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上訴,是指上訴人在第二審受理案件后、二審判決宣告前,將其提起的上訴予以撤回的一種訴訟行為。
申請撤回上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申請撤回上訴的主體只限于提起上訴的上訴人、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無權申請撤回上訴;第二,撤回上訴的申請必須在第二審判決宣告前提出;第三,撤回上訴必須取得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同意。
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或者不準許撤回上訴,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審判實踐中,準許撤回上訴的一般用書面裁定,而不準許撤回上訴的則大多采用口頭裁定。二審法院裁定上訴人不準撤回上訴的,訴訟繼續進行;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二審程序即告終結,同時一審法院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后,將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1)在對方當事人未上訴的情況下,二審程序終結;(2)在對方當事人未提起上訴的情況下,第一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3)撤回上訴的當事人承擔第二審的上訴費用,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