行為,B項錯誤。
C項,虛假宣傳的核心是經營者對自身的方方面面作出不真實的美化效果并傳播出去,以誘使消費者產生消費欲望,進而獲取交易機會。本案中,乙公司沒有對自身的任何方面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不構成虛假宣傳,C項錯誤。
D項,《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核心在于競爭行為的正當性和制止不正當行為。判斷一項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應當從市場競爭秩序、商業道德、利益平衡等基本原則出發,結合相關行業準則、行為手段、損害后果等因素對其性質予以綜合評判。“企查查”誤將甲公司的歷史信息作為最新消息上傳到網絡上,存在一定的失誤且給甲公司造成了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乙公司通過“企查查”查詢到一些與甲公司有關的信用信息,可以作為自己作出商業決策的依據,但不應該將該信息惡意擴大至甲公司的合作伙伴,致使甲公司受到經濟損失。乙公司此行為違反了誠信的基本規則,不正當地使用了公共數據,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D項正確。
綜上,本題答案為D。
 
(2020-2-26)(單選選擇題)26.李某違規在養殖海鮮的飼料里加農藥,某市酒店自李某處購入海鮮,提供給顧客王某預定的婚宴。結果造成參加婚宴的所有賓客群體性中毒。針對此事件,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向市衛健委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B市衛健委要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C市衛健委應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D該行為屬于不正當使用公共數據的行為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造成參加婚宴的所有賓客群體性中毒”→發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疾控中心作為專業機構第一時間作出行動和響應。對現場進行衛生處理+流調→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對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并出具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屬于疾控部門的職權,疾控中心應當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所以A項正確,B、C、D三項的職權描述均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A。
 
(2020-2-27)(單選選擇題)27.金嶺銀行因業務急需向山河銀行拆借一部分資金,山河銀行仗義援手,向金嶺銀行拆借了這部分資金,請問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山河銀行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之后,可以拆借給金嶺銀行這筆資金
B山河銀行可以用備付金拆借這筆資金
C金嶺銀行可將這筆資金用于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D金嶺銀行可用這筆資金來購買國債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山河銀行仗義援手,向金嶺銀行拆借了這部分資金”→①此處的法律關系為銀行之間的同業拆借。山河銀行是拆出方,可用的資金為“閑置資金”,即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歸還央行到期貸款之后的閑置資金。②金嶺銀行是拆入方,拆入資金的用途是彌補票據結算、銀行匯差頭寸的不足,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A項,同業拆借的本質是銀行之間伸出援手,以幫助兄弟銀行渡過難關。但按照商事規則,能夠拆出的商業銀行必須是“自給自足”之后,有“余糧”才能救濟別人,而不是所謂的“自己沒吃飽,也分半個饅頭給伙伴”。所以拆出的資金為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歸還央行到期貸款之后的閑置資金,A項描述了閑置資金的概念,正確。
B項,備付金是商業銀行留給自己的客戶取款的保障,銀行不能舍棄自身客戶的利益來幫助友行,所以山河銀行不能用備付金拆借給其他銀行,B項錯誤。
C、D項,所謂“救急不救窮”,商業銀行遇到緊急的、臨時的資金需求可以通過拆借渡過難關,但不可以“靠借錢度日”。所以拆入資金的用途為:彌補票據結算、銀行匯差頭寸的不足,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但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用于投資。C項的發放住房貸款、D項的購買國債均屬于拆入資金的禁止使用方式,C、D兩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A。
 
(2020-2-28)(單選選擇題)28.甲公司動用自有資金購買了一輛汽車,登記在大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杜某名下,但實際用于公司的運營。購車款連同車輛保險費、購置稅等一共支出100萬元。下列有關說法正確的是?
A車輛購置稅應當由甲公司繳納
B杜某應當就這輛車的購置款繳納個人所得稅
C杜某的綜合所得應當扣除這100萬元的支出
D甲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中應扣除該100萬元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甲公司動用自有資金購買了一輛汽車,登記在大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杜某名下,但實際用于公司的運營”→雖然購車款及相關費用是甲公司出的,但是車輛登記在法定代表人杜某名下,該車即屬于杜某的個人財產。法律關系應認定為甲公司為杜某進行的實物分紅,認定為“股息、紅利”的屬性,杜某應對此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A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車輛購置稅。本案中的汽車雖然是由甲公司實際出資,但杜某為車輛的所有權人,所以杜某屬于車輛購置人,應由杜某繳納購置稅。車輛購置稅是實行一次性征收的稅種,一般由4S店代扣代繳,A項錯誤。
B項,甲公司的出資購買該車,但該車登記在杜某個人名下,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8號)。所以杜某應就此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B項正確。
C項,錯在兩處,首先,該車屬于甲公司對杜某的實物性分紅,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屬于綜合所得的項目;其次,綜合所得的法定扣除和附加項扣除中也不包括購置車輛的支出,所以C項錯誤。
D項,首先,雖然該車輛的購置相關款項由甲公司支付,但該車輛并非甲公司的資產,無法進行折舊扣除;其次,甲公司付出的該筆款項本質為甲公司對股東的股息、紅利,該筆支出不能作稅前扣除,D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2020-2-29)(單選選擇題)29.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某鎮東部耕地被劃定為蔬菜生產基地,關于該基地的耕地保護,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經省政府批準,國家建設工程可占用該基地的部分耕地
B該基地內可挖塘養魚
C該基地可在從事蔬菜生產的同時適當發展林果業
D鎮政府應將該蔬菜生產基地的位置、范圍信息向社會公告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某鎮東部耕地被劃定為蔬菜生產基地”→該幅土地為永久基本農田,受到特殊的保護,比如,永久基本農田從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國務院審批;將永久基本農田征收為國有,需國務院審批;永久基本農田不得用于挖塘養魚或發展林果業。
A項,“糧棉油糖地,好菜試驗田”屬于永久基本農田的范圍,本案中的蔬菜基地即屬于此范圍。國家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的保護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A項中省政府無權審批,錯誤。
B、C項,永久基本農田有法定的使用范圍和要求,基本的職能是確保老百姓的“肚子要吃飽,不挨餓”。挖塘養魚,發展林果業雖然有助于經濟利益,但不能解決溫飽和吃飯的糧食問題,所以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B、C兩項錯誤。
D項,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以鄉(鎮)為單位進行,永久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范圍向社會公告,并設立保護標志,D項正確。
綜上,本題答案為D。
 
(2020-2-30)(單選選擇題)30.2018年1月5日,元某至妙姿公司工作,3個月后,公司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元某以違約金過高為由拒絕簽訂。2019年1月2日,元某離職,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2倍工資差額以及經濟補償金。經查,公司多次找元某簽訂書面合同未果,但未通知元某解除勞動關系。關于妙姿公司的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應賠付2倍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B不應賠付2倍工資,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C應賠付2倍工資,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D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賠償金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2018年1月5日,元某至妙姿公司工作,3個月后,公司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元某以違約金過高為由拒絕簽訂”→2018年1月5日,元某與妙姿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應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妙姿公司并未按時與元某簽署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需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
“經查,公司多次找元某簽訂書面合同未果,但未通知元某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明知雙方無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而是繼續用工。雖然此書面合同未即時簽署有元某的原因,但是妙姿公司并非無過錯,因此需要承擔2倍工資的罰則。
元某自2018年1月5日入職妙姿公司,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應該在1個月內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但一直沒有簽署。一直到3個月后,單位才提出和元某簽署書面勞動合同,雖然因為元某的拒絕,該合同沒簽成,妙姿公司有權要求與元某解除勞動合同。但彼時,用工已經超過1個月,妙姿公司需要向元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A、B、C項,關于妙姿公司是否需要向元某支付2倍工資的差額,是本案的難點。本案中有一個陷阱是元某拒絕與妙姿公司簽署書面合同,所以該合同一直未能簽成。是不是妙姿公司就不用承擔2倍工資了呢?如果妙姿公司對此結果完全沒有過錯,比如元某用偽造簽字的勞動合同提供給了妙姿公司,妙姿公司對雙方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并不知情等,這種情況下,妙姿公司不用承擔2倍工資。但本案中雙方沒有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妙姿公司存在兩方面的過錯:第一,妙姿公司并沒有按時與元某簽署書面勞動合同,而是3個月后才第一次提出要簽署書面合同;第二,元某拒絕,且不是無故拒絕,而是“以違約金過高為由拒絕”,妙姿公司沒有就此條款協調雙方的矛盾,也沒有選擇終止勞動關系。妙姿公司明知雙方沒有勞動合同而繼續用工。基于以上過錯,妙姿公司應承擔2倍工資。所以A項正確,B、C兩項錯誤。
D項,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非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且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合同已無法履行的前提下,經勞動者選擇,單位需承擔的責任,本案中,并不存在妙姿公司非法與元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故無賠償金的責任,D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A。
 
(2020-2-31)(單選選擇題)31.甲在乙公司工作,2015年乙公司計劃安排甲到美國分支機構工作,為此付出15萬元專業英語培訓費用,并和甲約定5年服務期。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若甲于2016年主動辭職,應當向乙公司支付違約金15萬元
B乙公司可與甲約定,若甲未完成服務期而離職,違約金總額30萬元
C2017年乙公司經營困難,無法按時發放工資,甲通知乙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違約金
D在服務期內,甲無法進行崗位和工資調整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付出15萬元專業英語培訓費用,并和甲約定5年服務期”→①專項培訓時,可約定服務期;②服務期條款可匹配違約金條款,但是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總額,且勞動者承擔的部分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乙公司付出了15萬元的培訓費為甲提供了專項培訓,有權對甲提出一定的“忠誠”要求,所以雙方約定的服務期是合法有效的,且對此服務期約定,如果勞動者無故違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總額并非雙方隨意約定,要受到兩個指標的約束:①違約金不能超過培訓費的總額;②分攤原則。乙公司為甲提供專項培訓付出了15萬元的培訓費,約定了5年的服務期,分攤至每年的培訓費應該是15÷5=3萬元,甲于2016年,即服務1年以后離職,應該承擔的違約金是剩余4年應分攤的部分,即12萬元,并非15萬元,A項錯誤。
B項,乙公司與甲約定30萬元違約金,超過了培訓費的總額,錯誤。
C項,乙公司無力經營且拖欠了甲的工資,逼得甲“另謀出路”,情有可原,甲并非“背信棄義”,無需承擔違約金,C項正確。
D項,服務期≠賣身契,在服務期內乙公司應該正常對甲進行崗位和工資調整,D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C。
 
(2020-2-33)(單選選擇題)33.晨星中學為50周年校慶請美術學校設計紀念章,約定著作權歸晨星中學。美術學校將該設計任務下達本校老師張某,張某因工作繁忙,讓同事李某幫忙完成。李某主要利用美術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了紀念章的設計圖。美術學校與張某,張某和李某均未約定該紀念章著作權的歸屬。該紀念章的產品設計圖的著作權歸下列哪一方?
A張某
B美術學校
C李某
D晨星中學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晨星中學為50年校慶請美術學校設計紀念章,約定著作權歸晨星中學”→①晨星中學與美術學校系委托關系,按約定確定著作權歸晨星中學。②“校慶紀念章”涉及構圖、顏色、選材、工藝、三維立體形式等多方面的元素,應認定為產品設計圖,而非單純的美術作品。
“美術學校將該設計任務下達本校老師張某,……讓同事李某幫忙完成,李某主要利用美術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了紀念章的設計圖”→①李某完成的特殊職務作品,著作權歸美術學校,李某享有署名+獲得報酬權;②張某未參與作品的創作,不享有著作權。
本案涉及兩組法律關系:
第一,晨星中學與美術學校形成了委托關系,故該紀念章屬于委托作品,晨星中學與美術學校就委托作品的歸屬進行了約定,應按約定確定著作權的歸屬,所以該紀念章的著作權應歸晨星中學。
第二,特殊職務作品。
美術學校將任務下達給本校教師張某,由李某最終完成,該作品是產品設計圖,且主要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屬于特殊職務作品,著作權歸美術學校。又因美術學校與委托方晨星中學的委托合同中約定了著作權歸屬,該產品設計圖應按約定歸屬晨星中學。
綜上,本題答案為D。
 
(2020-2-34)(單選選擇題)34.某電視臺精心制作了音樂類選秀節目,因其創意新穎,為大眾追捧。貓眼咖啡廳未經許可在其咖啡廳的超大屏幕播放該選秀節目,顧客只要購買任意一杯咖啡即可進入觀看。貓眼咖啡的行為侵犯了下列哪一項權利?
A歌手的表演者權
B歌曲作者的著作權
C電視臺的廣播權
D電視臺的廣播組織權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某電視臺精心制作了音樂類選秀節目,因其創意新穎,為大眾追捧”→①該選秀節目中用到了音樂作品,涉及作者的著作權保護;②該節目中涉及了參賽選手的表演者權保護;③選秀節目內容不僅包括人物競演,還包括了造型、動作、布景、鏡頭的色調與變化、現場燈光與音樂的配合、樂隊的演奏等內容,將歌手的表演、畫面、音樂等元素融合為一個整體形成完整的表達,從而體現出個性化特征,達到《著作權法》對作品的獨創性要求,應認定為作品被《著作權法》所保護;同時電視臺制作節目并播放形成信號,電視臺也是廣播組織者,享有相應的廣播組織權。
“貓眼咖啡廳未經許可在其咖啡廳的超大屏幕播放該選秀節目”→咖啡廳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用大屏幕播放該選秀節目,屬于機械表演行為。
按照“侵權一招鮮”的邏輯分析。
第一步:確認本案中涉及的各權利人,及其有權實施的行為:①音樂作品的作者,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對其音樂作品復制、發行、上傳至網絡、表演(現場表現+機械表演)等行為;②節目的參賽選手作為表演者,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對其表演活動現場直播或傳送,上傳至網絡,錄音錄像,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活動的錄音錄像等行為;③電視臺作為選秀節目的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對其節目進行盜版、上傳至網絡等行為;④電視臺作為廣播組織者,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對其電視信號轉播、上傳至網絡、復制等行為。
第二步:確認第三方的行為定性進而判定應得到誰的授權,及是否侵權。本案中的貓眼咖啡廳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用大屏幕播放該選秀節目,相當于用此選秀節目作為背景音樂,來營造更好的經營環境,以吸引客流,屬于機械表演行為,侵犯了音樂作品作者的表演權,B項正確。
A項,貓眼咖啡廳并沒有直接針對歌手的現場表演活動進行直播或傳送、上傳至網絡、錄音錄像等行為,沒有侵犯表演者權,A項錯誤。
C項,廣播權的控制范圍主要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本案中貓眼咖啡廳在封閉的店面里播放該節目,此種行為不屬于廣播,所以沒有侵犯廣播權,C項錯誤。
D項,貓眼咖啡廳并沒有針對電視臺的電視信號采取任何行動,沒有侵犯電視臺的廣播組織權,D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2020-2-35)(單選選擇題)35.甲發明了一種輕薄口罩,口罩具有良好的過濾效果,向專利局申請并獲得了專利,專利的技術參數是a+b。甲授權乙對該款口罩的工藝進行改進,使這款口罩更加輕薄且過濾效果更好,乙改進后的技術也向專利局申請并獲得了專利授權,專利技術參數是a+b+c。下列有關說法正確的是?
A若甲不同意乙生產a+b+c型口罩,則乙無權生產
B丙公司若要生產a+c型口罩需要經過乙的同意
C丙公司若要生產a+b+c+d型口罩需要經過甲和乙的同意
D丙公司若要生產a+b+c+d型口罩只需要經乙的同意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甲……向專利局申請并獲得了專利,專利的技術參數是a+b”→甲的專利,參數指標是a+b。
“甲授權乙對該款口罩的工藝進行改進,……乙獲得了專利授權,專利技術參數是a+b+c”→甲的專利是基礎專利,乙的專利是從屬專利,二者適用交叉許可的制度。
A項,乙在甲的專利基礎上進行改進并申請獲得新的專利,甲的專利屬于基礎專利,乙的專利屬于從屬專利,甲和乙需要使用對方的專利時適用“交叉許可”的制度,即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強制許可其使用對方的專利,所以如果甲無故不同意乙使用其基礎專利,乙可以通過強制許可的方式拿到授權,但是需要向甲支付合理的費用,A項不符合交叉許可制度的規定,錯誤。
B項,專利侵權要求“全面覆蓋”,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丙公司生產的a+c型口罩并沒有覆蓋乙的專利中的“b”特征,所以未全面覆蓋原則的要求,不認定為侵權行為。因此,丙公司生產a+c型口罩不受乙的控制,無需取得乙的同意,B項錯誤。
C、D項,根據“全面覆蓋”原則,丙公司生產a+b+c+d型口罩,既對甲的專利有全面覆蓋,也對乙的專利有全面覆蓋,所以需要經過二者的共同授權,所以C項正確,D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C。
 
(2020-2-36)(單選選擇題)36.孕婦A身體不適,前往甲醫院就診,甲醫院醫生因重大過失開錯藥,造成A身體受損,孩子B娩出后亦有殘疾。根據《民法典》,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僅A可要求醫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B僅B可要求醫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CA和B均可要求醫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D甲醫院和醫生對A和B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本題綜合考查請求權競合、胎兒利益保護和用工責任,難度較大,錯誤率較高。
首先,孕婦A前往甲醫院就診,與甲醫院形成醫療服務合同(無名合同)。因此,醫務人員(醫生)重大過失導致A身體受損,醫療機構(醫院)的行為既違約(違反了醫療服務合同之約)又侵權(侵犯了孕婦A的身體權或健康權)。因此,孕婦A可以選擇追究甲醫院(醫療機構)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其次,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據此可知,娩出前,第三人實施侵害行為導致胎兒利益受損害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視為已出生),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本題中,因甲醫院重大過失導致胎兒B娩出時有殘疾,法定代理人可以嬰兒的名義提起侵權損害賠償。據此可知,孕婦A和孩子B均可要求醫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C項說法正確。
最后,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本題中,醫生和甲醫院之間系單位用工關系,在執行職務中,醫生重大過失導致他人損害的,依法由用人單位(甲醫院)對外承擔替代責任。承擔責任后,甲醫院可以向醫生內部追償,但對外不得請求工作人員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故D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
 
(2020-2-37)(單選選擇題)37.陸某因詐騙罪被判入獄,和妻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12歲的兒子由陸某撫養,但實際是由陸某父母撫養。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陸某是唯一監護人
B陸某的妻子是唯一監護人
C夫妻二人均為監護人
D陸某的父母為監護人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本題考查監護人的設定,難度不大。
監護與撫養不同,監護系上位概念,撫養系下位概念。監護職責有三項,分別是撫養、教育和保護。父母分居或者離婚的,不影響監護。父或者母之間系撫養權糾紛,而非監護權糾紛。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本題中,雖然陸某和妻子離婚,但雙方依然是兒子的監護人。故C項說法正確,當選;A、B、D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
 
(2020-2-38)(單選選擇題)38.甲和乙簽訂了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第一份約定房屋價款500萬元,注明房屋過戶備案事項不按此合同履行。第二份合同約定房屋價款200萬元,房屋過戶備案事項按此合同履行。關于兩份合同,下列哪一選項正確?
A第一份合同部分無效,第二份合同無效
B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份合同部分無效
C兩份合同均無效
D兩份合同均有效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本題綜合考查虛假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為部分有效部分無效,難度較大,錯誤率較高。
虛假的意思表示,又稱虛偽表示或偽裝表示。所謂“虛偽表示”是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假的意思表示。因此,也可稱為“通謀虛偽表示”。通謀虛偽表示以表意人與相對人的意思聯絡為核心,如果不存在通謀的意思聯絡,則不構成通謀虛偽表示。在實務中,通謀虛偽表示表現為“陰陽合同”。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即“陽合同”,因違反意思自治原則而無效。本題中,甲乙二人為房屋過戶備案事項簽訂的第二份合同為“陽合同”。該合同中關于“房屋價款200萬元”的約定系虛假的意思表示,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即第二份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即“陰合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本題中,甲乙二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系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即價款500萬元。該份合同完全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即:(1)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2)不違背公序良俗;(3)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4)意思表示真實。因此,第一份合同合法有效。故B項說法正確,當選;A、C、D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
 
(2020-2-39)(單選選擇題)39.薛某系天雅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某晚參加聚會時飲酒過量,在爭搶買單過程中,以為是酒水單而以天雅公司之名,誤簽了一份購買1000瓶紅酒的商務合同。關于該商務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因無權代理而效力待定
B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
C因乘人之危可主張撤銷
D因重大誤解可主張撤銷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本題綜合考查法定代表人制度和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難度較大,錯誤率較高。
A項中的關鍵詞為“無權代理”。薛某系天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主體身份就已決定其行為系“代表行為”而絕對不會是“代理行為”。因此,薛某的行為與“無權代理”無涉。故A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B項中的關鍵詞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共5類,用口訣的方式來記憶即“強、公、主、意、惡”,分別是:(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2)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4)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題中,薛某飲酒過量,陷入錯誤認識,簽訂的商務合同并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故B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C項中的關鍵詞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屬于舊概念,按《民法典》新的表述是“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乘人之危)、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題中,商務合同的對方并未利用天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某處于困境而與之簽訂合同,且題干中的信息亦未表明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故C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D項中關鍵詞為“重大誤解”。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本題中,薛某飲酒過量,因自己的原因陷入錯誤認識,誤將商務合同當作酒水單而簽署系對行為的性質認識錯誤,屬于重大誤解。因此,商務合同可撤銷。故D項說法正確,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D。
 
(2020-2-40)(單選選擇題)40.廖某與史某約定,如將來廖某不在甲公司上班,廖某即將其在甲公司附近一套自有公寓賣給史某。史某為盡快購得該房屋,賄賂甲公司經理,讓其辭退了廖某。廖某和史某關于廖某不在甲公司上班的約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屬于合同主給付義務
B應視為條件不成就
C屬于附期限的約定
D應視為期限已屆滿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本題考查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擬制效力,難度不大,錯誤率不高。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亦可以附期限。“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區別在于:所附事實到來確定為“期限”,不確定為“條件”。本題中,廖某與史某以“廖某不在甲公司上班”作為附款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而廖某是否會從甲公司離職系發生與否不確定的事實。因此,屬于“條件”而非“期限”。故C、D項錯誤,不當選。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設條款指明一定條件,把條件的成就(發生或出現)與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終止的依據。本題中,廖某和史某約定,如廖某不在甲公司上班,即將自己的公寓賣給史某,系附生效條件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的主給付義務系交付房屋并移轉房屋所有權而非“廖某不在甲公司上班”。故A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條件是否成就應由自然原因決定。當事人不得違反誠信原則,不正當地阻止或促進。如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本題中,史某為盡快購得該房屋,賄賂甲公司經理,讓其辭退了廖某。屬于不正當地促進條件的成就,因違反誠信原則。因此,應視為條件不成就。故B項說法正確,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
 
(2020-2-41)(單選選擇題)41.甲的父母去世后,甲因法定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甲欲出賣該房屋,遂與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一旦交付,所有權即轉移給乙。合同締結后不久,甲即完成了該房屋的交付。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房屋買賣合同全部有效
B房屋買賣合同全部無效
C房屋所有權沒有轉移
D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本題綜合考查非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民事法律行為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和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規則,難度較大,錯誤率較高。
基于繼承而發生物權變動的,自繼承開始時取得物權。本題中,甲父母去世后,甲(唯一繼承人)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權,“未辦理”過戶手續,不影響甲取得房屋所有權。
基于物權法定的規則,不動產物權變動依“登記”。本題中,甲和乙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即發生物權變動,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該部分約定無效。但是,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房屋買賣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故A、B項均錯誤,不當選。同時,因甲一直未履行過戶登記手續。因此,房屋所有權沒有轉移。故C項說法正確,當選。D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
 
(2020-2-42)(單選選擇題)42.甲和某音樂學院研究生乙約定,乙租甲房屋,期限1年,但乙可以通過每晚為女兒輔導鋼琴1小時,代替房屋租金的支付。雙方依約行事。3個月后寒假開始,乙房屋上鎖不知所終,甲無奈聘請某音樂學院本科生為女兒輔導1個月,每晚1小時,共支付2000元。后乙返回,告知甲其隨導師去國外巡演1個月,甲提出乙應當支付1個月的房租租金。正確的是?
A乙應當按照甲的房屋在當地的平均租金4000元向甲支付
B甲無權請求乙支付租金
C乙應當向甲支付2000元
D乙應當按照當地音樂學校研究生授課的平均報酬向甲支付3000元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本題無名合同和繼續履行違約責任的替代履行,難度較大,錯誤率較高。
根據法律是否賦予特定名稱并設有規范,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賦予名稱并設有規范的合同;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確定名稱和規則的合同。本題中,甲和乙雙方所達成的協議不屬于《民法典》所規定的任何一類典型合同。因此,屬于無名合同。
關于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采“類推適用”規則。即《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合同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合同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本題中,與甲乙雙方所達成的協議最相類似的合同系“租賃合同”。因此,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
根據甲乙雙方的約定,乙給付租金的方式為每晚為甲的女兒輔導鋼琴1小時,即采用“勞務”的方式給付對價。后乙不知所終,構成違約。但是,勞務之債(債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因此,甲無奈只能由第三人替代履行,即聘請某音樂學院本科生為女兒輔導1個月。雖勞務之債不得強制履行,但是,甲可以請求乙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即聘請本科生為女兒輔導1個月的費用2000元。且基于違約責任的填補性損害原理,違約方僅需彌補非違約方因違約方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即2000元。故C項說法正確的,當選;A、B、D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
 
(2020-2-43)(單選選擇題)43.某日,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合作意向書》,約定待甲公司取得某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后雙方訂立《合作開發合同》,并初步約定了出資比例、收益分享等事宜,當日乙公司依《合作意向書》向甲公司支付了100萬元預付款。甲公司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因決定與其他公司合作而拒絕與之簽訂《合作開發合同》。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乙公司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合作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C乙公司有權請求甲公司支付《合作開發合同》項下的違約金
D甲公司應向乙公司雙倍返還預付款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本題綜合考查預約和本約的認定和違約責任,難度較大,錯誤率較高。
本約,是指因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預約,是指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據此可知,預約乃與本約相互獨立的兩個合同。但是,二者存在“牽連關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但是不得強制履行本約(因為預約合同的主給付義務系訂立合同,而當事人是否履行訂立合同的義務,無法強制執行)。
 
本題中,首先,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的《合作意向書》系為了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本約。因此,《合作意向書》的性質為預約,具有法律約束力。故B項說法錯誤,不當選。其次,甲公司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拒絕與乙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合同》(本約)構成對預約合同的違約,應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但是不得請求支付《合作開發合同》(本約)項下的違約金。故A項說法正確,當選;C項說法錯誤,不當選。最后,乙公司依《合作意向書》(預約)向甲公司支付了100萬元“預付款”,雙方對于“預付款”的性質既未明確約定為“定金”,亦未約定罰則內容。因此,該100萬元不屬于定金,甲公司不應向乙公司“雙倍”返還預付款。故D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
 
(2020-2-44)(單選選擇題)44.古某攜幼子古曉(5周歲)出游,古曉對農戶張某的鴿子甚是喜愛。為取悅兒子,古某向張某選購一只,張某微信收款后把鴿子交給古某時,古某示意其直接把鴿子交給古曉。不料古曉害怕,接鴿子時手一縮,鴿子飛了。關于鴿子權屬,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古曉
B古某
C張某
D鴿子的所有權不適用物權變動規則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本題綜合考查向第三人履行(涉他合同)和動產物權變動,難度較大,錯誤率較高。
根據合同是否嚴守合同相對性原理,將合同分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中約定權利義務關系僅限于當事人之間享有和承擔,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合同均屬于束己合同。最典型的束己合同即租賃合同。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涉及第三人權利或義務的合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題中,古某和張某簽訂鴿子買賣合同,買方古某依約對賣方張某享有債權請求權,當賣方張某向買方古某履行主給付義務時,買方古某指示賣方張某向第三人古曉(5周歲)履行,系向第三人履行。據此,古某和張某之間的鴿子買賣合同系涉他合同中的利他合同,即給第三人古曉創設權利。
鴿子作為動產,當然適用所有權物權變動的規則。依物權法定規則,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動產物權變動依“交付”。法律意義上的交付包括兩個要件:(1)主觀上具有轉移所有權的意思;(2)客觀上移轉了標的物的直接占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本題中,張某基于買賣合同向第三人古曉(5周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交付鴿子,即具有移轉所有權的意思。但是,客觀上,古曉因害怕“手一縮”,鴿子飛了,即張某客觀上標的物鴿子的直接占有并未移轉。因此,交付尚未完成。鴿子的所有權仍歸賣方張某所有。故C項說法正確,當選。A、B、D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有考生從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維度分析該案,結論是相同的。
買賣合同背景下的“風險”,是指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情形。其構成要件有二:(1)客觀上標的物毀損、滅失;(2)主觀上買賣雙方均無過錯。
本題中,客觀上鴿子飛了,可以認為標的物滅失(當然,鴿子有可能飛回張某家,那所有權更歸張某啦)。探討的主要問題在于主觀要件。首先,買方古某請求賣方張某將標的物鴿子交付給第三人古曉,并不存在過錯。同時,古曉5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鴿子因害怕“手一縮”的行為更不能進行價值評價為“有過錯”。因此,買方應認為無過錯。其次,賣方張某是否有過錯?有兩種分析路徑,即結論完全相同。路徑一:賣方張某將標的物鴿子按照買方的請求向第三人履行不存在過錯。依買賣合同下風險負擔的“交付主義”原則,交付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因張某客觀上并未完成標的物直接占有的轉移。因此,風險由張某承擔,鴿子的所有權歸張某。路徑二:賣方出賣動物鴿子應采取適當的措施防范鴿子飛走。本題中,賣方張某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有過錯。該分析路徑表明本案和“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問題無關,而是一個純粹的違約責任問題。因此,因賣方張某未完成交付,構成根本違約,鴿子所有權還是張某的。
據此,無論從任何角度分析,鴿子的所有權均應歸張某所有應無異議。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
 
(2020-2-45)(單選選擇題)45.甲欠丙100噸鋼材,為償還該債務,甲與乙訂立了100噸鋼材的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向丙直接交付鋼材,丙也可以直接向乙請求履行,丙對此知情,也未拒絕,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如乙不交付,丙可請求其履行且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B甲對乙已經沒有任何義務
C乙不能向丙主張其對甲的抗辯
D因合同相對性,丙不能直接向乙請求履行交付義務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本題考查向第三人履行(涉他合同),難度較大,錯誤率較高。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為第三人設定了合同權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系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合同相對性原理的例外。涉他合同廣泛出現在保險業、運輸業、金融業等行業中,各國也逐漸通過判例或者法律明確規定承認涉他合同及其相應的效力。
根據第三人是否享有履行請求權,將第三人利益合同分為不真正利他合同和真正的利他合同。
《民法典》第522條第2款新增真正的利他合同制度。其特點在于雖然第三人并非合同的當事人,但是合同的效力可以拓展到非合同當事人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得履行請求權。
本題中,甲(買方)與乙(賣方)簽訂鋼材買賣合同,約定丙(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乙(債務人)向其履行,丙(第三人)對此知情且未拒絕。因此,丙(第三人)基于甲(債權人)乙(債務人)之間的約定取得了獨立的請求權,即丙(第三人)可以請求乙(債務人)向其履行100噸鋼材,如乙(債務人)不交付(不履行),丙(第三人)可以直接追究乙(債務人)的違約責任。當然,乙(債務人)可以基于買賣合同對甲(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丙(第三人)主張。故A項說法正確,當選;C、D項說法錯誤,不當選。在真正利他合同中,雖然丙(第三人)取得獨立的請求權,但并不會導致合同直接當事人甲和乙的法律關系消滅,如乙交付鋼材給丙,則甲有義務向乙給付價款。故B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
 
(2020-2-46)(單選選擇題)46.李某、王某、趙某三人系好友。李某向王某借款5萬元。某日,王某偶遇趙某,談及李某。王某對趙某表示:“李某生活困難,父母又生病,這錢他不用還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王某的意思表示向趙某作出時生效
B王某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須李某受領
C李某無須向王某償還債務
D王某的意思表示不產生債務免除的效果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本題考查債的相對性原理和債務免除的性質,難度較大,錯誤率較高。
基于債的相對性原理,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需向債務人作出意思表示而非向債務以外的第三人作出。本題中,李某(債務人)欠王某(債權人)5萬元,如債權人王某欲免除債務人李某的全部或部分債務,應向李某作出意思表示而非趙某。故A項說法錯誤,不當選;B項說法正確,當選。
關于債務免除的性質,理論上有三種學說,分別是:(1)契約說(如法國、德國);(2)單方行為說(如日本、我國臺灣地區);(3)修正的單方行為說(如意大利)。根據《民法典》第575條的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據此可知,我國《民法典》采“修正的單獨行為說”。學理上解釋為,該條規定一方面使得債務免除的效果不取決于債務人的接受,而可以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另一方面使得債務人又可以通過行使拒絕權的方式來使得債務免除自始不發生效果。
本題中,債權人王某向第三人趙某作出免除李某債務的意思表示,如李某得知后不行使拒絕權,則產生債務免除的效果;如李某行使拒絕權,則李某須繼續向王某償還債務。因此,王某的意思表示是否會產生債務免除的效果以及李某是否須向王某償還債務,取決于李某(債務人)的態度,即取決于李某是否行使拒絕權。故C、D項均錯誤,不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
 
(2020-2-47)(單選選擇題)47.甲(男)與乙(女)在外地打工期間相識,之后二人確立了戀愛關系并同居。后乙發現甲有很多缺點,兩人并不合適在一起,遂提出分手。甲不同意,并用乙的裸照相威脅(實際并沒有裸照),稱如果乙不同意與之結婚便在網上發布乙的裸照。乙無奈,遂與之結婚。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甲和乙的婚姻合法有效
B因甲欺詐婚姻可撤銷
C因甲脅迫婚姻可撤銷
D因婚姻并非乙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本題綜合考查婚姻的效力,難度不大,錯誤率不高。
婚姻的效力包括三類,分別是有效婚,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姻。其中,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又稱為效力有瑕疵的婚姻。
效力有瑕疵的婚姻,我們用5字口訣來記憶,即“婚、齡、屬、病、脅”。其中,“婚”“齡”和“屬”系無效婚姻;“病”和“脅”系可撤銷婚姻。
具體而言,“婚”代表重婚的;“齡”代表未到法定婚齡的;“屬”代表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病”代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脅”代表脅迫的。
本題中,乙(女)提出與甲(男)分手。甲(男)以在網上發布乙(女)的裸照相威脅,使得乙(女)陷入恐懼或害怕的心理狀態而與甲(男)結婚構成脅迫。婚姻可撤銷。故C項說法正確,當選。A、B、D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
 
(2020-2-48)(單選選擇題)48.呂某和田某1990年依法收養夏某,投入很大的精力和財力,夏某成年后未盡養女的責任,2016年呂某去世,夏某對田某不但未盡贍養義務,還多次辱罵趕走老人,2017年田某決定賣掉與呂某共有的5間私房,遭到夏某的阻撓,田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與夏某的母女關系,關于本案,正確的是?
A5間私房田某與夏某各繼承一半
B田某無權要求解除與夏某的收養關系
C田某可要求夏某補償收養期間生活費和教育費
D夏某無權繼承呂某的財產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本題綜合考查收養關系的解除和法定繼承,難度較大,錯誤率較高。
A項和D項考查法定繼承,關鍵詞為“一半”和“無權”。養子女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依法享有法定繼承權,系養父母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本題中,呂某2016年去世時,夏某系養女,依法享有繼承權。故D項說法錯誤,不當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題中,5間私房系呂某和田某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一半系田某個人財產,并非呂某遺產,分配呂某遺產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田某)所有,另一半系呂某的遺產,由田某和夏某各一半。據此可知,夏某有權繼承5間私房一半中的一半。故A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B項考查收養關系的解除,關鍵詞為“無權”。收養關系的解除方式包括兩類(1)協議解除收養關系;(2)訴訟解除收養關系。本題中,養女夏某成年后未盡養女的責任,未盡贍養義務,還多次辱罵趕走老人。據此可知,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雙方親子感情確已無法修復,田某有權要求解除與夏某的收養關系。故B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C項考查養父母的經濟補償權,關鍵詞為“補償”。成年養子女遺棄、虐待養父母導致解除收養關系時,養父母享有經濟補償權,有權要求成年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教育和醫療費用。本題中,養女夏某(成年人)對田某不但不盡贍養義務,還多次辱罵趕走老人。因此,田某依法享有經濟補償權。故C項說法正確,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
 
(2020-2-49)(單選選擇題)49.華某再婚后一直大額資助由前夫撫養的兒子華小強,華某的丈夫祝某表示反對,因擔心幼女祝娟的健康成長一直隱忍。但嚴格控制家庭財產支出。1年后,祝某不幸患病離世。遺產婚前房屋一套和婚后家庭收入現金200萬。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華某無權繼承任何財產
B祝娟可以繼承全部房產
C祝娟可以繼承現金100萬
D華某可就繼承遺產現金所得贈與華小強50萬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本題綜合考查夫妻財產制和法定繼承權,難度較大,錯誤率較高。
首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收入屬于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華某和祝某婚后的200萬元屬于二人共同共有,其中一半100萬元屬于華某個人財產。后祝某死亡,其遺產包括婚前房屋一套和剩余的100萬元現金。祝某未立遺囑,按法定繼承處理。祝某并未與華某離婚,華某作為配偶(妻子)當然享有遺產繼承權。故A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其次,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華某和幼女祝娟,對于祝某的遺產房屋一套和100萬現金每人各一半。因此,祝娟能繼承一半的房產和50萬元現金。故B、C項均錯誤,不當選。
最后,華某自己有100萬元,并從祝某處繼承一半的房產和50萬元現金。華某對于自己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得自由處分。因此,華某可以將繼承的現金再贈與50萬元給華小強。故D項說法正確,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D。
 
(2020-2-50)(單選選擇題)50.薛某長期沉迷于某網絡平臺開發的一款網絡游戲,某日終于在游戲中練成道具“開天辟地斧”(市值1萬元),薛某當日以1.2萬元的價格將該道具出賣給另一玩家雷某,約定先付款后交貨。不料,薛某收到貨款后過于興奮,突發腦溢血身亡。經查,薛某的近親屬只有兒子薛小小。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賬戶無法登錄,網絡平臺不對薛小小負擔任何協助義務
B該道具斧頭屬于網絡虛擬財產,薛小小有權繼承
C因薛某死亡,薛某與雷某轉讓合同無效
D薛小小僅可以繼承1.2萬元價款,不負擔交付該道具斧頭的義務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本題綜合考查合同效力、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和限定繼承原則,難度較大,錯誤率較高。
首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1)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2)不違背公序良俗;(3)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4)意思表示真實。本題中,薛某通過合法勞動練成道具“開天辟地斧”并將其轉讓給雷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構成要件。因此,轉讓合同合法有效且非因出賣人薛某死亡而無需履行。故C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其次,網絡虛擬財產雖然以數據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間,但由于其具有一定價值,滿足人們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夠為人所掌控,屬于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進行交易的特殊財產,具有財產利益的屬性。因此,當然可以成為繼承權的客體,即遺產。故B項說法正確,當選。
再次,薛小小作為薛某“唯一”繼承人,自薛某死亡時,即繼承開始時,薛某的一切權利義務均由薛小小概括承受。因此,薛小小既有權繼承1.2萬元,亦有義務交付其父出賣給雷某的裝備。故D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最后,網絡平臺基于與薛某之間的服務協議,在薛某死亡后,有義務協助繼承人薛小小登錄賬號并交付裝備。故A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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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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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老師的課很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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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李文濤老師絕對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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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帆老師是我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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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霞老師講課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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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燕卓老師講課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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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華亮老師棒棒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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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祥波老師真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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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濤老師,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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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生老師就是好
      學員dz1****40:陳永生老師授課幽默,富有激情。其因講課詼諧幽默、知識功底扎實、邏輯結構清晰而備受廣大考生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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