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訴訟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開庭審理前,為保證庭審工作的順利進行,由審判人員依法所進行的一系列準備工作的總稱。它是行政案件審理必經的階段,對保證庭審質量,提高庭審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審理前準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成合議庭
與民事訴訟不同,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唯一的組織形式。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審判員或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是3人以上的單數。
(二)交換訴狀
交換訴狀主要是向被告和原告發送有關文書。一方面,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發送被告,通知被告應訴;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被告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答辯狀是被告對原告起訴的回應和反駁。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不過,提交答辯狀是被告的一項權利,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但被告在法定時間內,不提交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逾期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和依據判決被告敗訴。
(三)處理管轄異議
當事人對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有權提出異議。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在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人民法院應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則應裁定駁回。
(四)審查訴訟文書和調查收集證據
這是審理前準備的中心內容.,通過對原、被告提供的起訴狀、答辯狀和各種證據的審查,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案情,熟悉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被告的答辯理由及案件的爭議點。人民法院如果發現當事人雙方材料或證據不全,應當通知當事人補充;對當事人不能收集的材料和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對于案情比較復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并將交換證據的情況記錄在卷。
(五)審查其他內容
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人民法院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審查和決定下列事項:更換和追加當事人;決定或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決定訴的合并與分離;確定審理的形式;決定開庭審理的時間、地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