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存在,而且該狀態持續了一段期間。
(2)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這意味著:
A.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權利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
B.權利人起訴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訴訟時效抗辯,則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權利人喪失勝訴權;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
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C.時效屆滿后,義務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仍然可以受領且受法律保護。義務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或不知訴訟時效期間已屆滿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
(3)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其具體內容,如時效期間的長度、適用條件、適用范圍等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或限制。
(4)訴訟時效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B.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C.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D.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