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單個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的關系,可以把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地、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如原告提出的購銷合同來證明他與被告之間的購銷關系,該合同就屬直接證據,因為它單獨地、直接地證明了原被告之間存在的購銷關系。間接證據是指單個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而得通過與其他證據聯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比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損害賠償案件中,原告指控被告為交通肇事侵權方,其提出的證據有:(1)目擊證人的證言:肇事車為黃色小面包車,車號為WZ - 74××98(中間兩位數未看清),肇事車撞倒原告自行車時,肇事車右燈破裂;(2)被告單位車隊證明,發生上述交通事故時,被告駕駛其自己的黃色小面包車(車號為WZ - 743698)外出辦事,第二天被告駕車回單位時該車右燈破裂,被告稱是碰到路邊的樹上造成的。在該案中,原告提供的單個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被告為侵權方,但上述幾個證據聯系在一起,就可以證明被告為侵權方。上述各個證據即為間接證據。間接證據因其單個并無法證明待證事實,相對而言,證明力較弱,但其仍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為尋找直接證據提供線索;鑒別、印證直接證據;在無法收集到直接證據,而若干個有效的間接證據綜合在一起,也能證明一定的待證事實。
根據《證據規定》,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