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除權人行使別除權,不受破產程序的約束。行使別除權的方法,依標的物的占有狀態,分為兩種情況:
(1)別除權人占有標的物的。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在質押的情況下,標的物應移交債權人占有;而留置則以債權人依合同占有標的物為前提。所以,在破產宣告時,質權人、留置權人是別除權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他們行使別除權,可以不經管理人同意,而依擔保法的規定,以標的物折價抵償債務,或者將標的物拍賣、變賣后以價款償還債務。
(2)別除權人未占有擔保物的。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抵押的情況下,標的物不轉移占有。所以,在破產宣告時,抵押權人不是別除權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此時,管理人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取得對抵押物的合法占有。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人要行使別除權,必須向管理人主張權利,經管理人同意,取得對抵押物的占有,然后按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抵償債務,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