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捺指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饑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立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