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
1.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既是全面依法治國總目標的重要內容,也是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環節
B.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能不能做好,關鍵要看黨能否做到依法執政,各級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
C.法治社會是法治建設的目標,法治政府是法治建設的主體,法治國家是法治社會的基礎
D.全面依法治國既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完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故A選項正確。在全面依法治國的過程中,黨的領導是必須要堅持的基本原則,而各級政府作為執法主體,是確保法律的各項要求能夠真正落地的關鍵環節,因此,依法治國能不能做好,關鍵要看黨能否做到依法執政,各級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B選項正確。C選項明顯錯誤,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體戰略過程中,法治國家是法治建設的目標,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家的主體,法治社會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礎。D選項正確,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因此,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離不開依法治國戰略的穩定推進。本題為選非題,答案為C。
2.《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頒行將對我國社會發展起到重要作用。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民法典》的頒行有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B.《民法典》的頒行,能夠一勞永逸地解決我國民事法治建設中所有問題
C.婚姻家庭單獨成編,既體現新中國婚姻家庭發展的實際,又傳承了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
D.人格權獨立成編,擴大到網絡社會對人格權的保護,體現我國對人的尊嚴的重視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民法典》,總則編第1條開宗明義地點明立法目的:“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故,A選項不當選。
根據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法律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所有社會問題。實際上,社會決定法律,法律只能反映社會。《民法典》的頒行是建立在當前的社會基礎之上,社會條件不是一成不變的,《民法典》也必須隨著我國社會條件的變化而變化。故,B選項當選。
我國《民法典》共分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七編。故,婚姻家庭單獨成編正確。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起施行。1981年施行新《婚姻法》,2001年修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正是在新《婚姻法》基礎上制定,從中國實際出發,強調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其中條款既體現新中國婚姻家庭發展的實際,又傳承了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故,C選項不當選。
我國是人民主權國家,人格權單獨成編充分體現我國“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以人民為中心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到網絡的發展,近年網絡侵犯人格權的現象頻發,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將人格權的保護延伸到網絡領域,充分體現了我國對人的尊嚴的重視。故,D選項不當選。
3.2019年年末,我國暴發新冠肺炎疫情,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對新冠疫情的防范。當前,我國疫情防控已經取得階段性成效。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必須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加強配套制度建設,構建科學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體系
B.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為了疫情防控的需要,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措施時,可以適當突破法律規定
C.對人民群眾關注的重大違法犯罪案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
D.越是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越要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各項工作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在法治軌道上防控疫情,首先要確保有法可依。故,A選項不當選。考生注意,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要求建設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因此,更多的法律制度當然是正確的。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但是,為了人民利益,也不能違法。“適當突破法律規定”的實質就是違法。故,B選項當選。考生注意,不能違法是底線。現在是網絡時代,信息泛濫。尤其是對人民群眾關注的重大違法犯罪案件,有關部門不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虛假信息泛濫,極易造成公共輿論事件,影響黨和國家發展大局。因此,對人民群眾關注的重大違法犯罪案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故,C選項不當選。
習近平同志于2020年2月5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他強調,疫情防控正處于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故,D選項不當選。
4.2019年3月31日,27名森林消防指戰員和3名地方干部在撲滅四川省涼山州發生的森林火災中壯烈犧牲。4月2日,國家應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30名同志為烈士。4月5日,李某某在新浪微博對此公開發表帶有侮辱性的不當言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20年4月18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在征求30名烈士的近親屬意見并取得支持和授權后,對李某某侵害烈士名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依法判令李某某通過公開媒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判決李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省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法院判決李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省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屬于事實判斷
B.法院判決李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省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款、消除影響,是因為李某某的行為違背了法限制人們自由的家長主義原則
C.名譽權屬于相對權
D.《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屬于狹義的法律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事實判斷以客體為標準,有真假之分,其核心是“是不是”的問題。價值判斷以主體為標準,帶有強烈的個人印跡,其核心是“好不好”的問題,沒有真假之分,只有好壞之別。法律適用中,價值判斷必然存在。本案純粹的事實判斷是李某某在新浪微博發布了一些言論。檢察院站在公訴的立場,認為李某某侵犯了烈士的名譽,這是價值判斷;李某某可以為自己辯解,認為自己在行使言論自由權,這也是價值判斷。法院認定李某某侵犯烈士名譽,判決李萊萊賠禮道歉,這是法院的立場,當然還是價值判斷。故,A選項錯誤。
法限制人們自由,主要遵循四個原則:其一,傷害原則,任何人的自由不能傷害其他人的合法權利與利益。其二,冒犯原則:也稱為法律道德主義,任何人的自由都不能傷害社會的基本公共道德。其三,法律家長主義:法律為阻止相對人自我傷害,或為幫助個人增進其利益,可以不同程度地限制相對人的自由或權利。其四,容忍原則:容忍與社會完整統一相協調的最大限度的個人自由,盡可能充分尊重個人隱私,法涉及人們行為的最低限度,而不是最高標準。
本案李某某的行為侵犯了烈士的名譽,屬于違背傷害原則的行為。家長主義原則主要是為了防止行為人的自我傷害,或者幫助行為人增進利益。故,B選項錯誤。
根據相對應的主體范圍,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絕對權利義務和相對權利義務。絕對權利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并可以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等屬于絕對權。絕對權利有兩個特征:一是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的行為,自己可以直接實現其權利;二是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稱對世權利。
相對權利,是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只能對抗特定的人的權利。債權屬于相對權利。相對權利有兩個特征:一是權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實現其權利,必須通過義務人的行為其權利才能實現;二是只能請求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該權利只能對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稱對人權利。
名譽權屬于典型的絕對權,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一切義務主體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譽權。故,C選項錯誤。
狹義的法律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廣義的法律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監察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所有的國家制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屬于狹義的法律。故,D選項正確。
5.關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備案審查制度,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自治區政府制定的規章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B.自治區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C.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D.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關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備案,考生務必牢記,首先,下級向上級備案,有幾個長期存在的上級,就要報幾次備案。其次,人大不接受備案,備案的最高主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接受規章的備案。第四,批準生效的法規由批準機關向上備案。
自治區政府制定的規章,需要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故,A選項錯誤。
自治區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但人大不接受備案,因此,不存在備案的問題。故,B選項錯誤。
最高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只需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國家審判機關,兩者不存在上下級關系,司法解釋不需要報國務院備案。故,C選項錯誤。
兩央、兩高、省委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要求。2015年《立法法》修訂后,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故,D選項正確,當選。
6.富二代小明帶著朋友小強開著自己的路虎發現四,正在享受著風馳電掣的快感,突然砰的-聲巨響,小明忙停車查看,發現撞傷路人二娃。小明授意小強向交警承認,是小強開車,小明只是坐在副駕駛。后被揭穿。關于小明授意小強頂包的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法官甲與法官乙展開了激烈的討論。法官甲認為,盡管小明找了小強頂包,但無論小明還是小強都在肇事現場,所以,小明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法官乙則認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不能只從字面意思理解,小明雖然沒有逃跑,但是實質上就是想逃避處罰,立法者之所以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正是為了防止肇事者逃逸。法院最終認定小明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則,關于本案,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法官的解釋一旦寫進判決書即具有法的效力,屬于正式解釋
B.法官甲運用了文義解釋
C.法官乙運用了主觀目的解釋
D.在法律適用中,應當優先考慮文義解釋,但是,如果文義解釋導致的結果不公正,也可以考慮其他解釋方法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根據解釋主體和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釋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正式解釋也叫法定解釋、有權解釋,其解釋結果具有普遍約束力,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非正式解釋是指沒有法律解釋權的機關、團體、組織或個人對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非正式解釋通常被區分為兩種:(1)學理解釋。它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出的學術性和常識性的解釋。(2)任意解釋。它是指司法活動中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者公民個人在日常生活中對法律所作的理解與解釋。本案法官的解釋寫進判決書,具有法的效力,但是,法官的解釋只在在本案有效力,并不具有普遍約策為。因此,法官在判決書中對法律的解釋并不屬于正式解釋。故,A選項當選。
法官甲嚴格依據‘逃逸”的通常含義解釋,即逃跑。小明盡管找小強頂包,但是,兩人都在交通肇事現場,并不存在逃跑的行為,并因此認定小明的行為不屬于逃逸行為,正是嚴格依據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理解,屬于典型的文義解釋。故,B選項不當選。
法官乙認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不能只從字面意思理解”,這句話首先就排除了文義解釋。“立法者之所以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正是為了防止肇事者逃逸”這句話表明,法官乙在追求立法者的意志,而這正是立法者目的解釋的關鍵之一。所謂立法者目的解釋,也叫主觀目的解釋,是指根據參與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資料揭示某個法律規定的含義。故,C選項不當選。關于六種法律解釋方法在使用上的位階順序,現今大部分法學家都認可下列位階:文義解釋一體系解釋一主觀目的解擇一歷史解釋比較解釋一客觀目的解釋。但是,這種位階關系只是初步的,是相對而非絕對的,究竟哪一種解釋方法占優,往往取決于結果本身的重要性(位階不定看結果)。因此,除非文義解釋的結果不公正,否則,應當優先采用文義解釋的結果。故,D選項不當選。
7.法諺云:“法官是會說話的法律。”對此,下列理解正確的是?
A.法律不經適用,則不具效力
B.法律不經裁判,則不生義務
C.法律不經解釋,則不可適用
D.法律不經法官,則無從解釋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本題屬于“名言警句”型題目。做這種題目的方法是,不看名言警句,直接用掌握的知識點判斷選項的對錯。如實直接看選項無法判斷對錯,再回頭看名首警句。畢竟,法理學的選擇題,考查的肯定是法理學本身的知識點,名言警句只是一個形式。而且,名言警句之所以被稱為名言警句,特點就是微言大義,怎么解釋似乎都有道理,似乎又都沒有道理,其干擾性特別強,想得太多,往往會導致考生將正確的知識點忘到九霄云外。
先看本題A選項,“法律不經適用則不具效力”。法有六個特征“歸國便利強制程序可訴”,其中的“強制”,指法的國家強制力。法的特征是從所有的法中抽象出來的法的共性,法的六個特征是缺一不可的,只要是法,無論該法是否在實踐中適用,都具有“歸國便利強制程序可訴”的特征。故,A選項錯誤。實際上,法的適用,是法的國家強制力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方式。
再看B選項,“法律不經裁判,則不生義務”。法有六個特征“歸國便利強制程序可訴”。其中,“利”指權利義務,法的主要內容是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經由國家制定的法律規定,而成為法的主要內容。無論該法律是否在司法中適用,權利和義務都已經存在。故,B選項錯誤。但考生務必注意,盡管法律中規定了權利和義務,但是,司法裁判也可以為當事人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
再看C選項,“法律不經解釋,則不可適用”。法官適用法律,絕不是機械地適用表達法律的條文所涉及的文字,而是適用這些文字所表達的意義。理解這些文字的意義,勢必需要法律適用者的價值判斷。對條文所涉及文字的意義的理解,其實就是法律解釋。因此,法律未經解釋,只是一些字詞的堆砌而已,當然也就無法適用。故,C選項正確。
再看D選項,“法律不經法官,則無從解釋”。雖然“法律未經解釋,不得適用”,但并不是說只有法官才能夠解釋法律。根據解釋主體和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釋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正式解釋在我國主要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立法解釋,“兩高”所作的司法解釋,國務院及其部門所作的行政解釋。正式解釋具有普遍約束力。非正式解釋則泛指包括學者、普通當事人在內的一切主體針對法律所作的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解釋。故,D選項錯誤。
8.一日名家代表人物公孫龍騎象進城。守城士兵說:“王法規定,馬過城門應當納稅。”公孫龍說:“馬過城門應當納稅,但我騎的是象,象不是馬,所以騎象進城,不應當納稅。”守城士兵說:立法者之所以規定,騎馬進城須納稅,是因為馬是大型動物,需耗費專門人力物力管理。你的象比馬要大得多,管理起來更有難度,所以就更應該納稅了。”不得已,公孫龍只好為象納稅。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公孫龍拒絕為象納稅,采取的是反證推理
B.公孫龍拒絕為象納稅,沒有適用設證推理
C.守城士兵要求公孫龍為象納稅,采取的是類比推理
D.守城士兵要求公孫龍為象納稅,采取的是演繹推理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反向推理,即所謂“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法律規范只能適用于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如果案件與法律規范規定的情形不一致,那么案件就不應當在該法律規范下適用。反向推理在形式上表現為雙重否定,如果法律明確規定,只有A才能推出B。那么,所有的非A都不能推出B。
王法規定,馬過城門應當納稅。公孫龍認為,法律明確規定,馬過城門應當納稅。那么,騎任何一個不是馬的動物過城門,都不需要納稅。自己騎的是象,而不是馬,故自己不應當為象納稅。這正是典型的反向推理。故A選項正確。
設證推理是指從某個結論或事實出發,依據某個假定的法則推導出某個前提或者曾經發生的事實的推論。設證推理在法律適用中是一種必然存在,無論采取何種推理方式,一定要用到的就是設證推理。故B選項錯誤。
類比推理是類似事情類似處理,依據案件事實的相似性推論案件處理結果的相似性。當然推理依據的則是案件事實性質的輕重不同進行推理,有舉輕明重和舉重明輕兩種形式。
守城士兵認為,馬過城門都應當納稅,比馬要大得多的象就更應當納稅。這是典型的“舉輕明重”,屬于當然推理。故C選項錯誤。
演繹推理是最基本的法律推理形式,大前提是法律規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實,結論是判決。本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騎象過城門是不需要納稅的。故,守城士兵采取的并非演繹推理。正如C選項解析所言,守城士兵采取的是當然推理。故D選項錯誤。
9.關于我國現行憲法,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我國現行憲法屬于成文的憲法典,故,我國不存在憲法慣例
B.我國82憲法序言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C.我國憲法序言部分明確規定了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所有中國公民不分境內外,都必須遵守我國憲法
D.我國1993年憲法修正案將“堅持改革開放”寫進序言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我國現行憲法是82憲法,屬于成文憲法,在結構上包括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成文憲法國家憲法的淵源一般包括五大淵源,憲法典、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憲法判例、國際條約。我國是成文憲法國家,憲法淵源也是多種多樣,除了憲法判例,憲法典、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國際條約都屬于我國憲法的淵源。故,A選項錯誤,當選。
憲法序言的內容包括揭示制憲權的來源、制憲機關、制憲的基本原則、制憲的目的和價值體系等。憲法序言有助于人們從整體上把握憲法的內容和基本精神。我國憲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歷史發展中明確規定我國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
第二,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第三,規定國家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第四,規定國家的基本國策,包括:完成祖國統一大業;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維護民族團結和諧,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
第五,序言最后一個自然段規定了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故,BC選項均正確。不選
我國82憲法自1982年12月4日頒行以來,已經在1988、1993、1999、2004、2018年進行了共計5次修正,形成了52條修正案。其中,1993年的第三修正案在序言中明確寫入了“堅持改革開放”。故,D選項正確。
10.關于憲法的發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我國正式頒行的第一部憲法是《賄選憲法》
B.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是《共同綱領》
C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分類的標準是有沒有成文的法律文件
D.憲法典在結構上包括序言與正文兩部分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我國的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是《欽定憲法大綱》,我國的第一部資產階級性質的憲法性文件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我國第一部正式領行的憲法是《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是《54憲法》。故,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共同綱領》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于1949年9月,屬于臨時憲法,且是新民主主義性質。
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的分類標準在于是否有憲法典。有憲法典即為成文憲法。沒有憲法典,而是由一系列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憲法判例等構成的憲法屬于不成文憲法。故,C選項錯誤。注意,不成文憲法中的憲法性法律也屬于成文的法律文件。
盡管我國現行的《82憲法》在結構上只有序言和正文兩部分,但是,縱現世界各國,憲法典在結構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則三部分。故,D選項錯誤。
11.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關于民族區城自治制度、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民族自治地方法院依法行使自治權,同時受最高法院和上級法院監督
B.自治地方可以開辟對外貿易口岸;與外國接壤的自治地方,可以開展邊境貿易,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C.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批準后生效
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只有人大和政府,并不包括法院、檢察院、監察委在內。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不是自治機關,沒有自治權。據《憲法》第112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A選項前半句錯誤。人民法院上下級是監督關系,據《憲法》第132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A選項后半句正確。故,A選項整體錯誤。
自治地方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國務院批準,可開辟對外貿易口岸:與外國接壤者,經國務院批準,開展邊境貿易,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故,B選項錯誤。注意,自治地方無論是開辟對外貿易口岸,還是開展邊境貿易,都必須經過國務院批準。注意,公安邊貿國院批。
自治區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自治州和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故,C選項錯誤。注意,省委批準市州縣,全常批準自治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故,D選項正確。
12.關于律師,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為了體現社會責任,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某律師未經當事人委托,仍然以律師名義為某案件受害人提供服務
B.專職執業律師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應當注銷律師執業證
C.從事法律職業2年以上,滿足其他條件,可以擔任公職律師
D.公司律師任職滿3年,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稱職的,可轉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經歷計入社會律師執業年限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未經當事人委托或者法援機構指派,律師不得以律師名義為當事人服務、介入案件,干擾依法辦理案件。故,A選項錯誤。
專職律師不得違規兼職,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企業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監事(獨立監事除外)、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與律師事務所之外的任何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故,B選項錯誤。注意,本選項的錯誤之處在于,專職執業律師可以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申請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依法取得法律職業量格或者律師資格;(3)具有公職人員身位(與國有企業依法訂立勞動合同);(4)從事法律事務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1年以上;(5)品行良好;(6)所在單位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故,C選項錯誤。考生要注意,C選項的錯誤之處在于,法律職業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職業。但是,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職業1年以上,滿足其他條件就可以擔任公職律師。
公職(公司)律師任職期間,只能為本單位服務,接受本單位考核。為了鼓勵更多的人從事公職(公司)律師,公職(公司)律師任職滿3年,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稱職的,可以轉為社會律師。公職(公司)律師經歷計入社會律師執業年限。故,D選項正確。
13.古代成語具有豐富含義,以下正確的有?
A.謀財害命一謀財指盜,害命是賊,是古代兩個的重要罪名
B.五馬分尸一磔刑,秦代死刑之一
C.三司會審一指明代的大理寺、刑部、御史臺聯合審判疑難重案的一種制度
D.約法三章一指《戶律》《興律》《廄律》與《法經》合稱《九章律》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中國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法經》共六篇:盜、賊、網、捕、雜、具。盜指侵犯財產的犯罪,賊是殺傷人身的犯罪。故,A選項正確
五馬分尸,又叫車裂,是秦代的一種死刑,用五匹馬分別拴住人的頭部和四肢,把人扯開。磔刑也是秦代的死刑,指裂其肢體而殺之。兩者不一樣。故,B選項錯誤。三司會審中的三司”在不同朝代名稱不一樣,在唐宋時期為大理寺、刑部、御史臺,明清時期則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故,C選項錯誤。
約法三章出自《史記,高祖本紀》: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漢代在《法經》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形成的是漢代的《九章律》,與約法三章無關。故,D選項錯誤。
14.關于中國古代民事制度,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媒妁之言是西周以來成立婚姻關系的條件之一
B.西周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妻妾的法律地位不同,娶妻納妾都需要“六禮”
C.南宋時期的婚姻仍實行“七出”“三不去”制度,但“七出”的法律地位優先于“三不去’
D.南宋時期出現的典當制度,也稱為賒賣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西周時期婚姻締結遵循三大原則: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且為后世所繼承。故,A選項正確。
西周婚姻成立的有效條件是遵循三大原則:一夫一妻(但可多妾);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時要符合六禮程序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但是,上述條件僅適用于正妻,而不適用于妾。故,B選項錯誤。
宋代仍實行西周的“七出”“三不去”制度。“七出”指七種可以休妻的情形,包括: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亂族)去、妒(亂家)去、惡疾(不能共同祭祀祖先)去、口多言(離間親屬)去、盜竊(反義)去。“三不去”指三種不可以休妻的情形,包括:有所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既有“七出”,又有“三不去”的情形,“三不去”優先。故,C選項錯誤。
南宋時期,商品經濟發達,出現了絕賣、賒賣、活賣等多種契約形式,絕賣指錢貨兩訖的買賣,賒賣指先拿貨后付錢的買賣,活賣,又叫典當,是附條件的買賣。故,D選項錯誤。
15.根據《公務員法》規定,聘任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關于協議工資制的具體辦法,由哪一部門制定?
A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
B省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C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
D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公務員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聘任制公務員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本題從邏輯推理角度亦可得出答案,第一,公務員不屬于普通勞動者,應當由公務員管理部門管理,所以,從常識出發,可以很輕松的排除B、D兩項。第二,公務員聘任制在全國范圍內存在,并不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中央的國務院部門比如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也會存在聘任制公務員,題干中也沒有交待任何地方因素的內容,故A項正確。
16.《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為1991年國務院批準,1991年8月29日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發布的文件,該文件的性質屬于:
A國務院決定
B部門規章
C部門其他規范性文件
D行政法規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中,將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分為以下三種類型:一是國務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規。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當時有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再屬于行政法規。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規時由國務院確認的其他行政法規。最常見的行政法規是第一類情形,但由于歷史原因,還存在第二、第三兩種情形。因此,《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當時有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屬于行政法規。故D項正確。
17.2018年3月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的相關職責合并后,組建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對該機構,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
A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設立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B在設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時,應當確定人員編制
C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無權制定部門規章
D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1)在國務院的機構設置中,考生只需要記住“一高”和“一低”兩個特例即可,其中“一高”是國務院“子孫”中地位最高的組成部門(比如,司法部、教育部),它的設立、撤銷等事項,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一低”是部委中的處級內設機構,它的設立只需要該部委自己決定。A項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既非“一高”,又非“一低”,所以它的設立、撤銷、合并以及編制的增加應當由國務院最終決定,故A項錯誤。
(2)編制是指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的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的人員數額和領導職數。實踐中,不可能僅有一個“空殼”機構,而不配備相應的領導和辦事人員,所以國務院行政機構的編制在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立時就確定下來了,故B項正確。該知識點在2017-2-43中也曾考查過。
(3)《立法法》第80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制定規章。由此可知,有權制定部門規章的主體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國務院直屬行政機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就負責市場管理秩序、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的等事項的監管部門,不可能無權制定規章的,故C項錯誤。
(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是獨立的監管部門,其只能是對外進行行政管理,而不是協調機構之間關系的機構。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是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故D項錯誤。
18.為了解決海上交通擁堵亂象,公安部將某沿海城市規劃為試點城市,實行“海上城市環境優化”計劃,開展海上運輸環境清理活動,重點清理未登記停靠、未登記航行的船舶。甲的船舶未辦理登記,行政機關向其發出通知,責令其3日內將船舶停靠在指定規劃區域內,并限期不得駛離。請問,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性質是?
A查封
B財產扣押
C行政強制執行
D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1)行政強制措施沒有基礎決定,行政強制執行有基礎決定。也就是說,行政強制執行是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機關為其設定義務的行政行為(基礎決定),然后才需要動用強力強制執行;而行政強制措施是直接動用強力。行政機關直接向甲發出通知,“責令其3日內將船舶停靠在指定規劃區域內,并限期不得駛離”,作出該通知前并沒有要求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其他基礎決定,所以,通知的性質不屬于行政強制執行,而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2)查封是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場所或物品進行封存,不準轉移和處理的措施,可以適用于財物,也可適用于場所和設施。查封的對象一般為不動產或其他不便于移動的財產,方式一般為在物品上加貼封條以限制當事人對于財產的移動或使用。本題通知顯然并不是查封行為,故A項錯誤。
(3)扣押,又稱為扣留,指的是行政機關將當事人的財物由行政機關移至另外場所加以保管,不準被執行人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措施。本題并沒有將甲的船舶轉移占有,沒有移至另外場所加以保管,所以,該行政行為的性質也不屬于扣押,故C項錯誤。
(4)既然通知屬于行政強制措施,但不屬于強制措施中的查封和扣押,那么就應歸類為D項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19.乙鎮政府向甲縣縣政府遞交《乙鎮政府關于李家村舊村改造有關問題請示》,村民李某以電子郵件方式向乙鎮政府申請公開該請示,乙鎮政府以該信息為內部事務信息為由拒絕公開,李某申請行政復議,下列哪一說法正確?
A乙鎮政府收到申請時間以乙鎮政府和李某雙方確認之日為準
B李某申請信息公開時應該說明請示的公開信息與自身生產、生活或科研間的利害關系
C乙鎮政府拒絕公開理由合法
D李某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為6個月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1)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①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②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③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故A項表達的“乙鎮政府收到申請時間以乙鎮政府和李某雙方確認之日為準”是正確。背后的法理很簡單,就像你收到淘寶包裹的時間,并不是以賣家發貨日為準,而是你最終確認收到包裹之日為準。
我們之所以在“收到之日”這個問題上斤斤計較,因為這是很多信息公開制度的時間的起點,比如,依申請公開時間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等均以收到之日起計算時間的起點。
(2)2019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取消了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應當與“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的要求,故B項錯誤。
(3)《乙鎮政府關于李家村舊村改造有關問題請示》是過程性信息,而非內部信息,所以行政機關拒絕理由不成立,故C項錯誤。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見,行政機關內部管理信息一般只涉及內部管理事務,比如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信息,這類信息因為與外部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不直接相關,所以不予公開。而過程性信息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信息,比如,用以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的會議紀要,屬于行政機關內部公文,具有內部性和非終極性的特點,一旦過早公開,可能會引起誤解和混亂,或者妨礙意見發表以及正常的意思形成,所以一般不應當予以公開。內部信息是純粹家務事,與外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沒有直接的利益關聯性,所以不公開。而過程性信息會直接與外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直接利益關聯性,但是,由于尚不成型所以暫時不公開,當然未來轉化為終局化的信息后就可以公開了。C項犯了理由上張冠李戴的錯誤。
(4)行政復議申請期為60日而非6個月,行政訴訟起訴期為6個月,故D項錯誤。
20.汪某和鄰居楊某因集體土地使用權產生爭議,2010年3月10日,縣政府為汪某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并通知了楊某,4月20日,楊某認為該行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向市政府申請復議,市政府認為楊某的復議請求超過了復議申請期,于是駁回了楊某的復議請求,4月25日,楊某就縣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說法哪個是正確的?
A楊某申請復議超過了復議申請期
B法院應當以未經過復議為由,裁定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C法院可以受理本案
D法院應當駁回楊某起訴,并判決確認復議決定違法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1)《行政復議法》第9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楊某3月10日就得知了縣政府為汪某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而4月20日才提起復議,未超過了行政復議60日的申請期,故A項錯誤。
(2)本題是復議前置案件,縣政府為汪某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滿足“自然資源所有權”的第一個條件;“自己已有的”滿足“已取得”的第二個條件;“為汪某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滿足“給了別人”的第三個條件,三個條件均滿足,因此,本案屬于復議前置的案件。
接下來就涉及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了,復議前置的案件,當事人只能訴復議機關復議不作為,而不可直接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要理解該制度背后的法理,我們首先回顧下復議前置的含義是什么?復議前置指的是應當經過復議,才可以起訴,經過行政復議是當事人起訴的前提條件。接著,考生需要理解如下兩個邏輯問題:
第一,何為經過復議?
第二,復議不作為是否屬于經過復議的情形?
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經過行政復議”,是指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經過復議程序的實體審查。
第二個問題的答案是:復議不作為的含義是“未經實質審理過”,此時,不管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還是逾期不作復議決定,原行政行為沒有經過復議程序的實體審查,當事人在此情形下對原行政行為直接提起訴訟,當然不符合復議前置的起訴的法定條件。
所以,本題的C項錯誤,不應受理本案;B項正確,法院應當以未經過復議為由,裁定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3)如C項所述,既然法院不能受理楊某就縣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能受理的案件,怎么會涉及判決問題呢?所以,D項錯誤。退一步講,即使,對于原行為可以受理,根據“不訴不理”的理念,楊某僅就縣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也只能對原行為(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作出判決,而無權對復議不作為作出判決,從這個角度,D項也是錯誤的。
21.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運動服為由對某公司處以罰款6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5萬元,某公司不服向區政府申請復議,區政府將沒收違法所得改為1.3萬元后,維持了其他處罰。某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
A本案被告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B本案可以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在地的中院管轄
C沒收違法所得是行為罰
D如果該公司表示拒絕罰款,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對其加處罰款,但加處罰款的標準要告知公司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1)如果行政復議決定既有維持原行政行為內容,又有改變原行政行為內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請內容的,被告應當如何確定呢?在復議維持的情況下,被告是最多、最全的,便于查清案件事實,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即使復議決定有不作為或改變的內容也整體上視為復議維持,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什么情況下會出現復議決定多重因素呢?按照最高院的觀點,是在申請人提出多項申請,復議機關經過審查,分別針對多項申請作出的復議決定時。我們將其概括為口訣“多行為,多請求,多因素”,本題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了兩個行政行為,當事人均行政復議,沒收違法所得被復議改變,但罰款被復議維持,符合“多行為,多請求,多因素”的要件,被告應當是原機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復議機關區政府,故A項錯誤。
(2)第一,級別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本案應當由原機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來確定級別管轄。同時,因為只有縣級以上的政府或國務院部門為被告時管轄法院才為中院,所以,本案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B項錯誤。第二,B項中的地域管轄沒有錯誤,因為經過復議的案件,無論復議結果是維持還是改變,原告既可以向原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
(3)行政處罰的種類分為聲譽罰(比如警告、通報批評)、財產罰(比如罰款、沒收)、資格罰(比如吊銷許可證件)、行為罰(比如責令停產停業)和人身罰(比如拘留)等,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財產罰,而非禁止或限制從事某項活動的行為罰,故C項錯誤。
(4)加處罰款或滯納金屬于間接強制執行手段,一般所有的行政機關在當事人不履行金錢繳納義務的情況下,均有權加處罰款或收繳滯納金。同時,為了避免“天價滯納金”的現象,法律對于執行罰作出了三重維度的限制:
第一,告知義務。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二,數額上限,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第三,期限上限,行政機關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只能轉為拍賣或者劃撥。可見,D項的內容不管是在執行主體還是在執行程序上的表達均是正確的。
22.2020年5月6日,田某因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重量的30%以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過的兩樣行為,分別被處以罰款1800元、記6分和罰款200元、記6分的處罰。2020年6月10日,某市交警支隊以田某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為由,扣留田某機動車駕駛證,并根據公安部制定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決定注銷田某機動車駕駛證最高準駕車型資格,田某對注銷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
A對罰款200元和記6分的處理,田某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B注銷行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C注銷行為違法
D扣留田某機動車駕駛證的行為為行政處罰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1)罰款200元屬于行政處罰,田某有權起訴,自不待言;但扣分可否單獨起訴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可以看出,扣6分并不屬于處罰,而是扣留駕駛證的過程性行為,如果未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分本身并不會對當事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直接產生影響,只有當累計積分達到本題題干所說的扣12分,才會作出扣留駕駛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扣留自然可訴)。在行政法制度中,只有必然影響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可訴,而過程性行為是不可訴的,相對人對該類型的記分行為不服,應當通過行政程序申請復核解決糾紛,不能通過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故A項錯誤。
(2)《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共有兩處,分別是:
第一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第1款規定,“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該條規定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顯然是為了預防危險的發生或預防證據損毀、難以取得而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只是單純的將相對人的駕駛證留置,未來是否作出行政處罰尚不可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24小時處理后才可以判斷。
第二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68條規定:“......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可見此處的扣留也不是一種懲戒性的處罰,只是因為駕駛員如果出現被累計扣分到12分,繼續駕駛危害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了避免發生危險后果,行政機關才作出了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而一旦危險消除,行政機關則會解除扣留,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此處的扣留非常符合行政強制措施的“預防性”和“暫時性的”特征。結合題干內容,很容易判斷本題D項扣留田某機動車駕駛證的行為屬于第二種扣留,該行為并非行政處罰,而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故D項錯誤。
此外,扣留駕駛證并不是行政處罰,它和暫扣駕駛證有根本區別。暫扣駕駛證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方式,暫扣駕駛證是確定當事人違法后的一種終局化的懲戒,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而扣留駕駛證是一種強制措施,扣留駕駛證件的不一定會受到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件的處罰,扣留只是對相對人的權利進行了限制,并沒有使其權利受到減損或者消滅。因此,扣留駕駛證是一種強制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也可以側面印證扣留駕駛證是作出終局化的暫扣、吊銷等處罰之前的預防性的強制措施,該條規定:“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扣留駕駛證件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符合《行政強制法》第10條的規定,應當將扣留駕駛證件認為是《行政強制法》第9條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在行政許可的效力消失,當事人無法繼續從事行政機關準予的許可活動時,原發證機關需要辦理注銷手續。比如,機動車駕駛人死亡、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或者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都是注銷的合法理由,而本題中田某僅僅是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如果田某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的重新考試中考試合格的,行政機關會返還其機動車駕駛證,此時顯然不具備“當事人無法繼續從事行政機關準予的許可活動時”的理由,行政機關直接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是違法的,故C項正確。
(4)注銷是許可在實體上已經消滅后的程序性的手段,注銷本身并沒有剝奪當事人實體權利,所以,注銷的行為性質就是“注銷”,不屬于行政處罰。注銷是在行政許可的效力消失,比如當事人死亡,駕駛執照被撤銷等,當事人無法繼續從事行政機關準予的許可活動時的一種終局性的處理手段,并不是預防性、暫時性的行政強制措施,故B項錯誤。
23.李某失業后向民政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遭拒,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李某申請先予執行,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
A李某申請先于執行,應提供擔保
B如果法院作出先予執行裁定,民政局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C李某經復議后方能提出先予執行申請
D本案應適用確認違法判決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1)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由于是“可憐的人申請可憐的錢”,當事人生活困難,所以法律沒有要求該種先予執行的申請人提供擔保,故A項錯誤。
(2)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此處的復議不是行政復議,而是司法復議。行政復議是“民告官”,所以申請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司法復議是訴訟參與人對法院的某項裁定或決定不服,而要求法院予以糾正其錯誤的救濟制度,申請者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司法復議制度在各個訴訟法中均大量存在,比如民事訴訟法中,對于法院回避決定、先予執行裁定、財產保全裁定等均可申請司法復議,故B項正確。
(3)涉及復議前置的只有三種情況:行政確權案件中侵犯已經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案件、納稅爭議案件以及反壟斷法中的限制集中或禁止經營集中的決定。本案不屬于復議前置的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不需要經過復議后才能在訴訟中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故C項錯誤。
(4)作出判決的第一步驟是判斷行政行為合法違法,否則無法確定判決類型,本題題干沒有交待拒絕給付最低生活保障金行為是否違法,故D項錯誤。如果本題能判斷拒絕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不作為行為合法,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如果能判斷不作為行為違法,應當作出給付判決,只有在給付沒有意義的情況下(比如,訴訟中李某死亡),才需要判決確認違法。
24.區政府認定李某房屋為超過規劃范圍的違法建筑物,于是組織人員拆除,李某對強制拆除行為提起訴訟,訴訟中,對于區政府是否是夜間進行拆遷行為產生爭議,李某鄰居張某證明房屋是夜間拆除的證言,區政府的工作人員王某提供的現場筆錄證明房屋不是夜間拆除的,對此,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王某現場筆錄的證明力優先于張某的證言
B區政府對于強制拆除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舉證責任
C如果法院認定強拆行為合法,則區政府對強制拆除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D如果政府認定強拆行為違法,則應當撤銷拆除決定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1)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是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故A項正確。
(2)在行政賠償、補償訴訟中,原告需要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但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本題并沒有表達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所以,損害結果的舉證責任應當由原告承擔。
(3)如果法院認定強拆行為合法,被告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國家機關的責任類型中,除了賠償責任,還有對于合法行為承擔的人道主義的補償責任,比如對于未超過規劃范圍的建筑物部分,國家還是需要承擔補償責任的,而題目中一概地說不承擔任何責任,過于絕對,故C項錯誤。
(4)如果政府認定強拆行為違法,但由于房屋依然被強制拆除,此時,屬于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情況,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而非撤銷,故D項錯誤。
25.某市政建設管理部門依法授予甲公司城市管道燃氣獨占專營權。在甲公司經營權與營業權存續期間內,該市政建設管理部門確定了城市管道燃氣項目招標方案,并舉行招標,乙公司中標。對招標行為,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下列哪個說法是錯誤的?
A授予甲公司城市管道燃氣獨占專營權的行為屬于民事行為
B如果法院受理此案,乙公司為第三人
C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市政建設管理部門不得撤回甲公司依法取得的城市管道燃氣獨占專營權
D授予甲公司城市管道燃氣獨占專營權的行為屬于行政許可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1)市政建設管理部門授予甲公司城市管道燃氣獨占專營權是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行使管理權的表現,屬于行政許可,并不是民事行為,故A項錯誤,D項正確。
(2)首先考生需要理解,甲公司獲得的是獨占專營權(1號許可),此時對市政建設管理部門的“一物二賣”,即在甲公司獨占專營權存續期間,讓乙公司獲得城市管道燃氣項目招標方案的行為(2號許可),作為公平競爭關系且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利害關系,甲公司自然有權起訴。在甲公司起訴其行政許可的時候,如果2號許可因為“一物二賣”被撤銷,2號許可的相對人乙公司利益自然會受到影響,所以,乙公司可為該案件的第三人,故B項正確。
(3)根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行政機關的朝令夕改,恰恰會破壞法律的安定性,導致人民無所適從,無法理性地安排自己的生活、處分自己的權利,故C項正確。
26.甲省乙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規定,未分類投放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罰款,關于該辦法說法不正確的是?
A超出地方政府規章立法事項
B公布后應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刊載
C應當報甲省政府備案
D設定的罰款不能超出該省人大常委會對政府規章規定的罰款限額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1)本題A項實際上是憲法題目,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分為兩類: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二是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規章權限要小,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的規章。而本題所涉及的垃圾分類屬于“環境保護”事項,并沒有超出地方政府規章立法事項,故A項不正確,當選。
(2)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故B項正確。
(3)本題C項實際上是憲法題目,根據《立法法》“備案找上級”,市政府上級機關自然包括省政府,所以該規章應當報甲省政府備案,故C項正確。同時,應當注意,市政府的規章還應當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等主體備案,但本題C項并沒有排除這些主體,C項雖然沒有完全羅列出市政府規章備案的所有對象,但這樣的表述是沒有問題的。
(4)規章可以設定的處罰類型只有警告、通報批評與一定數額罰款。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并不能自主決定。部門規章的罰款限額應當由國務院規定,而地方政府規章的罰款限額應由其所在的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故D項正確。
27.下列哪項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A李某酒后駕車,公安局決定暫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B公安局發現武某酒醉影響公共秩序,將其帶離現場并約束其至酒醒
C市監局發現張某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暫扣未售出的豬肉
D稅務稽查局認定某公司涉嫌轉移財產逃稅,扣押其相當于應繳稅款的商品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行政強制措施,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而采取的。強制措施的目的有兩類:第一類目的是維護行政秩序,將“場面控制住”,對違法行為予以當場制止,避免危險發生和控制危險擴大,是一種面向未來的具有預防性的行為。本題中,D項扣押行為的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轉移財物,有利于后續行政決定的執行;B項約束行為的目的在于防止醉酒的武某對自身或者他人造成危險,C項是為了防止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銷售影響民眾的身體健康而進行的暫扣。B、C、D三個選項的行為從目的上完全符合行政強制措施制止與預防的特點,因此上述三個行為均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第二類目的是防止證據損毀滅失,實現證據的固定與保存。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就有為了保存證據而采取的強制措施,例如強制檢查、強制傳喚和強制扣押等,本題選項中沒有出現這類強制措施。
A項暫扣駕駛證6個月為行政處罰,是確定當事人違法后對當事人的一種制裁,行為性質屬于行政處罰。同時,該行為明確了6個月的期限,符合處罰明確性的特點,強制措施在作出時往往不會告知行為期限,只要目的實現了,強制措施自然會解除。
28.關于刑法解釋,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無論是有利于被告還是不利于被告的類推解釋,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B基于處罰必要,超出法律用語可能含義的目的解釋,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C根據法律規定的正面含義推理出的反面含義解釋,也可能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D作符合當然解釋但不符合刑法文字含義的解釋,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A錯誤。對被告人不利的類推解釋為罪刑法定原則所禁止,但罪刑法定原則允許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
例如,《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將“懷孕的婦女”解釋為“流產的婦女”,即便是類推解釋,也可以認為這是有利于被告的解釋,不屬于禁止之列。
又如,《刑法》第389條(行賄罪)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但刑法在更輕的犯罪即《刑法》第164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沒有類似規定。基于公平地保障人權,可以對第389條第3款的規定類推適用于“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即因被勒索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犯罪。這種類推解釋有利于被告人,應被允許。
B錯誤。應否作出擴大解釋,必須考慮處罰的必要性。對一個行為而言,其處罰的必要性越大,將其解釋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如果行為離刑法用語核心含義的距離越遠,則解釋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
換言之,擴大解釋不能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其僅僅是對用語通常含義的擴張,否則屬于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推解釋。因此,基于處罰必要超出法律用語可能含義的目的解釋,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1頁。]例如,我國《刑法》對“入戶搶劫”規定了畸重的法定刑,為了防止罪刑失衡,就有必要對“入戶”進行縮小解釋,而非擴大解釋,因為加重處罰的必要性不大。相反,我國刑法規定了信用卡詐騙罪,但是,使用信用卡之外的其他卡(如借記卡),其危害性與信用卡并無太大差異。因此,有必要對“信用卡”進行擴大解釋,包括借記卡等。
C正確。反對解釋是指據刑法規定的正面表述推導其反面的含義。例如,《刑法》第50條規定,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其反對解釋是,“沒有滿二年,不得減為無期徒刑”。這一反對解釋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雖然我們推導出來的反對解釋的內容沒有在刑法條文中明確指出,但這是反對解釋的應有之義,這也符合正常的邏輯。
反對解釋包括兩種主要類型,其中一種就是根據刑法條文的正面表述,推導其反面含義,對于該種類型的反對解釋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采用:一是法條所確定的條件為法律效果的全部條件;二是法條所確定的條件為法律效果的必要條件。反過來說,如果法條所確定的條件只是法律效果的充分條件,則不能進行反對解釋。例如,《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再出賣的,以拐賣婦女罪論處。但是,不能由此得出這樣的反對解釋,認為“不是收買而得到的婦女,再將其出賣的,不能認定拐賣婦女罪”。因為,就拐賣婦女罪而言,“收買”只是婦女“來源”之一,而不是全部。因此,不是出于“收買”,而是出于其他來源,比如說,盜竊婦女后將其出賣的,也應成立拐賣婦女罪。
D錯誤。當然解釋是指在所面臨的案件缺乏可以適用的法條時,通過參照各種事項,從既有的法條獲得指針,對案件適用既有法條的一種解釋。
當然解釋有兩種樣態,就某種行為是否被允許而言,采取的是舉重以明輕的判斷;就某種行為是否被禁止而言,采取的是舉輕以明重的判斷(顯然當然解釋是基于類比得出結論的)。但是由于刑法實行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直接采取當然解釋認定行為構成犯罪,換言之,在適用舉輕以明重的解釋原理進行當然解釋時,也要求案件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而不能簡單的以案件事實嚴重為由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亦即,當然解釋的結論必須能為刑法用語所包含。因此,不符合刑法文字含義的當然解釋,是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
當然解釋之所以“當然”,更多地是強調某一案件的社會危害性較之刑法規定的犯罪更大,更有理由作為犯罪處理,但是,如果當然解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該結論同樣是錯誤的。
例如,播放淫穢錄像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64條第2款的規定,成立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根據當然解釋,二人在公園公開發生性行為的危害性更大,更應入罪。但由于刑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我們不能將該行為當然入罪,否則就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又如,《刑法》第227條第2款規定了倒賣車票、船票罪,而沒有規定倒賣飛機票罪,似乎后者更當然應該構成犯罪。但是,車票、船票的概念不能包容飛機票,所以不可能根據《刑法》第227條第2款的規定處罰倒賣飛機票的行為。
再如,歷年真題2015年卷二51.C.既然將為了自己飼養而搶劫他人寵物的行為認定為搶劫罪,那么,根據當然解釋,對為了自己收養而搶劫他人嬰兒的行為更應認定為搶劫罪,否則會導致罪刑不均衡———該選項錯誤,搶劫罪是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兒童”并不屬于財產,因此,搶“兒童”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應認定為是拐騙兒童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29.下列關于因果關系,說法正確的是?
A甲駕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一直在自己的車道上正常行駛。乙突然駕車從旁邊車道擠過來,導致兩車相撞,乙因事故受重傷。乙的重傷結果與甲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B甲在沙灘上將乙打昏,乙昏倒時面朝沙灘,甲以為乙已經死亡,遂離開,實際上乙是由于吸入沙子窒息而亡。甲的行為和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C甲帶小孩小甲去公園玩,鄰居奶奶帶孫子出去玩,甲臨時有事委托鄰居奶奶照看小甲。在玩耍中,小甲準備從高處跳下來,鄰居奶奶沒有阻止,小甲摔成重傷。奶奶不阻止的行為與小甲摔成重傷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D甲、乙系男女朋友,甲開車在高速路上行駛時兩人吵架,乙要下車,要求甲停車。甲不停車,乙跳車摔成重傷,甲的行為與乙受傷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A錯誤。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甲在自己的車道上正常駕駛車輛的行為屬于日常生活行為,并不屬于危害行為。最終的兩車相撞的結果是由于乙突然從旁邊車道擠過來的行為導致。乙的這一介入行為對于甲的正常駕駛行為來說是異常的,出乎意料的,可以中斷甲的行為與重傷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甲正常駕駛車輛的行為與乙的重傷結果之間不具有相當因果關系。
B錯誤。該選項中甲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毆打行為,將乙打昏在沙灘上,導致乙昏倒時面朝沙灘。乙之后因面朝沙灘,吸入沙子窒息而亡,這屬于正常的因果流程,介入的因素(吸入沙子導致窒息)也不異常,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有同學可能認為,本案中,被害人死亡的因果流程與行為人的設想、故意并不一致。的確,這屬于因果關系的錯誤,是因果關系錯誤中的“事前的故意”。即行為人誤以為第一個行為已經造成結果,出于“其他目的”實施第二個行為,實際上是第二個行為才導致預期的結果的情況。此種情形下,雖然因果關系存在錯誤,但這種錯誤是正常范圍內的錯誤,而不是異常的錯誤,不中斷前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甲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C正確。在不作為犯的情況下,行為人沒有履行特定的法律義務,因而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作為義務之不履行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若無前者,即無后者”的條件關系,從法律上來說,存在因果關系。
該選項中,鄰居奶奶受甲的委托照看小甲,因此其對小甲具有監管、照顧的義務。在小甲準備從高處跳下來時,鄰居奶奶對于小甲的這一危險行為具有阻止的義務。鄰居奶奶能阻止而不阻止的行為與小甲摔成重傷之間具有“若無前者,即無后者”的條件關系,存在因果關系。
D錯誤。甲、乙二人之間的吵架行為屬于情侶之間日常中正常的交往行為,并沒有創設刑法所禁止的危險,換言之,情侶之間的吵架行為屬于日常生活行為,而非刑法上的危害行為。
并且,乙在高速公路上從正在行駛的車上跳出,屬于異常行為。因此乙因跳車摔成重傷與甲的行為不具有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30.下列案件中,甲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是?
A甲使用暴力當場搶劫了乙,取得財物后甲離開。乙因受驚嚇,精神恍惚,回家途中墜河身亡
B黑社會組織成員乙受黑社會組織老大甲的指示對丙實施非法拘禁,由于乙的疏忽大意,丙趁機逃回家中。乙發現后,惱羞成怒,攜帶兇器跑到丙家,將丙殺害
C甲、乙合謀殺害丙,甲讓乙用車載丙來甲家的車庫里,然后計劃用槍殺死丙。在乙載丙來的路上,由于乙被丙言語激怒,乙在車里開槍殺了丙
D乙欠甲的錢到期了,到期當日甲去乙家門外敲門。乙問:“是誰呀?”甲說:“是我,你該還錢了。”乙未開門,乙家住14樓,為了躲債,從窗戶邊用繩子準備下到13樓去,結果不慎失足墜樓身亡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A錯誤。刑法對搶劫罪規定結果加重犯,是指搶劫行為本身導致了被害人的重傷、死亡結果,特別要求搶劫行為與重傷、死亡結果之間具備直接性要件,且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甲使用暴力當場搶劫了乙,取得財物后甲已經離開了,說明搶劫行為已經結束。被害人乙因受驚嚇,精神恍惚這一自身原因,導致乙回家途中墜河身亡,甲的搶劫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B錯誤。黑社會組織老大甲只是指示黑社會組織成員乙對丙實施非法拘禁,甲主觀上并沒有殺害丙的故意,是乙惱羞成怒殺了丙,丙的死亡結果超出了甲、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的范圍,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換言之,甲、乙二人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而非法拘禁行為本身并不包容故意殺人的故意。故對于乙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圍所實施的殺人行為,應另評價為故意殺人罪,乙的行為應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而甲僅構成非法拘禁罪。
并且,本案中,乙殺害被害人的行為是發生在非法拘禁之外,即非法拘禁之后再另起犯意將被害人殺害,甲更不需要對該死亡結果承擔責任。
C正確。甲、乙二人有共同殺人的故意,是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乙雖然提前將被害人殺死,并且是基于“憤怒”將被害人殺死,但乙殺死被害人并沒有違背甲、乙之前的共同故意(殺害丙的故意),故,甲、乙均需要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負責。
D錯誤。本題中,甲的敲門行為只是正常的生活行為,況且乙并沒有開門,甲沒有制造不被法律允許的風險,敲門行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性,故甲的行為不需要對乙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
此外,還可以認為,當甲敲門的時候,乙做出如此的舉動,即“為了躲債,從窗戶邊用繩子準備下到13樓去”,乙的行為系異常的介入因素,甲不需要對該異常行為及其導致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31.間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的?
A應當負刑事責任
B不負刑事責任
C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D待治愈后再追究刑事責任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反之,如果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實施行為時,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責任能力,便阻卻責任,該行為不成立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即使實施行為后精神正常,也不承擔責任。“行為與責任同在”是刑法適用的一個基本原則,行為人是否要承擔責任,關鍵是看其行為當時是否具有責任能力。本案中,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時候,缺乏辨認和控制能力,不需要承擔責任。因此,B選項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32.鐵某在自家胡同口里看到拿著蛇皮袋鬼鬼祟祟的羅某,懷疑羅某是偷狗的,遂攔住羅某。羅某見狀慌忙逃跑,鐵某拼命追趕,追到后將羅某打倒在地,系輕微傷。見羅某躺在地上沒有反抗,鐵某又朝羅某面部踹了兩腳,導致羅某眼部充血視網膜脫落,最終羅某因細菌感染嚴重而死亡。事后查明羅某當時確實有偷狗的想法。關于鐵某的行為,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成立正當防衛
B系假想防衛,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C系故意傷害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D屬于防衛過當,但不承擔責任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A錯誤。鐵某不屬于正當防衛。正當防衛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法益處于緊迫的危險之中,也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
該題中,鐵某只是在自家胡同口里看到鬼鬼祟祟的羅某拿著蛇皮袋,懷疑羅某偷狗,也即羅某并未開始實施不法侵害(偷狗行為),對于法益侵害并不具有緊迫的危險。鐵某并不滿足防衛的時間條件。再者,羅某逃跑后,更不會對鐵某家的狗產生威脅,無防衛必要,鐵某卻仍拼命追趕。追上羅某將羅某打倒在地后,見羅某躺在地上沒有反抗,鐵某又朝羅某面部踹了兩腳,導致羅某眼部充血視網膜脫落,最終羅某死亡。鐵某的行為也完全超出防衛的限度,屬于故意傷害行為,鐵某應該構成故意傷害罪。
B錯誤。假想防衛是指客觀上并無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進行防衛。
本案中,確實存在不法侵害,即羅某的盜竊行為(預備),因此,鐵某不屬于假想防衛。本案之所以不成立正當防衛,關鍵原因還在于防衛不適時。意即,不法侵害還未著手,但實施“防衛”行為。或者,不法侵害已經被制止了,仍然實施“防衛”行為。故其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
C正確。本案中,羅某逃跑后,已經不會對鐵某家的狗產生威脅,沒有防衛的必要,不滿足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已經結束、被制止。此時,鐵某仍追趕羅某,追到后將羅某打倒在地,明顯具有傷害的故意并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并且見羅某躺在地上沒有反抗,鐵某又朝羅某面部踹了兩腳,導致羅某眼部充血視網膜脫落,最終羅某因細菌感染嚴重而死亡,鐵某的上述行為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依法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
D錯誤。防衛過當的前提是,行為本身屬于“防衛”行為,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過程中。本案中,羅某的不法侵害本身并沒有“著手”,并且鐵某已經制服羅某后,又繼續實施傷害行為,鐵某對羅某的行為根本不是防衛行為,屬于故意傷害行為,那么也就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33.關于犯罪主體,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不是獨立法人單位,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B犯罪集團和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一種特殊的身份犯
C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殺人的,對殺人行為有責任能力,對綁架行為無責任能力
D單位犯罪本質上是單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的特殊的共同犯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A錯誤。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該司法解釋將單位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主要是考慮到其相對的獨立性。有些單位沒有相對獨立性,如工廠的車間、國家機關中的處室、學會中的分會等,因此,單位犯罪的主體,不包括沒有相對獨立性的“單位”。單位是否具有相對獨立性,不能僅看有無自己的名稱、機構與場所,更重要的是看其有無獨立的財產與經費,有無獨立的行為能力,能否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從處罰單位犯罪的目的與效果來看,是否獨立的核算單位,乃是衡量是否相對獨立單位的最重要標準。
B錯誤。首先,特殊身份是指行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資格,以及其他與一定的犯罪行為有關的,行為主體在社會關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狀態。如男女性別、親屬關系、國籍、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證人等。特殊身份是與定罪量刑有關的特殊身份,例如,沒有國家工作人員這一身份,就不能單獨構成貪污罪。
其次,特殊身份必須是在行為主體開始實施犯罪行為時就已經具有的特殊資格,或者已經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狀態。上述身份,行為人在實施具體犯罪之前就已經具備了,就此意義而言,該身份具有特殊性,而非人人都具備。
再次,行為主體在實施犯罪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屬于特殊身份。因此,在犯罪集團和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不屬于特殊身份。類似首要分子、主犯、從犯這樣的身份,不屬于身份犯所要求的特殊身份。其主要理由還在于,任何人,只要在共同犯罪、聚眾犯罪中,表現突出,均可以構成主犯或首要分子,就此意義而言,首要分子、主犯并不具有“特殊性”,不能認定為是特殊身份。
C正確。《刑法》第17條第2款明文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此外的行為的,不成立犯罪。
故,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殺人的,只對殺人行為有責任能力,對綁架行為無責任能力,只追究其故意殺人罪。
D錯誤。首先,脫離單位的個人共同實施的犯罪,不能認定為是單位犯罪。如果認為“單位犯罪本質上是單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的特殊的共同犯罪”,那么,試問:某國有單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共同實施與單位利益、單位性質毫不相干的犯罪,如共同實施強奸罪,能認定為是單位犯罪嗎?顯然不能,只能認定為是強奸罪的共同犯罪。
其次,單位犯罪的本質還是基于單位意志、為了單位利益,必須依托、服務于“單位”這一載體。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且刑法明文規定單位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據此,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犯罪,即是單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單位的各個成員的犯罪之集合,不是指單位中的所有成員共同犯罪。
再次,單位犯罪也不一定必須是由多人共同實施,就此意義上而言,單位犯罪也并非是自然人的共同犯罪。例如,有的單位,單位決策層只有領導一人,其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單位全體成員享有的,當然可以認定為是單位犯罪。
綜上,對單位犯罪認識,不能拋棄單位本身而只考慮自然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共同組合,不能就此認定為是自然人的共同犯罪,而應該充分考慮“單位”這一載體,進而考慮單位的特殊性。也正基于如此認識,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原則上是規定了雙罰制,既要罰單位,亦要懲罰具體的自然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34.甲、乙二人約定結伴爬山,二人乘坐大巴車前往目的地。在大巴車上,甲看到乙睡著,于是將乙的手機偷出,把乙微信里的余額轉到自己賬戶上,把乙的手機放進自己的背包中,打算下車扔掉乙的手機。下車時,乙問甲看到自己的手機了嗎?甲謊稱是不是落在車上了,乙自認倒霉,后來甲又將乙的手機賣給不知情的丙。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對手機構成盜竊罪
B甲對微信余額和手機構成兩種不同罪名
C對微信余額構成侵占罪
D對手機和微信余額構成相同罪名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甲在大巴上偷偷把睡著的乙的手機拿走,并把乙微信里的余額轉到自己賬戶上,甲的這一行為屬于以秘密手段,在乙不明知的情況下,竊取乙數額較大財物,構成盜竊罪。在實務中,偷偷竊取他人微信里的錢、偷偷使用他人支付寶向自己轉賬,皆認定為盜竊罪。
例如,單某在昆山市玉山鎮倚和園X幢XX號車庫被害人鄭某租住處,趁被害人鄭某熟睡后,利用被害人鄭某的手機上的微信在線登錄之機,使用事前知道的被害人鄭某的手機屏保密碼和微信支付密碼,持被害人鄭某的手機,采用微信轉賬的方式,從被害人鄭某微信捆綁的一張農業銀行卡內冒領人民幣5000元占為己有。法院認為,被告人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其次,對手機構成侵占罪。這是因為,甲在一開始獲取手機時,并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其后來有毀壞手機的故意,但事實上并沒有實施毀壞的行為,也不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此后,甲將該手機據為己有的(出售該手機給他人,利用了該手機的經濟價值,有利用機能),應成立侵占罪。張明楷教授指出:“以毀壞的意思取得他人財物后,沒有毀壞財物而是單純予以放置的,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因為該行為導致被害人喪失了財物的效用。以毀壞的意思取得他人財物并利用的,則成立侵占罪。”
因此,對微信余額成立盜竊罪,對手機成立侵占罪,B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35.甲、乙、丙三人經商定后,從淘寶店購買了某品牌的最新款手機30部,收到手機后,三人拆下新手機的主板,換上事先準備好的廢舊主板,然后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則,將手機退貨,從店主處獲得全額退款80000元。關于甲、乙、丙三人的刑事責任,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就手機整體成立詐騙罪
B就手機退款成立詐騙罪
C就手機主板成立詐騙罪
D就手機主板成立盜竊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本案的行為分為兩個步驟:
第一個步驟:從淘寶店購買了某品牌的最新款手機30部。這是正常的買賣行為,支付了對價,不構成犯罪。即便后續行為人將手機主板換掉,也不構成任何犯罪,這事實上是處分自己的財產。
第二個步驟:用“不完美”的手機(已經被更換了廢舊主板)騙取商家,以獲取“完美的手機貨款”,這一行為應成立詐騙罪。事實上,該行為是利用虛假手段,使得商家處分了手機貨款(退款)。
因此,行為人的行為應成立詐騙罪,詐騙金額應認定為是商家處分的財產——手機貨款(退款)。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36.甲無意購買某土地使用權,卻借某房地產公司資質在自然資源局登記競買,并聲稱其他公司(有意參與競買的公司)給其300萬元便可退出競買,否則參與競買。甲兩次分別從兩家公司獲利600萬元。第三次因無公司參與競買,甲自己退出競買。甲的前兩次行為構成?
A強迫交易罪
B詐騙罪
C敲詐勒索罪
D串通投標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A錯誤。《刑法》第226條(強迫交易罪)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的本質在于:讓市場經濟的主體干了他不愿意干的事情,破壞了交易自愿原則。本題中,甲僅僅是聲稱若其他公司給其300萬元便可退出競買,否則參與競買,而并沒有以暴力或脅迫手段“強迫”其他公司參與或者退出投標,因此甲不成立強迫交易罪。
B正確。甲虛構了其要參與競買土地使用權的事實,導致其他公司產生錯誤認識,并使得兩家公司基于錯誤認識,分別交付了300萬元給甲。甲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征,應以詐騙罪論處。
C錯誤。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在敲詐勒索罪中,必須是行為人的行為使被害人產生恐懼,被害人基于恐懼的心理處分了財產。
本案中,甲并沒有對其他公司實施威脅或恐嚇行為,甲雖聲稱若其他公司給其300萬元便可退出競買,否則參與競買。但甲即便參與競買,也不必然導致其他公司不能競買成功,甲的行為并不足以使其他公司產生恐懼心理,并因此支付財產。因此,甲不成立敲詐勒索罪。需要說明的是,成立敲詐勒索罪要求對被害人形成恐懼心理,即要求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是要求對被害人實施不利行為,實施相應的加害。而本案中,甲并沒有以“加害”相威脅,不成立敲詐勒索罪。
D錯誤。根據《刑法》第223條(串通投標罪)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串通投標罪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即破壞了經濟秩序,損害了其他競爭者或者招標人的利益。
根據這一規定,構成串通投標罪,必須實施“串通報價”行為,進而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本題中,甲根本無意競買土地使用權,在第三次并無其他公司支付其錢款時,甲便退出競買。由此看出,甲根本沒有實際參與投標,更沒有串通投標和串通報價行為,也沒有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故甲的行為不構成串通投標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37.下列哪項構成了綁架罪中的“殺害被綁架人”?
A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控制被害人之后,故意傷害被害人,被害人因重傷而死亡
B綁架被害人之后,為防止被害人出聲,用毛巾塞住其嘴后離開,被害人窒息死亡
C為勒索財物而著手綁架被害人,遭到被害人的激烈反抗,用繩子直接勒死被害人
D取得贖金后,已經釋放被害人,因擔心被害人報警,開車追了3公里,殺死被害人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刑法》第239條第2款規定,犯綁架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刑法對“殺害被綁架人”規定了重刑,并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因此,刑法理論、審判實務對于“殺害被綁架人”進行了限制解釋,以防罪刑失衡。多數觀點認為,認定為是“殺害被綁架人”應符合:
第一,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殺害被害人。
第二,“殺害”行為必須存在于綁架過程之中,脫離于綁架之外的殺害行為,應獨立評價為故意殺人罪,不能認定為是綁架罪的加重犯。
第三,“殺害”行為可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也可以是沒有造成死亡結果。主要是考慮到,“殺害被綁架人”與“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并列適用相同法定刑。根據刑法規定,綁架過程中,即便故意傷害被害人僅造成重傷結果的,也應適用加重法定刑。那么,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的”就不必解釋為必須造成被害人死亡。
A錯誤。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控制被害人之后,故意傷害被害人,被害人因重傷而死亡,屬于“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這一加重情節,適用加重法定刑,不屬于殺害被綁架人。
B錯誤。綁架被害人之后,為防止被害人出聲,用毛巾塞住其嘴后離開,導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屬于綁架行為本身過失致人死亡,不屬于殺害被綁架人。殺害被綁架人屬于故意殺人,其中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其中的殺人行為是指在綁架的過程中殺人,而且該殺人行為是獨立于綁架之外的行為。
C正確。為勒索財物而著手綁架被害人,遭到被害人的激烈反抗,用繩子直接勒死被害人,屬于殺害被綁架人。殺害被綁架人包括在綁架既遂后發生,也包括在著手綁架時因為被害人反抗等原因發生,只要是在綁架的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即可。
該選項中,行為人因遭到被害人的激烈反抗,基于殺人故意直接用繩子勒死被綁架人,屬于殺害被綁架人。
D錯誤。取得贖金后,已經釋放被害人,此時被害人已經不在行為人的控制范圍之下,綁架行為已經徹底結束。綁架罪的加重情節“殺害被綁架人”要求在綁架的過程中殺人,而該選項中行為人因擔心被害人報警,開車追了3公里,才殺死被害人,已經與綁架無關,故不屬于殺害被綁架人,應當另成立故意殺人罪,與綁架罪實行數罪并罰。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38.甲在候車室候車時發現自己的錢包不見了,懷疑是鄰座的乙偷了,但是沒有證據,于是甲又偷偷的把自己的手機放在乙的包里并報警。警察到了之后在乙包里發現甲的手機,但并沒有錢包,甲知道自己弄錯了,但害怕說出真相對自己不利,就沒有說明事實。后乙因盜竊罪被判緩刑。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不管出于什么動機,對犯罪結果無影響,甲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B因為乙沒有被判處實刑,自由沒有受到限制,甲沒有責任
C甲的誣告陷害罪從發現不是乙偷錢包但沒有澄清時開始著手
D甲在將手機放入乙包里的時候沒有誣告陷害的故意,因此放手機的行為不屬于著手,甲的行為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誣告陷害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事實并向司法機關及相關機關告發。該題中甲偷偷把自己的手機放在乙的包里,屬于偽造了乙“盜竊”其手機的證據(由于此時尚未進入刑事訴訟階段,因此甲的行為不構成偽證罪),甲的這一行為實質上屬于捏造乙“盜竊”其手機的犯罪事實,并且向司法機關告發,甲的上述行為符合誣告陷害罪的客觀要件。
在主觀上,誣告陷害罪要求行為人具有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意圖),但不要求將該目的作為其行為的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只要行為人存在該目的即可。換言之,只要行為人意識到自己誣告行為可能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就足以認定行為人具有本罪的目的。甲雖然出于為確認“乙盜竊自己錢包”的懷疑找尋乙盜竊自己錢包的證據,進而偽造乙盜竊其手機的證據,但甲應該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使乙受到刑事追究,也即可以認定甲在主觀上存在使乙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換言之,甲主觀上至少存在誣告陷害他人的間接故意。
綜上,甲成立誣告陷害罪。
A正確。犯罪動機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或思想活動,即犯罪原因。犯罪動機只有是犯罪的主觀責任要素時,才影響定罪,否則只影響量刑。犯罪動機并不是誣告陷害罪的主觀責任要素,因此,甲不管出于什么動機,對其構成誣告陷害罪無影響,甲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
B錯誤。誣告陷害罪只要求行為人在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這一目的支配下實施了誣告陷害行為,足以使他人面臨刑事追訴的風險,即構成本罪的既遂。被誣陷的人實際上是否受到刑事追究,是否被判處實刑,并不影響既遂的成立。因此,即便乙沒有被判處實刑,自由沒有受到限制,甲仍然要承擔誣告陷害的刑事責任。
C錯誤。犯罪行為的著手是指實施了對法益的侵害達到緊迫危險的程度,即只有當行為產生了侵害法益的具體危險狀態時,才是著手。
所謂著手,就是開始實行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內容。本案中,甲將自己的手機偷放在乙的包里的行為已經屬于捏造犯罪事實,實施了誣告陷害罪構成要件中的行為,對乙的人身權利(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產生緊迫危險,換言之,甲在把自己的手機偷放在乙的包里時就屬于著手。
誣告陷害罪的實行行為的內容是,向有權行使刑事追究活動的公安、司法機關,或者向事實上能夠對被誣陷人采取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等措施的機關告發捏造的犯罪事實(虛假告發)。利用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其他單位或個人誣告他人的,只有當被害人、其他單位或個人,向上述公安、司法等機關轉達、移送告發資料、信息時,才是誣告陷害罪的著手。
人們可能認為,誣告陷害罪在客觀上有兩個行為,一是捏造事實,二是誣告陷害。其實,本罪只要求一個單一行為,即向公安、司法等機關虛假告發。[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02頁。]本案中,甲向公安機關報警的行為,屬于誣告陷害罪的實行行為的內容,該行為對乙的人身權利(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產生緊迫危險。換言之,甲向公安機關報警時,就已經是誣告陷害罪的著手。黎宏教授也認為,事實上,只有開始將虛構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時,才能認為是誣告陷害罪的著手。
D錯誤。如前面解析中的敘述,甲雖然出于找尋乙“盜竊”自己錢包的證據而偽造乙“盜竊”其手機的證據,但甲應該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由此可以說明甲至少存在誣告陷害乙的間接故意。甲在這一故意支配下將手機偷放至乙包中(捏造乙犯罪的事實)已經屬于犯罪著手。且甲之后報警,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甲的行為完全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犯罪構成,成立誣告陷害罪。
可能有同學認為,甲在乙的包中偷偷放入手機的目的是為了查清事實,但這僅僅是其主觀目的之一,這種行為當然會導致乙有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而且甲主觀上也應該認識到這一點。因此,就此意義上而言,甲主觀上對于誣告陷害是明知的,存在犯罪故意。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39.下列關于走私的認定,選項正確的是?
A關某不清楚法律是否允許公民攜帶黃金出境,出國時悄悄把隨身佩戴的黃金佛像(500克)放入行李箱,關某不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
B趙某攜帶假幣,駕船至公海尋找買家未果,只好返回原地,趙某構成走私假幣罪
C吳某從境外購買槍支,但收到對方從境外快遞來的軍用子彈,吳某構成走私槍支罪
D錢某以傳播為目的,在國內瀏覽境外網站,下載大量淫穢視頻,還給朋友看。錢某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A錯誤。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限制進出境物品表》,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屬于限制出境物品,出境旅客攜帶黃金50克以下的,海關予以放行。重量超過50克的,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批準證明查驗放行。不能提供證明,不予放行。因此,關某的數量超過50克,可以認定為是走私。
其次,關某主觀上有走私的故意。關某“悄悄”把隨身佩戴的黃金佛像(500克)放入行李箱,說明其主觀上有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
再次,關某對法律的認知錯誤,不影響犯罪故意的認定。本案中,關某不清楚法律是否允許公民攜帶黃金出境,這屬于法律認識錯誤。
需要指出的是,審判實踐中,對于該類行為,作不起訴處理,或者不移送司法機關的還可能存在。主要是考慮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走私案件的查處,一般都是針對大案要案,剛達立案標準的部分案件,可能未必作為犯罪處理。但這并不意味著這類案件不構成犯罪。
B正確。趙某構成走私假幣罪。
首先,走私行為的本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偽造的貨幣進出境,按照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公海不屬于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其位于我國國境以外,故駕船至公海又返回的行為屬于出入境。因此,客觀上,趙某實施了攜帶假幣進入公海又返回的走私行為。出
其次,趙某明知是假幣,仍實施了攜帶假幣趙入公海的行為,主觀上具有走私的故意。因此,某成立走私假幣罪。
例如,被告人陳道珠受他人指使聯系租賃“富航918”船,并雇傭王某、莊某(均另案處理)分別作為該船管事、船長,準備從事走私活動,由被告人陳道珠負責海船運輸。后被告人陳道珠經與他人預謀,按指令至公海走私運輸白糖并收取運費。“富航918”船至公海過駁白糖后,至河北省曹妃甸港卸貨(數量不詳)。10月27日,“富航918”船再次至公海過駁白糖后返航,行駛至河北省黃驊市黃驊港向“冀黃港漁工00008”號平板船卸載白糖。被告人陳道珠參與走私白糖1275.86噸,經計核偷逃稅款人民幣8319937.67元。被告人陳道珠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以繞關偷運的方式走私進口貨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參見(2020)蘇05刑初78號刑事判決書。
又如,被告人吳允通從他人處購得無合法手續且經過改裝的“浙嵊漁運80135”船舶,后被走私犯罪嫌疑人(偵查中)租用到公海走私母船上過駁柴油。被告人吳允通任該船船長,并雇傭吳某乙、何某、李某、肖某、吳某甲等船員。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吳允通明知該船系出海走私柴油,仍駕駛該船至公海,從走私母船上過駁柴油偷運入境。經鑒定和核定,“浙嵊漁運80135”船裝載走私柴油411.786噸,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918184.43元。被告人吳允通受他人指使,明知是走私柴油進境活動而實施,參與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參見(2019)蘇06刑初6號刑事判決書。
由此可見,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走私行為的本質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額巨大,也就是指非法進出境,實踐中均認為進出公海也屬于出入境。
C錯誤。走私武器、彈藥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武器、彈藥。所謂武器及彈藥,是指各種具有直接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裝置或其他物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規定,既包括各種軍用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等常規武器,核武器、化學武器、細菌武器等現代化武器,槍彈、炮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彈藥;又包括各種類似軍用武器的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如射擊運動用的槍支,狩獵用的散彈槍及其子彈等。
本題中,吳某從境外購買槍支,但收到對方從境外快遞來的軍用子彈,吳某主觀上具有走私槍支的故意,客觀上了實施了相應的行為,雖然走私的對象實際上是軍用子彈,但軍用子彈也具有武器、彈藥的屬性,也屬于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犯罪對象,屬于同一構成要件內的錯誤,故可以認定吳某構成走私彈藥罪。
D錯誤。錢某的行為不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
首先,走私淫穢物品中的“以傳播為目的”,是指走私淫穢物品是為了在社會上傳播、擴散,本題中,錢某主觀上具有傳播目的,但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這種目的,應主要通過走私淫穢物品的種類、數量、次數等進行判斷,盡管錢某下載了大量淫穢視頻,但其僅僅是給朋友看,并沒有在社會上進行傳播、擴散,據此,錢某雖然有故意的責任要素,但并不具備以傳播為目的。
其次,走私淫穢物品要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根據一般社會觀念,瀏覽境外網站(俗稱“翻墻”)并不違法,我國現有的有關網絡信息法律中也并未有專門針對“翻墻”的相關法條,因此,客觀上,錢某瀏覽境外網站行為不屬于走私行為,其行為并沒有違反海關法規,故,錢某的行為不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
1996年2月1日發布的(1997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由該法規可知,未經國家相關部門允許、批準,個人或組織是不允許私自連接境外網絡,而網民個人使用VPN接入境外網絡的行為顯然是違背該法規的。不過,雖然網民私自使用VPN“翻墻”違反該行政法規,但卻無違法后的懲罰規定,因而不少網民依舊在使用VPN“翻墻”。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40.甲以殺人的故意毆打乙,乙奮力反抗將屋內已經點燃的炭盆掀翻,甲將乙毆打昏迷后發現炭盆已經引燃室內雜物,甲想燒死乙從而毀滅罪證,后甲逃走。大火導致乙及鄰居家數棟房屋焚毀,后經鑒定,乙因昏迷吸入大量有毒氣體而亡。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有作為與不作為行為,而作為、不作為相互排斥,因此不能對甲實行數罪并罰
B不論對甲的行為如何評價,甲都只成立一個罪名
C因乙并非被燒死而是吸入有毒氣體而死,并不是按照甲的預想被火燒死,因而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D雖然火不是甲放的,但是甲對滅火有作為義務而沒有滅火,故甲成立不作為的放火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A錯誤。首先,就故意殺人罪而言,甲是作為犯。甲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成立故意殺人罪。
其次,甲的殺人行為創設了火災的風險,其有排除火災的義務,沒有履行該義務的,成立不作為犯的放火罪。
最后,甲的行為雖然有作為、不作為,但屬于兩個獨立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并罰。
B錯誤。首先,甲事實上實施了刑法上的兩個行為。即,故意殺人行為以及后續的不作為犯的放火行為,應并罰。
其次,其后續的不滅火的行為,不應簡單地認定為是故意殺人后的毀滅證據行為,即不能認定為是事后不可罰行為,而應獨立評價為放火罪。行為人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后,為了銷毀罪證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已經超出了毀滅證據的范疇,應實行數罪并罰。
C錯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雖然乙并不是被火燒死,而是吸入有毒氣體而亡,但這種錯誤并不異常,不能中斷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換言之,甲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仍然存在因果關系,這屬于因果關系的錯誤(正常范圍內的錯誤)。甲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D正確。甲以殺人的故意毆打乙,乙奮力反抗將屋內已經點燃的炭盆掀翻,進而導致了火災。本案中,“乙奮力反抗將屋內已經點燃的炭盆掀翻”這一因素并不異常,在面臨甲的暴力殺人行為的情況下,乙的行為是正常的,不能中斷甲的行為與后續火災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甲需要對乙的行為負責,甲有撲滅火的義務,不履行該義務的,成立不作為犯的放火罪。故,甲的行為與火災的發生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甲成立放火罪既遂。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41.甲設立A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甲提出將10%股權給國家工作人員乙,乙同意并讓登記在乙名下,辦理了注冊登記,后該部分股價增值上漲為200萬元,甲以600萬元的價格回購該部分股權。乙的受賄金額是多少
A.200萬元
B.600萬元
C.500萬元
D.400萬元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審判實踐中,受賄方收受的財物的價值可能并非一成不變,例如,收受黃金、股票等,收受后,其價格一直處于變動中,可能上漲或下跌。如果以事后上漲或下跌的價格作為受賄的數額,將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沒有標準可言。并且,受賄金額與行賄金額是對應關系,這樣的計算方法也會導致行賄方的行賄數額的認定存在不確定性。犯罪故意僅僅存在于行為當時,收受賄賂當時的數額標準,應認定為受賄、行賄的犯罪數額。
該題乙受賄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收受10%的股權。根據《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乙收受10%的股權價值100萬元,并且將該股權辦理了注冊登記,登記在自己名下,此時受賄已經完成,受賄金額為100萬元。之后股價增值上漲為200萬,其中多出的100萬元屬于受賄孳息。
第二階段,甲以600萬元的價格從乙處回購該部分股權。根據《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該題中,乙名下的10%的股票實際價值為200萬元,甲用600萬元(明顯高于股票的實際價值)從乙處回購,顯然不符合常理,乙構成受賄罪,受賄金額為400萬元。
綜上所述,乙的受賄金額總共為500萬元。本題答案為C。
42.甲為承包工程,意圖賄賂官員乙,苦于不認識乙。甲找到乙妻丙,并謊稱已與乙達成共識,讓丙把錢交給乙,丙信以為真,收錢后告訴乙此事,被乙訓斥并責令退還。丙假意答應,實則將錢用于自己消費。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B甲構成行賄罪未遂
C丙構成受賄罪未遂
D丙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A錯誤。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里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范圍相同。換言之,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行賄對象必須要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能力。然而該題中,丙只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妻子,沒有職務,也即不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能力。并且根據題干,甲讓丙把錢交給乙,說明甲真正想要行賄的對象是乙而非丙。因此,甲不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B正確。甲讓丙把錢交給乙,說明甲真正想要行賄的對象是乙,甲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丙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乙錢財,構成行賄罪。但由于乙拒絕接受,屬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行賄未完成,因而甲成立行賄罪未遂。
C錯誤。首先,受賄罪屬于身份犯,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成立受賄罪。丙并非國家工作人員,因此丙不構成受賄罪。
其次,丙也不構成受賄罪的共犯。丙將收甲錢的事告訴乙后,乙明確拒絕,并責令丙將錢款退還至甲。既然乙不構成受賄罪,那么,丙也不構成受賄罪的共犯。最后,丙明知乙拒絕受賄,仍假意答應,將錢用于自己消費,構成侵占罪,而非受賄罪。
D錯誤。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要求有影響力的人通過影響力實現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與金錢的“間接”交易。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本質上是賄賂犯罪,賄賂犯罪的實質在于“權錢交易”,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實質在于,金錢影響有影響力的人,有影響力的人通過影響力來“影響”國家工作人員(權力)。
本案中,丙一開始是因為受到甲的欺騙而收受甲的財物,甲欺騙丙說“謊稱已與乙達成共識,讓丙把錢交給乙”,丙并無利用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乙的妻子的影響力而收受財物的故意。再者,丙將收甲錢的事告訴乙后,乙明確拒絕,說明丙并沒有影響到乙,沒有促成權錢交易。因此,丙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43.孟某攜帶價值為5000元的假文物去徐某(國家工作人員)的辦公室,對徐某說:“我知道您喜歡文物,前兩天特地去文物市場,花費20萬元將這文物買來”,并且向徐某表達了希望能升職的想法。徐某說:“我知道了,你放心吧。”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孟某將5000元的假文物送給徐某,構成行賄罪
B孟某將假文物冒充真文物送給徐某,構成詐騙罪
C徐某收受孟某的財物,構成受賄罪
D徐某不構成受賄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A錯誤。《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可見構成行賄罪也要達到數額較大的要求。
根據上述規定,構成行賄罪,原則上要求金額達到3萬元。本案中,孟某雖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請求徐某幫助升職),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徐某財物(價值5000元的文物),但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要求,故,孟某不成立行賄罪。
B錯誤。詐騙罪的本質是欺詐對方,使對方造成財產損失,進而獲得對方的財產。本案中,孟某雖然將假文物謊稱是真文物送給徐某,具有欺騙行為,但孟某并沒有造成徐某遭受財產損失的故意,徐某也并沒有因此遭受財產損失。故,孟某不成立詐騙罪。
C錯誤,D正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交付的贗品,行賄、受賄金額只能以客觀實際的金額計算。例如,請托人花2萬元購買贗品與相關“證書”(標價50元),將其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的,即使國家工作人員誤以為是真品,也只認定受賄數額為2萬元。
本案中,孟某將5000元假文物冒充真文物交予徐某,盡管徐某誤以為該文物值20萬元,也應認為徐某的受賄數額為5000元。根據《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由于徐某的受賄金額未達到3萬元,故,徐某不構成受賄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44.關于刑事責任認定,下列選項不正確的是?
A甲被乙欺騙而吸食面粉(實為毒品),甲吸毒后出現幻覺認為乙是“惡魔”,甲為了“保命”打死了乙。甲對乙的死亡結果甲不負刑事責任
B間歇性精神病人甲能夠辨認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不負刑事責任
C76周歲的老人甲因生活瑣事不滿老伴許久,遂在老伴熟睡過程中擰開煤氣罐致使老伴中毒身亡。甲雖然有責任能力,但不適用死刑
D14周歲的甲搶劫槍支、彈藥、炸彈、危險物品的,不構成犯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A正確。本案中,甲不需要對乙的死亡結果負責任。首先,甲被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是乙的欺騙行為導致,并非甲的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
其次,甲本人并無犯罪的故意,而是產生幻覺后實施的行為,并且,陷入幻覺狀態與甲本人的意愿相左。
B正確。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要求行為人同時具備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只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其中一種能力的,屬于沒有責任能力。有辨認能力的人因為精神病而喪失控制能力,刑法認為這種情況行為人不具有實施犯罪的能力,也即僅具有辨認能力而不具有控制能力的行為人實施了客觀上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該選項中,間歇性精神病人甲雖然能夠辨認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亦為無責任能力人,不負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認知”和“選擇”自己行為的能力。如果行為人無法認知和選擇自己行為的,系無責任能力人。本案中,行為人具有辨認能力,但不具備控制能力,也表明其無法“自由選擇”其行為,是無責任能力人,不負刑事責任。
C正確。根據《刑法》第49條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根據上述刑法規定,對于審判時75周歲以上的人,原則上不適用死刑。例外的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包括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殺人和以特別殘忍手段實施其他暴力犯罪致人死亡。
本案中,該選項中甲擰開煤氣罐致使老伴中毒身亡的行為,并非屬于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因此對甲不適用死刑。
D不正確,當選。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實施此外的行為的,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甲搶奪槍支、彈藥、炸彈、危險物品,該類物品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屬性,亦具有侵犯財產權利的屬性,甲的行為既觸犯了搶劫槍支罪,亦觸犯了搶劫罪。故,甲需要對該行為負責,最終應認定為搶劫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45.甲、乙共謀去盜竊某單位財物,商定由乙駕車載甲前往某公司,乙坐在車內等候。甲成功盜竊財物后被保安丙發現,保安丙緊追不放,甲大喊車內的乙出來幫忙,乙下車和甲共同毆打保安丙致其輕傷后駕車逃走。下列選項錯誤的是?
A甲既實施了盜竊財物的行為,又對丙使用了暴力,成立搶劫罪
B不論甲、乙的行為性質是否相同,甲、乙觸犯的罪名均相同
C甲、乙對丙使用了暴力,甲、乙成立搶劫罪的共犯
D甲、乙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共犯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A正確。《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關于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本題中,甲實施了盜竊財物的行為后,又對保安丙使用了暴力,屬于轉化型搶劫,成立搶劫罪。
B正確。首先,甲、乙二人有共同盜竊的故意及行為。甲、乙有共謀的盜竊的故意,并且共同實施了盜竊行為,只是分工不同,甲負責盜竊行為,乙負責開車,在外面接應,兩人都屬于盜竊罪的實行犯,甲、乙在盜竊罪的范圍內成立共犯。
其次,甲、乙二人共同對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目的是為了抗拒抓捕。
最后,甲實施盜竊后又對保安使用暴力的行為性質屬于轉化型搶劫,構成搶劫罪。至于乙的行為性質,雖然乙只是負責開車接應,但是乙與甲就盜竊該單位財物事先進行了共謀,說明乙仍然是盜竊罪的實行犯,而非幫助犯。不論甲、乙的行為性質是否相同,甲、乙觸犯的罪名均相同。綜上,甲、乙二人成立搶劫罪的共犯。
C正確。甲、乙雖僅對事前的盜竊罪有共謀的故意。在事后的暴力行為中,事先并無共謀,但甲大喊讓乙出來幫忙,乙下車一起毆打丙致使其輕傷,構成搶劫罪的共同正犯。
D錯誤,當選。甲、乙二人雖然共同實施了傷害行為,但該傷害行為是轉化型搶劫的一個組成部分,二人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46.下列哪個行為,甲的行為不構成搶劫致人重傷?
A甲搶劫徐某后逃跑,被害人徐某追甲,在追趕甲的過程中,摔成重傷
B甲搶劫孟某后逃跑,孟某抓住甲的手不放,甲將孟某推開的過程中,過失造成孟某重傷,然后逃離現場
C甲盜竊毛某的財物后被毛某發現并追趕,為了逃避追趕,甲使用暴力抗拒被害人毛某的抓捕,導致被害人重傷
D甲在馬某家對馬某的搶劫過程中,對被害人馬某實施了捆綁,逃跑時忘記為被害人松綁。被害人馬某爬到陽臺上呼喊時,不慎摔成重傷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A當選。被害人徐某追趕甲,風險的支配權在徐某手中。徐某應對自身的重傷結果負責,甲不對該重傷結果負責,不構成搶劫致人重傷。
B不當選。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包括過失的結果加重犯,搶劫行為過失的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屬于搶劫致人重傷、死亡,該情形屬于典型的結果加重犯。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既包括搶劫行為本身造成了被害人重傷、死亡,亦包括在搶劫的機會中致人重傷、死亡。亦即,前者是指搶劫行為本身,如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獲取財物,進而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后者是指搶劫行為的直接影響下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例如,搶劫后為了毀滅證據而放火,進而導致被害人死亡;或者,搶劫行為結束后,忘記給被害人松綁,導致被害人被餓死。
本案亦屬在搶劫的過程中造成被害人重傷,應成立搶劫致人重傷這一結果加重犯。
C不當選。《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263條關于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甲盜竊后,實施了明顯的暴力行為以抗拒抓捕,成立搶劫罪(第269條轉化型搶劫)。
D不當選。本案即屬搶劫行為的直接影響下導致被害人重傷,應認定為搶劫致人重傷。
再者,本案中,被害人的手腳被捆住后,其爬到陽臺、窗戶口呼喊、呼救是正常因素,并不異常,不能中斷前行為(搶劫行為)與后結果(重傷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故搶劫行為與被害人的重傷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183號,郭建良搶劫案———“搶劫致人死亡”的司法認定。判決指出:“搶劫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實施搶劫時,因其搶劫行為致被害人死亡。“搶劫致人死亡”的主觀內容既包括故意殺害被害人,又包括過失致被害人死亡。也就是說,“搶劫致人死亡”,既包括直接故意殺人致人死亡,也包括為搶財物不顧他人死活間接故意殺人,還包括在搶劫過程中過失致人死亡。本案被告人郭建良為搶劫而捆綁被害人的手腳,并將被害人放置在二樓,被害人在呼救時墜樓身亡,被害人的呼救行為和墜樓的結果與郭建良的搶劫行為具有因果關系,郭建良的行為屬于“搶劫致人死亡”。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47.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中國相關規則和實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國潛艇通過中國毗連區須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幟
B乙國漁民在中國大陸架非法捕撈并殺害瀕危海龜,中國可依照中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C丙國軍用飛機非經中國政府批準或接受,不得進入中國毗連區上空
D聯合國某專門機構在中國專屬經濟區開展海洋科考,無需經中國主管機關批準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毗連區的性質取決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為專屬經濟區或為公海。在國家設立專屬經濟區后,毗連區首先是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但由于國家可以在毗連區實施一定的管制權,毗連區又是就此有別于專屬經濟區其他部分的特殊區域。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或公海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因此,在一國毗連區,其他國家也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外國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通過我國領海,必須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幟,外國船在毗連區有航行自由的權利,故A項錯誤。同理,外國飛機在我國毗連區上空有飛越的自由,故C項錯誤。
沿海國對大陸架享有如下專屬權利:(1)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2)沿海國擁有在其大陸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島嶼和設施的專屬權利和對這些人工設施的專屬管轄權。我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7條規定: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我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勘查、開發活動或者在我國的大陸架上為任何目的進行鉆探,必須經我國主管機關批準,并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我國對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可以行使緊追權。故B項正確。
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的經濟資源享有專屬權利,具體表現為:(1)沿海國擁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的權利;(2)沿海國對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和設施,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事項擁有管轄權;(3)為行使上述權利,沿海國可以制定與公約規定一致的專屬經濟區法規,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其法規得到遵守,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我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9條規定: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必須經我國主管機關批準,并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
故D項錯誤。本題答案為B。
48.甲國球星埃爾申請加入中國國籍。依中國國籍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埃爾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國外交部審批
B埃爾的申請一旦被批準,則其今后不得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C埃爾加入中國國籍后,可以保留其甲國國籍
D埃爾的申請被批準前與中國女子在廣州所生的兒子具有中國國籍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加入、退出和恢復我國國籍的申請,由我國公安部審批,不是外交部。A項錯誤。
《國籍法》第10條規定: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1)外國人的近親屬;(2)定居在外國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該法第11條規定: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題中,若埃爾的申請一旦被批準,即為中國人,其今后可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滿足條件可獲批準。B項錯誤。我國不承認我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申請加入我國國籍獲得批準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尚具有中國國籍,取得的外國國籍不被承認。C項錯誤。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埃爾的申請被批準前為甲國人,D項中其子的母親為中國人,出生地在廣州,其具有中國國籍。D項正確。
本題答案為D。
49.甲乙兩國均為《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締約國,兩國間沒有其他相應條約關系,依該兩公約及相關國際法規則,下列哪一選項正確?
A乙國駐甲國大使館可對被甲國通緝的丙國人予以庇護
B乙國宣布甲國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的人時,必須說明理由
C乙國駐甲國總領事館辦公樓發生重大火災,甲國消防部門在總領事反對的情況下,可緊急進入辦公樓滅火
D甲國反恐部門掌握乙國駐甲國領事館的郵袋藏有危險炸藥的確鑿證據,如乙國拒絕則甲國不能強行拆開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域外庇護,指給避難者在駐在國的使館、領館、軍艦甚至商船內以庇護,即庇護國在外國領土上庇護外國人。國際社會目前不存在域外庇護的一般國際法規則。一般認為,通過使領館進行域外庇護會侵犯使領館駐在國的領土主權。但基于相互協議,某些國家間有域外庇護的實踐。A項,因為兩國間無相關協議,若乙國駐甲國大使館對丙國人進行庇護,即為域外庇護,會侵犯甲國的領土主權。故A項錯誤。
對于派遣國的使館館長及外交人員,接受國可以隨時不加解釋地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B項“必須說明理由”錯誤。
接受國人員非經領館館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派遣國使館館長同意,不得進入領館館舍中專供領館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采取保護行動時,可以推定館長已同意。C項中已經說明“總領事反對”,故甲國消防部門不能進入領館辦公樓滅火。C項錯誤。
領館的郵袋不得予以開拆或扣留,但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國授權代表在場時開拆郵袋。若派遣國拒絕開拆,郵袋應退回原發送地。D項言明“乙國拒絕”,故甲國不得強行拆開該領事館的郵袋。D項正確。
本題答案為D。
50.甲乙兩國均為《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締約國,兩國間沒有其他相應條約關系,下列哪一選項符合該兩公約的規定?
A甲國駐乙國參贊涉嫌交通肇事罪,自己放棄外交特權與豁免,乙國可對其逮捕和審判
B外交郵差涉嫌毒品犯罪,等他把外交信件投遞完畢后,即可逮捕
C甲國駐乙國領事人員可在甲國駐乙國大使的批準下,在領館轄區范圍外從事職務活動
D甲國駐乙國大使可在節假日有償參加商事活動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外交人員享有完全的對接受國刑事管轄的豁免,即接受國的司法機關不得對其進行刑事審判和處罰。外交人員的特權和豁免可以由派遣國放棄,必須是明示放棄,外交官本人不能放棄。題中,甲國參贊對其交通肇事罪享有豁免權,乙國不得對之逮捕審判,其不能放棄該項特權與豁免。A項不符合公約。
外交信差在執行職務時應受到接受國的保護。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權,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但當其將負責攜帶的外交郵袋送交收件人后即不再享有此等豁免。故B項符合公約。
在特殊情形下,領事官員經接受國同意,得在其領館轄區外執行職務。可見,甲國駐乙國領事人員若在領館轄區范圍外從事職務活動須得到接受國乙國的同意,而不是“甲國駐乙國大使的批準”,C項不符合公約。
外交代表不應在接受國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專業或商業活動。館長(大使)和外交人員不得參加有償商事活動。D項違反公約。
本題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