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權判決的概念
除權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除權判決有兩層含義:(1)宣告票據無效進而排除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對該票據享有權利,故稱之為“除權”;(2)通過在指定期間內無人申報權利的事實,推定票據權利歸申請人所有。從這層意義上講,除權判決也具有確權的性質。
(二)除權判決的條件
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應當具備兩個前提條件:(1)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或雖有人申報權利,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報;(2)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請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作出除權判決,必須由申請人自公告期間屆滿后1個月內提出申請,法院才能啟動除權判決程序。
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后階段,但卻不是必經階段。只要在除權判決作出之前有人申報權利,即使申請人請求作出除權判決,人民法院也不能作出除權判決,而只能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同樣,公告期間屆滿,雖無人申報權利,但申請人并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仍然不能主動作出除權判決。所以,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人民法院才能夠作出除權判決。
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三)除權判決的效力
除權判決作出后,應當進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公告判決可以使利害關系人在知曉判決內容后,另行提起訴訟;可以使社會眾多成員獲知其內容,便于維護其合法權益。
除權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除權判決生效后,申請人以外的人對票據喪失權利,即使是票據丟失后的善意取得者也不例外。同時,申請人被確認對票據享有權利,并自判決公告之日起,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