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8條的規定,公示催告程序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
(二)適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有兩大類:一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1.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可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票據是一種載明具體金額,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價證券。票據的轉讓形式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交付的簡單轉讓,一種是背書轉讓。所謂背書,是指執票人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批注并簽章的行為。做成背書簽章的人,稱為背書人。被記名受讓票據權利的人,稱為被背書人。背書轉讓是票據轉讓的最常見形式。只有按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才可以適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匯票和銀行本票允許背書轉讓,支票則只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地區的轉賬支票可以背書轉讓,其余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2.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可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這一規定的具體范圍,取決于將來法律的規定,屬于一種開放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