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2)行為人無代理權。
(3)須有使相對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
(4)須相對人為善意。
司法考試民法講義內容節選:
表見代理要發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須有三方當事人、代理為合法行為等等。這里主要說明作為表見代理的特別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包括以本人名義實施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因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縱有為本人計算的意思,只能適用無因管理或隱名代理的規定,表見代理只是適用于顯名代理。
(2)行為人無代理權。
表見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行為人若有代理權,適用有權代理的規定,即使代理權有瑕疵,也只能適用狹義無權代理的規定,與表見代理無涉。
(3)須有使相對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
這一點是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見代理之所以發生有權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所謂“信其有代理權”,是本人有作為或者不作為實施某種表示,是相對人根據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交付印章于行為人保管,或把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為人,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根據行為人握有本人大印的事實,即可信行為人有
代理權。
(4)須相對人為善意。
即相對人在與行為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時,并不知其無代理權,且無從得知。如果相對人有過錯,則不能適用表見代理;若相對人有惡意,明知行為人無代理權還要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按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的規定,由行為人與相對人對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