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的條件有以下幾個:第一,待保全的事實材料應當與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有關,即應當是能夠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的材料。第二,待保全的事實材料存在毀損、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可能性。所謂毀損,是指證據材料的品質、外形或數量等發生了變化,喪失了證據材料的原貌,比如,作為證據資料的物品是一些已經開始腐爛的水果,如果不及時對這些水果采取保存措施,到證據調查時,這些水果的狀態肯定會發生大的變化而失去了其證明力;所謂滅失,是指證據材料丟失、消失而不復存在,比如,提供證言的證人年事已高或患重病,如果不及時提出其證言,在將來的證據調查時,就可能因證人的死亡而無法取得該證人的證言;所謂以后難以取得,是指因有關情形的存在,有可能使證據材料在將來難以收集到,比如,知曉案件有關情況的人將要出國,或物證、書證等有被轉移而去向不明等。第三,在時間上,證據保全既可以是在訴訟過程中,也可能是在訴訟(或仲裁程序)啟動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