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為有權可以設定的和必須行使權力進行設定的兩方面。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分為它可以自主設定的處罰種類和同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關系兩方面。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如果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
3.地方性法規o,分為它可以自主設定的處罰種類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關系兩方面。有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
4.部門規章。分為它可以自主設定的處罰種類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關系兩方面。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5.地方規章。分為它可以自主設定的處罰種類和同上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關系兩方面。地方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這里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
行政處罰法規定,除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