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與特征
本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客觀上必須是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數額較大的財物,這里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包括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構成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益是否正當,應進行具體判斷,而非抽象判斷。至于實際上是否獲取了不正當利益,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處罰
根據刑法第16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