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的受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立案程序要求,對當事人提起的上訴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訴條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行為。
(一)訴訟文書的接收與送達
原審法院收到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副本后,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對方當事人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訴訟案卷和證據的移送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后,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移送到第二審人民法院,以保證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立案審查及審理。
(三)上訴的審查
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案件卷宗材料后,應當審查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法院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齊備;(2)上訴人遞交的上訴狀的時間是否在法定上訴期限以內;(3)是否交納了上訴費用等。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有關材料無誤的,應當予以立案,并向當事人發送案件受理通知書和上訴案件應訴通知書;若發現相關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及時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