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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客觀題試題(卷一回憶版 多選不定項)

2021-11-08 16:19 點擊:次 【字號:


二、多項選擇題
51.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是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的思想旗幟和行動綱領,下列選項屬于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基本內容的是?
A.堅持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
B.堅持人民主體地位
C.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D.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BCD
2020年11月17日舉行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形成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時代為什么實行全面依法治國、怎樣實行全面依法治國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主要包括“十一個堅持”:(1)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2)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人民主體地位);(3)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4)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5)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6)堅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7)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8)堅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9)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10)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11)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故,ABCD選項都正確。
 
52.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及其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
B.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
C.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既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
D.到新中國成立一百年時,全面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鞏固、優越性充分展現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BCD
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黨和人民在長期實踐探索中形成的科學制度體系,我國國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動都依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展開,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及其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故,A選項正確。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有堅持全面依法治國,B項正確。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既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C項正確。
新中國成立一百年時,全面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鞏固、優越性充分展現。D項正確。


53.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民法典》。關于《民法典》,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A.《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
B.《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七十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范,汲取了中華民族五千多年優秀法律文化,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
C.《民法典》規定了更完備、更切實的民事權利體系,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已經涵蓋了公民所有的民事權利
D.《民法典》規范各類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國家機關對民事主體財產的征收和征用不受《民法典》的制約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D
《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故,A選項正確。
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立足國情和實際: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范,大力弘揚傳統美德和社會公德,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系統整合了新中國七十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范,汲取了中華民族五千多年優秀法律文化,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故,B選項正確。考生注意,本選項考查的其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一切從中國實際出發”的基本內容,從中國國情出發,發展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的法治理論,汲取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借鑒國外法治的有益經驗。
《民法典》規定了更完備、更切實的民事權利體系,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形成了較為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民法典》已經涵蓋了公民所有的民事權利。社會決定法律,法律只能反映社會。法律是有局限性的,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必然會出現新的、《民法典》沒有規定過的民事權利。故,C選項錯誤。
《民法典》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各級政府應當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要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因此,國家機關在征收和征用的過程中,必須將《民法典》作為重要標尺,不得侵犯《民法典》規定的公民各項民事權利。故,D選項錯誤。
 
54.關于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規范網絡行為
B.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法律制度建設。依法加強和規范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組織立法,規范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C.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產權法律制度,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D.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戰略布局,強化法治思維,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BCD
全面依法治國,必然需要更多的法律。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必須加強互聯網立法,依法規范網絡行為。故,A選項正確。考生注意,制定更多的法律,完善更多的制度,都是正確的。不能違法是底線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強政治、經濟、文化、生態、社會、人權、國家安全方面的立法,2018年憲法修正案將生態文明與社會文明寫進憲法序言。更多的社會立法當然是正確的。但是,有考生認為,“加強社會組織立法”有錯,因為,社會組織沒有立法權。這些考生的問題在于,摳法治理論的字眼,“加強社會組織立法”的意思是為社會組織立法。考生務必牢記,法治理論,第一不要死記硬背,第二不要摳字眼。故,B選項正確。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強政治、經濟、文化、生態、社會、人權、國家安全方面的立法,2018年憲法修正案將生態文明與社會文明寫進憲法序言。更多的生態立法也是正確的。故,C選項正確。
習近平同志在2020年11月17日舉行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提出,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戰略布局,協調推進國內治理和國際治理,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要強化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有效應對挑戰、防范風險,綜合利用立法、執法、司法等手段開展斗爭,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要推動全球治理變革,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故,D選項正確。
 
55.關于《立法法》,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經全國人大或者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可以就稅收基本制度制定行政法規
B.經全國人大或者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可以就訴訟和仲裁制定行政法規
C.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自治區人大制定的民族法規
D.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C
根據《立法法》第8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屬于、法律保留”,根據《立法法》第9條規定,“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人犯政法)屬于“絕對保留”。因此,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可以就“稅收基本制度”制定行政法規。但是,“訴訟和仲裁”屬于“絕對保留”,絕對不允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故,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
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但是,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民族法規(自治區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全國人大只能撤銷。據《立法法》第97條第(一)項:“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故,C選項錯誤。考生務必牢記,全國人大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但是對于民族法規,只能撤銷。國務院只能管一個單位,即自己的下級政府,但是權力很大,既有權改變又有權撤銷。據《立法法》第97條第(三)項:“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故,D選項正確。
 
56.某培訓企業與風投機構簽訂股權投資對賭協議,后因協議履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法官在審理時根據《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認為該股權投資對賭協議違反了國務院頒布的某《條例》的規定,應屬無效。法官遂引用《民法典》第153條與國務院頒布的《條例》相關條文作出裁判。關于本案,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法官找尋裁判本案所需法律條文的過程屬于外部證成
B.法官找尋裁判本案所需法律條文,并作出裁判的過程屬于涵攝
C.本案中的案件事實屬于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D.法官在本案采用了反向推理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D
法的證成分為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所謂內部證成指從大小前提推導出法律決定的過程。內部證成可以保證法律推理過程的真實性,但是對于法律推理所依賴的前提的真實性無法保證,所以還需要外部證成。所謂外部證感指對內部證成所依賴的前提,包括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現與作為小前提的案件事實的真實性的證明過程,也是一個三段論的演繹推理過本案中法官從《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中找到“行政法規”,再找到具體的條文規定,即“國務院頒布的某《條例》的規定”,正是在證成本案推理真實性,屬于外部證成。故A選項正確。
所謂涵攝就是解決法律推理大小前提之間的落差,讓針對不特定主體反復適用的規范適用于特定案件中的特定主體的一個過程。演繹推理的大前提是一般性的法律規范,小前提則是特定的案件事實,由于法律規范的抽象性和法律事實的具體性,兩者之間可能存在落差,不一定能夠直接對接上。此時,就需要通過涵攝在大小前提之間加上數量不等的命題或步驟將兩者連接起來,這些命題或步驟其實就是對法律規定(或者它所包括的抽象概念)解釋的過程。
本案中,《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還很抽象,并不能直接適用在股權投資對賭協議上判斷該協議的效力,找到國務院頒布的某《條例》的具體規定后,便可以直接認定該協議的效力了,這時候,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范便將作為小前提的案件事實完全的涵蓋包容了,這正是涵攝的作用。故B選項正確。
成文法國家的案件審理,一般采取演繹推理,大前提是法律規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實,結論是判決。故C選項錯誤。
本案大前提是《民法典》第153條和國務院頒布的某《條例》的相關規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實,結論是判決,屬于典型的演繹推理。故D選項錯誤。
57.甲欲開槍殺乙,誤將丙當乙殺死,根據觀點一,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甲欲開槍殺乙,瞄準乙開槍由于槍法不準,殺死乙身旁的丙,根據觀點二,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都是具體符合說
B觀點一是具體符合說,觀點二是法定符合說
C觀點一是法定符合說,觀點二是具體符合說
D都是法定符合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D
刑法理論上,對于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錯誤)的處理學說,形成了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兩種觀點。本題要確定的是,題干中的“觀點一”“觀點二”分別對應的是哪種學說。
題干中第一個案例:甲欲開槍殺乙,誤將丙當乙殺死,屬于對象錯誤。在對象錯誤這一問題上,無論是具體符合說還是法定符合說的觀點,都認為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本題中,甲誤將丙當成乙,而開槍打死丙,無論是根據法定符合說還是具體符合說,皆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題干中談及“根據觀點一,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因此,觀點一既可是法定符合說也可以是具體符合說。
題干中第二個案例:甲欲開槍殺乙,瞄準乙開槍由于槍法不準,殺死乙身旁的丙,屬于打擊錯誤。打擊錯誤,又稱方法錯誤、行為誤差,是指由于行為本身的誤差,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甲本欲侵害乙,且已經看清楚了乙(我要的菜來了),但因為槍法不準,子彈打偏了,打到了丙,甲欲侵害的對象乙出現了,甲也看清楚了并朝著乙開槍,但卻因為槍法不準擊中了丙。關于打擊錯誤,具體符合說認為,由于客觀事實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沒有形成具體的符合,甲對乙承擔殺人未遂的責任,對丙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由于只有一個行為,故二者屬于競合犯,從一重罪(故意殺人罪未遂)處罰。法定符合說則認為,在故意致人死亡存在打擊錯誤的情況下,行為人客觀上的殺人行為導致了他人死亡,主觀上也具有殺人故意,二者在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內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所以,觀點二為法定符合說。
因此,既然觀點二是法定符合說,那么,觀點一就是具體符合說。故B正確。
綜上,B正確,觀點一是具體符合說,觀點二是法定符合說。D也同樣正確,觀點一亦可以是法定符合說,觀點二也是法定符合說。故BD當選。
 
58.甲想騙有錢的丙,電話撥打至乙處,但是沒聽出不是丙的聲音,騙了沒有錢的乙1萬元,根據X,甲是詐騙罪既遂;甲誤以為15周歲的男童乙是不滿14周歲的女童丙,將其拐賣,根據Y,甲構成拐賣兒童罪未遂。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X為具體符合說,Y為法定符合說
B.X為具體符合說,Y為抽象符合說
C.XY均為具體符合說
D.XY均為法定符合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D
題干中第一個案例:甲想騙有錢的丙,但是沒聽出不是丙的聲音,騙了沒有錢的乙1萬元。甲的行為屬于同一構成要件內的錯誤,屬于對象錯誤。對象錯誤,用通俗的話來說是指“認錯人了”。在對象錯誤這一問題上,無論是具體符合說還是法定符合說的觀點,都認為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既遂。本題中,甲誤將乙當成丙,實施詐騙,無論是根據法定符合說還是具體符合說,皆認為構成詐騙罪既遂。綜上,X既可是法定符合說也可以是具體符合說。
題干中第二個案例:甲誤以為15周歲的男童乙是不滿14周歲的女童丙,將其拐賣。女童是拐賣兒童罪的對象,而15周歲的男童則不是拐賣兒童罪的對象。甲的行為屬于不同構成要件間的對象認識錯誤,即抽象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亦稱“大對象錯誤”,即錯誤的對象超出了該罪的保護法益(對象)的范圍。
對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存在抽象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抽象符合說認為,在行為人所認識的構成要件事實與現實發生的構成要件事實相一致的限度內,承認故意犯的既遂。但抽象符合說違反了責任主義的原理,刑法理論上對此少有贊同。法定符合說認為,不同構成要件之間的錯誤,已經超出了構成要件所保護法益的范圍,原則上阻卻故意的成立或者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根據抽象符合說,甲所認識的構成要件事實(拐賣不滿14周歲的女童丙)與現實發生的構成要件事實(拐賣了15周歲的男童乙)沒有相一致的內容,故甲不成立任何犯罪的既遂。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出于拐賣兒童的目的,現實拐賣了15周歲的男童乙,由于我國刑法沒有將拐賣已滿14周歲的男童規定為犯罪,因此甲成立拐賣兒童罪未遂。綜上,甲根據法定符合說成立拐賣兒童罪(未遂)。故題干中,根據Y,應指法定符合說。
綜上,X觀點可以是具體符合說,也可以是法定符合說,Y觀點是法定符合說。故AD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D。
 
59.樂果水果店在門外樹立廣告招牌“全市最好水果”,市監局依據《廣告法》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該水果店提起行政訴訟后,法院認為處罰過重,將罰款改為3萬元,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法院判決將罰款數額降低,體現了合理行政原則
B體現了執法優益性,市監局確定的罰款數額需要水果店店主協商同意
C《廣告法》屬于行政法規
D行政處罰要根據情理和法理作出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D
(1)合理原則的子原則之一的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采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就行政處罰而言,其表現在“能不罰,則不罰;能少罰,則少罰”上,本題法院認處罰過重,將罰款10萬元改為3萬元,體現了比例原則,自然也就體現了合理行政原則。A選項正確。
(2)本題非常鮮明地體現了學科交融性,B、D兩項很難說是行政法的選項,還是屬于法理學的內容。B項,行政執法優益權指的是行政執法機關在行使執法權時,依法享有法定的行政優益權,即執法權具有優先行使和實現的效力,而協商并不是執法優益權的體現,故B項錯誤。對于D項,中華法系一直傳承著情與法交融于一體的傳統,“法意、人情實同一體。徇人情而違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權衡于二者之間,使上不違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則通行而無弊矣。”故D項正確。
(3)《廣告法》的性質是法律,只有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可被命名為“法”,比如《廣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消防法》等,C項錯誤。
 
60.某公司超標排污,甲向生態部門申請公開公司的環評文件,行政機關征求公司意見,公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行政機關即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若某公司逾期未答復,則視為同意公開
B行政機關拒絕公開違法
C對于拒絕決定,甲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后才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
D甲申請信息公開時應當提供身份證明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D
(1)對于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如果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權衡判斷是否公開。此處,既不是視為拒絕,也不是視為同意,而是由行政機關權衡判斷,因為此時會存在行政機關需要平衡申請人和第三方兩方利益,知情權和隱私權或商業秘密權之間沒有公式般孰優孰劣的關系,行政機關只能結合具體的案情作出權衡判斷,如果認為知情權更值得保護,則應予以公開,反之,則應不公開,故A項錯誤。
(2)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并非絕對不能公開,只是原則上不得公開,但以下情形除外:第一,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第二,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本題中,行政機關在既未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也未判斷是否存在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直接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的做法在程序上和實體上都是違法的,故B項正確。
(3)涉及復議前置的只有三種情況:行政確權案件中侵犯已經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案件、納稅爭議案件以及反壟斷法中的限制集中或禁止經營集中的決定。本案不屬于復議前置的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不需要經過復議后才能再訴訟,故C項錯誤。
(4)為了防止在申請資格放開后,一些“匿名”申請人濫用權利胡亂申請,進而浪費有限的行政資源,要求所有申請人均需要提供身份證明,故D項正確。
 
61.李某連續55次申請鎮政府的防汛信息公開,2019年又向鎮政府申請了信息公開,政府可以采取的正確處理方式有?
A鎮政府可以要求其說明理由
B如果鎮政府同意公開信息,可以收取相應信息處理費用
C如果鎮政府同意公開信息,不得收費
D由于李某多次申請,鎮政府將該信息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B
(1)本題相較于2019年的題目只改動了兩個選項,對于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是有權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的,故A項正確。
(2)為防止申請人濫用申請權,2019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所以鎮政府針對連續55次申請公開防汛信息的李某可以收取相應信息處理費用,故B項正確,C項錯誤。
(3)只有在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本題中只有李某一個申請人申請多次就可以轉化為主動公開,美的你腰疼,故D項錯誤。
 
62.甲縣政府認為某廣告公司在高速公路設置的廣告牌妨礙視線,責令其限期拆除,廣告公司逾期未拆除,甲縣乙鎮政府組織人員拆除了廣告牌,廣告公司將甲縣政府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并賠償經濟損失,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正確?
A法院應當通知乙鎮政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B法院應當通知廣告公司變更乙鎮政府作為被告
C法院應當將乙鎮政府追加為共同被告
D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和賠償請求應當分別立案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D
(1)行政強制執行需要依附于基礎決定(具體行政行為)之上而存在,強制執行以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基礎決定為前提,該基礎決定構成了執行的根據、前提和內容。我們通俗的說,強制執行的過程可以被稱為“先說后做”,也就是遵守“先動嘴后動手”的流程,“說”就是這里的基礎決定,基礎決定實際上就是給當事人設定義務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是要求當事人罰款、也可以是要求當事人繳稅款、也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拆房子;而“做”就是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的“動手”的過程,比如不交罰款、稅款后的動手行為是劃撥、拍賣,責令限期拆而逾期不拆除后的動手行為是強制拆除。
尤其要注意,考生最容易錯的就是拆房子,考生很容易以為拆房子就是強制執行,你仔細想想,行政機關怎么可能上來就拆遷呢,連個招呼都不提前打,讓我自己拆除,自己搬家的機會都沒有,直接上來拆除?這里會和一般的行政強制執行一樣,出現了兩個行政行為:第一個是責令其限期拆除(說/動嘴),該行為是強制執行的基礎決定,屬于行政處罰,第二個是強制拆除(做/動手),其性質是強制執行。
責令其限期拆除和強制拆除,是兩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兩個行為均可訴訟,考生需要仔細確定訴的是責令拆除還是強制拆除,訴不同的行為會有不同的被告。本案中兩個行為均在題干中出現,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要求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并賠償經濟損失”,這說明當事人訴的是強制執行,所以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其行為作出者乙鎮政府。
但是,廣告公司卻將甲縣政府訴至法院,這屬于被告“告錯了”的情況,對于“告錯了”法院正確處理方式為:第一步,通知原告變更被告;第二步,法院通知原告變更被告而原告拒絕變更,則由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故B項正確。
A、C選項命題技巧為張冠李戴,考生應仔細區別“告漏了”和“告錯了”之間的不同,“告漏了”發生情形是多個行政主體共同作出行政行為,在行政訴訟中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被告,原告起訴時漏掉被告。比如應當以甲和乙兩個機關作為共同被告,原告起訴時只起訴了甲機關,對于乙機關,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呢?法定步驟如下:第一步,尊重原告訴權,通知原告追加被告乙機關。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應當追加沒有被起訴的乙機關為第三人。本題屬于“告錯了”的情形,應當通知原告變更而非追加被告,故C項錯誤。如果原告不同意變更,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而非追加沒有被起訴的機關為第三人,故A項錯誤。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規定:“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或者因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為侵權造成損害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可見,行政賠償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根據不訴不理的基本原理,當事人提出后,對該請求應當獨立立案,但是否需要把賠償請求和“審理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普通請求案件合并審理呢,需要根據當事人意愿和法院意愿綜合確定,當事人和法院有合并與不合并的選擇權,所以,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和賠償請求應當分別立案,但審理時候被稱為“可以合并審理”,故D項正確。
 
63.區政府對征收了李某房屋,李某不服提起復議,市政府認為復議超過法定期限,不予受理。李某提起訴訟,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李某就征收決定提起訴訟,被告為區政府
B本案為復議前置案件,李某對征收決定提起訴訟,法院不應受理
C李某就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提起訴訟,被告為市政府
D本案為復議前置案件,李某對復議不受理提起訴訟,法院不應受理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C
(1)涉及復議前置的只有三種情況:行政確權案件中侵犯已經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案件、納稅爭議案件以及反壟斷法中的限制集中或禁止經營集中的決定。與本案最接近的應當是第一種情形,但實際上,本案也是不滿足的,首先房屋并不是自然資源,其次征收決定也不滿足“給了別人”的要素,所以,B、D兩項中“本案為復議前置案件”是錯誤的。
退一步,假設本案為復議前置案件,當事人只能訴對復議機關復議不作為,而不可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前置指的是應當經過復議,才可以起訴,經過行政復議是當事人起訴的前提條件。而原行為沒有經過復議機關實體審查,不屬于經過復議,所以不能訴原行為。
(2)本題為普通的復議不作為案件,當事人“擇一告”,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本案中,李某既能夠以區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征收決定,又能夠以市政府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復議不作為,故A、C兩項正確。
 
64.方某因為與陳某發生沖突,用磚頭扔向陳某兒子小陳(9周歲),致使其腳部受傷,經過法醫鑒定為輕微傷,縣公安局決定對方某拘留10日,方某不服,申請復議。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方某可向縣政府申請復議
B因為致使未成年人受到傷害,應當對方某從重處罰
C因方某申請復議,應暫停執行拘留決定
D陳某為復議第三人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C,D
(1)縣公安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復議被申請人是縣公安局,而復議機關可以是縣政府,也可以是市公安局,故A項正確。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0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有較嚴重后果的;(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該法條沒有規定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時需要從重處罰,故B項錯誤。
(3)被處罰人不服拘留決定,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拘留,但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第一,當事人已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二,當事人主動申請;第三,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第四,被處罰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后3個條件題干均未交代,所以方某不符合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條件,故C項錯誤。
(4)方某砸傷的是未成年人小陳,所以與行政處罰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相關人是小陳,小陳可以為復議案件的第三人,只不過由于小陳是未成年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比如父親陳某或者母親等)代為訴訟。因此復議第三人為小陳,而非其父親陳某,故D項錯誤。
 
65.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工作檢查時發現某面粉廠房內有外地面粉包裝袋,用本地面粉偽造外地面粉進行銷售,便扣押了包裝袋,扣留了面粉1噸,罰款10萬元,該廠不服,提起復議,復議機關區政府復議維持了處罰決定。下列正確的是?
A監管局對面粉復議鑒定的費用應當由當事人承擔
B罰款10萬元是羈束行為
C本案被告是區市監局和區政府
D本案應當以區監管局確定級別管轄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C,D
(1)《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因此,本題中面粉復議鑒定的費用應由當事人承擔,故A項正確。
(2)行政行為根據法律約束是否嚴格,可以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裁量行政行為。如果法律規范對行政機關限制得很寬松,讓行政機關具有很大的選擇空間,就是裁量行政行為。一般而言,行政處罰通常是裁量行為,因為法律對于行政處罰的規定往往類似于下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1條規定:“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的違法行為人,公安局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有很大的選擇空間。因為,行政處罰通常是裁量行為,故B項錯誤。
(3)“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所以,本案被告為區市監局和區政府,故C項正確。
(4)在級別管轄的規則上,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來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所以,本案應該由區市監局來確定管轄法院的級別,那么就應該是基層法院,故D項正確。
 
66.某公司欠繳企業所得稅20萬元,區稅務局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逾期不繳每日加處5萬元滯納金,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本案復議機關為區政府或市稅務局
B本案訴訟被告為區政府和區稅務局
C本案可以由區稅務局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
D加處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20萬元本金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D
(1)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16條第1款規定:“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所以區稅務局的復議機關只有市稅務局,沒有區政府,故A項錯誤。
(2)復議維持的情況下,原機關和復議機關應該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但本題的復議機關是市稅務局,而非區政府,所以本案的被告為原機關(區稅務局)和復議機關(市稅務局)。所以,故B項錯誤。
(3)在管轄的確立上我們遵守“先級別,后地域”的邏輯:
第一步,級別管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34條第3款規定:“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司法解釋采用了就低原則,管轄法院按區稅務局來確定,區稅務局并不是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政府、市級政府和省級政府),因此,本案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步,地域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可以由原機關所在地(區稅務局)或復議機關所在地(市稅務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本案可以由區稅務局所在地基層法院或市稅務局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故C項正確。
(4)為了避免“天價滯納金”的現象,法律對于執行罰作出了三重維度的限制:
①告知義務。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②數額上限。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故D項是正確的。
③期限上限。行政機關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只能轉為拍賣或者劃撥。
 
67.市政府對市自然資源局作出批復,同意其提交的收回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市自然資源局收到批復后,將批復交市自然資源局下屬的內設機構土地儲備中心執行。某公司不服批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批復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B收回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行政強制措施
C被告為市自然資源局
D若公司對批復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為被申請人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B,C
本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2號“魏某、陳某訴某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批復案”改編。
(1)上級對下級的申請所作出的批復,一般會被認為是內部行為,不可訴。但直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且通過送達等途徑外化的,屬于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這就是所謂的“內部行為外部化”。本題的批復就是如此,市自然資源局直接將批復予以執行,就轉化為了對某公司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此時的批復扮演了收回土地的行政征收的角色,自然可訴。最高院法官在解釋本題原始案例的時候指出:“本來下級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的批復應當作出一個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但下級行政機關擔心作被告,就直接依據上級的批復實施了,如果相對人對批復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話,就很難得到權利救濟”。故A項錯誤。
(2)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行政征收,而不是預防性的行政強制措施,故B項錯誤。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從行政相對人處有償或無償獲取一定私有財產、稅費或勞務的行為。行政征收主要包括兩種類型:①稅費征收。征稅是稅務機關依法無償強制獲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金錢或實物的一種行政行為,征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職能的其他組織,為滿足特別的行政支出,向與特別支出存在特定關系的行政相對人收取貨幣的行為。比如,社會撫養費、超標排污費、教育附加費、港口建設費和公路運輸管理費等。②財產征收。財產征收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和房屋,征收房屋的主要依據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條,比如為興建三峽大壩等水利、交通基礎設施可以征收公民房屋。征收集體土地的主要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2條di4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3)對于C、D項,首先應該排除內設機構土地儲備中心作為被告/復議被申請人的資格,內設機構哪怕是具體的執行者,但沒有對外作出影響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能力,所以,并沒有被告資格。
接著的問題就是作為被告/復議被申請人的應該是市政府,還是市自然資源局呢?復議和訴訟被申請人/被告資格確立的標準在經過批準的行為上不同,即“訴訟看名義,復議直接告上級”。訴訟看名義指的是看法律文書是以哪個機關的名義作出的,訴訟被告就是哪個機關,本題是市政府對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批復,自然是以市政府的名義作出的,所以,訴訟被告應當是市政府,而非市自然資源局,故C項錯誤;復議是直接以批準機關(也就是上級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的,而不管該行為是以哪個機關的名義作出的,復議適用實質標準,誰的級別高,誰就必然做復議被申請人,所以本案被申請人是高級別的市政府,故D項正確。
當然如果題目問題是本案復議機關是誰?在完成了被申請人的確定后,復議機關是另外的問題,考生要把步驟區分開來。上一段只是在講被申請人和被告的確定,與復議機關無關。既然上段確立了復議被申請人是市政府,復議機關是很好確立的,是市政府的上級,也就是省政府。
 
68.王某下班路上駕駛摩托車側翻倒地死亡,交警大隊多次調查未查明事故原因。因為交通事故原因客觀上無法查清,交警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記載了人員、受傷時間、經過等情況。王某所供職的嘉寶公司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以《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未查明原因為由不予認定工傷,出具了《工傷認定中止書》。王某妻子對該《工傷認定中止書》不服提起訴訟,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為行政裁決
B《工傷認定中止書》可訴
C王某妻子起訴時應當附身份證明
D嘉寶公司可為本案第三人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C,D
本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69號“王明德訴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改編。
(1)《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性質為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行政機關對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或者法律狀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并且予以證明的行政行為,比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工傷認定和排污不合格認定等。行政裁決中行政機關是作為第三方中立的主體身份出現的,在行政裁決法律關系中,必然會涉及三方主體;但行政確認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雙方法律關系,行政機關是以管理者的身份,而非以第三方中立主體的身份出現,故A項錯誤。
(2)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中止書》一般屬于工傷認定程序中的過程性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會產生實質影響,一般不具有可訴性。但如果該程序性行政行為具有終局性,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并且無法通過提起針對相關的實體性行政行為的訴訟獲得救濟的,則屬于可訴行政行為,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屬于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學理上將其稱作“過程性行為終局化”。
本題題干交待,“交警大隊多次調查未查明事故原因,因為交通事故原因客觀上無法查清,交警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而在原因無法查清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作出的《工傷認定中止書》,事實上扮演了拒絕工傷認定的角色,屬于行政不作為行為,該行為將導致原告的合法權益長期乃至永久得不到依法救濟,直接影響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并且原告也無法通過對相關實體性行政行為提起訴訟以獲得救濟。因此,被告作出《工傷認定中止書》屬于可訴行政行為,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故B項正確。
(3)在王某死亡后,其妻子作為近親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應提交身份證明,證明自己是王某的近親屬。不是說嘴上說是王某的老婆,那就能是王某的老婆了,如果不需要提交身份證明,開玩笑說說就算的話,馬峰老師微博上的老婆估計能有一個團,故C項正確。
(4)嘉寶公司作為工傷認定的申請人,是被告出具《工傷認定中止書》行為的相對人,自然與《工傷認定中止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有資格作為第三人,故D項正確。
69.蘇某依法獲得相關許可后,在縣六里養殖場飼養2000頭豬,2019年,縣政府發布《關于縣六里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及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縣畜牧局根據該《工作方案》責令蘇某限期關閉養殖場,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若蘇某起訴責令限期關閉行為,被告為縣畜牧局
B蘇某可對《工作方案》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C制定《工作方案》應參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的程序執行
D若蘇某對責令限期關閉行為起訴,可一并請求對《工作方案》進行審查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C,D
(1)責令蘇某限期關閉養殖場的行為是縣畜牧局作出的,縣畜牧局有獨立對外展開行政活動并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所以若蘇某提起訴訟應將縣畜牧局列為被告,故A項正確。
(2)當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其中的“一并”就意味著當事人不能直接起訴抽象行政行為,而只能間接地對其提出審查要求。當事人正確的做法是:先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同時要求法院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附帶性審查,所以B項錯誤,D選項一并審查《工作方案》正確。除此以外,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附帶性審查還需要同時滿足以下要件:第一,允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附帶性審查的只有其他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除外),《工作方案》的制定者為縣政府,屬于無權制定規章,只能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主體,該要件滿足。第二,附帶性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必須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本題中的《工作方案》是縣畜牧局責令蘇某限期關閉養殖場的法律依據,該要件也滿足。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并請求法院對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該要件也滿足。綜合來看,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附帶性審查所需要的的4大構成要件D項均滿足,故D項正確。
(3)其他規范性文件并沒有專門立法規定其制定程序,只在《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中第36條規定了參照規章的模式,“依法不具有規章制定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參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執行”。即使考生對該條款不熟悉,但下位法在制定時要參照上位法,可以從法律常識推斷出結論,故C項正確。
 
70.縣環保局調查后,發現某企業有嚴重環境污染問題,縣政府據此責令企業停業整頓,企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下列說法正確是?
A本案被告是縣環保局
B責令停業整頓是行政處罰
C本案審理對象為責令停業整頓和某企業排污行為的合法性
D如果當事人同意,一審法院可以簡易程序審理本案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D
(1)雖然某企業有嚴重環境污染問題的證據是縣環保局調查發現的,但最終作出責令企業停業整頓的是縣政府,也就是說行政處罰的意思表示是縣政府作出的,所以被告應當為縣政府,故A項錯誤。
(2)責令停業整頓實際上就是行政處罰種類中的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機關暫時或永久地停止違法行為人生產經營活動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其行為性質屬于行政處罰,故B項正確。
(3)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意味著,第一,只有被訴行政行為才可以成為法院的審理對象;第二,只有行政行為才屬于審理對象,當事人行為不能被稱為審理對象;第三,法院的審查強度為只審查合法性,合理性問題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審查范圍。本題中,法院審查的是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而不直接審查某企業排污行為的合法性,故C項錯誤。
(4)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故D項正確。
 
71.縣環保局認為某公司超標排污,在委托市監測中心站檢測后,依據監測中心站出具的檢測報告、現場錄像與證人證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0萬元的處罰,某公司不服起訴,該局向法院提交了以上證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證言應有證人身份證明文件
B提交視頻應該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員以及證明對象
C檢測報告是現場筆錄
D若依法應該對該公司作出處罰,縣環保局卻不給予處罰,市環保局可以直接作出處罰決定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B
(1)證人證言要證明的是“誰說了話”“說了什么話”,并用文字記載下來,關鍵是證明“誰說了話”,證詞僅有證人的簽字,是不足以證明“誰”說的,同名同姓的情況在實踐中屢見不鮮,只有加上身份證復印件等信息才能證明是“誰”提供的證言,故A項正確。
(2)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視聽資料的,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員和證明對象等,便于法院核實視聽資料的真偽,故B項正確。
(3)現場筆錄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當場制作而成的證據種類,監測中心站出具的檢測報告,一不是行政機關制作,二不是在執法現場形成,所以,并不屬于現場筆錄,而屬于鑒定意見,故C項錯誤。
(4)“職權法定”是行政主體理論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屬于誰的職權,就是屬于誰,既不可以“以下犯上”,即下級超越上級職權作出決定,也不可以上級超越下級職權作出決定,否則行政管理秩序的金字塔般的階層性就蕩然無存,會導致管理秩序的混亂,故D項錯誤。
本選項考查了相當前沿的法學知識點,《行政處罰法(征求意見稿)》第21條第3款曾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查處下級行政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也可以將其管轄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級行政機關管轄。”李洪雷教授對此評價到,這一規定“違背了級別管轄的基本原理,導致級別管轄名存實亡;根據級別管轄原理,只有在案件重大復雜、存在被延誤的危險或者下級不執行上級機關的指示等特殊情況下,上級機關才可以直接查處下級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上級可以查處下級案件的條款,從《行政處罰法(征求意見稿)》到后來一審稿、二審稿和最終稿的刪除,實際上也表達出理論和實踐界的通行觀點,也就是在一般情況下,上級行政機關不可以直接查處下級行政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
 
72.2019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對此,說法正確的是?
A該意見對行政機關有約束力
B該意見為行政法規
C該意見不可以進行附帶性審查
D法官若發現違法可以判決撤銷該文件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C
(1)本題和2019年相關考點題目的題干一致,替換了兩個選項,B、C兩項內容沒有更換,《意見》的性質為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屬于可以附帶性審查的文件,故B項錯誤,C項正確。
(2)該《意見》的制定者為國務院,對于下級行政機關自然會產生約束力,故A項正確。
(3)中國的憲法制度中,法院系統沒有違法審查權,法院無權直接撤銷文件或宣告文件無效,故D項錯誤。
 
73.為了解決甲縣某自然保護區內礦山企業勘查開發建設活動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甲縣政府開會形成了《甲縣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退出方案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縣環保局根據《會議紀要》和鼎天公司簽訂了采礦權退出補償協議,根據該協議鼎天公司退出保護區的煤礦開采,縣環保局一次性補償該企業50萬元。協議簽訂后,鼎天公司認為協議補償數額過低,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起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協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本案適用行政訴訟的6個月的起訴期
B本案可以協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C鼎天公司在起訴時可以要求一并審查《會議紀要》
D本案應當由鼎天公司就撤銷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D
(1)《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參照民事法律規范確定;對行政機關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依照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確定。”在起訴期和判決兩個訴訟程序“一頭一尾”的問題上,《行政協議司法解釋》采用了“二分法”,即除了行政機關單方變更或解除協議外,其他內容同民法、同民訴,也就是說,考生只需要判斷當事人提起的行政協議案件糾紛類型,如果是因政府單方變更或解除協議產生的糾紛,就按照行政訴訟的起訴期、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等走行政路線,其他糾紛類型就按照民法時效、民事合同判決等走民事路線。本題是當事人要求撤銷協議,應當適用民法時效,故A項錯誤。
(2)根據《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書面協議約定選擇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協議履行地、協議訂立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從其約定,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這里能夠協議管轄的只有一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不能根據協商而確定,級別管轄依然和普通行政訴訟案件一樣,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或國務院部門時,應當由中院管轄,而縣環保局為被告的時候,只能是基層法院管轄,所以,B項的協議“中院管轄”錯誤。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除外)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這里的行政行為不僅包括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行政協議,對行政協議起訴時,也可以請求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為)進行附帶性審查,只要文件是行政協議或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所依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除外)即可,本題《會議紀要》是行政協議的依據,而且其性質也是其他規范性文件(判斷方式為排除法,縣政府只能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不了規章,規章制定主體為省政府/市政府/國務院部門),故C項正確。
(4)在行政協議案件中,只要涉及“合法性”問題,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其他事項同民訴,也就是,原告主張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對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對行政協議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故D項正確。
 
74.張某因為涉嫌詐騙,被市檢察院于2017年9月10日批準逮捕,隨后移送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3年。張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10月30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告張某無罪。2019年12月5日,張某申請國家賠償,對此,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本案賠償義務機關是市檢察院
B賠償標準按2017年度國家日平均工資確定
C張某不服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決定,應該向上一級機關提起復議
D張某不服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決定,應該向上一級法院提出賠償訴訟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B,C,D
(1)對錯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采用了后置原則,即“誰最后作有罪決定,誰賠償”。本題中最后一個認定當事人有罪的機關為市中院,而非市檢察院,所以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為有期徒刑判決的作出者市中院,故A項錯誤。
(2)賠償金標準應按照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張某2019年申請賠償,作出賠償決定必然晚于2019年,所以不可能是按照2017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故B項錯誤。
(3)本題賠償義務機關是法院,對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無須申請復議,故C項錯誤。
(4)《國家賠償法》第24條第3款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司法賠償和行政賠償不同,雖然最終的裁判者都為法院,但司法賠償為非訴訟救濟,只能是向法院申請司法賠償,而不可被稱為提起司法賠償訴訟,故D項錯誤。
 
75.區公安局于6月15日,以張某涉嫌詐騙為由將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審,8月5日區檢察院決定逮捕,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張某申請國家賠償,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賠償義務機關為區公安局
B張某應當先向區檢察院申請賠償
C賠償義務機關可就賠償項目與張某進行協商
D取保候審期間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C,D
(1)對錯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采用了后置原則,“誰最后作有罪決定,誰賠償”。本題中最后一個認定當事人有罪的機關為檢察院,而非公安局,所以,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為逮捕的決定者即區檢察院,故A項錯誤。
(2)不管是行政賠償訴訟還是司法賠償,首先需要經過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才可以步入后續程序,本題賠償義務機關是區檢察院,所以張某應當先向區檢察院申請賠償,故B項正確。
(3)賠償義務機關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故C項正確。
(4)在國家賠償法中,限制人身自由賠償范圍的口訣為:“沒罪關了就要賠,有罪關了也白關”,這里的“關”指的是實際羈押,主要包括有期徒刑判決、拘役、無期徒刑等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構成實際限制的刑事行為,如果對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不是通過實際羈押的方式來進行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比如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本題中,取保候審沒有對公民進行實際羈押,因此這部分不賠,故D項正確。
 
76.以下哪些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
A孫某親眼看到成年的弟弟殺死自己的父親而不阻止,孫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B趙某看到自己12歲的兒子盜竊別人的手機而不制止,趙某構成盜竊罪
C李某在岳母家看到妻子拿刀傷害岳母而不制止,李某構成故意傷害罪
D錢某看到女兒遺棄自己的外孫女而不管不問的,錢某構成遺棄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B
A正確。根據《民法典》第26條第2款的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孫某對自己的父親具有法定的保護義務,也即在親眼看到成年弟弟殺死自己的父親時,孫某有制止的義務。因此,孫某親眼看到成年的弟弟殺死自己的父親而不阻止的,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有同學可能認為孫某的弟弟是成年人,孫某沒有阻止成年弟弟犯罪的義務。但是,本案中孫某弟弟的犯罪對象是孫某具有保護義務的父親,因此孫某能阻止而不阻止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例如,妻子殺害婆婆時,在場的丈夫不阻止的,妻子成立故意殺人罪,丈夫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B正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行為人基于法律規定對他人負有監管、監護等義務時,要求行為人對他人的危險行為予以監督、阻止。趙某作為自己12歲的兒子(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在看到自己兒子盜竊他人手機(法益侵害行為)時,具有法定的阻止的義務,趙某不阻止的構成不作為的盜竊罪。類似的真題,2014年卷二5.C.甲看見兒子乙(8周歲)正掐住丙(3周歲)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會。等炒完菜,甲發現丙已窒息死亡。甲成立不作為犯罪。
C錯誤。數個主體可能同時對某一法益具有作為義務,存在優先履行作為義務的主體,而使得其他人不再具有作為義務。本案中,李某的妻子對自己的母親(李某的岳母),相對于李某而言,具有優先的作為義務。故,李某的妻子傷害自己的母親,即李某的岳母時,李某不制止的,不成立作為的故意傷害罪。丈夫殺死自己的母親時,妻子不阻止的是否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張明楷教授傾向于否定回答。
D錯誤。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074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該選項中,錢某的外孫女的母親仍然健在,其對自己的外孫女并無法定的撫養義務。因此錢某看到女兒遺棄自己的外孫女而不管不問的,并無救助義務,因而錢某不構成遺棄罪。數個主體可能同時對某一法益具有作為義務,可能存在強弱之別或層級關系,存在優先履行作為義務的主體時,而使得其他人不再具有作為義務。例如,夫妻與丈夫的年邁母親共同生活。在母親生病或摔倒時,社會一般觀念會認為首先是丈夫具有救助義務,夫妻二人均不救助導致母親死亡的,只需要追究丈夫的刑事責任,即便認為妻子具有救助義務,也不應追究妻子的刑事責任。
雖然根據一般社會觀念,對于未成年的(外)孫子女,(外)祖父母應該具有撫養、救助義務。但本案中,錢某的女兒與錢某自己相比,錢某女兒對外孫女的撫養、救助義務更優先,因此作為優先義務人的錢某女兒遺棄外孫女時,錢某沒有阻止的不負刑事責任,不構成遺棄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B。
 
77.下列關于因果關系說法正確的是?
A甲醉酒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同向行駛的乙突然超速撞到甲的車,使在甲前面行駛的車被撞,車里的人受重傷,甲的駕車行為和車主受傷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B甲、乙飆車競速,乙撞上了正常行駛的丙,致丙重傷。丙的重傷結果和甲的飆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C甲搶奪了被害人徐某財物就跑,被害人徐某緊追不舍,甲在逃跑過程中跨越欄桿時,過失將欄桿帶倒了。徐某追趕過來后,撞向了被甲撞倒的欄桿,身受重傷。甲的行為與徐某的重傷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D甲盜竊后,逃跑過程中過失推倒行人毛某,導致毛某受傷。毛某的受傷結果與甲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D
A正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甲雖然醉酒駕駛,但并不是因其醉酒行為導致前面的車被撞,刑法禁止醉酒開車這一規范的目的在于,防止醉酒狀態下人的辨認、控制能力減弱而導致車輛失控,并非為了防止其他人超車而撞傷他人。換言之,即便沒有醉酒駕駛,正常駕駛,乙超速駕駛也會撞傷車主。從這一意義上來看,甲的醉酒駕駛行為本身與重傷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需要對甲的駕車行為本身進行客觀歸責。而是乙這一介入因素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這一因素獨立地導致了受傷結果出現,乙應對該結果承擔責任,故甲的駕車行為和車主受傷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B錯誤。本案中,乙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丙的重傷結果,故乙的行為與被害人丙的重傷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是,乙的飆車行為是其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并非甲的行為所導致,尤其是飆車所造成的事故是乙自身的行為造成的,與甲的行為沒有關系,故甲的飆車行為與丙的重傷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C錯誤。誰支配風險,誰對結果承擔責任。在“你追我逃”型的案件中,風險的支配權在追趕者手中。本案中,徐某雖然是被搶奪的被害人,但同時,在徐某追趕甲過程中,風險完全由徐某自己支配。徐某自己造成了重傷結果的,由徐某本人負責。
D正確。甲盜竊后,逃跑過程中過失推倒行人,因果關系強調的是事實層面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甲的過失推倒行為直接的引起了行人受傷的結果,根據條件說,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D。
 
78.《刑法》第125條規定了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甲通過互聯網購買爆炸物,向賣家支付價款后,賣家發貨時出錯,將爆炸物發成了價值相同的軍用子彈,關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雖有購買爆炸物的故意,但未能網購到爆炸物,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的未遂
B沒有槍支,軍用子彈本身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能以非法買賣彈藥罪追究甲的刑事責任
C甲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并不統一,故不能以《刑法》第125條追究甲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D甲在客觀上購買了軍用子彈,但主觀上沒有購買子彈的故意,甲不構成非法買賣彈藥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B,C,D
首先,選擇性罪名中所針對的數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對象,屬于同一犯罪構成的范圍,因而屬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即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范圍,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范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也稱之為同一構成要件內的錯誤。換言之,故意殺人罪的對象是“人”,其中,“人”可以是張三、李四,誤將張三當作李四,屬于同一構成要件內的錯誤,不影響故意殺人罪既遂的成立。那么,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無論“槍支”“彈藥”“爆炸物”,均屬于該罪的對象,對該類對象的認識錯誤,屬于同一構成要件內的錯誤,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其次,甲購買爆炸物卻收到了軍用子彈的行為成立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槍支、彈藥爆炸物是《刑法》第125條并列規定的3種可以選擇的對象,說明針對不同對象所實施的行為都是同一犯罪行為;既然是同一犯罪行為,沒有超出同一構成要件的范圍,根據法定符合說,這種錯誤便不影響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成立。
張明楷教授認為,具體符合說的缺陷之一是,不利于解決選擇性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錯誤問題。此外,張明楷教授還認為,刑法分則的不少條文規定了選擇性要素,如果要認定選擇性行為對象這一事實錯誤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就只能采取法定符合說。故,本題中,爆炸物和子彈是等價的,根據法定符合說,成立非法買賣彈藥罪既遂。
再次,甲以購買爆炸物的故意,實際上實施了購買軍用子彈的行為時,其行為性質具有法益侵害性;并且,購買爆炸物行為和購買軍用子彈行為的法益侵害性并沒有任何的不同,都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
綜上,爆炸物與彈藥均屬于《刑法》第125條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對象,本案中的認識錯誤,屬于同一構成要件內的錯誤(對象錯誤),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甲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彈藥罪的既遂。故A、C、D錯誤。
B錯誤。《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并且根據《槍支管理法》規定,槍支所用的彈藥也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
因此,即使非法買賣軍用子彈的,軍用子彈本身也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也能以《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追究甲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BCD。
 
79.陳某一個人持刀去超市搶劫,店員劉某與其扭打起來,期間刀不慎滑落,劉某將刀撿起丟向另一名店員張某,但是由于失誤傷到張某頭部,致其重傷。陳某眼見不能成功就往外跑,騎上一輛自行車逃跑,劉某往外追,追上后將陳某抱摔在地,導致自己重傷,陳某輕傷。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盡管劉某重傷,但陳某不構成搶劫致人重傷
B陳某不對張某的重傷結果負責
C劉某出去追陳某,構成正當防衛
D劉某因為防衛行為對張某造成重傷,構成防衛過當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B
A正確。刑法對搶劫罪規定結果加重犯,是指搶劫行為本身導致了被害人的重傷、死亡結果,特別要求搶劫行為與重傷、死亡結果之間具備直接性要件,且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倘若追趕搶劫犯過程中,被害人(追趕者)劉某自己過失摔成重傷的,應由其自己對重傷結果負責,不能讓搶劫的行為人(逃跑者)陳某對此結果負責,陳某不構成搶劫致人重傷。
質言之,在追趕過程中,風險的支配權在劉某手中,劉某本人應對該重傷結果負責。
B正確。首先,陳某的搶劫行為本身并沒有導致被害人張某重傷。刑法對搶劫罪規定結果加重犯,是指搶劫行為本身導致了被害人的重傷、死亡結果,特別要求搶劫行為與重傷、死亡結果之間具備直接性要件,且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本案中,造成被害人張某的重傷結果,并非陳某的搶劫行為本身所導致,而是劉某的“扔刀”行為所導致的。
其次,劉某扔刀的行為,會造成他人重傷結果,對于陳某而言,是難以預見的,可以認為是異常的因素,陳某的搶劫行為與張某的重傷結果之間也沒有因果關系。陳某對搶劫行為持故意心態,但是陳某對于加重結果并沒有過失,其只有不慎滑落刀的行為,陳某也無法預見到劉某將刀撿起會丟向另一名店員張某,甚至傷到張某頭部,致其重傷。
因此,陳某不構成搶劫致人重傷,其對張某的重傷結果不負責任。
C錯誤。首先,陳某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并逃離該商店,店員劉某不具有防衛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之一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緊迫性),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令法益處于緊迫的危險之中,從而使防衛行為成為保護法益的必要手段。本題中陳某眼見不能成功就往外跑,騎上一輛自行車逃跑,說明其已經放棄了搶劫行為,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被告人已經沒有繼續侵害的意圖,也放棄了不法侵害,那么不法侵害就結束了。至此,陳某構成搶劫未遂,店員劉某追陳某不構成正當防衛。
其次,雖然在財產犯罪的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延長防衛時間至不法侵害結束后,但延長防衛時間的理由是考慮到延長防衛可以追回財產損失,而本案劉某并不具備這一理由。在財產型違法犯罪的情況下,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衛。本案中,陳某雖然實施了財產犯罪(搶劫罪),但其離開該商店時分文未得,作為商店、劉某而言,并不存在財產損失,陳某的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劉某并不具備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D錯誤。首先,劉某的行為難以認為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之一要求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劉某在當時高度緊張的時刻,“不得已”實施防衛行為的情況下,損害了無辜的第三者張某的利益,應成立緊急避險。
其次,即便認為是避險行為,也不能認為是“過當”。判斷防衛行為或者避險行為是否過當,不能唯結果論,只有行為與結果的雙重過當,才能認為是避險過當。本案中,劉某的行為本身是“適當”的,為了防止陳某的進一步侵害,將陳某掉下的刀扔給張某,本身是適當行為,即便造成了張某的傷害結果,也不能認為行為是過當的。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B。
 
80.關于共同犯罪和認識錯誤,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乙對丙實施殺害行為后,甲來到現場。甲誤以為乙已殺死丙,幫助乙毀滅尸體,將尸體投入江中。經鑒定,丙系溺水身亡,甲不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B甲誤以為乙利用網絡實施詐騙,實施了幫助行為。實際上,乙利用網絡傳播淫穢視頻。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C甲誤以為乙正在對丙實施搶劫,進而對乙實施了幫助行為,實際上乙是對丙實施了敲詐勒索,甲成立敲詐勒索共犯
D甲誤以為乙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教唆乙殺人,乙接受并實施了殺人行為,但實際上,乙無刑事責任能力。甲不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C
A錯誤。首先,甲有幫助毀滅證據的行為及故意,應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其次,甲的行為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結果,如果認為甲主觀上存在過失,則甲的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最后,由于甲僅實施了一行為,系幫助毀滅證據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因此,甲的行為至少構成了幫助毀滅證據罪。
B正確。《刑法》第287條之二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首先,根據《刑法》規定,成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只要求行為人有幫助他人“犯罪”的故意,而對他人實施的犯罪無具體要求。
其次,本案中的認識錯誤,屬于同一構成要件內的錯誤(對象錯誤),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即,無論是幫助他人詐騙,還是幫助他人傳播淫穢物品,均成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綜上,甲的行為成立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類似的真題如:2011年卷二12.B.將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誤認為是貪污犯罪所得而實施洗錢行為的,不影響洗錢罪的成立。因為,無論是貪污犯罪所得,還是毒品犯罪所得,均屬于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這種錯誤不影響洗錢罪的成立。
幫助犯的認識錯誤,是指幫助犯所認識的事實與正犯所實現的結果不一致。甲誤以為乙利用網絡實施詐騙,實施了幫助行為,實際上,乙利用網絡傳播淫穢視頻,按照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C正確。本案屬于幫助犯的認識錯誤。幫助犯的認識錯誤,是指幫助犯所認識的事實與正犯所實現的結果不一致。本案中,甲誤以為乙對丙實施搶劫,進而實施了幫助行為,實際上乙實施了敲詐勒索,即是幫助犯的認識錯誤。
按照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甲想幫助乙實施搶劫罪,但本項中不存在搶劫行為,客觀上不存在搶劫的客觀危險性,因此甲不構成搶劫罪的幫助犯。甲事實上對乙的敲詐勒索罪進行了幫助,甲只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幫助犯。可以認為,搶劫罪是程度更為嚴重的敲詐勒索罪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D錯誤。教唆犯的認識錯誤,是指教唆犯所認識的事實與正犯所實現的結果不一致。本題屬于教唆者甲以為乙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教唆乙殺人,以教唆犯的故意,實際上起到了間接正犯的效果。就教唆犯和間接正犯的關系而言,可以認為,間接正犯是程度、性質更為惡劣的教唆犯。間接正犯操控、支配了犯罪的進程、操控了他人的行為,而教唆犯與被教唆者組成的共同犯罪中,二人共同決定了犯罪的進程。
間接正犯除了具有教唆犯的基本特征(客觀上引起了他人的犯罪行為),還多出了一個特征(控制、支配、欺騙他人實施不法行為)。而在教唆犯的情況下,教唆者是如實向被教唆者表達了犯罪的想法。可以認為,間接正犯較之教唆犯性質更為嚴重,間接正犯是欺騙型、逼迫型、控制型的教唆。基于這種認識,行為人主觀上想教唆他人犯罪,但實際上起了間接正犯的效果,僅成立低位的教唆犯。行為人主觀上想利用他人犯罪(間接正犯),但實際上起到了教唆犯的效果,也僅成立低位的教唆犯。就教唆犯的認識錯誤,具體可以分為如下情形:
第一,行為人以教唆犯的故意,但客觀上起到了間接正犯的效果,成立教唆犯。例如,甲誤以為乙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教唆乙殺人,乙接受并實施了殺人行為,但實際上,乙無刑事責任能力(系精神病人),甲的行為成立教唆犯。因為甲主觀上并沒有操控、支配乙的想法,即沒有間接正犯的想法。
第二,行為人以間接正犯的故意,但是客觀上起到了教唆犯的效果,成立教唆犯。例如,甲誤以為乙沒有責任能力(如認為乙只有8周歲),教唆乙實施盜竊行為。但事實上乙已經18周歲,乙聽從了甲的唆使而實施了盜竊行為。甲主觀上雖然有間接正犯的故意,即操控、支配、控制乙,但乙完全明白甲的想法,乙的行為亦是其本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甲事實上并沒有操縱、支配、控制乙,甲成立盜竊罪的教唆犯。本選項即屬第一種情形,成立教唆犯。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C。
 
81.陳某和朱某共謀到丙家一起去入戶搶劫,朱某負責入戶去搶劫,陳某負責去望風。陳某去望風的時候因為附近有人來往,感到害怕,打電話給朱某說:“我回去了,不想搶了。”朱某表示同意,陳某離開后,朱某繼續實施搶劫。后來朱某又因為被害人家里太窮了,心生憐憫,不想搶了,也回去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陳某是犯罪未遂
B陳某是犯罪中止
C所有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犯罪停止狀態必須一致
D朱某是犯罪中止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D
第一,朱某的行為成立犯罪中止。朱某在實施搶劫罪的過程中,因為被害人家里太窮而放棄犯罪,屬于“出于己意”而自動放棄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第二,陳某的行為成立犯罪中止。陳某在共同犯罪的過程中,已經明確告知朱某其退出共同犯罪的意思,并且得到了朱某的同意。因此,無論朱某后續的犯罪行為是否既遂,陳某均不需要對朱某的后續行為負責,陳某的行為成立犯罪中止。
第三,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犯罪停止形態并非必須完全一致。例如,部分共犯人中途停止犯罪而退出,并得到了其他人的同意,即便他人將犯罪完成(成立犯罪既遂),退出者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又如,共同犯罪中,即便犯罪未達至既遂,但各共同犯罪人對于犯罪未完成的心態是不完全一樣的,有的是主動放棄,有的是被動放棄,也可能呈現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態。
就本案而言,雖然陳某、朱某均成立犯罪中止,但不能就此推導出,所有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犯罪停止形態是一致的。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D。
 
82.甲因故意殺人罪被判了有期徒刑六年,執行三年之后被假釋。假釋考驗期滿之后,又犯了盜竊罪。盜竊罪本身應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不考慮累犯情節)。此時,原審法院將其前罪故意殺人罪改判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成立累犯
B因為前罪是過失犯罪,所以甲不成立累犯
C應將過失致人死亡罪和盜竊罪數罪并罰,確定判處的刑罰。再減去已經實際執行的刑罰(三年有期徒刑),即甲還需要執行的刑罰
D直接將盜竊罪所判處的刑罰(五年有期徒刑),減去被錯誤(多余)執行的刑罰(二年)。所剩三年有期徒刑為甲還需要執行的刑罰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D
A錯誤、B正確。甲不構成累犯。累犯要求前后犯罪均為故意犯罪,甲的前罪事實上是過失犯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甲不構成累犯。
《刑法》第65條規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C錯誤、D正確。首先,甲的行為不需要適用數罪并罰。數罪并罰要解決的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期間,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而本案中,甲的前罪的刑罰(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事實上已經執行完畢。
根據張明楷教授的觀點,刑罰執行完畢之后又犯罪的,屬于是否構成累犯的問題,而非數罪并罰問題。本題中,如前所述,甲的前罪系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因此,對于甲所犯的新罪直接執行刑罰即可。
其次,甲只需要執行后罪(盜竊罪)的刑罰,即5年有期徒刑。
再次,考慮到其前罪本該執行1年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事實上已經執行了3年有期徒刑,即被錯誤地多執行了2年,故應扣除,即從盜竊罪的刑罰(5年有期徒刑)中扣除。
因此,甲僅需要執行3年有期徒刑,D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D。
 
83.甲坐公交車的時候偷偷把睡著的乙手機微信零錢里的錢轉走了,為了避免被發現,隨手又將乙的手機拿走準備銷毀。第二天甲后悔了,沒有銷毀手機,隨即把手機賣了。甲成立何罪?
A甲對微信零錢成立盜竊罪
B甲轉走微信零錢的行為成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C甲對手機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
D甲對手機成立侵占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D
第一,對手機微信零錢里的錢構成盜竊罪。甲坐公交車的時候偷偷把睡著的乙手機微信零錢里的錢轉走,甲的這一行為屬于以秘密手段,在乙不明知的情況下,竊取乙數額較大財物,構成盜竊罪。偷偷竊取他人微信零錢里的錢、偷偷使用他人支付寶向自己轉賬,此類案件在實務中皆認定為盜竊罪。第二,對于手機構成侵占罪。以毀壞他人財物的意圖取出財物,但其后產生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該財物的,張明楷教授認為成立侵占罪(侵占脫離物)。甲一開始基于銷毀目的將手機拿走,之后卻改變想法,將手機變賣于他人(利用了該手機的經濟價值),因此根據張明楷教授的觀點,甲對手機構成侵占罪。
第三,根據《刑法》第286條的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本案中,甲的行為并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也未影響系統的正常運行,因此不構成本罪。
因此,甲對微信零錢里的錢成立盜竊罪,對手機成立侵占罪。AD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D。
 
84.關于詐騙罪和盜竊罪,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如果詐騙罪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那么所有的詐騙罪都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B無論按照什么學說,一個行為針對同一對象,不可以既構成盜竊罪又構成詐騙罪
C無論按照什么學說,一個行為同時侵害兩個對象的,可能同時觸犯盜竊罪與詐騙罪
D如果認為詐騙罪必須具有處分的意識,則一個行為一般不會同時成立盜竊罪與詐騙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C,D
A正確。間接正犯,是“直接正犯”的對稱,是指行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圖,利用無責任能力的人或無犯罪意思的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盜竊罪的本質在于,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取走被害人財物,即取走被害人的財物,沒有與被害人“溝通”。而詐騙罪也是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獲取被害人的財產。如果認為詐騙罪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那就意味著,詐騙罪是“假借”“利用”被害人之手,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獲取被害人的財產。即詐騙罪是程度更為嚴重的盜竊,是利用被害人之手而實施的盜竊。故而,如果認為詐騙罪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那么,所有的詐騙罪,均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B錯誤。首先,如果認為詐騙罪與盜竊罪是對立關系,非此即彼的關系。所謂對立關系,就是指就同一行為對象而言,一行為不可能同時觸犯盜竊罪與詐騙罪,要么是盜竊罪,要么是詐騙罪。
盜竊罪中,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沒有溝通”,被害人沒有處分財產的行為與意識;詐騙罪中,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進行了“溝通”,被害人自愿處分了財產,有處分財產的行為與意思。因此,如果從是否“溝通”的角度來看,盜竊罪與詐騙罪是對立關系,一行為不可能既觸犯盜竊罪,又觸犯詐騙罪。也就是說,不可能既“溝通”,又“沒有溝通”。
其次,如果認為詐騙罪與盜竊罪是競合關系,而非對立關系,那么,如A選項所說,詐騙罪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行為構成詐騙罪的,也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因此,既構成盜竊罪,也構成詐騙罪。
如果認為詐騙罪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競合關系),那么,所有的詐騙罪也符合盜竊罪。盜竊罪的本質在于,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取走被害人財物,即取走被害人的財物,沒有與被害人“溝通”。而詐騙罪也是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獲取被害人的財產。但是,詐騙罪是“假借”“利用”被害人之手,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獲取被害人的財產。即詐騙罪是程度更為嚴重的盜竊,是利用被害人之手而實施的盜竊。因此,如果從“違反被害人的意志”獲取被害人的財產看,盜竊與詐騙均是違反了被害人的意志獲取財產。但是,詐騙罪是“假借”“利用”被害人之手而獲取被害人的財產,是程度更為嚴重的盜竊罪,即盜竊罪的間接正犯,詐騙罪也符合盜竊罪。
綜上,一個行為針對同一對象,如何認定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取決于如何認識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系。如果認為二者之間是對立關系,則行為不可能同時觸犯盜竊罪與詐騙罪。如果認為盜竊罪與詐騙罪是競合關系,詐騙罪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則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盜竊罪與詐騙罪。
舉例說明。甲欺騙董事長(乙)的妻子丙說:“我是新來的董事長秘書,請將董事長的包交給我。”丙信以為真,將該包交給甲。針對該包,甲獲取該包違背了乙的意志。甲事實上是假借、利用丙而獲取了該包。本案中,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不存在疑問。但是,如果甲不假借丙之手而取走該包,成立盜竊罪,而假借丙之手取走該包,應認定為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即認為詐騙罪與盜竊罪存在競合關系。從這一意義上看,一個行為針對一個對象,可能既成立盜竊罪,亦成立詐騙罪。當然,如果認為盜竊與詐騙是對立關系,行為已經成立詐騙罪,就不可能成立盜竊罪。
C正確。例如,甲來到徐某家門口,見徐某的自行車停在門口沒有上鎖,便欺騙乙說:“這是我的自行車,你給我5000元,我就賣給你,你騎走吧。”乙信以為真,將5000元交給甲之后,將徐某的自行車騎走。
本案中,針對該5000元,甲欺騙乙,使乙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該款,成立詐騙罪。無論認為詐騙罪與盜竊罪是對立關系,還是競合關系,甲的欺騙行為使得被害人處分了財產,甲一定構成詐騙罪。當然,如果認為詐騙罪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競合關系),甲的行為還構成盜竊罪。如果認為詐騙罪與盜竊罪是對立關系,甲的行為僅成立盜竊罪,不成立詐騙罪。總之,甲的行為一定成立詐騙罪。
針對該自行車,甲未經所有人徐某的同意,而讓乙取走該自行車,成立盜竊罪(間接正犯)。乙并沒有處分自行車的權限與地位,甲不可能構成詐騙罪。甲僅成立盜竊罪。因此,同一行為,針對不同對象,可能同時觸犯盜竊罪與詐騙罪。
D正確。在盜竊罪中,被害人對于自己占有的財物轉移至犯罪分子之下,是不知情的,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就財物的處分、轉移沒有進行過“溝通”。也即在盜竊罪中,不需要被害人對財產具有處分行為、處分意識。而在詐騙罪中,要求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也即被害人需有處分行為、處分意識。
如果認為詐騙罪必須具有處分的意識,那么沒有處分意識的行為就不屬于處分行為,該行為便成立盜竊罪,不成立詐騙罪。因此,在認為詐騙罪必須具有處分意識的情況下,一個行為不會同時成立盜竊罪與詐騙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CD。
 
85.關于詐騙罪的認定,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讓好友乙錄制自己被打的視頻,后把錄像傳給甲的外公,并讓乙留言:“你的外孫被綁架,20萬元保平安,否則撕票。”甲的外公支付20萬元。甲、乙僅構成詐騙罪
B甲明知乙是實施電信詐騙的詐騙犯,將其銀行卡出售給乙。后在乙實施詐騙行為之后,甲又通過對銀行卡掛失的方式,到銀行柜臺將已經出售給乙的銀行卡中的錢款(乙的詐騙犯罪所得)取出據為己有。甲的行為系詐騙罪與盜竊罪的想象競合
C陳某將被害人出具的10萬元欠條改為100萬元,然后據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被害人向陳某歸還100萬元。陳某構成詐騙罪
D甲把300克毒品稀釋到1000克,并告知乙這是純毒品,讓乙以純毒品的價格賣給丙。乙將毒品以純毒品的價格賣給丙,并將所賣錢款交給甲。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與販賣毒品罪的想象競合,乙成立販賣毒品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D
A錯誤。甲、乙成立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應正確處理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關系,行為同時具有欺騙與脅迫性質,被害人既陷入認識錯誤又產生恐懼心理,進而處分財產的,在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之間形成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首先,甲、乙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其使用了欺騙手段,使被害人產生了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產。
其次,甲、乙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甲、乙的行為使被害人(外公)產生了恐懼心理,被害人基于害怕而交付財產,故,甲、乙的行為成立敲詐勒索罪。需要指出的是:威脅、要挾的內容不要求是真實的事情,也包括虛假的事情。綜上,甲、乙的行為既構成詐騙罪,亦構成敲詐勒索罪,系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
B錯誤。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一罪。
首先,甲將銀行卡提供給乙用于詐騙,這一行為成立詐騙罪,系幫助犯。
其次,對于乙存入銀行卡的詐騙犯罪所得,甲通過掛失銀行卡的方式取回的,應成立詐騙罪。雖然銀行卡名義上還是甲的,但甲、乙之前的買賣銀行卡的行為,已經事實上讓渡了該卡的使用、占有;另外,詐騙款由銀行管理者占有,甲只有隱瞞真相從銀行柜臺掛失才能取走卡中的錢款,如果銀行管理者知道真相就不可能同意甲的掛失行為進而取得詐騙款。這足以說明,甲通過掛失取得詐騙款的行為,對銀行成立詐騙罪。
相關聯的問題是,取得后的取得(如詐騙后的詐騙),即行為人在實施詐騙等取得罪后,行為人或第三者完全可能就實質上的同一財物再實施詐騙等取得罪,比如持卡人將自己的儲蓄卡交給他人使用(無電信詐騙的通謀),在他人實施電信詐騙后,通過掛失領取現金,成立詐騙罪。
之所以得出上述結論,除了現金由銀行管理者占有外,重要的理由是,取款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現金由銀行管理者占有,持卡人只有隱瞞真相才能從銀行柜臺取款。同樣,銀行管理者也不可能同意持卡人取得詐騙所得的匯款。這足以說明,持卡人取得詐騙所得匯款的行為,另成立詐騙罪。
C正確。陳某構成詐騙罪。
首先,陳某的行為是虛假訴訟,但不構成虛假訴訟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妨害作證罪)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虛假訴訟罪限于“無中生有型”虛假訴訟行為,“部分篡改型”虛假訴訟,不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范疇,不應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
其次,陳某的行為亦構成詐騙罪,系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進行詐騙,以騙取被害人錢財。該種詐騙系三角詐騙,即通過欺騙法院這一“中間人”以實現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是詐騙罪。
退一步講,即便認為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也構成詐騙罪,應擇一重罪(詐騙罪)處罰。《刑法》第307條之一第3款規定,提起虛假民事訴訟,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D正確。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與販賣毒品罪的想象競合,乙成立販賣毒品罪。
乙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不構成詐騙罪。乙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及實行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乙沒有詐騙的故意,故不構成詐騙罪。
甲的行為作如下分析:首先,甲的行為成立販賣毒品罪,系教唆犯。其次,甲的行為亦是詐騙罪,系詐騙罪的間接正犯。
本案中,乙沒有詐騙的故意,而甲具有詐騙的故意,即以不純的毒品冒充純毒品出售,甲利用乙實施詐騙行為,而乙并不知情,故甲的行為應成立詐騙罪的間接正犯。由于甲僅實施了一個行為,因此,甲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教唆犯)與詐騙罪(間接正犯)的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D。

86.下列哪些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把蜂窩煤點燃從高處扔向人群,引發火災,導致多人傷亡
B乘客乙在乘坐公交車時,與司機徐某發生爭吵,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搶奪司機徐某手中的方向盤,導致車輛失控而撞死多人
C公交車汽車司機丙與乘客孟某發生爭吵,在遭受孟某的辱罵后,丙置行駛中的車輛于不顧,離開方向盤和乘客孟某扭打,導致交通事故,致多人傷亡。丙的行為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丁把馬路(機動車道)上的窨井蓋偷走,路過車輛與其他車輛相撞,發生嚴重交通事故,導致多人傷亡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B,C
A正確。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甲把蜂窩煤點燃從高處扔向人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引發火災,導致多人傷亡的危險,應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類似的高空拋物案件還有很多,如蔣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蔣某某與父母發生激烈爭吵,至其父母臥室,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及其他雜物從14樓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并致樓下停車位停放的一輛奇瑞路虎轎車前擋風玻璃破碎、車頂多處凹陷,一輛日產藍鳥轎車車頂多處劃痕和凹陷,一輛大眾帕薩特轎車前擋風玻璃砸花。經鑒定,三輛轎車物損共計4293元。閔行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某的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參見(2019)滬0112刑初2501號刑事判決書。
B正確。關于公交車肇事案件中乘客責任的認定,一般認為對于乘客的注意義務、責任,比司機相對要小,畢竟乘客不是專業駕駛人員,并且沒有直接操控風險(方向盤)。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認定:
第一,只有乘客實施了“重度”危險行為,才可能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乘客用手機連續多次、猛敲司機,并與司機爭搶方向盤,導致車輛失控撞死行人的,可以認為其主觀上是故意的,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規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典型案例如,2019年重慶公交車墜江案。
第二,乘客實施了“中度”危險行為的,一般認為是過失,成立交通肇事罪。例如,乘客毆打了司機幾下,司機置行駛中的車輛不顧,離開座位和乘客打斗,導致車輛失控撞死行人的,乘客成立交通肇事罪,司機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乘客實施了“輕度”危險行為,一般可以認為不構成犯罪,或最多成立交通肇事罪(或尋釁滋事罪)。例如,乘客辱罵了司機,或者對司機輕微毆打了一下,司機置行駛中的車輛不顧,離開座位和乘客打斗,導致車輛失控撞死行人的,乘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司機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該選項中,乘客乙搶奪司機方向盤,屬于“重度”危險行為,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正確。關于公交車肇事案件中司機責任的認定,一般認為,司機作為車輛的直接操控人,對車輛撞人危險負有更為直接的責任。因此,對司機所科以的注意義務、責任應該更大,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司機只要實施了“中度”以上的危險行為,就可以認為其是故意、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司機在面臨乘客的毆打之后,為了反擊乘客,置行駛中的車輛不顧,離開座位與乘客扭打,造成車輛失控而撞死行人的,可以認為其主觀上是故意,應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規定,駕駛人員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與乘客發生紛爭后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廝打、互毆,危害公共安全,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司機實施了“重度”危險行為,更應認定為是故意的,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司機遭受乘客的辱罵后,置行駛中的車輛不顧,離開座位與乘客扭打,造成車輛失控而撞死行人的,更應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司機實施了“輕度”危險行為,進而造成事故的,應成立交通肇事罪。例如,司機在遭受乘客的毆打之后,出于賭氣,猛地甩了一下方向盤,車輛撞死行人,司機的行為可以考慮成立交通肇事罪。
該選項中,公共汽車司機丙放下行駛中的方向盤和乘客扭打,屬于“中度”以上的危險行為,可以認為其是故意、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因此司機的行為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第1、2條規定:“(1)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2)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學校、商業中心、廠區、社區、院落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丁把馬路(機動車道)上的窨井蓋偷走,導致路過車輛與其他車輛相撞,發生嚴重交通事故,并造成多人傷亡的嚴重結果。丁的行為屬于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并使車輛發生傾覆,發生嚴重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后果,丁成立破壞交通設施罪。
注意,上述司法解釋對窨井蓋區分了不同的場所,如果是位于機動車道上的窨井蓋,其屬于交通設施,對其實施破壞行為的,會危及公共安全。考慮到破壞交通設施罪是特別法,認定為破壞交通設施罪。而對于非機動車道的窨井蓋,不認為是交通設施,對其實施破壞行為的,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BC。
 
87.關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和鄰居乙素有嫌隙,某日見乙車停在樓下,見周圍沒人,往下扔石塊致乙車玻璃破碎,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甲開煤氣自殺,雖沒導致燃、爆后果,但仍威脅四周鄰居安全。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甲醉酒開車在高速公路上超速逆行10公里,由于其他車輛避讓,沒有造成損失。甲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甲在高速公路潑灑機油,致多車打滑造成嚴重損失。甲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D
A錯誤。甲因和鄰居乙有嫌隙,見乙車停在樓下,為報復乙這一特定對象,見周圍沒人,往下扔石塊砸中乙車,致乙車玻璃破碎。該選項中,甲雖然從高空拋下石塊,但甲是在確定周圍沒有人的情況下才實施的行為,可見甲并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且僅僅拋下一個石塊,其產生危險的范圍有限,危險范圍不具有擴張性,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甲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故意砸碎乙車玻璃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B正確。甲開煤氣自殺,仍威脅四周鄰居安全,雖然沒有導致燃、爆后果的,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足以導致危險狀態即構成本罪,不需要造成嚴重后果。造成嚴重后果的,作為本罪的加重情節。
類似的實務案例有蔡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被告人蔡真于2019年3月28日6時許,在沈陽市沈河區文化東路80-6號341室租住的居民區房屋內,與男友曹某在電話中爭吵,蔡真以釋放煤氣自殺威脅曹某回家并在房屋內釋放煤氣,約一分鐘后關閉燃氣爐具閥門。當日6時14分,曹某報警并返回被告人蔡真住處,曹某聞到室內有煤氣味,遂將門窗打開通風。報警后安管平臺生成社會聯動事件,公安及消防備勤。當日6時40分許,沈陽市煤氣公司工作人員到場,發現表截門處于關閉狀態,在室內不同部位進行檢測并報警后離開,險情解除。法院認為,被告人蔡真威脅他人自殺,故意在租住的住房內釋放煤氣,經沈陽市煤氣公司工作人員檢測,室內煤氣濃度已達到100%,如遇火源極易引發爆炸著火等惡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危害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參見(2019)遼0103刑初801號刑事判決書。
C錯誤。司法實踐中,對于駕駛機動車行為,可能涉及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上述三罪的危害性是遞增關系,一般認為,車輛駕駛過程中,客觀危險性越高、造成危害結果的可能性越大、違章程度越嚴重,越有理由認為行為人主觀罪過程度更重,更應定重罪。
例如,行為人在駕駛過程中伴有嚴重醉酒、超速、隨意變道、長時間逆行、無證駕駛等多種嚴重違章行為的,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都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選項中,甲醉酒開車在高速公路上超速逆行10公里,高速公路上通常來往車輛較多,且車速較快,甲醉酒后在高速上超速逆行,且逆行的里程、時間較長,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雖由于其他車輛避讓,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不影響甲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類似的真題如,2014年卷二51.C.將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正確。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其中的破壞行為包括使交通設施本身遭受毀損和使交通設施喪失應有性能的行為。
本案中,甲在高速公路潑灑機油,使高速公路喪失其為汽車提供安全駕駛環境的性能,導致多車打滑,具有發生車輛傾覆的危險,且造成嚴重損失,因此甲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交通設施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成立破壞交通設施罪。
類似的真題如,2018年真題:甲在高速公路休息站開店經營汽車補胎業務,故意在靠近經營點附近的高速公路上撒釘子,長達數百米。造成很多汽車爆胎,足以導致車輛傾覆的危險。其行為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D。
 
88.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正確的是?
A甲在新冠肺炎期間,大量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KN95防塵口罩,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B甲明知乙實施金融詐騙行為,仍然協助乙將犯罪所得資金匯往境外,甲構成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想象競合
C甲在自己親友和科室同事之間宣傳投資機會,共吸收20余名親友和同事的資金用于投資,并許諾給予高額回報。甲不構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D甲為讓自己的公司成功上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虛構公司業務量,但并不抵扣稅款,甲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C,D
A正確。《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該選項中,甲大量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KN95防塵口罩,依法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類似案件在實務中也被認定為銷售偽劣產品罪。如《刑事審判參考》第1315號———方永勝銷售偽劣產品案: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市場急需大量口罩用于防控疫情,為謀取利益,被告人方永勝于2020年1月底至2月初,從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如元路128號批量采購白色二層、三層口罩,在明知該類口罩屬于“三無”劣質產品的情況下,仍以非醫用口罩的名義向下線柯旭鋒、蔣松君(均另案處理)等人及其他不特定人員進行銷售。其間,方永勝共銷售該類口罩25萬余只,銷售金額達24萬元左右,非法獲利7萬余元。經鑒定,方永勝銷售的白色二層、三層口罩的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系不合格產品。仙居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方永勝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明知是“三無”劣質口罩仍然予以銷售,且銷售數量達到25萬余只,銷售金額達24萬余元,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成立銷售偽劣產品罪。
B錯誤。甲明知乙實施金融詐騙行為,仍然協助乙將犯罪所得資金匯往境外,甲的行為既構成洗錢罪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屬于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也即觸犯洗錢罪的行為也必然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此,甲構成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法條競合,而不是想象競合。對于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之間的關系,不少考生覺得區別有困難。有一個較為簡單的方法是:
如果是法條競合,一行為觸犯的兩罪名之間,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以特別法論處,能夠實現對行為的全面評價而沒有遺漏。例如,保險詐騙罪與詐騙罪是法條競合關系,行為人實施保險詐騙的情況下,雖然觸犯了保險詐騙罪與詐騙罪兩罪,但是,僅定保險詐騙罪一罪,既能評價行為侵犯保險秩序的屬性,又能評價行為本身騙取財物的屬性(保險詐騙的行為性質本身就是詐騙)。又如,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法條競合關系,行為人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僅認定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既能評價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屬性,又能評價行為“為境外”的屬性。
如果是想象競合,一行為觸犯了兩罪名,無論以其中任何一罪論處,均會導致處罰、評價的不全面。例如,行為人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線,既觸犯了盜竊罪,又觸犯了破壞電力設備罪。僅認定為盜竊罪一罪,難以評價其破壞電力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屬性。但僅認定為破壞電力設備罪,又難以評價行為侵犯財產的屬性。
故本案中,盜竊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想象競合。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認定為洗錢罪,既可以突出行為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屬性,又可以說明行為妨害司法的屬性,能夠實現對行為的完整、全面評價。而如果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則難以評價行為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屬性。故,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法條競合關系,而非想象競合關系。
C正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象是公眾,即社會上不特定的人,不包括自己的親朋好友。甲僅在自己的親友與科室同事之間吸收存款,其影響的范圍有限,甲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類似的試題有2014年卷二14.D.,為項目籌集資金,向親戚宣稱有高息理財產品,以委托理財方式吸收10名親戚300萬元資金的,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之所以要求是公眾,就是因為該類行為的影響范圍廣,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因為公眾與犯罪行為人之間不存在親屬、朋友關系,行為人一旦資金鏈斷裂而無法收回資金償還公眾,公眾就很可能會“鬧事”,引發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混亂。而如果向親朋好友吸收存款,即便資金鏈斷裂無法歸還,由于存在親友關系,親朋好友一般也不可能“鬧事”。
D正確。刑法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為犯罪,主要是為了懲治那些為自己或為他人偷逃、騙取國家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對于確有證據證實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偷、騙稅目的,客觀上也不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實務中,在貨物銷售過程中,一般納稅人為夸大銷售業績,虛增貨物的銷售環節,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依法繳納增值稅款并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不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論處。為夸大企業經濟實力,通過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增企業的固定資產,但并未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增值稅款亦未受到損失的,也不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該選項中,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在于虛構公司業務量,其并沒有抵扣稅款,沒有對國家稅款流失造成影響,因此,甲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CD。
 
89.有關毒品犯罪的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想戒毒,不想吸毒了,便把自己所有的毒品給了乙,剛剛交到乙手上就被警察發現,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
B甲從賣家乙處網購少量毒品用于吸食,待甲付款后,乙將毒品運往甲的住處。甲構成運輸毒品罪的共犯
C甲販賣毒品給乙,交付完畢后當場被警察抓獲。甲構成販賣毒品罪,乙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甲毒癮發作,找毒販乙購買毒品,毒販乙嫌麻煩不愿起床遂拒絕出賣毒品。后甲苦苦哀求至毒販乙同意,乙遂將毒品賣給甲。甲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教唆犯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C
A正確。甲將毒品交給乙,乙接受毒品,乙具有持有毒品的故意,同時具有“持有”毒品的行為,雖然毒品剛交到乙手上就被警察發現,但乙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實務中,被告人為吸食毒品,已向商家支付購毒款,但尚未拿到毒品(數額較大)即被抓獲的,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未遂。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既遂部分未達定罪標準,未遂部分達到定罪標準的,應按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對其減輕處罰,并考慮到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既遂部分,酌情從重處罰。選自《人民法院·案例》2018年第17期。被告人羅超堅非法持有的85.02克海洛因中,有80.1克已付款而尚未拿到手,屬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參見(2017)粵刑終1176號刑事判決書。
本案中,乙已經持有毒品,雖是短暫的持有,也應該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甲將毒品交給乙,引起了乙持有毒品的犯罪故意,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教唆犯,即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此外,在審判實務中,交付毒品后,當場被警察查獲的,也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參見《刑事審判參考》第1348號,賽黎華、王翼龍販賣毒品,賽黎華非法持有毒品案———如何認定毒品犯罪中的同種罪行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2017年9月6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王翼龍至本區永樂路、塘后路西側200米路邊處,用一瓶413.69克含有美沙酮成分的液體及人民幣200元與被告人賽黎華交易兩袋共計1.9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被民警當場查獲,從被告人王翼龍處查獲上述甲基苯丙胺,后從被告人賽黎華處查獲毒資人民幣200元及上述含有美沙酮成分的液體。法院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B錯誤。運輸毒品罪是重罪,運輸毒品罪中的“運輸”應作限制解釋,只有與走私、販賣、制造具有關聯的運輸行為,才宜認定為運輸毒品罪。行為人僅僅是購買毒品供自己吸食,從購買地帶到目的地的,不屬于運輸毒品。
刑法將運輸毒品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并與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罪同作為選擇性罪名置于同一法條下,具有相同的量刑幅度,其危害性并非僅僅是使毒品在“流動”,其更大的危害性在于他是走私、販賣或者制造毒品犯罪中的一個必要環節,行為人對毒品的去向和來源是有一定了解的。運輸僅用于以吸食為目的的毒品既不是毒品犯罪的源頭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毒品向社會公眾擴散,因而社會危害性不大,對其不宜按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乙因販賣而運輸毒品,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但甲僅僅是為吸食而購買、運輸毒品,不構成運輸毒品罪。再者,吸毒本身在我國刑法中是不構成犯罪的,那么維持吸毒所必要的行為,如購買并運輸毒品回家,就不宜認定為是犯罪。
C正確。甲販賣毒品給乙,并且交付完畢,甲既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又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同時甲還持有毒品,但販賣毒品必然持有毒品,因此,販賣毒品罪可以吸收非法持有毒品罪,甲構成販賣毒品罪。此外,甲的行為還是犯罪既遂。理論觀點:交付說。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后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并不影響既遂的成立。審判實務的觀點認為:進入交易環節,即可認定為犯罪既遂。無論是根據刑法理論上的觀點,還是審判實務的觀點,甲的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既遂。
乙購買毒品不成立犯罪,“購買”行為不是“販賣”行為,乙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但是,乙后續持有毒品(不考慮數額)的行為,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錯誤。乙本來就是毒品販賣者,一直具有毒品販賣的故意,而并非是甲的苦苦哀求行為引起,甲的行為至多只能說是加強了乙此次販賣毒品的犯意。因此,不成立販賣毒品罪的教唆犯。教唆犯是將無犯罪意圖的人,教唆至有犯罪意圖。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C。
 
90.關于賄賂犯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向國家工作人員乙行賄,甲帶了100萬元現金去乙的辦公室,乙對甲說:“錢先放你那里吧。”甲遂將現金帶回并放進自己的保險箱里,直至案發時也沒有移動。甲行賄100萬元既遂,乙受賄100萬元既遂
B乙利用職務便利違法為甲開具彩票經營同意書,并欺騙甲需要支付10萬元才能開具,甲信以為真支付10萬元給乙。乙受賄10萬元既遂
C甲向國家工作人員乙行賄,給了乙一張空白支票,支票最高金額為999萬元,甲賬戶上也有千萬余額,直至案發時,乙也沒有填寫支票上的數字。甲行賄999萬元既遂,乙受賄999萬元既遂
D甲向國家工作人員乙行賄,給了乙一張500萬元的銀行卡,并告知其卡內余額,乙收下后,沒有查看余額,也沒有使用,直至案發時,卡上余額連本帶息共600萬元。甲行賄500萬元,乙受賄600萬元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B,C
A正確。甲、乙之間行賄受賄行為已經完成,雖然100萬元現金在甲保險箱里,但受賄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決定了其對100萬元現金有實質上的掌握權。至于該100萬元是放在甲處,還是放在乙處,是由受賄人乙決定的,從這一意義上看,乙實質上已經認可、收受了該100萬元,甲、乙已經進行了權錢交易。故,甲行賄100萬元既遂,乙受賄100萬元既遂。
B正確。首先,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成立受賄罪。
其次,雖然乙欺騙甲“需要支付10萬元才能開具”,進而收受他人財物,但這也是其利用“權力”進行欺騙,符合權錢交易這一受賄罪的本質特征。
再者,本案中,乙已經為甲謀取了利益。即便虛假(欺騙)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的,也應成立受賄罪,故,乙更應以受賄罪論處。即便是虛假承諾,之所以相對方會送禮,更多地是基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退一步講,即便相對方識破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虛假承諾”,基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壓力,也會交付財物,仍然認為是權錢交易,成立受賄罪。
C正確。首先,甲有行賄的故意、乙有受賄的故意。
其次,甲主觀上對行賄金額有概括的故意,即999萬元以內的金額,無論多少,甲主觀上都有讓渡的故意。
再次,甲事實上已經將999萬元的支配權(空白支票)交給了乙,乙也事實上知道自己對該999萬元有支配權。
綜上,乙事實上獲得了999萬元的支配權,甲的行賄金額為999萬元,乙的受賄金額為999萬元,盡管乙沒有填寫數字,不影響受賄既遂的認定。[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221頁。]退一步講,如果不認定為999萬元,那認定多少元合適呢?總不能不認定為受賄罪。根據張明楷教授觀點,國家工作人員不明知財物的具體價值而收受的,按事后鑒定的財物數額計算,況且,本題中,乙事實上知道空白支票的具體數額。
可以將該支票理解為“存折”。甲將自己999萬元的存折交給乙,并告知密碼。乙事實上對該999萬元有支配權,甲也有讓渡999萬元的故意,故行賄、受賄金額為999萬元。
D錯誤。首先,甲的行賄金額為500萬元。甲向國家工作人員乙行賄,給了乙一張500萬元的銀行卡,此時行賄行為已經結束,甲行賄500萬元。
其次,乙的受賄金額為500萬元。乙收受銀行卡時,受賄行為即告完成,此時,卡內的存款數額應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受賄金額為500萬元。試想,如果將乙的受賄金額認定為600萬元(包括后續的利益),那甲的行賄金額才500萬元,那多出的100萬元是誰行賄的呢?再者,如果以后續的利息作為受賄的金額,那么,乙的受賄金額將會隨著時間的變化不斷變化,并不合適。
再次,行賄、受賄金額的認定,應遵循“犯罪與行為同在”。行賄、受賄的對象就是500萬元,至于這500萬元在銀行、在股票賬戶,可能存在漲、跌,存在波動,這是很正常的事情,這是犯罪后的財物貶值或升值的問題,不能作為犯罪數額,犯罪數額僅存在行為當時。此外,收受黃金、股票、字畫都面臨同樣的問題,其價格會不斷波動,僅能以行為時為準。
故,甲、乙二人的犯罪數額為500萬元。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BC。
 
三、不定項選擇題
91.張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準備給國家工作人員李某行賄,但擔心會被拒絕,遂找到李某妻子錢某(非國家工作人員)說:“我已經和李某溝通過了,你幫我轉交10萬塊錢。”錢某收下后,告訴了李某,李某義正言辭拒絕并要求錢某退回10萬元,錢某假裝同意。后錢某并未將該10萬元退還給張某,并將10萬元用于家庭生活。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錢某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B錢某構成受賄罪共犯
C李某不構成受賄罪
D張某構成行賄罪未遂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D
首先,張某的行為構成行賄罪(未遂)、李某不構成犯罪。張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李某財物,目的是實現“權錢交易”,構成行賄罪。但是,事實上李某(權力)并沒有收受其財物,沒有受賄的故意,不構成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其近親屬、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后,明確反對,并要求退回的,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受賄罪,因為其主觀上根本沒有受賄的故意,故張某也就沒有促成“權錢交易”,僅構成行賄罪未遂。
其次,錢某不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錢某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可能單獨成立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李某不構成受賄罪,錢某也就不可能構成受賄罪的共犯。
再次,錢某也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本案中,事實上錢某對李某沒有“影響力”,沒有影響到李某的“權力”。并且,本案中,張某也沒有給錢某行賄的意思,即張某沒有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的意思。
最后,錢某基于不法的原因收受他人財物后,據為己有,可以認定為構成侵占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D。
 
92.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在網上預定了毒品,甲、乙二人交付時被警察當場抓獲。二人構成販賣毒品罪既遂
B乙是曾經依法配備槍支的公安人員,退休后繼續持有其曾經持有的槍支的,構成私藏槍支罪
C獄警甲明知罪犯乙計劃脫逃置之不理,甲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D稅收人員甲過失少收稅款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構成玩忽職守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B,C,D
A正確。關于販賣毒品罪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不同的觀點:
第一,理論觀點:交付說。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后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并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第二,實務觀點:進入交易環節說。《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290號,唐立新、蔡立兵販賣毒品案,應以毒品是否進入交易環節為準,至于是否實際交付毒品,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唐立新與蔡立兵進入毒品交易現場,談妥了交易價格,對帶到現場的毒品進行了查驗和稱重,雖然還沒交付毒資和毒品,亦可以認定為犯罪既遂。
就本案而言,行為人的販賣毒品行為已經進入交易環節,并且進行了交易(交付),無論按照理論觀點,還是按照實務觀點,都應該認定為是販賣毒品罪的既遂。
B正確。私藏槍支罪,是指原來有合法理由持槍,在持槍的理由不存在之后,繼續持槍。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私藏槍支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非法持有槍支罪,一開始就沒有合法理由而持有槍支。即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意即,一開始就沒有合法理由而持有槍支。
故,乙曾經有合法理由持槍,退休后意味著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了,乙仍然繼續持有槍支的,乙的行為構成私藏槍支罪。
C正確。私放在押人員罪與脫逃罪之間存在競合。可以說,私放在押人員,事實上就是幫助他人脫逃。但二者的區別在于,私放在押人員罪還是瀆職犯罪,要求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他人脫逃的,應成立脫逃罪的共犯。如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他人脫逃的,既構成脫逃罪,亦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應適用特別法私放在押人員罪。
根據張明楷教授觀點,在押人員脫逃時,司法工作人員故意不制止、不追捕的,以及在押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相勾結,導致在押人員脫離監管的,在押人員成立脫逃罪,司法工作人員同時觸犯私放在押人員罪與脫逃罪的共犯,從重罪(私放在押人員罪)處罰。①
本案中,甲的行為既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亦構成脫逃罪的幫助犯(片面的幫助犯),應認定為私放在押人員罪。
D正確。《刑法》第397條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玩忽職守罪是過失,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但對于造成的嚴重后果主觀上還是持過失的心態,屬于過失犯罪。
《刑法》第404條規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且具有徇私動機。
根據上述《刑法》規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如果過失導致少征稅款的,不能認定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但可以認定為過失犯罪(玩忽職守罪)。玩忽職守罪是瀆職犯罪中的一般法,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過失瀆職的,如果刑法沒有特別規定的,均可以認定為是玩忽職守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BCD。
 
93.甲國研發的氣象衛星委托乙國代為發射,因天氣的原因該衛星實際在丙國境內發射。發射過程中火箭碎片掉落,砸傷受邀現場觀看發射的某丁國國民。由于軌道偏離,該人造衛星與丁國遙感衛星相撞,丁國衛星碎片跌落砸壞戊國建筑并造成戊國人員傷亡。甲乙丙丁戊五國都加入《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簡稱《責任公約》)的締約國,下列哪些判斷是正確的?
A丁國不對戊國財產和人員傷亡承擔責任
B火箭碎片對某丁國國民造成的損害不適用《責任公約》
C甲乙丙丁四國應對戊國的財產和人員傷亡承擔絕對責任
D甲乙丙三國應對丁國衛星損害承擔過錯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C,D
根據《責任公約》,損害賠償應由該物體的發射國承擔。這里的發射國包括:發射或促使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以及從其領土或設施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實施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指從事發射活動的國家。即本題中的乙國。促使發射的國家,指為發射提供技術或資金支持的國家以及委托他國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即本題中的的甲國。從其領土或設施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指為發射提供領土和設施的國家,即本題中的丙國。
共同發射造成的損害,應由發射國承擔共同或單獨責任。故對于題中給他國造成的損失,甲乙丙三國應承擔責任。
發射國對于其空間物體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給其他國家的空間物體、所載人員、財產造成損害,負有賠償的過錯責任。因此,對于“該人造衛星與丁國遙感衛星相撞”,甲乙丙三國應承擔過錯責任,D項正確。發射國的空間物體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對另一發射國的空間物體造成損害,并因此對第三國或第三國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損害時,如果是在第三國的地球表面或對飛行中的飛機造成的,則前兩國對第三國負絕對責任。即“空←→空”對地,前兩國承擔共同的絕對責任。題中該氣象衛星“與丁國遙感衛星相撞,丁國衛星碎片跌落砸壞戊國建筑并造成戊國人員傷亡”即屬于該種情況,故應由甲乙丙(氣象衛星的發射國)和丁(遙感衛星的發射國)對戊國的財產和人員傷亡承擔共同的絕對責任。C項正確,A項錯誤。
發射國空間物體對于下面三種人員造成的損害不適用《責任公約》:(1)該國的國民;(2)在空間物體從發射至降落的任何階段內參加操作的外國公民;(3)應發射國的邀請而留在緊接預定發射或回收區的外國公民。題中,被砸傷的某丁國國民為受邀到現場觀看發射的,故《責任公約》不適用。B項正確。
本題答案為B、C、D。 
 
94.甲乙丙丁都是某多邊條約的締約國,條約規定締約國之間就該條約產生的糾紛應提交國際法院解決,甲國對此規定聲明保留。乙國表示接受甲國的保留;丙國不僅反對甲國的保留,還主張條約在甲丙之間不發生效力;丁國反對甲國的保留但不反對條約其他條款在甲丁兩國的適用。乙丙丁三國并未提出保留。甲乙丙丁都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締約國,下列哪些判斷是正確的?
A甲乙之間因該條約產生的糾紛應由國際法院管轄
B丙國可反對甲國的保留,但不能主張條約在甲丙之間不發生效力
C甲丁之間條約有效,僅保留條款在兩國之間視為不存在
D乙丁之間因該條約產生的糾紛應由國際法院管轄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D
題中,甲國對“締約國之間就該條約產生的糾紛應提交國際法院解決”之條款進行保留,表示甲國反對該條款對之適用。在保留國與接受保留國之間,按保留的范圍,改變保留所涉及的條約規定。甲國提出保留,乙國表示接受甲國的保留,意味著甲乙兩國不接受該條款,即甲乙兩國就該條約產生的糾紛不提交國際法院解決。A項解讀正好相反,錯誤。
若反對保留國不僅反對保留,而且反對該條約在保留國與反對保留國之間生效,則該條約不在兩國之間發生效力。題中丙國對甲國保留的反對即為該種情況,則該條約在甲丙兩國之間不發生效力。丙國可以反對甲國的保留并主張該條約在該兩國間不發生效力。B項錯誤。
若反對保留國僅反對保留,并不反對該條約在保留國與反對保留國之間生效,則保留所涉及的規定,在保留的范圍內,不適用該兩國之間。題中丁國對甲國保留的反對即為該種情況,兩國之間條約有效,而保留條款所涉事宜兩國并未達成協議。C項正確。
在未提出保留的國家之間,無論未提出保留的國家是否接受另一締約國的保留,仍然按照原來條約的規定締約。題中,乙丙丁三國并未提出保留。乙國接受甲國的保留,丁國反對甲國的保留,但乙丁兩國并不受甲國的影響,仍然按照條約原來的規定來處理兩者關系。D項正確。
本題答案為C、D。
 
95.某石油銷售公司未經批準對一處加油站罩棚進行改造,住建局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要求該公司限期15日內改正,并按照工程造價6%對公司處以1萬元罰款。經過該公司申請,該局向其發放了城市臨時建筑許可證,后該局接到舉報該公司獲得臨時許可證時隱瞞情況,于是,撤銷了許可證。該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城市臨時建筑許可證屬于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準入類特許
B該公司申請臨時建筑許可證許可時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C如果該公司逾期不繳納罰款,住建局有權每日按照罰款的3%加處罰款,但加處的數額不得超過1萬元
D《行政許可法》未對撤銷行政許可具體程序作出規定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C,D
(1)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準入類許可,簡稱為特許,指的是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具體包括,煤炭、有色金屬等采礦許可,國有土地使用許可,航線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而本題所涉及的城市臨時建筑許可證并不是分配有限的自然資源或公共資源,只屬于一般許可,并不屬于特許,故A項錯誤。
(2)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B項屬于不言自明的正確選項,無需解釋。
(3)加處罰款或滯納金屬于間接強制執行手段,一般所有的行政機關在當事人不履行金錢繳納義務的情況下,均有權加處罰款或收繳滯納金。同時,為了避免“天價滯納金”的現象,法律對于執行罰作出了三重維度的限制:
①告知義務。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②數額上限。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③期限上限。行政機關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只能轉為拍賣或者劃撥。
可見,C項的內容不管是在執行主體,還是在執行程序上的表達均是正確的。
(4)《行政許可法》中僅僅規定了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通俗地說,就是行政機關怎么發放許可證的程序,包括了從申請、受理程序,到審查程序,直至準予許可和頒發許可證的全過程。但許可證的撤銷雖然在《行政許可法》中第六章“監督檢查”中也有規定,第69條僅僅規定了撤銷的實體內容,但由于撤銷的行為性質并不是許可本身,當然也并非處罰,撤銷的性質為撤銷,是一種獨立的行政行為,所以,《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對撤銷的程序并沒有任何的具體規定,所以,撤銷就陷入了無家可歸、接近于無法可依的狀態,這就是行政法學界這么多年一直呼喚統一《行政程序法》的原因,給撤銷、撤回和行政給付、行政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們一個家,故D項正確。
 
96.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關于人類遺傳資源項目研究許可,需要首先經過省級科技廳初步審查批準,再由省級科技廳將相關申請以及研究報告上報國家科技部批準通過。甲醫院現將研究資料報告以及申請許可材料遞交該醫院所在省科技廳,該省科技廳審查通過后,將甲醫院的申請材料及相關資料上報科技部,科技部審核后對外作出了不予批準的決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科技部可以要求甲醫院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B如果甲公司提起訴訟,省科技廳和科技部應當作為共同被告
C如果甲公司提起復議,復議機關是科技部
D本案應當先行政復議,才可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1)《行政許可法》第35條規定:“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故A項錯誤。
(2)對于經批準行為,2018年《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了“訴訟看名義”的被告確立標準,即“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本題中,“省科技廳審查通過后,將申請材料及相關資料上報科技部,科技部審核后對外作出了不予批準的決定”,這說明對外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是科技部,所以本案的被告應當是科技部,故B項錯誤。
有觀點認為,本題應當適用2009年《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行政許可依法須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當事人對批準或者不批準行為不服一并提起訴訟的,以上級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行政許可依法須經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初步審查并上報,當事人對不予初步審查或者不予上報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為被告。”如果根據該條款B項似乎是正確的,此時就會涉及到2018年《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和2009年《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選擇適用問題,兩個司法解釋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應該是新法優于舊法呢?還是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呢?對此,作為司法解釋的主要起草者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梁鳳云法官明確地指出:“關于(《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與《行政許可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銜接。該解釋第4條規定,行政許可依法須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當事人對批準或者不批準行為不服一并起訴的,以上級機關為共同被告。上述解釋與本解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不一致,應當按照《行訴解釋》規定處理。”
(3)對于經批準的行為,復議被申請人的確立模式和訴訟不一樣,復議是直接以批準機關(也就是上級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的,而不管該行為是以哪個機關的名義作出的,對于本題而言,復議被申請人應當是兩個機關中的上級機關國家科技部。注意,這是確定被申請人的標準。
但本題C項是要求確立復議機關。復議機關一般是被申請人的上一級機關,所以,對于經批準行為,復議被申請人是兩個機關中的上級機關,而復議機關則應該是上級機關的上級,假設本題是省科技廳經過科技部批準后作出許可決定,復議被申請人如上一段所論述的,應當是兩個機關中的上級機關科技部,而復議機關則是另外一個問題。
在復議機關確立上,有個特別的例外情況,而本題恰好屬于這個例外情況,省部級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復議機關確立的問題上,適用的準則為“省部級原級復議”,省部級機關既是復議被申請人,也是復議機關。該制度規定的原理是,如果對省部級機關所有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均可以直接向國務院申請復議的話,國務院無力承擔如此繁重的復議工作。而是在行政爭議產生后,當事人必須首先經過省部級一次復議,然后才能去向國務院申請二次復議,這樣的方式可以讓省部級機關自己“篩”掉一些案件,而此時國務院復議審理的壓力就會有所減輕。所以,本題由于被申請人是國家科技部,所以,復議被申請人和復議機關會例外地重合,均應當是國家科技部,故C項正確。
(4)涉及復議前置的只有三種情況:行政確權案件中侵犯已經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案件、納稅爭議案件以及反壟斷法中的限制集中或禁止經營集中的決定。本案不屬于復議前置的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不需要經過復議后才能再訴訟,故D項錯誤。
 
97.區生態環境局執法監察大隊調查認為某混凝土公司所建水泥儲罐、輸送帶等部分建(構)筑物位于一級水源保護區,雖辦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并驗收合格,但生產中卻超標排污,區生態環境局依據現場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作出責令公司關閉建設項目決定,該公司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區政府維持后公司向法院起訴。下列選項說法正確是?
A現場筆錄為書證
B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對責令關閉決定的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
C責令關閉決定為行政處罰
D被告為區生態環境局和區政府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C,D
(1)現場筆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證人證言等都是脫離于書證后,能夠自立門戶的獨立證據種類,故A項錯誤。
(2)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時,被告為復議機關和原機關,審理對象為原行政行為和復議維持決定,那么對于這兩個行為的舉證責任該由哪個行政機關來承擔呢?
①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舉證。這是因為復議維持本質上是對原行為合法性的肯定,也就是說,復議維持的正確性以原行為存在合法性為基礎,你復議機關前腳剛說原行為好,結果法院把原行為撤銷了,你復議機關不也同樣被打臉嗎,所以,復議機關為了自己的面子也會努力證明原行為的合法性,故B項正確。
②復議機關對復議決定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原機關是無法介入的,原機關只能保證其自身的行為沒問題,復議機關的行為究竟是否合法,只能由復議機關承擔。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這側面說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企業是有合法的生產資格的,此時,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建設項目決定,屬于剝奪當事人擁有的合法生產資格的懲戒行為,性質屬于行政處罰,故C項正確。
(4)“復議改變,單獨告;復議維持,共同告;復議不作為,擇一告”,本案屬于復議維持的情況,被告應當是區生態環境局和區政府,故D項正確。
 
98.某銀保監局以某銀行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資料,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其處以20萬元罰款。該機構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如果復議期間銀保監局將罰款數額改為10萬元,行政復議中止
B如果該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銀保監會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從起存款中扣繳
C如果該機構與銀保監局在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行政復議中止
D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為6個月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B,C,D
(1)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申請人因此撤回復議申請的除外。也就是說,行政行為改變后,如果當事人撤訴,則復議程序終結;如果當事人不撤訴,案子照審不誤。行政行為的改變本身不會導致行政復議程序的中止,故A項錯誤。
(2)《行政強制法》對直接強制執行權并沒有進行全面授權。原則上,通過《稅收征收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特別法個別授權讓某個行政機關獲得了直接強制執行權,允許其自行直接強制執行,但并未授予銀保監會劃撥存款抵繳罰款的權力,故B項錯誤。
(3)該機構與銀保監局在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協議,既然雙方皆大歡喜,則案件則沒有繼續審理的必要了,行政復議程序應當終結,而非中止,故C項錯誤。
(4)行政訴訟的起訴期為6個月,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日,故D項錯誤。
 
99.宋某以殺人的故意對劉某實施砍殺,致劉某重傷昏迷、生命垂危。此時,宋某良心發現,心生憐憫,試圖將劉某抱上車送往醫院救治,不料抱上車過程中腳下一滑,兩人同時摔倒在地,劉某當場死亡。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宋某未能預料到劉某死亡的因果關系,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B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試圖救助的行為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C不論如何評價其犯罪形態,宋某都應對劉某的死亡結果負刑事責任
D宋某構成犯罪中止,其中止行為導致死亡結果,應當減輕處罰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C
首先,宋某的故意殺人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應成立犯罪既遂。即使期間介入了“抱上車過程中腳下一滑”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但其前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重傷昏迷、生命垂危”。因此,介入因素不足以中斷前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宋某的故意殺人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其次,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既遂。雖然宋某實施了中止行為,但并沒有起到刑法所要求的效果(防止死亡結果發生,即不滿足中止的有效性),最終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
再次,宋某的中止行為雖然沒有起到避免死亡結果的效果,但對于其努力,應酌情從寬。
故,A錯誤、D錯誤,B正確。
最后,理論上有觀點認為,應將前行為(砍殺行為)、后行為(搶救行為、滑倒行為)進行分別評價,被害人是死于宋某的救助行為,而非死于其犯罪行為(砍殺行為),進而將宋某的行為認定為是故意殺人未遂或犯罪中止。這種觀點理論上支持者甚少,對行為進行了割裂評價。但是,即使持這種觀點,也不能否認其救助行為本身存在過失,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因此,不論如何評價其犯罪形態,宋某都應對劉某的死亡結果負責。否則,是誰的行為導致了劉某的死亡結果呢?故C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C。
 
100.關于瀆職罪,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檢察機關辦案人員甲收受徐某的賄賂后,為實施重罪的犯罪嫌疑人徐某通風報信,致其改變口供,只受輕罪處罰。甲構成徇私枉法罪
B司法工作人員甲因工作過失,導致犯故意殺人罪的嫌疑人孟某未被追訴,孟某在外又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孟某在外實施了殺人行為這一嚴重后果,應歸責于甲的玩忽職守行為
C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瀆職罪和受賄罪的,除《刑法》有特別規定外,應以瀆職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
D國家工作人員甲非法為境外機構提供國家秘密的,甲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想象競合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A錯誤。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根據刑法規定,應擇一重罪處罰,并非是定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9條(徇私枉法罪)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成立徇私枉法罪,故甲的行為成立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9條第4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B錯誤。甲系出于過失導致孟某未被追訴,就此意義而言,可以認定甲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但是,孟某事后所實施的殺人行為并非系甲的玩忽職守行為所致,二者不具有因果關系,孟某實施的殺人行為是其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甲不需要對該行為及結果承擔責任。
C正確。基于從嚴治吏的角度,也基于對行為完整、合理評價的角度,行為人實施了多個行為,當然應該認定為多個犯罪,數罪并罰。如果以一罪論處,反而忽略了對各行為的完整評價,有違罪刑均衡。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其實,即使沒有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也應該數罪并罰,除非法律、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
D錯誤。國家工作人員甲只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
《刑法》第398條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基于刑法的上述規定,可以認為,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特別法,意即,凡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必然觸犯了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二者是法條競合關系。對于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之間的關系,不少考生覺得區別有困難。有一個較為簡單的方法是:
如果是法條競合,一行為觸犯的兩個罪名之間,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以特別法論處,能夠實現對行為的全面評價而沒有遺漏。例如,保險詐騙罪與詐騙罪是法條競合關系,行為人實施保險詐騙的情況下,雖然觸犯了保險詐騙罪與詐騙罪兩罪,但是,僅定保險詐騙罪一罪,既能評價行為侵犯保險秩序的屬性,又能評價行為本身騙取財物的屬性(保險詐騙的行為性質本身就是詐騙)。又如,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法條競合關系,行為人為境外非法提供國秘密的,僅認定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既能評價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屬性,又能評價行為“為境外”的屬性。
如果是想象競合,一行為觸犯了兩罪名,無論以其中任何一罪論處,均會出現實施處罰、評價的不全面。例如,行為人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線,既觸犯了盜竊罪,又觸犯了破壞電力設備罪。僅認定為盜竊罪一罪,難以評價其破壞電力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屬性。但僅認定為破壞電力設備罪,又難以評價行為侵犯財產的屬性。
明知對方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而向其泄露國家秘密的,成立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故國家工作人員甲只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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